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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新光人壽五動鑫富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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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新光人壽五動鑫富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保險單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1.祝壽保險金 2.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3.完全失能保險金 4.完全失能生活扶
助保險金 5.特定意外傷害第二級至第十ㄧ級失能保險金 6.重症燒燙傷保險金 7.保險費的豁免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31-115
傳真:(02)2370-3855
電子信箱(E-mail)skl080@skl.com.tw
104.09.30 新壽商開字第 1040000274 號函備查
105.01.29 新壽商開字第 1050000016 號函備查
106.01.01 新壽商開字第 1060000018 號函備查
107.09.14 107.06.07 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 函修正
109.01.01 新壽商開字第 1090000003 號函備查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
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 「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每經
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且同一保單年度內保險年齡不變。
二、 「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三、 「醫師」係指合法領有醫師證書並執業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四、 「基本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投保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五、 「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係指就每一保單週年日依第三十條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之
值。
六、 「當年度保險金額」:
(一) 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依基本保險金額乘以「當年度保險倍數」所計得之數
額。各保單年度之「當年度保險倍數」如附件。
(二) 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依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乘以「當年度保險倍數」
計得之數額。各保單年度之「當年度保險倍數」如附件。
七、 「表定年繳保險費」係指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費率表所記載每萬元保險金額所對應的年繳保險費
八、 「已繳費保單年度數」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起至下列三款情形較早屆至之日止所經過之保單年度數,未
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
(一) 被保險人身故日。
(二) 被保險人致成永久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
(三) 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日。
九、 「應繳保險費總和」:
(一) 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應繳保險費總和:指按已繳費保單年度數乘以本契約之基本保險金額(
以萬元為單位)再乘以表定年繳保險費後所計得之數額。
(二) 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應繳保險費總和:係指按已繳費保單年度數乘以本契約之累計增加
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再乘以表定年繳保險費後所計得之數額。
十、 「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
準備金加總之值。
十一、 「總解約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十二、 「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保單年度期初及期末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加總除以二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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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碼:ANA
十三、 「增加回饋金」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生效日後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以保單週年日前
一保單年度之始日當月的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之差值,乘以該保單年度期中保單價值準備
金後所計得之數額。前述所稱之差值若為負值時,則以零計算。
十四、 「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適用於本契約之當月利率該利率係參考本公司
運用此類商品所區隔資產之實際投資報酬而訂定。如當月未宣告者,以前一月之宣告利率為當月之
宣告利率。當月份宣告利率公布於本公司全國各行政中心及網站(www.skl.com.tw)。
十五、 「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十六、 「特定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因遭受「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或「天然災害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成失能。
十七、 「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係指領有合法營業執照之大眾運輸業者以大眾運輸為目的定時營運(含加班
班次)於兩地間之特定路線,且對大眾開放之運輸交通工具。
十八、 「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陸上大眾運輸交通
工具意外傷害事故」「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航空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
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成失能
(一) 「陸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不含駕駛及其他執勤服
務人員),因搭乘在陸地或地下運行之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所致之意外傷害事故。
(二) 「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不含駕駛及其他執勤服
務人員),因搭乘在水上運行之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所致之意外傷害事故。
(三) 「航空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不含駕駛及其他執勤服
務人員),因搭乘在空中航行之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所致之意外傷害事故。
十九、 「天然災害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颱風意外傷害事故」「洪
水意外傷害事故」「地震意外傷害事故」「雷擊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成失能
(一) 「颱風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境內因中央氣象局發布中華民國境內陸上颱
風警報期間於警戒區域內直接因颱風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者。
(二) 「洪水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境內因由海水倒灌海潮河川湖泊水道
之水位突然暴漲氾濫水壩水庫堤岸崩潰或豪雨雷雨之積水導致地面遭水迅速淹
沒而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者。
(三) 「地震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因中央氣象局監測、紀錄發生於中華民國境內且公告於
該局網站載有日期、時間及震度級之區域內之自然地震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者。
(四) 「雷擊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遭受雷擊意外傷害事故者。
二十、 「中華民國境內」係指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等由中華民國政府所管轄之範圍。
二十一、 「重症燒燙傷」係指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蒙受燒燙傷之傷害於具備治療燒燙傷設備醫院治療
經診斷符合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ㄧ者(如下所列詳如附表一所示但未來全民健康保險
重大傷病範圍變更時,以變更後之範圍為準)。
(一) 燒燙傷面積達全身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 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係指按「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第九版ICD-9-
CM)編號第 940 941.5 號所列之傷病。)
二十二、 「預定利率」:
(一) 繳費期間為二年期者,年利 1.00%
(二) 繳費期間為六年期者,年利 1.75%
(三) 繳費期間為十年期者,年利 1.75%
(四) 繳費期間為二十年期者,年利率 1.75%
二十三、 「傷害險部分」係指本契約主要給付項目中之特定意外傷害第二級至第十ㄧ失能險金及重症
燒燙傷保險金。
第三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
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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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
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
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
保險責任。
第五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該項保險金豁免保險費
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一、 身故。
二、 致成附表二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
三、 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
四、 因遭受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三所列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程度之一。
五、 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第二條約定之重症燒燙傷。
六、 致成附表三所列第二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
第六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由本
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
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
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
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
仍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
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總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
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其他
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墊繳當時本
公司公告的本保險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
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總保單
價值準備金之餘額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
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八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基本保險金額
對應之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及按本公司公告的本契約辦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
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
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
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視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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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
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七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要保人
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
款可借金額上限。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件
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
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 ,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
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總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九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
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且不退還所
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
