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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富邦人壽超越一百變額年金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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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超越一百變額年金保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年金、收益分配、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103.03.25 富壽商精字第 1030000475 號函備查
104.05.01 富壽商精字第 1040000682 號函備查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傳真:02-88098660
電子信箱(E-mail)ho531.life@fubon.com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
付年金之期間。本契約保證期間為十年,並載於本契約保單首頁
二、「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以新臺幣給付之金額;分期給付年金金額
的方式共分為年給付、半年給付、季給付及月給付四種,並載於本契約保單首頁。
三、「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契約保單首頁所載明,依本契約約定本公司開始負有給付年金義務之
日期,如有變更,以變更後之日期為準。
四、「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另被保險人
於保證期間屆滿後身故者,於該保單年度內尚未屆期之分期年金,亦屬之。
五、「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本公司將參考當時市場利
率水準訂定,且不得為負數。
「年金累積期間係指簽訂本契約時約定自本契約之生效日起算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之期間,
並載於本契約保單首頁。
七、「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累積保單帳戶價值如附件二所列之投資工具。
八、「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截止日」:係指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發行公司截止募集該基
之日,並載於交易確認書。
九、「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核准成立日」:係指本契約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經主管機關核准
立之日,並載於交易確認書。
十、「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運用期」(下稱運用期):係指本契約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年期,
並載於交易確認書。
十一「投資起始日」:係本公司依約定應將要保人指定配置於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部分之「首
次投資配置金額」投資於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日,亦即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核准成
立日。
十二、「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係指要保人繳交保險費而實際入本公司帳戶日。依繳交方式不同,實際
入本公司帳戶日按下列約定方式認定之:
(一)以代收機構方式繳交者,按本公司收到代收機構帳款資料之日為準。
(二)現金金融機構匯款或郵政劃撥方式繳交者,按本公司收到現金、匯款或劃撥憑條正本
之日為準。
(三)以支票方式繳交者,按支票實際兌現日為準。
十三、「保單帳戶:係指本公司為本契約所設立之專屬且獨立於本公司一般帳戶外之分離帳戶,以記
錄要保人之投資標的及帳戶餘額之最新狀況。年金給付期間投資資產置於一般帳戶。
十四、「評價時點:分為買入評價時點、贖回(買回)評價時點、滿期評價時點及轉換評價時點四種,
各評價時點淨值及匯率之規範如附件三「評價時點一覽表」
十五、「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市
場價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本契約之投資標的如為貨幣帳戶者,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均以該貨幣帳戶幣別壹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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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係指投資標的之經理公司或發行機構。
指本設帳簿。前本公
http://www.fubon.com 查詢。
十八、「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但當月無相當日者,指
月之末日。
十九、「保費費用:係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將由本公司自要保人每次所繳保險費中扣
之相關費用,包含核保、發單、銷售、服務及其他必要費用。其數額按附件一「本公司收取之
相關費用一覽表」所列相對應之百分比計算。
二十、「保單管理費」係指為維持本契約每月管理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並依第十
一條所約定時點扣除,其費用額度如附件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二十一「不定期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本契約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三十日止之有效期間內,以書面
請經本公司同意所繳交,以配置於貨幣帳戶之保險費。
二十二「解約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三條約定於要保人終止契約時,自給付金額中所收
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件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所載之方式計算。
二十三「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四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
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件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所載之方式計
算。
二十四、「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一)要保人訂約時所交付之第一筆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二)將前款之每日淨額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依保單生效日當月保管銀行之月初第一營
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以日單利加計利息至「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截止日」
前一止;貨幣依保單生日當月保行之月初一營業日告活存款年利
率,以日單利加計利息至投資起始日前一日止。
二十五「基準日」:係指本契約用以計算附件三「評價時點一覽表」中買入、贖回(買回)、滿期及轉
換評價時點之日期,若該日非為本公司之營業日,則順延至本公司之下一個營業日。
