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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富邦人壽金吉利保本投資連結型遞延年金保險(乙型)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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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金吉利保本投資連結型遞延年金保險乙型
(給付項目:年金、投資收益、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
(投資標的:保本型債券)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營業登記:
核准文號:
0 0 1
93.02.05
台財保字第
0920714028
修訂文號:
94.05.0494)富壽商發字第 052
94.05.2794)富壽商發字第 063
94.06.28 金管保二字09402050940
94.11.11 金管保二字09402094550
95.07.2895)富壽商發字第 150
95.09.2595)富壽商發字第 182
96.01.1896)富壽商發字第 013
96.04.0996)富壽商發字第 091
免費保戶服務暨申訴電話:0800-060-000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
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
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
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益受損。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一、「保證期間」:
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
二、「年金金額」:
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以新台幣計價給付之金額;分期給付年金金額的方式共分為年給付、半年給付、季給
付及月給付四種,並載於保險單面頁。
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四、「宣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年金給付開始日或年金給付開始後各保單週年日當月宣告之利率,該利率不得低於以台灣銀行、第一銀行、合
作金庫及中央信託局等四行庫上月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固定年利率之平均值減1%但不得為負數。
五、「預定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
六、「投資起始日」:
係指本公司依約定將累積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投資於投資標的之日。
七、「遞延期間」:
係指簽訂本契約時約定自投資起始日起算至年金給付開始前之期間,並載於保單面頁。
八、「附加費用」:
係指本契約運作所產生之投資及行政相關費用。本契約附加費用以要保人繳納保險費當時與本公司約定之費用為準,惟本公司所扣
除之附加費用最高不得超過保險費的百分之五。
九、「保單帳戶」:
係指本契約生效時,本公司為要保人開立之專屬帳戶。
十、「帳戶價值比率」:
係指投資標的當時價格相對於投資起始日價格之比率。
十一、「投資標的」:
係指本契約約定用以投資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工具(如附錄)。
十二、「外幣」:
係指本契約訂立當時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之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單位
十三、「帳戶價值」:
係指保單帳戶中投資標的之外幣價值。投資起始日之帳戶價值等於投資起始日前一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依第三條第二項約定轉換
之等值外幣金額;遞延期間之帳戶價值為帳戶價值比率乘以投資起始日之帳戶價值。
十四、「投資標的公司」:
係指投資標的之發行公司(如附錄)。
十五、「營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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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指下列條件同時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營業日:
(1)投資標的之相關股市、計價中心未休市。
(2)無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如資訊傳輸系統中斷外匯交易)導致投資標的無法順利評價。
十六、「本公司」:
本契約所稱本公司係指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總公司。
十七、「贖回費用」:
係指保戶申請終止投資標的後,投資標的公司終止運作投資標的之所需相關費用。
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第三條: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投資收益、年金及各項保險金之給付,以新台幣為貨幣單位。但自投資起始日起,
本契約帳戶價值之計算與通知以外幣為貨幣單位。
新台幣轉換外幣:依據投資起始日前一營業日之臺灣銀行、第一銀行、合作金庫及中央信託局等四行庫之收盤外幣即期賣出匯率平均值轉
換為等值外幣金額。
外幣轉換新台幣:依據計算日前一營業日之臺灣銀行、第一銀行、合作金庫及中央信託局等四行庫之收盤外幣即期買入匯率平均值轉換為
等值新台幣金額。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
第四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保險費,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保險費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
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保險費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契約撤銷權
第五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
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
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保單價值準備金的計算與帳戶價值的通知
第六條: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計算如下:
