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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富邦人壽金吉利保本投資連結型遞延年金保險乙型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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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保本投資結型遞延年金保險乙型
(給付項目:年金、投資收、返還保單價值準備
(投資標的:保本型債券)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營業登記:
核准文號:
0 0 1
93.02.05
台財保字第
0920714028
98.04.27 管保三字第09802546540號
修訂文號:
94.05.0494)富壽商發字第 052
94.05.2794)富壽商發字第 063
94.06.28 管保二字第 09402050940
94.11.11 管保二字第 09402094550
95.07.2895)富壽商發字第 150
95.09.2595)富壽商發字第 182
96.01.1896)富壽商發字第 013
96.04.0996)富壽商發字第 091
96.05.1696)富壽商發字第 138
96.07.0696)富壽商發字第 183
96.08.01 管保二字第 09602523876
97.01.0797)富壽商發字第 011
97.04.16
97)富壽商發字第 133
97.05.28 (97) 富壽商發字第 166
97.07.07 (97) 富壽商發字第 212
97.09.10 (97) 富壽商發字第 265
98.05.27 (98) 富壽商發字第 697
98.06.01 富壽商品字第 098001 號函備查
免費保戶服務暨申訴電話:0809-000-550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保險公
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
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約撤銷之時效(收到
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受損。
保險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約(以下簡稱本約)的構成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一、「保證期間」:
係指依本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
二、「年金金額」:
係指依本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以新台幣計價給付之額;分期給付年金金額的方式共分為給付、半給付、季給付
及月給付四種,並載於保險單面頁
三、「未支年金餘額」: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取之年金金額。
四、「宣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本年金給付開始日或年金給付開始後各保單週日當月宣告之利率(公佈於總公司、全各服務中心及公司網頁
http://www.fubonlife.com.tw); 利率根據本險可運用資之投資組合收扣除相關費用考市場利率所訂之得為負
五、「預定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
、「投資起始日」:
係指本公司依約定將積之保單價值準備投資於投資標的之日。
七、「遞延期間」:
係指簽訂本約時約定自投資起始日起算至年金給付開始前之期間,並載於保單面頁。
八、「附加費用」:
係指本約運作所產生之投資及政相關費用。本約附加費用以要保人繳納保險費當時與本公司約定之費用為準,惟本公司所扣除
之附加費用最高得超過保險費的百分之五。
九、「保單帳戶」:
係指本約生效時,本公司為要保人開之專屬帳戶。
十、「帳戶價值比」:
2/4
係指投資標的當時價格相對於投資起始日價格之比
十一、「投資標的」:
係指本約約定用以投資保單價值準備之工具(如附錄)。
十二、「外幣」:
係指本約訂當時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之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單位。
十三、「帳戶價值」:
係指保單帳戶中投資標的之外幣價值。投資起始日之帳戶價值等於投資起始日前一日之保單價值準備,依第三條第二項約定轉換之
等值外幣額;遞延期間之帳戶價值為帳戶價值比乘以投資起始日之帳戶價值。
十四、「投資標的公司」:
係指投資標的之發公司(如附錄)。
十五、「營業日」:
係指下條件同時成之中華民國銀營業日:
(1)投資標的之相關股市、計價中心未休市。
(2)無其他可抗因素(如資訊傳輸系統中斷外匯交)導致投資標的無法順評價。
、「本公司」:
約所稱本公司係指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總公司。
十七、「贖回費用」:
係指保戶申請終止投資標的後,投資標的公司終止運作投資標的之所需相關費用。
貨幣單位與匯計算
第三條:
約保險費之收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解約、投資收年金及各項保險之給付,以新台幣為貨幣單位。但自投資起始日起,
約帳戶價值之計算與通知以外幣為貨幣單位。
新台幣轉換外幣:依據投資起始日前一營業日之臺灣銀
、第一銀及合作庫等三庫之收盤外幣即期賣出匯平均值轉換為等值外幣
額。
外幣轉換新台幣:依據計算日前一營業日之臺灣銀、第一銀及合作庫等三庫之收盤外幣即期買入匯平均值轉換為等值新台幣
額。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
第四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保險費,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保險費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
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保險費後十五日內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約撤銷權
第五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司撤銷本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翌日時起生效,本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
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負保險責任。但約撤銷生效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
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保單價值準備的計算與帳戶價值的通知
條:
保單價值準備之計算如下:
一、投資起始日前:保險費扣除附加費用後,自繳費日起,按約生效日當月第一營業日臺灣銀、第一銀及合作庫等三庫牌告二
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固定年利率均值逐日單計息之本和。
二、投資起始日起:帳戶價值依第三條第三項約定轉換之等值新台額。
本公司應於本約遞延期間內,每季依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其帳戶價值。
投資收的計算及給付
第七條:
被保險人於本約遞延期間內,依錄投資標的介紹中所載的投資運用期間之週期及第三條第三項約定轉換為等值新台幣額後給付。
前項投資收,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二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付,要保人如未選擇時,投資收以儲存生息方式辦
一、現給付:本公司應按時主動以現給付,未按時給付時,應依第二款加計息給付。