二十六「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發行公司計算投資標的淨資產價值之營業日。且同時為下列條
件成立之本公司所在地中華民國銀行營業日:
(一)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投資標的之相關股市、計價與交易中心未休市。
(二)無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如資訊傳輸系統中斷外匯交易)導致基金淨值無法順利評價。
二十七「貨幣帳戶」:係指本公司提供的投資標的之一,亦作為資金停泊之專設帳戶
二十八、「年金生命表」: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生命表。
二十九「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
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三十、「本公司」:係指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總公司。
三十一「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新臺幣為單位基準,在年金累積期間內,本契約保單帳戶的價值
額,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投資起始日」前:係指每日依「首次投資配置金額」約定之計算方式,計算至前一日
之金額。
(二)「投資起始日」起:係指本契約保單帳戶中所有「資標的價值」的總額加上尚未投入
投資標的之金額
三十二「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
期間內,其價值係依本契約項下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
值。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
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
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未支領之年金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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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年金金額。
【保單帳戶價值之通知】
本契約於年金累積期間內仍有效時,本公司將依約定方式,採書面或電子郵遞方式每三個月通知要保
人其保單帳戶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內容包括如下:
一、期初及期末計算基準日。
二、投資組合現況。
三、期初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四、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形(含異動日期及異動當時之單位淨值
五、期末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六、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七、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包括保費費用、保單管理費
八、期末之解約金金額。
九、期末之保險單借款本息。
十、本期收益分配情形。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若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支付當月保單管
理費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本公司應於前述保單帳戶價值為零之當日催告
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送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年金累積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清償停效前、復效日至次一保單週月日所應繳未繳之保單管理費,並繳交不
定期保險費於扣除保費費用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前項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本公司以「保險費實際入帳日」為基準日,按附件三「評
價時點一覽表」買入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配置於同保單幣別之
貨幣帳戶。
本契約因第三十一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三項約定辦理外,如有第三十一條
第二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要保人應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但其未償還
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貨幣單位與匯率的計算】
契約保險費之收取、年金給付、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給付收益分配及
支付、償還保險單借款,應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
本契約投資標的之計價貨幣非為新臺幣時,其匯率之計算依下列約定為之:
一、投資:依附件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買入評價時點所約定匯率資產評價日之匯率計算。
二、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結清、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或部分提領金額:依
附件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贖回(買回)評價時點所約定匯率資產評價日之匯率計算。
三、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滿期:本契約投資之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滿期時,依附件三「評
價時點一覽表」滿期評價時點所約定匯率資產評價日之匯率計算。
四、投資標的之轉換:若轉換前後之投資標的為不同之計價貨幣時,其匯率之計算分別依附件三「評
價時點一覽表」轉換評價時點所約定匯率資產評價日之匯率計算
五、給付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收益分配:本契約投資之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如有收益分配,
以本公司實際分配日前一日保管銀行收盤買入匯率換算。
六、保單管理費之扣除:除有附件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註解中所約定之時序交易情形外,將以保單
週月日為基準日,按本公司當時最近一次公布之保管銀行收盤買入匯率計算。
前項之匯率係以保管銀行為匯率參考機構,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匯率參考機構,惟必須提前十日以書
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不定期保險費的處理】
於投資起始日後,要保人得於年金累積期間內向本公司交付不定期保險費,但每次繳交之金額不得低
於本公司網站公布之規定,且累積繳交保險費不得超過本險報主管機關最高金額。本公司以下列二者
較晚發生之時點為基準日該不定期保險費扣除其保費費用後之餘額配置於本契約之貨幣帳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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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附件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貨幣帳戶買入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