一、投資起始日前:保險費扣除附加費用後,自繳費日起,按契約生效日當月第一營業日臺灣銀行、第一銀行、合作金庫及中央信託局等
四行庫牌告二年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固定年利率平均值逐日單利計息之本利和。
二、投資起始日起:帳戶價值依第三條第三項約定轉換之等值新台幣金額。
本公司應於本契約遞延期間內,每季依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其帳戶價值。
投資收益的計算及給付
第七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遞延期間內,依附錄投資標的介紹中所載的投資運用期間之週期及第三條第三項約定轉換為等值新台幣金額後給付。
前項投資收益,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二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付,要保人如未選擇時,投資收益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一、現金給付:本公司應按時主動以現金給付,若未按時給付時,應依第二款加計利息給付。
二、儲存生息:以當月第一營業日臺灣銀行、第一銀行、合作金庫及中央信託局等四行庫牌告二年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固定年利率平均值依
據月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於(1)要保人依本契約第十一條第一項終止契約時、(2)依本契約第十三
條第二項約定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3)遞延期間屆滿日時,由本公司主動給付。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給付方式
遞延期滿的處理
第八條:
要保人得於遞延期間屆滿時,選擇一次領回遞延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本公司給付遞延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本契約即行終止。要保人未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三十日前作前項選擇時,本公司將按本
契約約定開始給付年金。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三十日前,主動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行使第一項選擇。
年金給付的開始及給付期間
第九條:
本公司以本契約約定之遞延期間屆滿日翌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在其年齡到達一一○歲的生存期間內,本公司於當日起按約定方式給付年金金額予被保險人本人。
年金金額的計算
第十條:
第一年度之每期可以領取之年金金額係以遞延期間屆滿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應先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年
金生命表計算而得。
給付期間第二年度開始,每年每期可領取之年金金額係以前一年度每期可領取之年金金額乘以當年度「調整係數」而得。
第二項所稱「調整係數」等於(1+前一年金給付週年日當月宣告利率)除以(1+預定利率);本公司於每年年金給付週年日,以約定
方式通知當年度之調整係數。
第一項及第三項之預定利率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維持不變。
若年金給付開始日每期所領取之年金金額低於新台幣伍仟元,本公司將一次支付保單價值準備金全額,本契約即行終止。
如遞延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已逾年領年金給付金額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所需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其超出部分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返
還予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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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第十一條: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前項解約金為該被保險人保單價值準備金,但附錄已載明贖回費用率者,本契約之帳戶價值將依贖回費用率扣除贖回費用後給付。
前項計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帳戶價值,其評價時點以申請所需相關文件送達本公司後之次二個營業日為準
第一項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減少
第十二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申請減少其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減少時,其當時帳戶價值及遞延期滿帳戶價值亦同時等比例減
少,但附錄已載明贖回費用率者,契約減少之帳戶價值將依贖回費用率扣除贖回費用後給付。減少後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得低於本公司承
保最低保險費,或其帳戶價值不得低於壹仟外幣。
前項減少部分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視為契約之部分終止,本公司按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前項計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帳戶價值,其評價時點以申請所需相關文件送達本公司後之次二個營業日為準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第二條第二款約定給付予身
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不提供辦理提前支領。
失蹤處理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開始給付日前失蹤,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申請所需相關文件送達本公司後之次二個營業日
為準,依本契約第十三條規定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其在失蹤期間發生應給付投資收益者,本公司仍按本契約給付投資收益。
因本契約投資標的僅為保本型連動債券,本公司依前項約定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本契約效力終止。若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
