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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金放心法定傳染病一年定期健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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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MGV
富邦人壽金放心法定傳染病一年定期健康保險
內容摘要:
一、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契約重要內容: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終止事由(第三條、第七條)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第四條、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第五條)
() 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第八條九條第十一條、
第十五條)
()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
() 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
() 請求權消滅時效(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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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MGV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富邦人壽金放心法定傳染病一年定期健康保險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住院醫療保險金、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出
院療養保險金、法定傳染病保險金】
【等待期間: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天之期間。如為法定傳染病,則係指本契約
生效日起持續有效十四天之期間】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109.03.16 富壽商精字第 1090001191 號函備查
109.08.17 109.06.24 金管保壽字第 1090422057 號函修正
109.08.17 109.07.08 金管保壽字第 1090423012 號函修正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傳真:02-88098660
電子信箱(E-mail):ho531.life@fubon.com
第一章 總則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本契約保障內容分五個計畫別,各計畫別之給付內容詳附表一,由要保人於要保書上擇一投保,並記
載於保單首頁,本公司將依要保人投保計畫別負給付之責。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不受理投保
計畫別之變更,於續保時要保人得申請調降投保之計畫別,但不得申請調高計畫別。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使用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等待期間」: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天之期間。如為法定傳染病,則係
指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十四天之期間。
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且罹患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公告「遺傳性疾病之新生兒先天
性代謝異常疾病檢查項目」載明之應篩檢疾病者或本契約續保時,不受前述等待期間之限制。
二、「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等待期間屆滿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三、「法定傳染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等待期間屆滿以後或復效日起發生符合中央衛生主
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規定所稱之傳染病。
四、「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五、「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六、「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七、「醫師」:係指依法令取得醫師資格並經核准執業者。
八、「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
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
所稱之日間留院
九、「同一次住院」: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
於出院後十四日內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均視為一次住院。但被保險人係於本契約有
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不予給付保險金。
十、「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並加算一歲之年齡。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本契約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本契約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本契約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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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傷害住院診療,或罹患法定傳染病時,本
公司依第十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
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
且無須返還已收受之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
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失蹤或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
達受益人。
【契約有效期間及續保】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載期間為準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
費,以逐年使本契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前項續保保險費,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
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倘要保人自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翌日起三十日之寬限期間內未
交付續保契約之保險費,本契約自保險期間屆滿後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契約最高可續保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七十五歲時之該保險期間屆滿。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契約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短期費率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
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短期費率如附表二。
本契約非因約定之健康險保險事故而致效力終止時,不論是否已給付過保險金,本公司應退還健康險
部分之未到期保險費予要保人。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後,非因法定傳染病身故而致效力終止時,不論是否已給付過保險金,
本公司應退還因「法定傳染病」身故部分之未到期保險費予要保人。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五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第十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
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條約定給付保險
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退還已繳
保險費或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
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二章 壽險
第一節 保險範圍
【保險範圍: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後而身故者,本公司按要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附
表一所載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被
保險人之身故,係因法定傳染病所致者,身故保險金改按附表一所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百五十計算
給付,且不適用等待期間約定。被保險人於身故後,始經確診罹患法定傳染病所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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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
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
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二節 保險金的申領及除外責任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一條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除外責任】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本章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
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公司退還未到期保險費予應得之人。
第三章 健康險
第一節 保險範圍
【保險範圍:住院醫療保險金、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及出院療養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且住院接受治療者,本契約住院醫療保
險金、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及出院療養保險金的給付約定如下:
一、住院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接受住院診療者,本公
司按要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附表一所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實際住院日數(含出院及入