投資於要保人指定之貨幣帳戶:
一、該不定期保險費實際入帳日。
二、本公司同意要保人交付該不定期保險費之日。
前項要保人申請交付之不定期保險費,本公司如不同意收受,應以書面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
保人。
【保單管理費的收取方式】
第十一條 本契約生效日至投資起始日間應扣除之保單管理費,除有附件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註解中所約定之
時序交易情形外,一併以投資起始日為基準日,按本公司當時最近一次公布之淨值及匯率計算之保單
帳戶價值,優先自與本契約同幣別貨幣帳戶之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與應收「保單管理費」等額之投資
單位;若有不足時,則依比例自其他貨幣帳戶之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如仍不足時,再於保本型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之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
投資起始日以後至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前,除有附件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註解中所約定之時序交易情
形外,將以保單週月日為基準日,按本公司當時最近一次公布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計算的保單
帳戶價值,按前項所訂之順序,於保單帳戶中扣除「保單管理費」等額之投資單位。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的運作】
第十二條 若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於運用期屆滿前有收益分配者,本公司應於收益實際分配日起算十五日內以
現金給付方式匯入要保人之個人帳戶。但有下列情形者,則依下列約定方式辦理:
一、每次應給付之收益分配低於新臺幣貳仟元者,改配置於該投資標的幣別之貨幣帳戶,若本契約當
時無該幣別之貨幣帳戶時,則改配置於於同保單幣別之貨幣帳戶中,且不計入第十六條第二項但
書之轉換次數。
二、非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原因致本公司無法成功匯款時,改以開立支票方式寄送。
前項現金給付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按時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本公司當時公
告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者計算。
第一項情形,本契約已於收益分配日前終止、停效或逾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者,本公司依相關稅法規
定,將扣繳稅捐後之餘額,於三十日內返還要保人或給付予受益人。
第一項情形,給付之收益分配如依法應先扣繳稅捐者,本公司於扣繳後給付之。
若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於運用期屆滿時有收益分配者,本公司應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配置於同投資
標的幣別之貨幣帳戶。
【投資標的及配置金額約定】
第十三條 投保本契約時,要保人應同時指定本契約「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之投資標的配置金額。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第十四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以書面申請部分提領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但每次部分提領之保單帳戶
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壹萬元,且部分提領後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壹萬元。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應在申請書中載明部分提領何種投資標的,及欲部分提領之比例或單位數。
本公司以收到申請書之日為基準日,依附件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贖回(買回)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
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自本契約保單帳戶中扣除部分提領之單位數,並以該資產評價日投資
標的單位淨值為基準,計算剩餘之投資單位及保單帳戶價值。
本公司應於收到要保人書面申請後之一個月內,將部分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部分提領費用及部分
提領之作業費後,其餘額給付予要保人。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部分提領費用及部分提領之作業費如附件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若有保險單借款本息尚未償還,且未償還本金金額對應剩餘保單帳戶價值之
比率,已逾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範圍者,本公司將再依序扣除保險單借款利息及本金至符合前述
定範圍後,就餘額給付要保人。
【投資標的轉換
第十五條 本契約有效之年金累積期間內,要保人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申請將投資於投資標的之保單帳戶價
值,轉換至其他可供保險費配置之貨幣帳戶。但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不接受轉入
要保人申請轉換時,應在申請書中載明申請轉換之投資標的、轉換單位數或比例及轉換後之投資標的
及其比例。本公司應以收到書面申請之日為基準日,依附件三「評價時點一覽表」之轉換評價時點的
轉出評價時點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自保單帳戶中扣除減少之單位數,並以該資產評
價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為基準,計算轉移金額。
依前項計算得轉移金額後,本公司將先扣除轉換投資標的之作業費,再就扣除後之餘額依附件三「評
價時點一覽表」之轉換評價時點的轉入評價時點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轉換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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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標的之投資單位數。
前項轉換投資標的之作業費如附件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部分提領及轉換投資標的之作業費
第十六條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就每一次申請,本公司得分別收取新臺壹仟元之作業費。但同一保單年度
內申請部分提領累計未超過四次者,本公司不收取前述之作業費。要保人若僅就貨幣帳戶申請部分提
領者,就該次申請,本公司不收取部分提領之作業費亦不計入累計次數。
要保人申請轉換投資標的時,就每一次之轉換,本公司得分別收取新臺幣伍佰元之作業費。但同一保
單年度內申請轉換投資標的累計未超過六次者,就所為之轉換,本公司不收取前述之作業費。由保本
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轉出者,不論轉入之投資標的為何,均不計入轉換次數。