司已無給付任何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開始給付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外本公司根據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司應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後者,亦適用
之。
若附錄已載明贖回費用率者,本契約之帳戶價值將依贖回費用率扣除贖回費用後給付。
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的申請
第十五條:
要保人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之規定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遞延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的申領
第十六條:
要保人依第八條規定申領遞延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申請書。
三、要保人的身分證明。
年金的申領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受益人申領年金給付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十八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給付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及遞延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應先扣除本契約保險單借款及其應
付利息。
年金給付開始時,依第十條規定辦理。
保險單借款
第十九條:
年金開始給付前,要保人得在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依借款當時與本公司約定之借款額度及利率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借款
到期時,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借款本息達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八成時,本公司應通知要保人償還本息,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
價值準備金時,本公司應通知要保人限期三十日內償還本息,若屆期仍未償還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將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高
於未償還借款本息部份金額。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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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第二十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
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真實投保年齡高於七十歲契約無效本公司應將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如有已給付年金者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並於下一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
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三、因投保年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並於未來年金給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差額,其利息按契約生效日當月第一營業日臺灣銀行、第一銀行、合
作金庫及中央信託局等四行庫牌告二年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固定年利率平均值年複利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二十一條:
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內身故時,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改為給付被保險人身故受益人。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
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本契約如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者,其受益順序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其受益
比例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變更住所
第二十二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二十三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二十四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一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二十五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保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第二十六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資風險
第二十七條:
投資標的係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依投資標的適用法律所發行之有價證券,其不論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或於本契約期滿、終止或解除時,本公
司依本契約約定返還各項給付及保單帳戶價值準備金時,其投資標的價值均應由要保人或受益人直接承擔損益,並悉由投資標的發行公司
及投資標的保證公司負保證及履行之義務。要保人及受益人必須承擔投資之包括法律、匯率、投資標的相關市場變動、投資標的發行公司
及投資標的保證公司之信用等風險
【附錄】
贖回費用率
保單年度(
τ
1 2 3 4 5 6 7 8 9~
贖回費用率(
τ
α 上限 9% 上限 8% 上限 7% 上限 6% 上限 5% 上限 4% 上限 3% 上限 2% 上限 1%
1:贖回費用=所對應之投資保費投資起始日之帳戶價值 × 贖回費用率。
2:所對應之投資保費投資起始日之帳戶價值=欲終止之帳戶價值/評價時點之帳戶價值變動率。
5/7
【附錄】
投資標的公司、投資標的與連結標的之介紹
一、 投資標的公司
說明:本契約提供之連動債券,其發行/保證機構為:
德商德意志銀行 (Deutsche Bank AG) http://www.db.com