二、儲存生息:以當月第一營業日臺灣銀、第一銀及合作庫等三庫牌告二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固定年利率平均值依據月複方式
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於()要保人依本約第十一條第一項終止約時、()依本約第十三條第二項約定返還保
單價值準備時、(3)遞延期間屆滿日時,由本公司主動給付。
要保人得於本約有效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前項給付方式
遞延期滿的處
第八條:
要保人得於遞延期間屆滿時,選擇一次回遞延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價值準備
本公司給付遞延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價值準備後,本約即終止。要保人未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三十日前作前項選擇時,本公司將按本
約約定開始給付年金
本公司應於
年金給付開始日之三十日前,主動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使第一項選擇。
年金給付的開始及給付期間
第九條:
本公司以本約約定之遞延期間屆滿日翌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在其齡到達一一○歲的生存期間內,本公司於當日起按約定方式給付年金金額予被保險人本人。
年金金額的計算
3/4
第十條:
第一年度之每期可以取之年金金額係以遞延期間屆滿之保單價值準備(應先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息),依據當時預定利率
生命表計算而得。
給付期間第二年度開始,每每期取之年金金額係以前一年度每期可取之年金金額乘以當年度「調整係」而得。
第二項所稱「調整係」等於(1+前一年金給付週日當月宣告利率)除以(1+預定利率);本公司於每年年金給付週日,以約定方式通
知當年度之調整係
第一項及第三項之預定利率年金給付開始日起維變。
若年金給付開始日每期所取之年金金額低於新台幣伍仟元,本公司將一次支付保單價值準備全額,本約即終止。
如遞延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價值準備已逾年領年金給付額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所需之保單價值準備,其超出部分之保單價值準備
還予要保人。
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第十一條: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終止約,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
前項解約為該被保險人保單價值準備,但附錄已載明贖回費用者,本約之帳戶價值將依贖回費用扣除贖回費用後給付。
前項計算保單價值準備之帳戶價值,其評價時點以申請所需相關文件送達本公司後之次二個營業日為準。
第一項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得終止本約。
保單價值準備的減少
第十二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申請減少其保單價值準備。保單價值準備減少時,其當時帳戶價值及遞延期滿帳戶價值亦同時等比
少,但附錄已載明贖回費用者,約減少之帳戶價值將依贖回費用扣除贖回費用後給付。減少後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得低於本公司承
保最低保險費,或其帳戶價值低於壹仟外幣。
前項減少部分之保單價值準備,視為約之部分終止,本公司按第十一條規定辦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保單價值準備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返還保單價值準備後,本約即終止。
前項計算保單價值準備之帳戶價值,其評價時點以申請所需相關文件送達本公司後之次二個營業日為準。
被保險人之身故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年金餘額依第二條第二款約定給付予身
故受人或其他應得之人,提供辦提前支
失蹤處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年金開始給付日前失蹤,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申請所需相關文件送達本公司後之次二個營業日
為準,依本約第十三條規定返還保單價值準備;其在失蹤期間發生應給付投資收者,本公司仍按本約給付投資收
因本約投資標的僅為保本型動債券,本公司依前項約定返還保單價值準備後,本約效終止。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
司已無給付任何保險之責任。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開始給付後失蹤者除有未支年金餘額外本公司根據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司應依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後者,亦適用
之。
錄已載明贖回費用者,本約之帳戶價值將依贖回費用除贖回費用後給付。
返還保單價值準備的申
第十五條:
要保人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之規定申請「保單價值準備」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年利一分。
遞延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價值準備的申
第十條:
要保人依第八條規定申遞延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價值準備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申請書。
三、要保人的身分證明。
年金的申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期間每第一次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但於保證期間內在此限。
被保險人身故後仍有未支年金餘額時,受人申領年金給付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受人的身分證明。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年利一分。
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十八條:
4/4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給付解約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及遞延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價值準備時,應先扣除本約保險單借款及其應
息。
年金給付開始時,依第十條規定辦
保險單借款
第十九條:
年金開始給付前,要保人得在本約保單價值準備範圍內,依借款當時與本公司約定之借款額利率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借款
到期時,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如未償還
之借款本息超過本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九十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應於此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借款本
息,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即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本約之效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停止日之