前項收取之轉換投資標的作業費用,依各投資標的轉出之價值比例計算後扣除。但轉出之投資標的幣
別非新臺幣時,則以本公司當時最近一次公布的保管銀行收盤買入匯率計算相當之外幣後扣除。
若因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至四款之情事致必須轉換投資標的時,本公司不收取該次轉換之作業費,且
亦不計入第二項但書約定之六次轉換次數中。
【年金的選擇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應於投保時,選擇按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先扣除保險單
借款本息)領取一次年金,或選擇由本公司依約定逐期給付分期年金。
本公司應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的六十日前,主動以書面通知要保人確認其行使之第一項選擇權方
式。要保人未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十五日前,確認其已行使之第一項選擇權方式者,本公司概依投
當時要保人之選擇方式,開始給付年金。
【年金給付的開始及給付期間】
第十八條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第十保單週年日屆滿後之一特定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保
險年齡一百零一歲之保單週年日;要保人不做年金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年
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六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變更後的年金給付
開始日須在申請日三十日之後,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約定。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六十日前通知要保人試算之年金給付內容。但實際年金給付金額係根
第十九條約定辦理。
前項試算之年金給付內容應包含:
一、年金給付開始日。
二、預定利率。
三、年金生命表
四、保證期間。
五、給付方式。
六、每期年金金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後,本公司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依約定分期給付年金金額,最高給付年齡以被保險
人保險年齡屆滿一百一十歲為止。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一次年金的給付約定如下:
一、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當日零時生存者,本公司依第十九條第一項計算之金額給付一次年金
金額予被保險人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二、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當日零時生存,但於本公司給付一次年金前身故者,本公司依第二十
四條第三項約定處理。
分期年金的給付約定如下:
一、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及其後每一年金給付日當日零時生存者,本公司應給付分期年金金額
予被保險人,直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屆滿一百一十歲為止。
二、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或之後身故者,本契約即行終止
三、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第二十四條第四項約定處理。
【年金金額之計算】
第十九條 一次年金之年金金額係指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為基準日依附件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贖回(買回)
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淨值,計算而得之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
借款應先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給付受益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
止。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於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
率一分計算。
分期年金給付期間之每期可領取的年金金額,係指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本公司依前項約定所計算之
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而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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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VAGT
前項分期年金每期所得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臺幣伍仟元時,改依第一項約定辦理。
【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
第二十條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增、關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本公司得主動終止某一投資標的,且應於終止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但
若投資標的之價值仍有餘額時,本公司不得主動終止該投資標的
三、本公司得經所有持有投資標的價值之要保人同意後,主動關閉該投資標的,並於關閉日前三十日
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四、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但本公司應於接獲該投資
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之通知後五日內於本公司網站公布,並另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或其
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於重新開啟前禁止轉入及再投資。投資標的一經終止後,除禁止轉入及再投資
外,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出。
投資標的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
後十五日內且該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日三日前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
一、投資標的終止時: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提領,並同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
。惟倘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發行公司通知終止時,本公司將於收到其書面通知後儘速以書
面通知要保人本公司應將該投資標的清算之帳戶價值全數配置於同投資標的幣別之貨幣帳戶中
二、投資標的關閉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若要保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申請,或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接獲前項申請時已無法依