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因死亡或住所不明等致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十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
個月內償付總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契約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
歷年解約金額詳見保險單之解約金表
第十一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
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二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第
十四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
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四
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
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十三條: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分別按基本保險金額
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保險年齡一百一十歲之當年度保險金額再依其總和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
力即行終止。
第十四條: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分別對
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再依其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 當年度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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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三、 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另退還傷害險部分之解約金予要保人。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身故者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
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 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二、 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第三十五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並依被保險人身故當時基本保險金額
計算後之數值為基礎。
第三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本契約預定利率依據已屆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屆滿
保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自本契約已繳之各期保險費應繳日起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止之利息。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
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
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且其投
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
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
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
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十五條: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以
診斷確定日為準按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分別對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再依其
總和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 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 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三、 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另退還傷害險部分之
約金予要保人。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致成附表二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第三十五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並依被保險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
時基本保險金額計算後之數值為基礎
第三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本契約預定利率依據已屆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屆滿
保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自本契約已繳之各期保險費應繳日起計算至被保險人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
止之利息。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永久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第十六條: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依第十五條約定領取失能險金後,自診斷確定日後之次一保單週年日起至被保險人保險年
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年日止被保險人於該期間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
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之總和的 20%給付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給付次數以十次為限,不
受契約效力終止之限制。
第十七條:特定意外傷害第二級至第十ㄧ級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而自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
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三所列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診斷確
定日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之總和的兩倍為準依附表三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給付特定意
外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失能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附表三所列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程度之一
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程度與該特定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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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因同一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三所列二項以上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
該項特定意外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險金之和,最高以基本保險金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之總和
兩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特定意外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金
;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則給付較嚴重項目的特定意外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特定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附表三所列較
嚴重項目的特定意外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特定意外傷害第二
級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部分視同已給付特定意外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金
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同一保單年度內因不同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申領特定意外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
級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之總和的兩倍為限。
第十八條:重症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重症燒燙傷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
,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之總和的兩倍給付重症燒燙傷保險金。
前項重症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申領一次為限
第十九條:保險費的豁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致成附表三所列第二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
確定,自診斷確定日起,豁免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至繳費期間屆滿前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但不退還當期已繳保險費之未滿期保險費要保人申請豁免保險費應檢具之文件為保險單或其謄失能診
斷書及保險金申請書且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
被保險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前項情形經本公司同意豁免保險費後本公司不再受理本契約減額繳清保險及展期定期保險之變更申請
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第二十條: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保險金申請書。
三、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一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 保險金申請書。
四、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二條: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或第二十七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時應檢具下列文
件: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 申請書。
四、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三條: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完全失能診斷書。
三、 保險金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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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徵詢其
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一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二十四條: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被保險人之生存證明。
三、 保險金申請書。
四、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五條:特定意外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特定意外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保險金申請書。
三、 失能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特定意外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
身體予以檢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
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一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二十六條:重症燒燙傷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重症燒燙傷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保險金申請書。
三、 重症燒燙傷診斷書(須載明燒燙傷程度及佔體表面積之比例)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
故證明文件。
四、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七條:除外責任(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
險金或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永久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的約定給付
失能保險金及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總保單價值準備金
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四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
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二十八條:除外責任(二)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特定意外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或重症燒燙傷時,本公司不負給付特定意
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金或重症燒燙傷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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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特定意外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或重症燒燙
