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GV1090817 2/9
商品代號:MGV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富邦人壽金放心法定傳染病一年定期健康保險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住院醫療保險金、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出
院療養保險金、法定傳染病保險金】
【等待期間: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天之期間。如為法定傳染病,則係指本契約
生效日起持續有效十四天之期間】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109.03.16 富壽商精字第 1090001191 號函備查
109.08.17 依 109.06.24 金管保壽字第 1090422057 號函修正
109.08.17 依 109.07.08 金管保壽字第 1090423012 號函修正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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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本契約保障內容分五個計畫別,各計畫別之給付內容詳附表一,由要保人於要保書上擇一投保,並記
載於保單首頁,本公司將依要保人投保計畫別負給付之責。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不受理投保
計畫別之變更,於續保時要保人得申請調降投保之計畫別,但不得申請調高計畫別。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契約所使用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等待期間」: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天之期間。如為法定傳染病,則係
指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十四天之期間。
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且罹患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公告「遺傳性疾病之新生兒先天
性代謝異常疾病檢查項目」載明之應篩檢疾病者或本契約續保時,不受前述等待期間之限制。
二、「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等待期間屆滿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三、「法定傳染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等待期間屆滿以後或復效日起,發生符合中央衛生主
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規定所稱之傳染病。
四、「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五、「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六、「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七、「醫師」:係指依法令取得醫師資格並經核准執業者。
八、「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
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
所稱之日間留院。
九、「同一次住院」: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
於出院後十四日內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均視為一次住院。但被保險人係於本契約有
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不予給付保險金。
十、「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並加算一歲之年齡。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 三 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本契約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本契約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本契約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