【信用評等】
1. Moody‘s Investor Service:長期債券評等-Aa3
2. Standard & Poor’s Rating Group:長期債券評等-AA-
【國內分支機構】
台北市大安區仁愛路 4 296 10 電話:022192-4666
二、投資標的-結構型債券
【投資收益計算公式】
i 期投資收益 投資起始日之帳戶價值 × i 期收益率 C
i
i 期收益率C
i
:(1i6
C
i
=MaxY
i
% , PR
i
% × W
i
= Max5.1% , 16% × W
i
i 期收益率C
i
:(7i10
C
i
=MaxY
i
% , PR
i
% × W
i
= MaxAustralian Dollar LIBOR Rate , 16% × W
i
【公式使用參數定義】
S:所連結之指數總數
S = [2]
N:投資運用期間(期間間隔為一年
N = [10]
Y
i
%:第 i 期最低保證收益率
Y
1~6
% = 5.1%
Y
7~10
% =Australian Dollar LIBOR Rate(澳幣倫敦金融同業拆款利率)
澳幣倫敦金融同業拆款利率=
PR
i
%:第 i 期之參與率
PR
1~10
% = 16%
W
i
:第 i 期時所連結之2檔指數中,與執行日(i -1期)收盤價比較報酬率絕對值之最低者:
=
i
i
WMin
各指數第 期評價日收盤價
各指數執行日收盤價
各指數執行日收盤價
【評價時點定義】
投資起始日:2007 05 25
投資期初評價日:投資起始日(2007 05 25 )
執行日評價時點:第i -1期評價日收盤價
實際天數
[
12 月期澳幣倫敦金融同業拆款利率
360
6/7
i期評價日:投資起始日之第一至i個週期日前五個營業日收盤
第一期評價日為投資起始日一年後之前五個營業日2008/05/19第二期評價日為投資起始
日二年後之前五個營業日2009/05/18以此類推,最後評價日為投資運用期間屆滿日前五
營業日(2017/05/18)。
12月期澳幣倫敦金融同業拆款利率評價時點:
i
12 月期澳幣倫敦金融同業拆款利率
i
12 月期澳幣倫敦金融同業拆款利率
7
2013 05 23
9
2015 05 21
8
2014 05 22
10
2016 05 23
上述營業日如遇投資標的之相關股市、計價中心休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投資標的無法順利評價,則順
延至下一營業日。
注意事項:
1.投資運用期間之帳戶價值均以投資貨幣計價要保人須自行承擔任何贖回(如解約保險金給付等)所產生之
匯兌風險。
2.要保人於投資運用期間屆滿前任何贖回帳戶價值其金額不保證大於投資貨幣本金亦無最低保證投資報酬率
3.若連結之投資標的表現不理想最差狀況下投資人可享有每期一最低保證之投資收益及投資運用期間屆滿保
100%投資起始日之帳戶價值。
4.本公司於投資起始日起,若當期有投資收益之發放,將於該期屆滿之內給付。
☆範例說明☆
(一)連結各指數各期價格:
評價期數(i 指數 1 指數 2
0 2435.84 20482.65
1 2235.25 15623.51
2 2575.62 14075.65
3 2232.65 12834.41
4 1662.55 9632.78
5 2289.54 11433.25
6 1862.52 15753.12
7 1562.52 17685.94
8 1362.58 18655.94
9 1152.38 19876.32
10 1038.23 21563.98
註:上表連結指數價格為假設數據,僅供投資人瞭解商品內容之用,實際數值應以當時公佈之數據為準。
(二)連結各指數各期報酬率漲跌幅絕對值假設值:
評價期數(i 指數 1 指數 2 報酬率絕對值最低者(W
i
1 8.23% 23.72% 8.23%
2 15.23% 9.91% 9.91%
3 13.32% 8.82% 8.82%
4 25.53% 24.95% 24.95%
5 37.71% 18.69% 18.69%
6 18.65% 37.78% 18.65%
7 16.11% 12.27% 12.27%
8 12.80% 5.48% 5.48%
9 15.43% 6.54% 6.54%
10 9.91% 8.49% 8.49%
註:上表連結指數各期報酬率範例以小數 2 位呈現,實際計算小數位數視當期投資銀行實際狀況而定。
範例:第 1 期時所連結之標的中,與執行日(前一期)收盤價比較報酬率絕對值最低者為:
%23.8=1
84.2435
25.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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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益率:C
i
(1) (2) (3) (4)
評價期數
Y
i
% PR
i
% W
i
C
i
備註
1 5.10% 16.00% 8.23% 5.10% (4) = Max[ (1),(2)×(3) ]
2 5.10% 16.00% 9.91% 5.10% (4) = Max[ (1),(2)×(3) ]
3 5.10% 16.00% 8.82% 5.10% (4) = Max[ (1),(2)×(3) ]
4 5.10% 16.00% 24.95% 5.10% (4) = Max[ (1),(2)×(3) ]
5 5.10% 16.00% 18.69% 5.10% (4) = Max[ (1),(2)×(3) ]
6 5.10% 16.00% 18.65% 5.10% (4) = Max[ (1),(2)×(3) ]
7 5.00% 16.00% 12.27% 5.00% (4) = Max[ (1),(2)×(3) ]
8 5.00% 16.00% 5.48% 5.00% (4) = Max[ (1),(2)×(3) ]
9 5.00% 16.00% 6.54% 5.00% (4) = Max[ (1),(2)×(3) ]
10 5.00% 16.00% 8.49% 5.00% (4) = Max[ (1),(2)×(3) ]
Total 50.60% -
註:假設第七至第十期之 12 月期澳幣倫敦金融同業拆款利率為 5.00%,實際利率應以當時公佈之利率為準。
三、連結指數介紹
Tokyo Stock Exchange REIT IndexTSE REIT Index(東京證交所 REIT 指數)
依據東京證券交易所內掛牌的所有房地產投資類股所編製的市值加權平均指數該指數以 39 成分股總
市值加權計算編制而成,其編制機構為東京證券交易所(TSE)
2003 3 31 日之股價為基期(基期為 1000)。
Hong Kong Hang Seng Index
(恆生指數)
香港股票交易所中精選 33 支股票按市值加權平均編製而成。
佔整個香港證券交易所市值約 70%
1964 1 1 日之股價為準(基期為 100)。
產業資料來源:Deutsche Bank AG
指數最新價格可至
http://cnt.today.reuters.com 查詢
註:本商品為投資標的公司發行之無擔保連動債券,其詳細發行條件供參考如下:
計價貨幣:澳幣(以下以 AUD 代替)
發行單位:約 80,000 單位
債券面額:AUD 1,000 每單位
發行總面額:約 AUD 80,000,000
參考發行價格:AUD 1,000 每單位
最低發行金額:約 AUD 80,000,000
最低贖回限制:AUD 1,000
次級市場:有
掛牌交易:盧森堡
清算機構:EuroclearClearstre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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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金吉利保本投資連結型遞延年金保險乙型(