傷時,本公司仍按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的約定給付特定意外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失能保險金或重症燒
傷保險金。
第二十九條: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
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三十條:增加回饋金的給付及通知
本公司於同意承保後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保單經過年度未滿六年者依要保人所選擇下列二種方式中的一
種,給付增加回饋金:
一、 購買增額繳清保險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契約生效日後以每一保單週年日之增加回饋金作為
躉繳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二、 抵繳應繳保險費。但要保人依本契約第十九條約定豁免保險費、第三十五條約定向本公司申請減額
清保險,或繳費期滿後本契約仍屬有效且要保人於繳費期滿前未通知本公司選擇繳費期滿後之增加回
饋金給付方式,則本公司將以購買增額繳清保險方式辦理。
若要保人未選擇增加回饋金之給付方式時,則本公司將以購買增額繳清保險方式辦理。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除本條第一項各款給付方式外要保人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增加回
饋金給付方式為下列二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付增加回饋金,並於保單經過年度滿六年之翌日開始適用:
一、 現金給付︰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適用日(含)後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依約定給付增加回饋金予
要保人。若給付之金額低於新臺幣壹仟元時,則依本條第三項第二款約定之儲存生息方式累積達新
幣壹仟元(含)以上之保單週年日給付。
二、 儲存生息︰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增加回饋金,將按每一保單週月日當月之宣告利率,以月複利方式累
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本契約終止時或應給付各項保險金時一併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保險年齡十六歲前不適用前述約定本公司改以本條第一項第二款抵繳應繳保
險費方式辦理但因要保人依本契約第十九條約定豁免保險費第三十五條約定向本公司申請減額繳清保險
或繳費期滿後本契約仍屬有效而無法抵繳應繳保險費者計算方式改採本條第三項第二款儲存生息方式
待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起以當時所累積之增加回饋金作為躉繳保險費計算自該
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其後保單年度適用本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約定。
本條第三項第二款所稱之「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後每月與生效日相當之日若該月無相當日
以該月之末日為保單週月日。
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或祝壽保險金時若有尚未給付之增加回饋
,將一併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
因第八條第十項第十條及第十四條第三項第一款之約定終止或有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三項及第
四項之情形時,本公司一併將當時尚未給付之增加回饋金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本公司依第九條約定解除本契約時,不負給付增加回饋金之責任。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增加回饋金給付方式若由儲存生息
變更為現金給付者,本公司將已儲存生息之增加回饋金計息至下一保單週年日時給付予要保人。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應就本條約定計算所得之增加回饋金,以書面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三十一條: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特定意外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或重症燒燙傷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公司不負給付特定意外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金或重症燒燙傷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第三十二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總)解約返還總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時如要保人有
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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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三十三條:契約的無效
本契約訂立時,僅要保人知保險事故已發生者,契約無效。本公司不退還所收受之保險費。
第三十四條: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
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
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基本保
險金額如附表(詳見保險單之減額繳清保險金額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不必再繼續繳保
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第二條所稱之基本保險金額改按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增加回饋金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
將以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應給付的增加回饋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
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原基本保險金額所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
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一項情形在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身故或致成附表二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以辦理「減
額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退還或給付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前項加計利息係以躉繳保險費為基礎按本契約預定利率計息自辦理減額繳清保險生效日起計算至被
險人身故日或完全失能之診斷確定日依據已屆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屆滿保單年度部分則以日
單利方式計算。
第三十六條: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且自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十六歲起,要保人得以當時總保單價值
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無第十三條祝壽保險金第十
六條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第十七條特定意外傷害第二級至第十ㄧ失能保險金及第十八條重症燒
傷保險金之「展期定期保險」,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之給付金額改按第十四
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方式計算並加計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方式計算至展期定期保險生效日當時之
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給付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附表
(詳見保險單之展期定期保險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總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
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附
表(詳見保險單之展期定期保險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增加回饋金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
將以總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應給付的增加回饋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
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原基本保險金額所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
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本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不適用第三十條之約定。
第三十七條: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各保單年度之可借金
額上限如下表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總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
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各保單年度之可借金額上限 = 借款當日總保單價值準備金 × 該保單年度之可借成數
保單年度
可借成數
繳費期間:
繳費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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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年期、6 年期、10 年期
20 年期
1 年度至第 6 年度
70%
70%
7 年度至第 9 年度
90%
70%
10 年度及以後
90%
90%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
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三十八條: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九條: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依前項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契
約,並退還總保單價值準備金。
若被保險人變更後之職業或職務為本公司拒保之範圍,且未依第一項約定通知而發生第二條約定之特定意
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三所列第二級至第十一失能程度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重症燒燙傷時,本公司不給付
特定意外傷害第二級至第十ㄧ級失能保險金或重症燒燙傷保險金。
第四十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
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
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基本保險金額,而不退還
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
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基本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
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當時本公
公告的本保險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四十一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失能保險金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特定意外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金及重症燒燙傷保
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 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
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
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身故保險金或喪
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四十二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四十三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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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四十一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
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四十五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
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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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ㄧ:重症燒燙傷表
中文疾病名稱
ICD-9-CM
英文疾病名稱
眼及其附屬器官之燒傷
940
Burn confined to eye and adnexa
臉及頭之燒傷深部組織壞死
深三度),伴有身體部位損害
941.5
Burn of face and head,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s (deep third degree) 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體表面積 20-29 %之燒傷
948.2
Burn of 20-29% of body surface
體表面積 30-39 %之燒傷
948.3
Burn of 30-39% of body surface
體表面積 40-49 %之燒傷
948.4
Burn of 40-49% of body surface
體表面積 50-59 %之燒傷
948.5
Burn of 50-59% of body surface
體表面積 60-69 %之燒傷
948.6
Burn of 60-69% of body surface
體表面積 70-79 %之燒傷
948.7
Burn of 70-79% of body surface