要保人指定之方式辦理,視為要保人同意以該約定方式處理,而該處理方式亦將於本公司網站公布。
因前二項情形發生而於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前所為之轉換及提領,該投資標的不計入轉換次數及提領
次數。
【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第二十一條 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
的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導致本公司無法申購或申請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並依第二項約定辦
理:
一、因天災、地變、罷工、怠工、不可抗力之事件或其他意外事故所致者。
二、國內外政府單位之命令。
三、投資所在國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四、非因正常交易情形致匯兌交易受限制。
五、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使用之通信中斷。
六、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贖回請求或給付申購單位、贖回金額等其他特殊情事者。
本契約投資標的有前項情形時,本公司不負擔利息,且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要保人於投保或交付續期以後保險費時:
以該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消滅之日為基準日,依附件三「評價時點一覽表」
買入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投資單位數。
二、要保人申請契約終止、部分提領或本公司依約定應計算保單帳戶價值時:
以該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消滅之日為基準日,依附件三「評價時點一覽表」
贖回(買回)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之保單帳戶
價值,並自該資產評價日起三十日內依本契約約定給付。
三、要保人申請投資標的轉換時:
以該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消滅之日為基準日,分別依附件三「評價時點一覽
表」之轉換評價時點的轉出及轉入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辦理
投資標的轉換。
四、要保人申請保險單借款或計算年金金額時:
本契約以不計入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可借金額上限或年金金額。待特殊情事
終止時,本公司應即重新計算年金金額或依要保人之申請重新計算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特殊情事發生時,本公司應主動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告知要保人。
因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
位數,或因法令變更等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申
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應於接獲主管機關或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
通知後十日內於網站公告處理方式。
【不分紅保單
第二十二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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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VAGT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第二十三條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將保單帳戶價值扣除解
約費用及保險單借款本息後返還予要保人,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前項解約費用如附件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第一項保單帳戶價值,依第二條第三十一款約定計算。自首次投資起始日起,本公司以接到書面通
知之日為基準日,依附件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贖(買回)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
標的單位淨值計算。
本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以收齊第二十六條約定申請文件之日為基準
日,依附件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贖回(買回)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
計算保單帳戶價值並返還予要保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或之後身故,而本公司尚未給付一次年金者,其年金金額作為被保險人
之遺產。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或之後者,如仍有第二條第四款所約定未支領之年金餘
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
【失蹤處理
第二十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
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以本公司收到第二十六條約定申請文件之日為基準日,依附件三「評價時點一
覽表」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給付開始日或之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外,本公司
根據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
時,本公司應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
死亡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後者,亦適用之。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第二十六條 要保人依第二十四條或第二十五條之約定申領「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
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年金的申領
第二十七條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
之文件。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保證期間年金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計算年金金額所採用之預定利率。
被保險人身故後若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受益人申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除第一期年金金額可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外,其他期年金金額應於各期之應給付日給
付。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第一期年金金額逾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未給付,或其他
