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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新光人壽一年期特定手術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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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新光人壽一年期特定手術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本附加條款須附加訂約始生效力)
主要給付項目:特定手術醫療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附加條款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加條款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受三十日之限1.續保者2.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且發生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最新公告為遺傳性疾病之新生兒
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檢查項目之疾病者。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31-115
傳真:(02)2370-3855
電子信箱(E-mail)skl080@skl.com.tw
107.04.25 新壽商開字第 1070000079 號函備查
108.10.01 108.08.22 金管保壽字第 1080431743 號函修正
第一條:附加條款的訂定及構成
本「新光人壽一年期特定手術健康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
主契約)要保人申請、繳納保險費,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可附加於「新光人壽超安心一年期手術健康
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
本附加條款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加條款的構成部分。
本附加條款的解釋,應探求附加條款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一、「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加條款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三十日之限制:
(一)續保者。
(二)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且發生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最新公告為遺傳性疾病之新生
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檢查項目之疾病者。
二、「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三、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四、「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五、「醫師」係指合法領有醫師證書並執業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六、「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
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
稱之日間留院。
七、「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上所記載本附加條款之保險金額。如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時,則以變更
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保險金額為準
八、「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
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且同一保單年度內保險年齡不變
第三條: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本附加條款如係與本附約同時投保者,以本附約契約始期日為本附加條款保險期間的始日,以本附約
當年度保單末日為本附加條款保險期間的終日。
本附加條款如係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中途申請加保者,附加條款保險期間之始日以本公司同意承
且批註於保險單上之日期為準,以本附約當年度保單末日為本附加條款保險期間的終日
第四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接受手術治療時,本公司依本附
加條款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五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
(6頁之1)
商品代號:I4D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在本為同與否意思發生給付保險,本仍負
任。
第六條:保險期間及續保
本附加條款保險期間為一年,於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加條款
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本附加條款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
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續保時,要保人如不同意按續保當時本公司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時,本附加條款自保險期間
滿日終止。
續保保險期間最長至保險年齡屆滿七十五歲後之第一個保單週年日止。
續保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加條款效力的停止,準用第七條之約定。
第七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加條款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主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
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
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加條款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八條:本附加條款效力的恢復
本附加條款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及第六條約定之續保期間屆滿前,申請復效。但
主契約或本附約停效期間,本附加條款不得單獨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保險費及按
數比例計算的當期未滿期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
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
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
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附加條款效力即行終止
第九條:告知義務與本附加條款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附加條款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
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
加條款,而且不退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
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本附加條款訂立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附加條款時,如要保人因死亡或住所不明等致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通
送達受益人。
第十條:附加條款的終止(一)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加條款。
前項附加條款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附加條款,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
之保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第十一條:附加條款的終止(二)
(6頁之2)
商品代號:I4D
本附加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效力終止。
一、被保險人身故。
二、本附約終止
本附加條款因前項約定終止時,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
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第十二條:附加條款的終止(三)
本附加條款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依第十四條約定所累計之總給付金額達保險金額之二百倍,本附加
條款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退還未
滿期保險費。
第十三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
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四條:特定手術醫療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第四條約定且經醫師診斷於住院期間必須接受附表(特定手
項目倍數表)所列手術項目的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乘以附表(特定手
項目倍數表)所載給付倍數給付特定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上手術項目時,且手術項目均符合附表(特定手術項目倍數表
所列項目之一時,按附表(特定手術項目倍數表)所載給付倍數最高一項計算給付特定手術醫療保
金。
第十五條: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本附加條款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證明書及住出院病歷摘要,須於醫療診斷證明書列明手術名稱及部位。本公司為確定手