體表面積 80-89 %之燒傷
948.8
Burn of 80-89% of body surface
體表面積 90-99 %之燒傷
948.9
Burn of 90% or more of body surface
若未來醫界採用新版分類標準(例如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第十版ICD-10-CM))本公司
於判斷被保險人是否符合重症燒燙傷時,應以與新版分類標準相對應之代碼作為判斷標準。
附表二:
項目
永久完全失能程度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雙目均失明者。(註 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
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註:
1. 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 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 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
不能構音者。
4.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 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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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項目
失能程度
失能
等級
給付
比例
1
神經障害
(註 1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高度障害,須長期臥床或無法自行翻身,
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分須他
人扶助者。
2
90%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
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理者。
3
80%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障害,由醫學上可證明局部遺存頑固神經
症狀,且勞動能力較一般顯明低下者
7
40%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障害,由醫學上可證明局部遺存頑固神經
症狀,但通常無礙勞動。
11
5%
2
視力障害
(註 2
雙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5
60%
雙目視力減退至 0.1 以下者
7
40%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4
70%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 0.1 以下者。
6
50%
一目失明者。
7
40%
3
聽覺障害
(註 3
兩耳鼓膜全部缺損或兩耳聽覺機能均喪失 90 分貝以上者。
5
60%
兩耳聽覺機能均喪失 70 分貝以上者。
7
40%
4
缺損及機
能障害
(註 4
鼻部缺損,致其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9
20%
鼻未缺損,而鼻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11
5%
5
咀嚼吞嚥
及言語機
能障害
(註 5
咀嚼、吞嚥及言語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5
60%
咀嚼、吞嚥或言語構音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7
40%
6
胸腹部臟
器機能障
(註 6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高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且日常
生活需人扶助。
2
90%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但日常
生活尚可自理者。
3
80%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祇能從事輕便工作者。
7
40%
臟器切除
任一主要臟器切除二分之一以上者。
9
20%
脾臟切除者。
11
5%
膀胱
機能障害
膀胱機能完全喪失且無裝置人工膀胱者。
3
80%
7
脊柱運動
障害
(註 7
脊柱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
40%
脊柱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9
20%
8
上肢缺損
障害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60%
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6
50%
手指缺損
障害
(註 8
雙手十指均缺失者。
3
80%
雙手兩拇指均缺失者。
7
40%
一手五指均缺失者。
7
40%
一手包含拇指及食指在內,共有四指缺失者。
7
40%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者。
8
30%
一手包含拇指或食指在內,共有三指以上缺失者。
8
30%
一手包含拇指在內,共有二指缺失者
9
20%
一手拇指缺失或一手食指缺失者。
11
5%
一手拇指及食指以外之任何手指,共有二指以上缺失者。
11
5%
(19頁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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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肢機能
障害
(註 9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90%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80%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7
40%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70%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
者。
5
60%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
者。
7
40%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
40%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8
30%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50%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9
20%
手指機能
障害
(註 10
雙手十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5
60%
雙手兩拇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一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一手包含拇指及食指在內,共有四指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一手拇指及食指永久喪失機能者。
11
5%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三手指以上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9
20%
一手拇指或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三指以上永久喪失機能者
10
10%
9
下肢缺損
障害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60%
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6
50%
縮短障害
(註 11
一下肢永久縮短五公分以上者。
7
40%
足趾缺損
障害
(註 12
雙足十趾均缺失者。
5
60%
一足五趾均缺失者。
7
40%
下肢機能
障害
(註 13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90%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80%
下肢機能
障害
(註 13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7
40%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70%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
害者。
5
60%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
害者。
7
40%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遺存永久顯著運動障害者。
7
40%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
者。
8
30%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50%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9
20%
足趾機能
障害
(註 14
雙足十趾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7
40%
一足五趾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9
20%
(19頁之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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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於審定神經障害等級」時,須有精神科、神經、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及相關檢驗報
告(如簡式智能評估表(MMSE)、失能評估表(modified Rankin Scale, mRS)、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
神經電生理檢查報告神經系統影像檢查報告及相符之診斷檢查報告等)資料為依據必要時保險人
得另行指定專科醫師會同認定。
(1)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2) 有失語、失認、失行等之病灶症狀、四肢麻痺、錐體外路症狀、記憶力障害、知覺障害、感情障害
意欲減退人格變化等顯著障害或者麻痺等症狀雖為輕度身體能力仍存但非他人在身邊指示
,無法遂行其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3) 中樞神經系統障害例如無知覺障害之錐體路及錐體外路症狀之輕度麻痺依影像檢查始可證明之輕
度腦萎縮、腦波異常等屬之,此等症狀須據專科醫師檢查、診斷之結果審定之。
(4) 中樞神經系統之頹廢症狀如發生於中樞神經系統以外之機能障害應按其發現部位所定等級定之
障害同時併存時,應綜合其全部症狀擇一等級定之,等級不同者,應按其中較重者定其等級。
1-2.「平衡機能障害與聽力障害」等級之審定因頭部損傷引起聽力障害與平衡機能障害同時併存時須綜
合其障害狀況定其等級。
1-3.「外傷性癲癇」障害等級之審定癲癇發作同時應重視因反復發作致性格變化而終至失智人格崩壞
,即成癲癇性精神病狀態者,依附 1-1 原則審定之。癲癇症狀之固定時期,應以經專科醫師之治療,
認為不能期待醫療效果時,及因治療致症狀安定者為準,不論其發作型態,依下列標準審定之:
(1) 雖經充分治療,每週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第 3 級。
(2) 雖經充分治療,每月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第 7 級。
1-4.「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等級之審定:頭部外傷後或因中樞神經系統受損引起之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
不單由於內耳障害引起因小腦腦幹部、額葉等中樞神經系統之障害發現者亦不少,其審定標準如次
(1)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仍有可能但因高度平衡機能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者適用
3 級。
(2) 因中等度平衡機能障害、勞動能力較一般平常人顯明低下者:適用 7 級。
1-5.「外傷性脊髓障害等級之審定依其損傷之程度發現四肢等之運動障害、知覺障害腸管障害、尿路
障害、生殖器障害等,依附註 1-1 之原則,綜合其症狀選用合適等級。
1-6.「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等級之審定: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之審定綜合其所遺諸症候按照
附註說明精神、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判斷,定其等級。
2
2-1.「視力」之測定:
(1) 應用萬國式視力表以矯正後視力為準,但矯正不能者,得以裸眼視力測定之。
(2) 視力障害之測定,必要時須通過「測(Malingering)」檢查。
2-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 0.02 以下而言並包括眼球喪失摘出僅能辨明暗或辨眼前一
公尺以內手動或辨眼前五公分以內指數者。
2-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3
3-1.兩耳聽覺障害程度不同時,應依優耳之聽覺障害審定之。
3-2.聽覺障害之測定,需用精密聽力(Audiometer)行之,其平均聽力喪失率以分貝表示之。
3-3.內耳損傷引起平衡機能障害之審定,準用神經障害所定等級,按其障害之程度審定之。
4
4-1.「鼻部缺損」,係指鼻軟骨二分之一以上缺損之程度。
4-2.「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兩側鼻孔閉塞、鼻呼吸困難、不能矯治,或兩側嗅覺完全喪失者。
5
5-1.咀嚼機能發生障害,係專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如頰、舌、軟硬口蓋、顎骨、下顎關節等之障害)
(19頁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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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引起者。食道狹窄舌異常、咽喉頭支配神經麻痺等引起之吞嚥障害,往往併發咀嚼機能障害,故兩
項障害合併定為「咀嚼、吞嚥障害」
(1) 「喪失咀嚼吞嚥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嚥運動除流質食物
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2) 「咀嚼吞嚥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不能充分作咀嚼吞嚥運動致除粥、糊或類似之食物以
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5-2.言語機能障害,係指由於牙齒損傷以外之原因引起之構音機能障害、發聲機能障害及綴音機能障害等
(1) 「喪失言語機能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2) 「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
能中,有二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A. 雙唇音:ㄅㄆㄇ(發音部位雙唇者)
B. 唇齒音:(發音部位唇齒)
C. 舌尖音:ㄉㄊㄋㄌ(發音部位舌尖與牙齦)
D. 舌根音:ㄍㄎㄏ(發音部位舌根與軟顎)
E. 舌面音:ㄐㄑㄒ(發音部位舌面與硬顎)
F. 舌尖後音:ㄓㄔㄕㄖ(發音部位舌尖與硬顎)
G. 舌尖前音:ㄗㄘㄙ(發音部位舌尖與上牙齦)
5-3.因綴音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祇以言語表示對方不能通曉其意思者,準用「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所定
等級。
6
6-1.胸腹部臟器:
(1) 胸部臟器,係指心臟、心囊、主動脈、氣管、支氣管、肺臟、胸膜及食道。
(2) 腹部臟器,係指胃、肝臟、膽囊、胰臟、小腸、大腸、腸間膜、脾臟及腎上腺。
(3) 泌尿器官,係指腎臟、輸尿管、膀胱及尿道。
(4) 生殖器官,係指內生殖器及外生殖器
6-2.