VANB
)第二十八期
保險商品說明書
核准文號
93.02.05 台財保字第 0920714028
修訂文號:
94.05.0494)富壽商發字第 052
94.05.2794)富壽商發字第 063
94.06.28 金管保二字第 09402050940
94.11.11 金管保二字第 09402094550
95.07.2895)富壽商發字第 150
95.09.2595)富壽商發字第 182
96.01.1896)富壽商發字第 013
96.04.0996)富壽商發字第 091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96 04
投資風險警語與重要特性說明:
1. 請注意您的保險業務員是否主動出示『人身保險業務員登錄證』及投資型保險商
品測驗機構所發之投資型保險商品測驗合格證
2. 本商品所連結之一切投資標的,其發行或管理機構以往之投資績效不保證未來之
投資收益,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投資盈虧之責,要保人投保前應
詳閱本說明書
3. 本商品所連結之投資標的須持有至到期日時,始可享有該投資標的發行或保證機
構所提供之保證,要保人如有中途贖回或提前解約,均不在其保證範圍,要保人
應承擔一切投資風險及相關費用。要保人於選定該項投資標的前,應確定已充分
暸解其風險與特性。
4. 本結構型債券到期前如提前贖回,將導致您可領回的金額低於原始投資金額(在
最壞情形下,領回金額甚至可能為零),或者根本無法進行贖回
5. 本結構型債券之各項給付係由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負完全清償責任,該機構
之信用評等應為重要投資評估指標,富邦人壽則負責提供該信用評等資訊之正確
性。
6. 本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隱匿或不實,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與其他在說明書上
簽章者,依法負責。
7. 本項重要特性陳述係依主管機關所訂「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辦理,
可幫助您瞭解以決定本項商品是否切合您的需要。
8. 您的保單帳戶餘額是由您所繳保險費金額及投資報酬,扣除保單相關費用、借款
本息及已解約或已給付金額來決定。
9. 若一旦早期解約,您可領回之解約金有可能小於已繳之保險費
10. 契約撤銷權: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
公司撤銷本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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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介紹
本產品具有年金與投資結合的特色,在遞延期間內,提供投資人在投資本金(投資保費之等值澳幣,即投資起
始日帳戶價值)到期無虧損風險的情況下,有機會參與兩檔指數漲或跌之絕對值投資報酬,且於固定期間屆滿
後之未來每期將依 12 月期澳幣倫敦金融同業拆款利率配息遞延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可選擇一次領回澳幣投資
本金之等值新台幣或進入年金給付。於遞延期間屆滿選擇年金給付者,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可享有保證至
少給付 15 之年金。
本產品除保單生效日於保險費中扣除(內扣)附加費用,投資保費約佔總繳保險費 97%遞延期間內亦無閉
鎖期,可隨時按當時帳戶價值計算,但於投資起始日九個月內解約(提領),將扣取贖回費用後給付。
遞延期間:10 年。
評價週期:每年為一期。
保證期間:15 年。
保險期間:自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 110 歲。
投資標的計價貨幣:澳幣AUD
貨幣單位:a. 以新台幣為計價單位: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投資收益、年
金及各項保險金之給付。
b. 以澳幣為計價單位:本契約之帳戶價值。
重要名詞解釋:
投資起始日的帳戶價值
=
投資的澳幣本金
投資起始日的帳戶價值比率
= 100%
帳戶價值
=
帳戶價值比率
×
投資的澳幣本金
帳戶價值比率
=
投資標的當時價格
÷
投資起始日價格
投資收益
=
投資的澳幣本金
×
當期收益率
遞延期間
=
自投資起始日起算十年之期間
預定利率
=
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
宣告利率
=
於年金給付開始日或年金給付開始後各保單週年日當月宣告之利率(公佈於總公司、全
省各服務中心及公司網頁
http
//www.fubonlife.com.tw
);該利率不得低於以台灣銀行
、第一銀行、合作金庫及中央信託局等四行庫上月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
期儲蓄存款最高固定年利率之平均值
1%
,但不得為負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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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規範
1. 投保年齡:0 歲至保險年齡 70 歲。
2. 保險費交付原則:
1)繳費方式:躉繳。(限匯款與票據
2)繳費金額:最低繳費金額-新台幣 10 萬元。(以萬元為單位)
最高繳費金額-新台幣 2,000 萬元。(以萬元為單位)
3. 相關費用附加費用率為 2.91%於繳交保險費時收取(內扣)解約(提領)將依本期規定另扣取贖回費用。
4. 附加附約:不得附加附約。
5. 保險單借款:依目前保單借款利率計算。
三、保險給付項目及條件
◎契約撤銷權保戶收取保單並簽回保單簽收回條翌日起十日內得不需任何理由申請撤銷本契約契約撤
銷生效日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
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1. <遞延期間>:2007/05/25 起至 2017/05/24)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
1)若被保險人身故,可領回保單價值準備金(評價時點以申請所需文件送達富邦人壽總公司後之次
個營業日為準),並按贖回評價時點換算之新台幣金額後,保險契約即行終止
2)任何贖回(部分或全部)以申請日次二個營業日之帳戶價值比率及匯率計算,依保戶欲贖回的比例
換算新台幣贖回。贖回投資部位同時,帳戶價值及遞延期滿最低帳戶價值也都將等比例減少,減少
後的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得低於最低投保保險費,或帳戶價值不得低於一千澳幣。
2. <遞延期間每期相當日>(2008/05/25 起及其之後的相當日)
投資收益:每屆滿一期(含遞延期間屆滿當期)仍生存者,按投資收益計算公式計算而得之等值新台幣給
付。
給付時點:於投資起始日起,每屆滿一期之十五日內給付當期投資收益。
給付方式:可選擇-1. 儲存生息 或 2. 現金給付
要保人得於契約有效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給付方式。
要保人如未選擇投資收益之給付方式,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每期投資收益率計算公式-「多空獲利型」
