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HUA-C1090901 1/18
商品代號:AHUA/AHUB/AHUC
富邦人壽金多福傷害保險
【給付項目: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意外傷害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
意外傷害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意外傷害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意外傷
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101.03.01 富壽商精字第 1010000097 號函備查
104.08.04 依 104.05.19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3750號函修正
104.08.04 依 104.06.24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號函修正
106.01.01依 105.07.19金管保財字第 10502502801 號令修正
107.09.14依 107.06.07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 號函修正
109.01.01依 108.04.09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04941 號函修正
109.01.01依 108.06.13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33330 號函修正
109.01.01依 108.06.21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20500 號函修正
109.09.01 依 109.07.08 金管保壽字第 1090423012 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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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02-88098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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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本契約分為 A、B、C 三計畫,由要保人於要保書上擇一投保,並記載於保單首頁,於本契約有效期間
內,本公司不受理其變更,本公司將依要保人投保計畫別負給付之責。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契約所使用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主契約保險金額,計畫 A 之保險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00 萬,計畫 B 之保險金額為 200 萬,計畫 C 之保險金額為 300 萬 。
二、「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三、「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四、「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係指領有合法營業執照,對不特定人開放而非由乘客承租之以大眾運輸為
目的下,其營運時間及路線係經當地政府機關核可之交通運輸工具,其內容如下:
(一)陸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係指固定路線之動力車輛。
(二)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係指固定航線之機動船舶。
(三)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係指固定航線之商用航空客機。
五、「火災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非因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時發生的
火災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失能或死亡。
六、「一般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非因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時且非因
火災時發生的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失能或死亡。
七、「乘客」:係指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之乘客,不含配置在該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上之工作人員。
八、「搭乘」:係指被保險人登上該大眾運輸交通工具至終止乘客身分完全離開為止。
九、「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
十、「醫師」:
係指依法令取得醫師資格並經核准執業者,且非要保人本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十一、「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
受診療者。
十二、「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
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並加算一歲之年齡。
【保險範圍】
第 三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重大燒燙傷、住院、手
術、門診、失能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