1. 任一主要臟器切除二分之一以上者之主要臟器係指心臟、肺臟、食道、胃、肝臟、胰臟、小腸、大腸
、腎臟、腎上腺、輸尿管、膀胱及尿道。
2. 前述「二分之一以上」之認定標準於對稱器官以切除一側,肺臟以切除二葉為準。
6-3.胸腹部臟器障害等級之審定: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害,須將症狀綜合衡量永久影響其日常生活活動
之狀況及需他人扶助之情形,比照神經障害等級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審定其等級。
6-4.膀胱機能完全喪失係指必須永久性自腹表排尿或長期導尿者(包括永久性迴腸導管寇克氏囊與輸尿管
造口術)
7
7-1.脊柱遺存障害者若併存神經障害時應綜合其全部症狀擇一等級定之級不同者應按其中較重者
定其等級。
7-2.脊柱運動障害須經 X 光照片檢查始可診斷,如經診斷有明顯骨折、脫位或變形者應依下列規定審定
(1) 「遺存顯著運動障害」係指脊柱連續固定四個椎體及三個椎間盤(含)以上,且喪失生理運動範圍
二分之一以上者。
(2) 「遺存運動障害」係指脊柱連續固定四個椎體及三個椎間盤(含)以上,且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
之一以上者。
(3) 脊柱運動限制不明顯或脊柱固定三個椎體及二個椎間盤(含)以下者,不在給付範圍。
8
8-1.「手指缺失」係指:
(1) 在拇指者,係由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2) 其他各指,係指由近位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19頁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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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8-3.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失能標準,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常拇指之部分仍視
為缺失,而拇趾之自截部分不予計入
9
9-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上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9-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係指一上肢各關節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如下列情況
者:
(1)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9-3.以生理運動範圍,作審定關節機能障害之標準,規定如下:
(1) 「喪失機能」,係指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狀態者。
(2) 「顯著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 「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9-4.運動限制之測定:
(1) 以各關節之生理運動範圍為基準機能(運動)障害原因及程度明顯時採用主動運動之運動範圍,如
障害程度不明確時,則須由被動運動之可能運動範圍參考決定之。
(2) 經石膏固定患部者,應考慮其癒後恢復之程度,作適宜之決定。
9-5.上下肢關節名稱及生理運動範圍如說明圖表。
10
10-1.「手指永久喪失機能」係指:
(1) 在拇指,中手指節關節或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 在其他各指,中手指節關節,或近位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 拇指或其他各指之末節切斷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11
11-1.下肢縮短之測定,自患側之腸骨前上棘與內踝下端之長度,與健側下肢比較測定其短縮程度。
(19頁之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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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2-1.「足趾缺失」係指:自中足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損者。
13
13-1.「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下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 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以及一足五趾均喪失機能者
(2) 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13-2.下肢之機能障害「喪失機能」、「顯著運動障害」或「運動障害」之審定,參照上肢之各該項規定
14
14-1.「足趾永久喪失機能者」係指符合下列情況者:
(1) 第一趾末切斷二分之一以上者,或中足趾關節,或趾關節之運動可能範圍,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
之一以上者。
(2) 在第二趾,自末關節以上切斷者,或中足趾關節或第一趾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 在第三、四、五各趾,係指末關節以上切斷或中足趾關節及第一趾關節均完全強直者。
15
15-1.機能永久喪失及遺存各級障害之判定,以被保險人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並經六個月治療後症
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的結果為基準判定。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
上、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表
上肢:
左肩關節
前舉
(正常 180 度)
後舉
(正常 60 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 240 度)
右肩關節
前舉
(正常 180 度)
後舉
(正常 60 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 240 度)
左肘關節
屈曲
(正常 145 度)
伸展
(正常 0 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45 度)
右肘關節
屈曲
(正常 145 度)
伸展
(正常 0 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45 度)
左腕關節
掌屈
(正常 80 度)
背屈
(正常 70 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50 度)
右腕關節
掌屈
(正常 80 度)
背屈
(正常 70 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50 度)
下肢:
左髖關節
屈曲
(正常 125 度)
伸展
(正常 10 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35 度)
右髖關節
屈曲
(正常 125 度)
伸展
(正常 10 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35 度)
左膝關節
屈曲
(正常 140 度)
伸展
(正常 0 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40 度)
右膝關節
屈曲
(正常 140 度)
伸展
(正常 0 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40 度)
左踝關節
蹠曲
(正常 45 度)
背屈
(正常 20 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 65 度)
右踝關節
蹠曲
(正常 45 度)
背屈
(正常 20 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 65 度)
若被保險人可證明其另一正常側之肢體關節活動度大於上述表定關節活動度時,則依其正常側之肢體關節
活動度作為生理運動範圍之測定標準
(19頁之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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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當年度保險倍數」例表
保單
年度
繳費期間
保單
年度
繳費期間
保單
年度
繳費期間
2 年期
6 年期
10 年期
20 年期
2 年期
6 年期
10 年期
20 年期
2 年期
6 年期
10 年期
20 年期
1
0
0
0
0
41
1.8037
1.8037
1.8037
1.8037
81
3.6103
3.6103
3.6103
3.6103
2
0
0
0
0
42
1.8353
1.8353
1.8353
1.8353
82
3.6735
3.6735
3.6735
3.6735
3
1
0
0
0
43
1.8674
1.8674
1.8674
1.8674
83
3.7378
3.7378
3.7378
3.7378
4
1
0
0
0
44
1.9001
1.9001
1.9001
1.9001
84
3.8032
3.8032
3.8032
3.8032
5
1
0
0
0
45
1.9333
1.9333
1.9333
1.9333
85
3.8698
3.8698
3.8698
3.8698
6
1
0
0
0
46
1.9672
1.9672
1.9672
1.9672
86
3.9375
3.9375
3.9375
3.9375
7
1
1
0
0
47
2.0016
2.0016
2.0016
2.0016
87
4.0064
4.0064
4.0064
4.0064
8
1.0175
1.0175
0
0
48
2.0366
2.0366
2.0366
2.0366
88
4.0765
4.0765
4.0765
4.0765
9
1.0353
1.0353
0
0
49
2.0723
2.0723
2.0723
2.0723
89
4.1478
4.1478
4.1478
4.1478
10
1.0534
1.0534
0
0
50
2.1085
2.1085
2.1085
2.1085
90
4.2204
4.2204
4.2204
4.2204
11
1.0719
1.0719
1.0719
0
51
2.1454
2.1454
2.1454
2.1454
91
4.2943
4.2943
4.2943
4.2943
12
1.0906
1.0906
1.0906
0
52
2.1830
2.1830
2.1830
2.1830
92
4.3694
4.3694
4.3694
4.3694
13
1.1097
1.1097
1.1097
0
53
2.2212
2.2212
2.2212
2.2212
93