3. <遞延期間屆滿>:2017/05/24
要保人可於遞延期間屆滿時,選擇「一次領回遞延期滿保單價值準備金」保險契約即行終止「分期領
回年金」
遞延期間屆滿時,按澳幣本金 100%計算遞延期滿帳戶價值。
4. <年金給付期間>:2017/05/25)至被保險人 110
1 年金給付開始日為遞延期間屆滿日翌日,保證至少可領 15 年。
2 自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在其年齡到達 110 歲的生存期間內,按約定方式給付年金金額。
其第一年度可領年金金額係以遞延期滿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
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而得。
投資收益
投資
的澳幣
本金
×
當期
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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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給付期間第二年度開始每年每期可領取之年金金額係以前一年度每期可領取之年金金額乘以當
年度「調整係數」而得。
4 調整係數 =1+前一年金給付週年日當月宣告利率)/(1+預定利率)
「預定利率」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維持不變。
5 若年金給付開始日每期所領取之年金金額低於新台幣 5,000 元,將一次支付保單價值準備金
額,契約即行終止。
6 如遞延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已逾年領年金給付金額新台幣 120 萬元所需之保單價值準
備金,其超出部分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予要保人。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計算如下:
1)投資起始日前 = 保險費扣除附加費用後,自繳費日起,按契約生效日當月第一營業日臺灣銀行、
第一銀行、合作金庫及中央信託局等四行庫牌告二年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固定年利
率平均值逐日單利計息之本利和。
2)投資起始日起 = 帳戶價值轉換之等值新台幣金額。
3)遞延期滿時 = 遞延期滿帳戶價值轉換之等值新台幣金額。
四、投資標的公司
【發行機構】德商德意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倫敦分行(Deutsche Bank AG, London
【保證機構】德商德意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Deutsche Bank AG ) http:// www.db.com
【信用評等】
1. Moody’s Investor Service:長期債券評等-Aa3
2. Standard & Poor’s Rating Group:長期債券評等-AA-
【國內分支機構】
台北市大安區仁愛路 4 296 10 電話:022192-4666
五、投資標的介紹
本商品之投資標的為「多空獲利型」結構債券,其投資連結所選之投資標的為因應消費需求及市場趨勢,所選
出之兩檔指數。
每年之收益率取決於所連結之兩檔指數該期與前一期比較之報酬率絕對值,且不低於最低保證收益率,投資運
用期間每期均有投資收益。
發行機構保證投資運用期間屆滿償 100%投資起始日之帳戶價值。
【投資收益計算公式】
i期投資收益 投資起始日之帳戶價值 × i期收益率C
i
i 期收益率C
i
:(1i6
C
i
=MaxY
i
% , PR
i
% × W
i
= Max5.1% , 16% × W
i
i 期收益率C
i
:(7i10
C
i
=MaxY
i
% , PR
i
% × W
i
= Max
Australian Dollar LIBOR Rate , 16% × W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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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式使用參數定義】
S:所連結之指數總數
S = [2]
N:投資運用期間(期間間隔為一年
N = [10]
Y
i
%:第 i 期最低保證收益率
Y
1~6
% = 5.1%
Y
7~10
% =Australian Dollar LIBOR Rate(澳幣倫敦金融同業拆款利率)
澳幣倫敦金融同業拆款利率=
PR
i
%:第 i 期之參與率
PR
1~10
% = 16%
W
i
:第 i 期時所連結之2檔指數中,與執行日(i -1期)收盤價比較報酬率絕對值之最低者:
=
i
i
WMin
各指數第 期評價日收盤價
各指數執行日收盤價
各指數執行日收盤價
【評價時點】
投資期初評價日(投資起始日):2007/05/25
執行日評價時點:第i -1期評價日收盤價
i 期評價日:投資起始日之第一至 i 個週期日前五個營業日收盤
評價時點(i 評價日 評價時點(i 評價日
1
2008 05 19
6
2013 05 20
2
2009 05 18
7
2014 05 19
3
2010 05 18
8
2015 05 18
4
2011 05 18
9
2016 05 18
5
2012 05 18
10
2017 05 18
12月期澳幣倫敦金融同業拆款利率評價時點:
i
12 月期澳幣倫敦金融同業拆款利率
i
12 月期澳幣倫敦金融同業拆款利率
7
2013 05 23
9
2015 05 21
8
2014 05 22
10
2016 05 23
(上述營業日如遇投資標的之相關股計價中心休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投資標的無法順利評價則順
延至下一營業日。)
【連結指數】
連結指數 指數中文名稱 指數英文名稱 路透社代碼
1
東京證交所 REIT
Tokyo Stock Exchange REIT Index .TREIT
2
恆生指數
Hong Kong Hang Seng Index .HSI
資料來源:Deutsche Bank AG
指數最新價格可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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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天數
[
12 月期澳幣倫敦金融同業拆款利率
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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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舉例說明:本舉例資料僅供參考,並不代表未來之實際投資收益。
假設1)為方便計算,澳幣買入/賣出匯率均為 26.50 NTD/AUD,且維持不變;
2)四行庫二年定期儲蓄存款利率平均為 2.32%
3)預定利率為 2.5%,現行年金生命表 100%
1.保險費運作方式:
55 歲男性被保險人,於 2007/04/24 投保,並繳交保費 NTD2,000,000 元:
----------保單生效日--------------