期年金金額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投資風險與法律救濟】
第二十八條 要保人及受益人對於投資標的價值須直接承擔投資標的之法律、匯率、市場變動風險及投資標的發
行或經理機構之信用風險所致之損益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慎選投資標的,加強締約能力詳加審視雙方契約,並應注意相關機
構之信用評等。
VAGT0011040501 8/17
商品代號:VAGT
本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或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之事由減損本投資標
的之價值致生損害要保人、受益人者,或其他與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所約定之賠償或給付事由
發生時,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並基於要保人、受益人之利益,應即刻且持續向投資標的
發行或經理機構進行追償。相關追償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前項追償之進度及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之運用期屆滿及發行不成立之處理】
第二十九條 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發行公司通知運用期屆滿時,本公司將於收到其書面通知後儘速以書面通
知要保人。本公司應將該投資標的清算之帳戶價值全數配置於同投資標的幣別之貨幣帳戶中。
本契約所連結之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因未達募集資本規模或因不符合發行條件致發行不成立
時,本公司應將要保人所繳保險費返還予要保人,若投資標的發行公司返還本公司之金額含有利息
時,應將利息一併返還之。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返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時,本契約自始無效
【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三十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給付收益分配、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時,如要
保人仍有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寬限期間欠繳之保單管理費等未償款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
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時,依第十九條約定計算年金金額。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三十一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價值
50%當日保單帳戶價值係指本公司收到借款書面通知當日獲致最新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所
計算之數額。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 80%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
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 90%本公司應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
應於此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七日內償還借款本息,若未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但若
要保人尚未償還借款本息,而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
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
時,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效力。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且未依前項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
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
日之次日起停止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三十二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契約最高承保年齡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將已繳保險費扣除已減少之
部分保單帳戶價值及保險單借款本息後無息退還要保人。而如有已給付年金者,受益人應將
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二、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
差額,於下次給付年金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
的差額。
三、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
額的差額,並於未來給付年金時扣除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或給付,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
始日前者,其利息按「本公司當時公告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
兩者取其大者計算;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其利息按「本契約計算年金金額之預定利率」
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者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三十三條 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
VAGT0011040501 9/17
商品代號:VAGT
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即予批註
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
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本契約如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者,其受益順序適用
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其受益比例除契約另有約定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變更住所
第三十四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三十五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三十六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九條第三項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三條約定者外
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後生效,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三十七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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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VAGT