4.4459
4.4459
4.4459
4.4459
14
1.1291
1.1291
1.1291
0
54
2.2600
2.2600
2.2600
2.2600
94
4.5237
4.5237
4.5237
4.5237
15
1.1489
1.1489
1.1489
0
55
2.2996
2.2996
2.2996
2.2996
95
4.6029
4.6029
4.6029
4.6029
16
1.1690
1.1690
1.1690
0
56
2.3398
2.3398
2.3398
2.3398
96
4.6834
4.6834
4.6834
4.6834
17
1.1894
1.1894
1.1894
0
57
2.3808
2.3808
2.3808
2.3808
97
4.7654
4.7654
4.7654
4.7654
18
1.2103
1.2103
1.2103
0
58
2.4225
2.4225
2.4225
2.4225
98
4.8488
4.8488
4.8488
4.8488
19
1.2314
1.2314
1.2314
0
59
2.4648
2.4648
2.4648
2.4648
99
4.9336
4.9336
4.9336
4.9336
20
1.2530
1.2530
1.2530
0
60
2.5080
2.5080
2.5080
2.5080
100
5.0200
5.0200
5.0200
5.0200
21
1.2749
1.2749
1.2749
1.2749
61
2.5519
2.5519
2.5519
2.5519
101
5.1078
5.1078
5.1078
5.1078
22
1.2972
1.2972
1.2972
1.2972
62
2.5965
2.5965
2.5965
2.5965
102
5.1972
5.1972
5.1972
5.1972
23
1.3199
1.3199
1.3199
1.3199
63
2.6420
2.6420
2.6420
2.6420
103
5.2882
5.2882
5.2882
5.2882
24
1.3430
1.3430
1.3430
1.3430
64
2.6882
2.6882
2.6882
2.6882
104
5.3807
5.3807
5.3807
5.3807
25
1.3665
1.3665
1.3665
1.3665
65
2.7352
2.7352
2.7352
2.7352
105
5.4749
5.4749
5.4749
5.4749
26
1.3904
1.3904
1.3904
1.3904
66
2.7831
2.7831
2.7831
2.7831
106
5.5707
5.5707
5.5707
5.5707
27
1.4148
1.4148
1.4148
1.4148
67
2.8318
2.8318
2.8318
2.8318
107
5.6682
5.6682
5.6682
5.6682
28
1.4395
1.4395
1.4395
1.4395
68
2.8814
2.8814
2.8814
2.8814
108
5.7673
5.7673
5.7673
5.7673
29
1.4647
1.4647
1.4647
1.4647
69
2.9318
2.9318
2.9318
2.9318
109
5.8683
5.8683
5.8683
5.8683
30
1.4904
1.4904
1.4904
1.4904
70
2.9831
2.9831
2.9831
2.9831
110
5.9710
5.9710
5.9710
5.9710
31
1.5164
1.5164
1.5164
1.5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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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53
3.0353
3.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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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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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30
1.5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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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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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28
1.6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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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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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頁之19)
商品代碼:ANA
單位:新臺幣元
2年期 6年期 10年期 20年期 2年期 6年期 10年期 20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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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1001 1760 1089 627 4 10913 1742 1078 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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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779 1763 1091 628 7 10688 1744 1080 622
8 10706 1764 1092 629 8 10614 1745 1080 622
9 10634 1765 1093 629 9 10541 1746 1081 622
10 10562 1767 1094 630 10 10468 1747 1082 623
11 10492 1768 1095 630 11 10397 1748 1082 623
12 10422 1769 1095 631 12 10325 1749 1083 623
13 10353 1771 1096 632 13 10255 1750 1083 624
14 10284 1772 1097 632 14 10185 1751 1084 624
15 10216 1773 1098 633 15 10115 1752 1085 625
16 10148 1775 1099 633 16 10046 1753 1085 625
17 10081 1776 1100 634 17 9977 1754 1086 626
18 10013 1777 1101 635 18 9910 1755 1086 626
19 9947 1779 1101 635 19 9842 1756 1087 626
20 9881 1780 1102 636 20 9775 1757 1088 627
21 9816 1782 1103 636 21 9709 1758 1088 627
22 9751 1783 1104 637 22 9643 1759 1089 628
23 9687 1785 1105 638 23 9578 1760 1090 628
24 9624 1786 1106 638 24 9513 1761 1090 629
25 9561 1788 1107 639 25 9449 1762 1091 629
26 9499 1789 1108 640 26 9385 1763 1092 630
27 9436 1791 1109 640 27 9322 1764 1092 630
28 9375 1792 1110 641 28 9259 1766 1093 631
29 9314 1794 1111 642 29 9197 1767 1094 631
30 9254 1796 1112 643 30 9136 1768 1095 632
31 9195 1797 1113 644 31 9075 1769 1095 633
32 9135 1799 1114 644 32 9014 1771 1096 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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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9020 1803 1116 646 34 8895 1773 1098 634
35 8962 1805 1118 647 35 8836 1775 1099 635
1:年齡計算時,超過六個月者,以一歲論。
2:費率計算公式: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0.52;季繳費率=年繳費率×0.262;月繳費率=年繳費率×0.088
元以下四捨五入後,乘以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即為應繳保險費。
新光人壽五動鑫富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費率表
(商品代碼:ANA 版數:6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險費率以壽險業第五回經驗生命表為基準計算
女性(年繳)投保
年齡
投保
年齡
保險金額:1萬元
男性(年繳)
單位:新臺幣元
2年期 6年期 10年期 20年期 2年期 6年期 10年期 20年期
新光人壽五動鑫富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費率表
(商品代碼:ANA 版數:6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險費率以壽險業第五回經驗生命表為基準計算
女性(年繳)投保
年齡
投保
年齡
保險金額:1萬元
男性(年繳)
36 8905 1807 1119 648 36 8777 1776 1100 636
37 8849 1809 1120 649 37 8720 1777 1101 636
38 8793 1810 1121 650 38 8662 1779 1102 637
39 8738 1812 1122 651 39 8606 1780 1102 638
40 8684 1815 1123 652 40 8549 1782 1103 639
41 8630 1817 1124 653 41 8494 1783 1104 639
42 8577 1819 1126 654 42 8438 1785 1105 640
43 8524 1821 1127 655 43 8383 1787 1106 641
44 8472 1823 1129 657 44 8329 1788 1107 642
45 8421 1825 1130 658 45 8276 1790 1108 643