2007/04/24:扣除附加費用 NTD2,000,000 ×1 – 2.91%= NTD 1,941,800
2007/04/25:開始按 2.32%日單利累積生息至 2007/05/24
NTD1,941,800 ×12.32% × 30 / 365= NTD 1,945,503
----------投資起始日--------------
2007/05/25:將本利和轉換為澳幣開始投資
NTD 1,945,503 ÷ 26.50 = AUD 73,415.21
2008/05/25:領回第一期投資收益(假設收益率 5.10%
AUD 73,415.21 × 5.10% ×26.50 = NTD 99,221
2009/05/25:領回第二期投資收益(假設收益率 5.10%
AUD 73,415.21 × 5.10% ×26.50 = NTD 99,221
以此類推
第三至十期:領回第三至十期之投資收益。
AUD 73,414.60 × 當期收益率 ×26.50 = NTD 投資收益
2.遞延期滿選擇給付方式
【選擇一】選擇一次領回「遞延期滿保單價值準備金」
AUD 73,415.21 ×26.50 = NTD 1,945,503
【選擇二】選擇分期領回「終身年金,依年金金額換算預估表換算之年金金額如下:
第一年年金金額 = 1,945,503 / 100,000 × NTD 6,214 = NTD 120,894
第一年宣告利率 2.5%
第二年年金金額 = NTD 120,894 × [1+2.5%/1+2.5%] = NTD 120,894
第二年宣告利率 3%
第三年年金金額 = NTD 120,894 × [1+3%/1+2.5%] = NTD 121,484
以此類推…... 保證至少給付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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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連結標的未來各期投資收益範例:
(一)假設連結指數各期價格:
評價期數 指數 1 指數 2
0 2435.84 20482.65
1 2235.25 15623.51
2 2575.62 14075.65
3 2232.65 12834.41
4 1662.55 9632.78
5 2289.54 11433.25
6 1862.52 15753.12
7 1562.52 17685.94
8 1362.58 18655.94
9 1152.38 19876.32
10 1038.23 21563.98
註:上表連結個股股價為假設數據,僅供投資人瞭解商品內容之用,實際數值應以當時公佈之數據為準。
(二)連結各指數各期報酬率漲跌幅絕對值假設值:
評價期數 指數 1 指數 2 報酬率絕對值最低者(W
i
1 8.23% 23.72% 8.23%
2 15.23% 9.91% 9.91%
3 13.32% 8.82% 8.82%
4 25.53% 24.95% 24.95%
5 37.71% 18.69% 18.69%
6 18.65% 37.78% 18.65%
7 16.11% 12.27% 12.27%
8 12.80% 5.48% 5.48%
9 15.43% 6.54% 6.54%
10 9.91% 8.49% 8.49%
註:上表連結指數各期報酬率範例以小數 2 位呈現,實際計算小數位數視當期投資銀行實際狀況而定。
範例:第 1 期時所連結之標的中,與執行日(前一期)收盤價比較報酬率絕對值最低者為:
%23.8=1
84.2435
25.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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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益率:C
i
(1) (2) (3) (4)
評價期數
Y
i
% PR
i
% W
i
C
i
備註
1
5.10% 16.00% 8.23% 5.10% (4) = Max[ (1),(2)×(3) ]
2
5.10% 16.00% 9.91% 5.10% (4) = Max[ (1),(2)×(3) ]
3
5.10% 16.00% 8.82% 5.10% (4) = Max[ (1),(2)×(3) ]
4
5.10% 16.00% 24.95% 5.10% (4) = Max[ (1),(2)×(3) ]
5
5.10% 16.00% 18.69% 5.10% (4) = Max[ (1),(2)×(3) ]
6
5.10% 16.00% 18.65% 5.10% (4) = Max[ (1),(2)×(3) ]
7
5.00% 16.00% 12.27% 5.00% (4) = Max[ (1),(2)×(3) ]
8
5.00% 16.00% 5.48% 5.00% (4) = Max[ (1),(2)×(3) ]
9
5.00% 16.00% 6.54% 5.00% (4) = Max[ (1),(2)×(3) ]
10
5.00% 16.00% 8.49% 5.00% (4) = Max[ (1),(2)×(3) ]
Total
50.60% -
註:假設第七至第十期之 12 月期澳幣倫敦金融同業拆款利率為 5.00%,實際利率應以當時公佈之利率為準。
八、相關費用說明
(單位:新台幣或%
一、前置費用(或稱附加費用) 2.91%
二、保險相關費用
三、投資相關費用
(一)購買結構債券手續費
(二)結構型債券經理費
(三)結構型債券保管費
(四)結構型債券贖回費用
(五)結構型債券轉換費用
(六)其他費用
四、後置費用
(一)解約費用
(二)部分提領費用
保戶若於投資起始日九個月內解約或部分提領時,依
下列贖回費用率扣除贖回費用:
贖回費用率:第 1 個月~ 3 個月:5 %
4 個月~ 6 個月:3 %
7 個月~ 9 個月:1 %
五、其他費用(詳列費用項目)
九、其他:
發行機構付給保險公司之管銷費用與相關費用 = 投資本金的 0%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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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金金額換算預估表 單位:元年金/每拾萬元保單價值
給付年齡 男性 女性
10 3,057 2,967
給付年齡 男性 女性
11 3,076 2,982 46 4,360 4,127
12 3,095 2,998 47 4,429 4,191
13 3,114 3,015 48 4,500 4,258
14 3,134 3,032 49 4,574 4,327
15 3,155 3,050 50 4,651 4,400
16 3,176 3,068 51 4,732 4,476
17 3,198 3,087 52 4,815 4,556
18 3,220 3,106 53 4,902 4,639
19 3,242 3,127 54 4,992 4,726
20 3,266 3,148 55 5,086 4,817
21 3,291 3,169 56 5,184 4,912
22 3,316 3,192 57 5,285 5,011
23 3,343 3,215 58 5,389 5,114
24 3,371 3,240 59 5,498 5,221
25 3,400 3,265 60 5,610 5,331
26 3,430 3,292 61 5,725 5,446
27 3,461 3,319 62 5,843 5,564
28 3,493 3,348 63 5,965 5,685
29 3,527 3,377 64 6,088 5,810
30 3,562 3,408 65 6,214 5,937