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得以保險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第二十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零數超過個月者,加
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發生錯誤時,依照下規定辦
真實投保齡高於七十歲,約無效本公司應將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如有已給付年金者,受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二、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並於下一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
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額的差額。
三、因投保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
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並於未來年金給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退還差額,其息按約生效日當月第一營業日臺灣銀、第一銀及合
庫等三庫牌告二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固定年利率平均值計算。
人的指定及變
第二十一條:
約受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內身故時,未年金餘額改為給付被保險人身故受人。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定指定或變人:
一、於訂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約身故受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身故受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通知本公司者,得對抗本公
司。
前項身故受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
指定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約身故受人。
約如未指定身故受人,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約身故受人者,其受順序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其受
約另有約定外,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住所
第二十二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二十三條:
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二十四條:
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第二十一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二十五條:
因本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則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保單紅的計算及給付
第二十條: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投資風險
第二十七條
投資標的係投資標的發公司依投資標的適用法所發之有價證券,其不論於本約有效期間內或於本約期滿、終止或解除時,本公
司依本約約定返還各項給付及保單帳戶價值準備時,其投資標的價值均應由要保人或受人直接承擔損,並悉由投資標的發公司
及投資標的保證公司負保證及履行之義務。要保人及受人必須承擔投資之包括法、匯、投資標的相關市場變動、投資標的發公司
及投資標的保證公司之信用等風險
富邦人壽金吉利保本投資連結型遞延年金保險乙型
年金金額換算預估表
單位:元年金/每拾萬元保單價值
給付年齡 男性 女性
6 2,990 2,910
給付年齡 男性 女性
7 3,006 2,923 44 4,232 4,008
8 3,023 2,937 45 4,295 4,066
9 3,040 2,952 46 4,360 4,127
10 3,057 2,967 47 4,429 4,191
11 3,076 2,982 48 4,500 4,258
12 3,095 2,998 49 4,574 4,327
13 3,114 3,015 50 4,651 4,400
14 3,134 3,032 51 4,732 4,476
15 3,155 3,050 52 4,815 4,556
16 3,176 3,068 53 4,902 4,639
17 3,198 3,087 54 4,992 4,726
18 3,220 3,106 55 5,086 4,817
19 3,242 3,127 56 5,184 4,912
20 3,266 3,148 57 5,285 5,011
21 3,291 3,169 58 5,389 5,114
22 3,316 3,192 59 5,498 5,221
23 3,343 3,215 60 5,610 5,331
24 3,371 3,240 61 5,725 5,446
25 3,400 3,265 62 5,843 5,564
26 3,430 3,292 63 5,965 5,685
27 3,461 3,319 64 6,088 5,810
28 3,493 3,348 65 6,214 5,937
29 3,527 3,377 66 6,340 6,066
30 3,562 3,408 67 6,467 6,197
31 3,599 3,440 68 6,593 6,329
32 3,637 3,474 69 6,718 6,460
33 3,676 3,509 70 6,841 6,591
34 3,717 3,545 71 6,960 6,720
35 3,760 3,583 72 7,074 6,846
36 3,804 3,622 73 7,183 6,968
37 3,851 3,664 74 7,284 7,084
38 3,899 3,707 75 7,379 7,194
39 3,949 3,752 76 7,464 7,297
40 4,001 3,798 77 7,541 7,391
41 4,056 3,847 78 7,608 7,476
42 4,112 3,899 79 7,666 7,552
43 4,171 3,952 80 7,716 7,619
註:上表採預定利率 2.5%,年金生命表 100%,實際應以年金給付時公佈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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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9/26 ~ 96/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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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9/05 ~ 95/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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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期間
93/02/24 ~ 9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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