46 8369 1827 1131 659 46 8222 1791 1109 643
47 8319 1830 1133 661 47 8170 1793 1110 644
48 8269 1832 1134 662 48 8118 1795 1111 645
49 8220 1834 1136 664 49 8066 1797 1112 646
50 8172 1837 1138 666 50 8016 1799 1113 647
51 8124 1839 1139 668 51 7965 1800 1115 649
52 8077 1842 1141 670 52 7915 1802 1116 650
53 8031 1844 1143 673 53 7866 1804 1117 651
54 7985 1847 1144 676 54 7817 1806 1118 653
55 7941 1850 1146 679 55 7769 1808 1120 654
56 7899 1853 1148 683 56 7722 1810 1121 656
57 7858 1856 1150 687 57 7675 1813 1123 658
58 7819 1859 1153 693 58 7631 1815 1124 661
59 7781 1862 1155 699 59 7587 1817 1126 664
60 7746 1866 1158 708 60 7543 1820 1127 667
61 7713 1870 1160 61 7501 1822 1129
62 7684 1874 1164 62 7461 1825 1131
63 7661 1878 1167 63 7421 1828 1134
64 7643 1883 1171 64 7385 1831 1136
65 7634 1888 1175 65 7351 1835 1138
66 7639 1894 1180 66 7320 1838 1141
67 7670 1900 1185 67 7293 1842 1144
68 7762 1908 1191 68 7272 1847 1148
69 8381 1916 1199 69 7258 1852 1152
70 11321 1926 1209 70 7257 1857 1156
71 1937 71 1863
72 1952 72 1870
73 1971 73 1878
74 1998 74 1888
1:年齡計算時,超過六個月者,以一歲論。
2:費率計算公式: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0.52;季繳費率=年繳費率×0.262;月繳費率=年繳費率×0.088
元以下四捨五入後,乘以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即為應繳保險費。
該繼續持有嘛?新光人壽五動鑫富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10年期
你好,因為當時保險業務換人所以現在不太清楚購買的保險狀況。 請教各位老師大大,本人28Y女性,在109年(25Y)購買新光人壽五動鑫富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10年期 ,保險金額56萬。 問題1:繳費到第幾年解約不會虧本? 問題2:10年期繳完,贖回的總金額是多少? 問題3:10期繳完,不贖回的話大概在幾歲後會有100萬? 問題4:建議繳完就贖回嗎?可以拿去存股之類。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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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最近中國人壽業務跟我推薦購買鑫美傳富這張保單,有分六年期跟十年期家人則是被台灣人壽的業務推薦買增美金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這是兩年期,個人傾向短年期,但還是想請教這兩張保單各自的優缺點,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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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推薦利率變動型美元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無體況、BMI正常。預算約年繳1000美元、6年期目前看了1.新光人壽美好人生外幣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2.新光人壽美鑽傳世外幣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3.國泰人壽 美愛康盈利率變動型美元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外溢型 ) 商品代號:WDA4.國泰人壽祿美富利率變動型美元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請問哪個比較好?或是有推薦其他的?其他保障部分已有產品規劃。單就6年期的美元壽險來討論,目前沒有設定第幾年解約,預計就放著。請不吝賜教~ 感謝各位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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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找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初步預算:1萬鎂/10年期(或條件更好期別)目前選擇:有做功課後列出以下1.台灣人壽/定期給付型美鑫美利08年期(壽險首年17倍) 2.凱基人壽/定期給付型 基業長鴻10年期(壽險首年20倍)3.全球人壽/定期給付型 88美傳承08年期(壽險首年14倍) 同時可以 #壽險倍率高 #解約回本率高這邊爬文發現首年倍率動輒40~50倍(落差頗大)請問是否有更好的推薦呢? 是否需要體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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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找高壽險的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預算約一年10萬左右台幣或3500美金都可以(預計10年)做完功課1.凱基基業長青率動型美元終身壽險 (年繳3000美金第一年就有9萬美金壽險)2.88美傳富利率動型美元終身壽險 想要第一年就有高壽險保障,請問哪一張適合呢?或是有更好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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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富一生外幣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想請問一下大家,我之前保了這張保單如果我十年到期,把存進去裡面的錢都提領出來我的終身壽險保障還會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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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有關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大家好~想請問一下家父目前52歲,有跟固定的銀行人員購買美元,存錢的目的是要增值,但最近被推銷購買"台灣人壽吉美勝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有大概看了一下是躉繳型的,因為是第一次接觸,所以利率那邊看不是很懂。另外有額外爬了一下文章,大多都是推薦保新光、遠雄、台壽、中國,那台灣人壽這張有推薦保嗎,或者有其他推薦的保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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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傳承富滿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T08F0)
想請問如果以台灣人壽傳承富滿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T08F0)20年期保額10萬,作為主約,是否可以不受滿萬元才可出單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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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吉美鑫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已放7年當初躉繳13000美元現在解約取回約15500美元由於9月美國降息,想請各位大大指點迷津,是否該贖回?現在發現真正拿到的錢跟表格落差太大,所以有點不知所措😕當初是因為業務推而購買,自己也只是看表格的數字😵‍💫
· 回應 23
台壽傳承富利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想請問這張保單可以做減額繳清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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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新光人壽美滿富貴外幣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ㄧ想請問各位 :假如我投保10年,此保單最低保額為3000美金是否等於一年保費高於300美金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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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傳承富足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TO9VO)
請問台灣人壽傳承富足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TO9VO)此主約繳納費用是隨著年齡每5年遞增浮動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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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傳承富滿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
想以這個為主約搭配附約防癌,這個主約是可以領回的嗎?