【附件一】費用表
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一、保費費用( 1)
一般件
200 (不含)以內:保險費的 5%
200 ()~未滿 500 萬:保險費的 4%
500 ()以上:保險費的 3%
保戶專案
保險費的 3%
二、保險相關費用
保單管理費
每月新臺幣 100
三、投資相關費用
1. 申購基金手續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 基金經理費
已反應於投資標的淨值中
3. 基金保管費
已反應於投資標的淨值中
4. 基金買回/贖回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5. 轉換投資標的之作業費
( 2)
要保人申請轉換投資標的時就每一次之轉換本公
司得分別收取新臺幣伍佰元之作業費但同一保單年
度內申請轉換投資標的累計未超過六次者就所為之
轉換本公司不收取前述之作業費由保本型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轉出者不論轉入之投資標的為何均不
計入轉換次數。
6. 部分提領之作業費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就每一次申請本公司得分
別收取新臺幣壹仟元之作業費但同一保單年度內申
請部分提領累計未超過四次者本公司不收取前述之
作業費要保人若僅就貨幣帳戶申請部分提領者
該次申請本公司不收取部分提領之作業費亦不計入
累計次數。
7. 其他費用
四、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1. 解約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 部分提領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五、其他費用(詳列費用項目)
1:保戶專案折扣:須符合本公司所公告之專案適用條件;一般件及保戶專案僅可擇一適用。
2上開收取之轉換投資標的作業費用,依各投資標的轉出之價值比例計算後扣除。但轉出之投資標的
幣別非為新臺幣,則以當時最近一次公布的匯率計算相當之金額後扣若因條款第二十條之情
事致必須轉換投資標的時,本公司不收取該次轉換之作業費,亦不計入上表約定之六次轉換次數
VAGT0011040501 11/17
商品代號:VAGT
中。
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
投資標的名稱
1
申購手續費
2
保管費
贖回(買回)手續費
富邦澳幣保本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
0.1%/
註:
1
:投資標的之計價貨幣將視每期實際開辦條件作調整。
2
:若申購手續費是由保險公司負擔,則填寫「由本公司支付」;若無申購手續費則填寫「無」
3
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將於基金成立時一次收取 8 之經理費用( 5.6%)且該費用之收取將直接反應於基金淨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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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VAGT
【附件二】投資標的介紹
本商品連結之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須持有至到期日時,始可享有該投資標的發行機構所提
供之保護,要保人如有中途贖回(買回)或提前解約,均不在其保護範圍。
本商品另提供貨幣帳戶,相關說明請詳【附件四】「貨幣帳戶說明」
【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稱保本型基金)簡介】
基金名稱:富邦澳幣保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成立日期:本基金為首次募集,符合成立條件時將立即向金管會報備,經核准後始得成立
經理公司:富邦證券投資信託()公司
基金型態:開放式
基金保管機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種類:保護型保本基金
受託管理機構:無
投資地區:投資於國內、外
國外投資顧問公司:無
存續期間:八年(自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為期八年)
收益分配:無
計價幣別:澳幣。本基金係以澳幣做為計價貨幣,所有申購及買回價金之收付均以澳幣為
之。(本基金係以澳幣計價惟對以新臺幣換匯為澳幣之申購人而言仍具相當匯率風險)
保證機構:本基金為保護型保本基金,無保證機構提供保證之機制。
保本比率本金之 130%但要保人於基金到期日前提出贖回(買回)申請到期前之買回淨
值不保證會高於基金保本率或發行價格。要保人持有本基金至到期日時,始可享有 130
的本金(即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扣除各項費用後投入該基金之澳幣投資本金)保護。要保人
於到期日前贖回(買回)者或有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約定應提前終止之情事者,不在保護範
圍,要保人應承擔整個投資期間之相關費用,並依當時淨值計算買回價格。
經理費: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 0.7%之比率,由經理公司於成立時
計算存續期間的總報酬,於本基金成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以澳幣自本基金撥付之。
保管費: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含支付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受託人之費用及報
),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 0.1%之比率。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自本基金成立
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申購手續費:無。
贖回(買回)費:無。
【注意事項】
1. 本商品所連結之保本型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
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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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VAGT
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
公開說明書。
2. 本商品所連結之保本型基金無提供保證機構保證之機制,係透過投資工具達成保護本
金(即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扣除各項費用後投入該基金之澳幣投資本金)之功能。本基
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惟不表示絕無風險。要保人持有本基金至
到期日時始可享有130%的計價貨幣本金保護要保人於到期日前中途贖回(買回)
提前解約或基金公開說明書所定應提前終止之情事者,不在保護範圍,要保人應承擔
整個投資期間之相關費用,並依當時淨值計算贖回(買回)價格。要保人應了解到期日
前本基金之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波動,因保護並非保證,基金之發行公司或換匯換
利之交易對手違約或發生信用風險等因素,將無法達到本金保護之效果,要保人於選
定本基金前,應確定已充分瞭解本基金之風險與特性。
3. 要保人於投資運用期間屆滿前任何贖回(買回)本保本型基金,其金額不保證大於投資
本金(即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扣除各項費用後投入該基金之澳幣投資本金)
4. 要保人於投資運用期間屆滿前提前贖回(買回)本保本型基金並轉換至貨幣帳戶,將導