術之項目及內容,得於必要時要求受益人檢具手術紀錄單及住出院病歷摘要。若受益人為申領惡
性腫瘤相關手術給付,另須檢具病理組織檢查報告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
保險人出具醫療診斷證明書或住出院病歷摘要。)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
擔。
第十六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6頁之3)
商品代號:I4D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1.產程遲滯:已進行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初產婦超
20 小時),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或第
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胎兒窘迫,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胎頭過大(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b.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 4,000 公克以上)
c.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
者。
d.骨盆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致影響生產者。
4.胎位不正。
5.多胞胎。
6.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兩次(含)以上的死產(懷孕 24 以上,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8.分娩相關疾病:
a.前置胎盤。
b.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胎盤早期剝離。
d.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母體心肺疾病:
(a)嚴重心律不整,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並附診斷證明。
(c)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第十七條: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保險金或退還未滿期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後
付其餘額。
第十八條: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附加
款最低承保保險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附加條款終止之約定處理。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辦理減少保險金額時,被保險人依第十四條約定已申領之保險金累計總額,將依減
少後之保險金額等比例調整之。
依本條約定辦理減少保險金額後,本附加條款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將改以減額後的保險金額
準。
第十九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
時,應將被保險人的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附加條款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
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
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
(6頁之4)
商品代號:I4D
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
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
要保人不得請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當時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十二個月
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年利率之平均值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
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前項約定之三家公司,本公司於必要時得改以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金融機構變更之。
第二十條:受益人
本附加條款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加條款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
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附加條款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二條:時效
由本附加條款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三條:批註
本附加條款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
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十四條:管轄法院
因本附加條款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
國境外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6頁之5)
商品代號:I4D
附表(特定手術項目倍數表)
編號
部位
手術項目
給付倍數
1
筋骨
全股關節置換術
100
2
筋骨
全膝關節置換術
100
3
筋骨
人工全髖關節再置換
50
4
筋骨
人工全膝關節再置換
50
5
神經外科
腦瘤切除 Brain tumor (I.C.T. /cephalocele)-手術時間在 8 小時以
160
6
神經外科
腦瘤切除 Brain tumor (I.C.T. /cephalocele)-手術時間在 8 小時以
180
7
神經外科
良性脊髓腫瘤切除術
160
8
神經外科
惡性脊髓腫瘤切除術
160
9
神經外科
脊椎內脊髓內腫瘤切除術
160
10
神經外科
脊椎融合術
100
11
神經外科
脊椎腔內動靜脈畸型切除術
160
12
神經外科
癲癇症腦葉切除
180
13
神經外科
經由蝶竇之腦下垂體瘤切除
160
14
神經外科
開顱術摘除血管病變-腦血管瘤 :1.無病徵的
180
15
神經外科
開顱術摘除血管病變-腦血管瘤 :2.有病徵的
180
16
神經外科
開顱術摘除血管病變-腦血管瘤 :3.巨大的
180
17
神經外科
開顱術摘除血管病變-動靜脈畸型:1.小型(1)表淺(D2.5cm
160
18
神經外科
開顱術摘除血管病變-動靜脈畸型:1.小型(2)深部(D2.5cm
180
19
神經外科
開顱術摘除血管病變-動靜脈畸型:2.中型1表淺2.5cmD
5cm
180
20
神經外科
開顱術摘除血管病變-動靜脈畸型:2.中型2深部2.5cmD
5cm
180
21
神經外科
開顱術摘除血管病變-動靜脈畸型大型(D5cm
180
22
神經外科
顱底瘤手術
180
23
神經外科
立體定位術-放射同位素置放
100
24
神經外科
立體定位術-功能性失調
100
(6頁之6)
商品代號:I4D
單位:新臺幣元
0 7
0 9
1 7 1 9
2 7 2 9
3 7 3 9
4 7 4 9
5 7 5 9
6 7
6 9
7 7
7 9
8 7
8 9
9 7
9 9
10 8
10 10
11 9 11 11
12 10 12 13
13 11 13 13
14 12 14 14
15 14 15 15
16 15
16 15
17 16
17 16
18 17
18 16
19 19
19 16
20 20
20 16
21 21
21 16
22 22
22 16
23 24
23 17
24 25
24 17
25 26
25 18
26 29
26 19
27 32
27 21
28 35
28 23
29 38
29 25
30 42
30 27
31 46
31 30
32 50
32 33
33 55
33 36
34 61
34 39
35 67
35 42
36 74
36 46
37 81
37 51
38 89
38 56
39 98
39 61
40 108
40 67
註1:年齡計算時,超過六個月者,以一歲論。
註2:費率計算公式如下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0.52;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0.262;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0.088
元以下四捨五入後,再乘以保險金額(以佰元為單位)即為應繳保險費
註3:新契約投保年齡為0~65歲,續保最高至75歲。
註4:續保時,按續保之年齡調整保費。
投保
年齡
男性(年繳)
投保
年齡
女性(年繳)
新光人壽一年期特定手術健康保險附加條款費率表
(商品代碼:I4 版數:2)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保險金額:壹佰元
單位:新臺幣元
投保
年齡
男性(年繳)
投保
年齡
女性(年繳)
新光人壽一年期特定手術健康保險附加條款費率表
(商品代碼:I4 版數:2)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保險金額:壹佰元
41 118
41 74
42 128
42 82
43 139
43 90
44 151
44 99
45 162
45 109
46 174
46 120
47 186
47 131
48 197
48 144
49 209
49 158
50 221
50 172
51 233 51
187
52 245 52
203
53 258 53
220
54 271 54
238
55 284 55
257
56 298
56 278
57 313
57 302
58 328
58 329
59 345
59 359
60 362
60 394
61 381 61
432
62 400 62
475
63 421 63
522
64 443 64
572
65 465 65
625
66 488
66 678
67 511
67 730
68 534
68 781
69 557
69 828
70 578
70 871
71 598 71
910
72 616 72
944
73 633 73
973
74 648 74
1000
75 663 75
1026
註1:年齡計算時,超過六個月者,以一歲論。
註2:費率計算公式如下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0.52;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0.262;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0.088
元以下四捨五入後,再乘以保險金額(以佰元為單位)即為應繳保險費
註3:新契約投保年齡為0~65歲,續保最高至75歲。
註4:續保時,按續保之年齡調整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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