院當日)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但被保險人罹患之疾病若屬法定傳染病,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改
按附表一所載日額的百分之二百計算給付。被保險人於身故後,始經確診罹患法定傳染病者,亦
同。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醫療保險金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如被保險人出院又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日不得重複計入住院醫療日數
二、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之加護病房住
院診療者,除依前款約定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外,本公司另按要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附表一
所載之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實際入住加護病房日數,給付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
金。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
限。
被保險人轉出加護病房後,又於同一日入住加護病房者,該日不得重複計入加護病房住院日數。
三、出院療養保險金:被保險人依前二款約定而住院接受診療者,本公司除依前二款約定給付保險金
外,另按要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附表一所載之出院療養保險金日額,乘以實際住院日數(含出院
及入院當日)給付出院療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出院療養保險金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因精神疾病住院者,不論是否為同一疾病或同一次住院期間,於本契約有效期
間內之住院醫療保險金、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及出院療養保險金之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均以
九十日為限。
【保險範圍:法定傳染病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約定之法定傳染病者,本公司按要保
人投保計畫別對照附表一所載之法定傳染病保險金之保險金額給付法定傳染病保險金
本保險金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乙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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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但其於身故前已罹患第二條約定之法定傳染病並經嗣後確診者,
本公司仍依前二項之約定給付法定傳染病保險金。
第二節 保險金的申領及除外責任
【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五條 受益人申領本章各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須列明入出醫院或加護病房之日期。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法定傳染
病相關檢驗報告證明文件。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上述相關之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受益人申領本章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
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除外責任】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本章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及出
院療養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1.產程遲滯:已進行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 14 小時、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或第二產程超過 2
時胎頭仍無下降
2.胎兒窘迫,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或
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胎頭過大(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b.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重 4000 克以上)。
c.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骨盆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致影響生產者。
4.胎位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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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多胞胎。
6.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兩次(含)以上的死產(懷孕 24 周以上,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8.分娩相關疾病:
a.前置胎盤。
b.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胎盤早期剝離。
d.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母體心肺疾病:
(a)嚴重心律不整,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並附診斷證明。
(c)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第四章 其他事項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十七條 本契約除第十條約定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其他各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倘被保險人身故前尚有未受領之保險金(不論已否申請),本公司將給付
予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
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
給批註書。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本契約第十條約定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未指定或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
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第十八條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十九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或退還未到期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之情形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
述欠款後給付其餘額。
【不分紅保險單】
第二十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一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
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
發覺誤發公司本公繳保繳保的比險金
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
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
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本文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民
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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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住所】
第二十二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二十三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二十四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七條另有約定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
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二十五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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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計畫別
保險金項目
計畫一
計畫二
計畫
計畫
計畫五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保險金保險
如因法定傳染病致成身故加計後應給
之金額
50
100
150
200
250
75
150
225
300
375
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
如因法定傳染病接受住院診療計後
給付之金額
500 /
1,000 /
1,500 /
2,000 /
2,500 /
1,000 /
2,000 /
3,000 /
4,000 /
5,000 /
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
500 /
1,000 /
1,500 /
2,000 /
2,500 /
出院療養保險金日額
250 /
500 /
750 /
1,000 /
1,250 /
法定傳染病保險金之保險金額
5,000
10,000
15,000
20,000
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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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短期費率表
年繳短期費率表:
12
11
9
8
7
6
4
3
2
1
對年繳
保費比
100%
95%
85%
80%
75%
65%
45%
35%
25%
5%
富邦人壽金放心法定傳染病一年定期健康保險(
MGV
費率表
(幣別/單位:新臺幣/)
年齡
計劃一
計劃二
計劃三
計劃四
計劃五
0-4 3,525
3,225
7,050
6,450
10,575
9,675
14,100
12,900
17,625
16,125
5-9 1,475
1,375
2,950
2,750
4,425
4,125
5,900
5,500
7,375
6,875
10-15 750
650
1,500
1,300
2,250
1,950
3,000
2,600
3,750
3,250
16-19 1,575
1,100
3,150
2,200
4,725
3,300
6,300
4,400
7,875
5,500
20-24 2,025
1,575
4,050
3,150
6,075
4,725
8,100
6,300
10,125
7,875
25-29 2,200
2,100
4,400
4,200
6,600
6,300
8,800
8,400
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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