31 3,599 3,440 66 6,340 6,066
32 3,637 3,474 67 6,467 6,197
33 3,676 3,509 68 6,593 6,329
34 3,717 3,545 69 6,718 6,460
35 3,760 3,583 70 6,841 6,591
36 3,804 3,622 71 6,960 6,720
37 3,851 3,664 72 7,074 6,846
38 3,899 3,707 73 7,183 6,968
39 3,949 3,752 74 7,284 7,084
40 4,001 3,798 75 7,379 7,194
41 4,056 3,847 76 7,464 7,297
42 4,112 3,899 77 7,541 7,391
43 4,171 3,952 78 7,608 7,476
44 4,232 4,008 79 7,666 7,552
45 4,295 4,066 80 7,716 7,619
註:上表採預定利率 2.5%,年金生命表 100%,實際應以年金給付時公佈內容為準。
商品說明書 10/10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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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注意事項:
1.匯兌風險:投資期間之帳戶價值均以投資貨幣計價,要保人須自行承擔購買投資標的或任何贖回(如解約、
保險給付等)所產生之匯兌風險。
2.信用風險:投資標的為發行機構所發行的債券,當發行機構及保證機構發生倒閉事件,保戶可能須承擔投資
標的本息無法完全清償之風險,有關投資標的公司之信用評等及經營概況請詳見商品簡介及保單
條款。
3.法律風險:稅法相關規定或解釋之改變可能會影響本險之投資報酬、給付金額及稅賦優惠。
4.提前贖回風險:1)對本結構型債券之投資應視為中長期且持有至到期日之投資。
2)本結構型債券之投資期間內其價值可能有所波動,本結構型債券到期前如提前贖回,將
導致您可領回的金額低於原始投資金(在最壞情形下領回金額甚至可能為零),或
根本無法進行贖回。
3)本結構型債券係由零息債券和一連串指數選擇權所組成,若保戶選擇於到期前出售本結
構型債券,本結構型債券於任一時點之零息債券現值可能遠低於原始投入本結構型債券
之本金金額。
5.價格風險:本結構型債券贖回或其他方式出售時,保戶須承擔股票淨資產價值變動之風險。本結構型債券係
由零息債券和一連串指數選擇權所組成,股票淨資產價值的變動將對選擇權之價值有所影響。
6.利率風險:本結構型債券贖回或其他方式出售時,保戶須承擔指數變動之風險。本結構型債券係由零息債券
和一連串指數選擇權所組成,指數的變動將對零息債券及該選擇權之價值有所影響。
7.安定基金之保障範圍為保險保障部分,投資部分不屬安定基金之保障範圍。
8.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
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中華民國 96 04 10
單位:元年金/每拾萬元保單價值
給付年齡 男性 女性 給付年齡 男性 女性
10 3,057 2,967 46 4,360 4,127
11 3,076 2,982 47 4,429 4,191
12 3,095 2,998 48 4,500 4,258
13 3,114 3,015 49 4,574 4,327
14 3,134 3,032 50 4,651 4,400
15 3,155 3,050 51 4,732 4,476
16 3,176 3,068 52 4,815 4,556
17 3,198 3,087 53 4,902 4,639
18 3,220 3,106 54 4,992 4,726
19 3,242 3,127 55 5,086 4,817
20 3,266 3,148 56 5,184 4,912
21 3,291 3,169 57 5,285 5,011
22 3,316 3,192 58 5,389 5,114
23 3,343 3,215 59 5,498 5,221
24 3,371 3,240 60 5,610 5,331
25 3,400 3,265 61 5,725 5,446
26 3,430 3,292 62 5,843 5,564
27 3,461 3,319 63 5,965 5,685
28 3,493 3,348 64 6,088 5,810
29 3,527 3,377 65 6,214 5,937
30 3,562 3,408 66 6,340 6,066
31 3,599 3,440 67 6,467 6,197
32 3,637 3,474 68 6,593 6,329
33 3,676 3,509 69 6,718 6,460
34 3,717 3,545 70 6,841 6,591
35 3,760 3,583 71 6,960 6,720
36 3,804 3,622 72 7,074 6,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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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4,056 3,847 77 7,541 7,391
42 4,112 3,899 78 7,608 7,476
43 4,171 3,952 79 7,666 7,552
44 4,232 4,008 80 7,716 7,619
45 4,295 4,066
年金金額換算預估表
富邦人壽吉利保本投資連結型遞延年金保險乙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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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富邦人壽金吉利保本投資連結型遞延年金保險乙型
銷售期間
98/06/01 ~ 98/07/19
(舊版)富邦人壽金吉利保本投資連結型遞延年金保險乙型
銷售期間
98/05/27 ~ 98/05/31
(舊版)富邦人壽金吉利保本投資連結型遞延年金保險(乙型)
銷售期間
97/09/10 ~ 98/05/26
(舊版)富邦人壽金吉利保本投資連結型遞延年金保險(乙型)
銷售期間
97/07/07 ~ 97/09/09
(舊版)富邦人壽金吉利保本投資連結型遞延年金保險(乙型)
銷售期間
97/05/28 ~ 97/07/06
(舊版)富邦人壽金吉利保本投資連結型遞延年金保險(乙型)
銷售期間
97/04/16 ~ 97/05/27
(舊版)富邦人壽金吉利保本投資連結型遞延年金保險(乙型)
銷售期間
97/01/07 ~ 97/04/15
(舊版)富邦人壽金吉利保本投資連結型遞延年金保險(乙型)
銷售期間
96/09/01 ~ 97/01/06
(舊版)富邦人壽金吉利保本投資連結型遞延年金保險(乙型)
銷售期間
96/07/09 ~ 96/08/31
(舊版)富邦人壽金吉利保本投資連結型遞延年金保險(乙型)
銷售期間
96/04/11 ~ 96/07/08
(舊版)富邦人壽金吉利保本投資連結型遞延年金保險(乙型)
銷售期間
95/09/26 ~ 96/04/10
(舊版)富邦人壽金吉利保本投資連結型遞延年金保險(乙型)
銷售期間
94/09/05 ~ 95/09/25
(舊版)富邦人壽金吉利保本投資連結型遞延年金保險(乙型)
銷售期間
93/02/24 ~ 9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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