致可領回金額可能會低於原始投入本基金之投資本金,且要保人須留意本基金若贖回
(買回)轉至貨幣帳戶,則無法再轉入保本型基金。
5. 本商品各項保險給付依保單條款約定日給付;其他相關契約撤銷與退費事宜,將於本
公司收齊所需文件十五日內給付。
【保本型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為於募集期間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澳幣壹仟貳佰萬元整本基
金符合成立條件時,經理公司應立即向金管會報備,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本基金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本基金不成立時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
業日內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匯款方式退還申購價金及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
金之翌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按基金保管機構澳幣活期存款
利率計算之利息。
本基金因未達募集資本規模或因不符合發行條件致發行不成立時本公司應將要保人
所繳保險費返還予要保人若投資標的發行公司返還本公司之金額含有利息時應將
利息一併返還之。
【保本型基金運用期屆滿之處理
本基金發行公司通知運用期屆滿時,本公司將於收到其書面通知後儘速以書面通知要保
人。本公司應將該投資標的清算之帳戶價值全數配置於同投資標的幣別之貨幣帳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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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VAGT
【附件三】評價時點一覽表
1.保本型基金交易評價時點:
項目
投資標的
贖回(買回) / 轉出/滿期
買入 / 轉入
淨值/滿期價
匯率
匯率
淨值
買入
評價時點
外幣計價
投資起始日
前五台灣匯市
營業日(保管
銀行收盤賣出
匯率
投資起始日申
購淨值
贖回(
)
評價時點
外幣計價
基準日
次二資產評價
基準日
次四資產評價
(保管銀行收
買入匯率
轉換
評價時點
外幣計價保本型
基金轉換新臺幣
計價貨幣帳戶
基準日
次二資產評價
基準日
次四資產評價
(保管銀行收
買入匯率
基準日
次四資產評價
(保管銀行收
賣出匯率
基準日
次五資產評價
外幣計價保本型
基金轉換外幣計
價貨幣帳戶(不同
幣別)
基準日
次二資產評價
基準日
次四資產評價
(保管銀行收
買入匯率
基準日
次四資產評價
(保管銀行收
賣出匯率
基準日
次五資產評價
外幣計價保本型
基金轉換外幣計
價貨幣帳戶(相同
幣別)
基準日
次二資產評價
基準日
次五資產評價
滿期
評價時點
外幣計價保本型
基金轉換外幣計
價貨幣帳戶(相同
幣別)
基金滿期日
款項實際到達
本公司之次一
資產評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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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VAGT
2.貨幣帳戶交易評價時點
項目
投資標的
贖回(買回) /轉出
買入/轉入
淨值
匯率
匯率
淨值
買入
評價時
新臺幣
貨幣帳戶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
價日
外幣
貨幣帳戶
基準日
(保管銀行
收盤賣出匯
率)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
價日
贖回
(買回)
評價時
新臺幣
貨幣帳戶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
價日
外幣
貨幣帳戶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
價日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
價日
(保管銀行
收盤買入匯
率)
轉換
評價時
新臺幣貨幣
帳戶轉換
外幣計價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
價日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
價日
(保管銀行
收盤賣出匯
率)
基準日
次二資產評
價日
外幣貨幣帳
戶轉換新臺
幣計價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
價日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
價日
(保管銀行
收盤買入匯
率)
基準日
次二資產評
價日
外幣貨幣帳
戶轉換外幣
計價
(相同外幣)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
價日
基準日
次二資產評
價日
外幣貨幣帳
戶轉換外幣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
基準日
次二資產評
VAGT0011040501 16/17
商品代號:VAGT
計價
(不同外幣)
價日
價日
(保管銀行
收盤買入匯
率)
價日
(保管銀行
收盤賣出匯
率)
價日
1:保本型基/貨幣帳戶於投資起始日之前,尚未進行外匯交易或買入交易期間,將存放於本契
之保單帳戶,等候進場交易。
2:投資標的之買入、贖回(買回)交易,將依本公司受理之先後順序逐步進行(遇每月保單管理費之
贖回(買回)交易時應依時序加入該項交易)且需待前一項交易完成後始得開始進行下一項交
易。
3:若基準日非本公司營業日時,則順延至本公司下一個營業日。
4「保管銀行」係指替本契約之共同基金保管資產並處分資產的銀行每檔基金的資產在保管機構均
是一個獨立的帳戶保管銀行只負責保管並依照基金經理公司的指示付款並無實際操作基金的
權利。前項所稱保管銀行可於總公司、全省各服務中心及公司網頁 http://www.fubon.com 查詢
5:要保人或受益人的結匯金額,須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及「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
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若結匯金額超過相關法規之限,以本公司取得外匯主管機
關書面核准為基準日並依條款約定之評價時點一覽表的匯率及淨值適用之。
※要保人應知悉:
1)保險單遇有交易執行中時,不得申請終止該項交易。
2)二項(含)以上交易待執行時,後續交易之基準日及評價時點將順延。
VAGT0011040501 17/17
商品代號:VAGT
【附件四】貨幣帳戶說明
一、新臺幣貨幣帳戶說明:
1.貨幣帳戶簡介
係指本公司提供的投資標的之一,亦作為資金停泊之專設帳戶。貨幣帳戶係以宣告利率方式依日單利月複
利計算該貨幣帳戶應有之收益給付。貨幣帳戶之設立及所有投資行為符合保險法、投資型保險投資管
辦法」及相關法令辦理,並接受保險法主管機關之管理監督。
2.貨幣帳戶宣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用以計算該貨幣帳戶之收益給付,宣告利率保證期間為一個月,且宣
告利率不得為負
3.投資工具及標的
銀行存款
4.貨幣帳戶應負擔之相關費用
已反映於宣告利率,不另外收取
5.貨幣帳戶之運用及管理機構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二、澳幣貨幣帳戶說明:
1.貨幣帳戶簡介
係指本公司提供的投資標的之一,亦作為資金停泊之專設帳戶。貨幣帳戶係以宣告利率方式依日單利月複
利計算該貨幣帳戶應有之收益給付。貨幣帳戶之設立及所有投資行為符合保險法、投資型保險投資管
辦法」及相關法令辦理,並接受保險法主管機關之管理監督。
2.貨幣帳戶宣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用以計算該貨幣帳戶之收益給付,宣告利率保證期間為一個月,且宣
告利率不得為負
3.投資工具及標的
銀行存款
4.貨幣帳戶應負擔之相關費用
已反映於宣告利率,不另外收取
5.貨幣帳戶之運用及管理機構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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