· 回應 14
台灣人壽臻美利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台灣人壽臻美利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想請問有比保誠好嗎?謝謝
· 回應 17
台灣人壽傳承富滿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主約詢問
近期在規劃台壽保險 (癌症險跟實支實付)主約預計要使用台灣人壽傳承富滿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T08F0)  會選擇20年期 10萬但其保單內容有 增值回饋分享金部分1. 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2. 現金給付3. 儲存生息看內容2跟3都是保單屆滿6年後,方可執行有些問題想請教:1. 通常會選擇哪個方式?2. 若我選擇20年期,應該就要滿20年才可執行2跟3?此外,如果重點是附約內容,主約進行減額繳清是否有建議或其他問題?謝謝各位
· 回應 9
台灣人壽傳承富利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T09I0) 減額繳清
請問台灣人壽傳承富利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T09I0) ,若選擇20年期10萬元保額,附加HNRC計畫3以及YCD100萬元,是否可以在保單滿周年之後選擇減額繳清,就不再繼續繳主約的保險費用呢?減額繳清之後,是否可以繼續調降附約的保險額度?
· 回應 4
元大人壽真億達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JY)
請問這張保單有人懂它的內容嗎???元大人壽真億達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JY) 存錢送保險????這能取代重大傷病險嗎???為什麼業務一直推薦它比重大傷病險好???謝謝
· 回應 21
臺銀人壽安心傳家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HR)
臺銀人壽安心傳家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HR)請問主約 付不出來,可以減額繳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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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台灣人壽傳承富滿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T08f0)如果用20年期10萬第二年可以減額繳清嗎?有考慮規劃這張主約
· 回應 7
樂活美利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今天看到台灣人壽這張保單還有附加癌症險的功能還不錯,但投保最低一萬美元,這樣保費是要很高嗎#僅儲蓄規劃
· 回應 16
請益遠雄防癌險+壽險+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儲蓄險)
目前老公39歲已有全球實支實付+失能險, 為了加強防癌這部份做了很多功課,看到遠雄CJ2+XCD是防癌較優的組合,只是在主約也看到一個不錯的選項「遠雄人壽愛無懼防癌保本終身保險HS5」,所以來此詢問這張是個好選擇嗎? 字面上看來主打一次給付or有身故給付屬還本型保單,目前主約可規畫10萬或20萬,網路上只找到第一版HS1的DM請各位大大幫忙解惑是否需要保到這樣等級主要覺得可「還本」的保單,有罹癌就理賠20萬,沒罹癌身故家人就領年繳保費x 1.056,看起來是個很不錯的保單但是偏偏很少人討論,缺點除了主約保費偏高以外(但可還本),是不是有什麼條款或陷阱需留意的呢? HS5.jpg 489.86 KB只看到有區分低侵襲癌/侵襲癌/特定癌我是看DM表單來解讀,不知道大家覺得這張保單適合放在主約嗎? 如不適合另一張考慮的是LN1或比較多人保的FI5會比較建議保哪個主約呢?  再來因為防癌考慮到晚年保費比較高,所以XCD目前保3單位(30萬)+主約若保HS5(20萬)+CJ2(100萬)這樣罹癌也有150萬,會比都沒有保障來的安心,是否需調整呢?  另外看到遠雄有針對意外險(意外實支)做了規劃,特別是XHP還有意外失能,故詢問XHP、MRD、RHG這三張會建議納入遠雄的保單嗎? 如果要保遠雄的話,是否還有遠雄其他建議的附約能附上的呢?  接著就是壽險有另外考慮要不要保FD6 20年/ 200或300萬,為了給兒女們有個保障但這張缺點是只保障一段期間就那麼貴了,目前看到一年定期的保費好像台壽的「台灣人壽e定保一年定期壽險」保費比較划算,傾向定期產險的壽險200萬或300萬請問有沒有CP值高的產品能推荐的呢?  最後有想給老公保「美元」6年儲蓄險-現在是不是叫利率變動型壽險? 目前看到遠雄的遠雄人壽傳富世代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宣告利率3.35%,吸引我想保的原因為一繳費第一年就可開始計算保單價值的身故保險金,若不幸身故是給家人的高保障, 此類型的保單是否很多,因為我做了一下功課好像「台灣人壽美鑫傳家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也是類似,如果這樣是不是只需要比較宣告利率高的即可,如果不考慮解約問題的話,還有沒有其他家的類似終身壽險可推荐的呢? 看到有人討論遠雄的實支實付快復出了,是不是建議等再加保個實支變雙實支呢?有沒有遠雄業務有內部消息知道新的實支要上市的大約日期嗎? 再麻煩各位抽空回覆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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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全球88美傳承利率變動型美元終身壽險
家庭背景:1.高資產家庭(不動產多現金流少)2.利用保單規劃預留稅源3.名下有3名子女(1男2女) 請益:1.全球這張FDW贏在雙豁免,但保險業務說因為爸爸年紀已大,第二個豁免(全球人壽美元豁免保險費健康保險附約(F18)不建議加,因為保費太高,想詢問專業人士建議?2.目前規劃12年期,有建議拉長到20年期嗎?(畢竟這張有微失能險的成分在)3.爬文說壽險投資還需看IRR(納入時間計算)和壽險槓桿,請益這張值得購買嗎?報酬率會比銀行儲蓄來的高嗎?4.名下有3名子女(1男2女),身故後不動產多過戶男生,保險受益人可以調整比例分給3名子女嗎?5.有更好的保單建議?或此保單調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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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凱基人壽旺旺來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APKZPL)」有興趣
對「凱基人壽旺旺來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APKZPL)」有興趣信用卡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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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凱基人壽旺旺來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APKZPL)」有興趣
對「凱基人壽旺旺來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APKZPL)」有興趣可否信用卡扣款?台中需要業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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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凱基人壽旺旺來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APKZPL)」有興趣
對「凱基人壽旺旺來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APKZPL)」有興趣可否信用卡扣款?台中需要業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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