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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富邦人壽超越一百變額年金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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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超越一百變額年金保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年金、投資收益、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103.03.25 富壽商精字第 1030000475 號函備查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傳真:02-88098660
電子信箱(E-mail):ho531.life@fubon.com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保險單條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本契約
保證期間為十年,並載於本契約保單首頁。
二、「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以新臺幣給付之金額;分期給付年金金額
的方式共分為年給付、半年給付、季給付及月給付四種,並載於本契約保單首頁。
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四、「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且不得為負數
五、「遞延期間」:係指簽訂本契約時約定自本契約之生效日起算至年金給付開始前之期間,並載於本
契約保單首頁。
六、「投資標的」:係指本公司提供要保人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
七、「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截止日」:係指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發行公司截止募集該基金
之日,並載於交易確認書。
八、「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核准成立日」:係指本契約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經主管機關核准成
立之日,並載於交易確認書。
九、「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運用期」(下稱運用期):係指本契約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年期,
並載於交易確認書。
十、「投資起始日」:係指本公司依約定應將要保人指定配置於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部分之「首次
投資配置金額」投資於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亦即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核准成立日。
十一、「保單帳戶」:係指本公司為本契約所設立之專屬且獨立於本公司一般帳戶外之分離帳戶,以記
錄要保人之投資標的及帳戶餘額之最新狀況。
十二、「評價時點」:分為買入評價時點、贖回(買回)評價時點、滿期評價時點及轉換評價時點四種,
各評價時點淨值及匯率之規範如附件三「評價時點一覽表」
十三、「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以該投資標的於評價日時之淨資產價值除以已發行在外投資單位總
數計算所得之值。
淨資產價值等於該投資標的之總資產價值扣除總負債。總負債包含取得或處分該投資標的資產
之直接成本、稅捐、經理費、保管費、管理營運費用及其他法定費用。
本契約之投資標的如為貨幣帳戶者,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均以該貨幣帳戶幣別壹元計算。
十四、「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係指投資標的之經理公司或發行機構。
十五、「保管銀行」: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設定專設帳簿之保管機構。前述保管銀行可於本公司網頁
http://www.fubon.com 查詢。
十六、「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每個月內與保單生效日相當之日。但當月無相當日者,
以當月之末日為保單週月日。
十七、「前置費用」:係指本契約訂定及運作所產生,並將由本公司自要保人每次所繳保險費中扣除之
費用,其數額按附件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表」所列相對應之百分比計算。
十八、「保單管理費」
(一)係為維持本契約管理及運作所產生、並由本公司於遞延期間內自保單帳戶中扣除之費用,
此費用請詳附件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二)本契約生效日至投資起始日間應扣除之保單管理費除有附件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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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所約定之時序交易情形外一併以投資起始日為基準,按本公司當時最近一次公布之
淨值及匯率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優先自與本契約同幣別貨幣帳戶之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
與應收「保單管理費」等額之投資單位;若有不足時,則依比例自其他貨幣帳戶之保單帳
戶價值中扣除;如仍不足時,再於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
(三)投資起始日以後至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前,除有附件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註解中所約定之
時序交易情形外,將以保單週月日為基準日按本公司當時最近一次公布之投資標的單位
淨值及匯率計算的保單帳戶價值,按前款所訂之順序,於保單帳戶中扣除「保單管理費」
等額之投資單位。
十九、「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一)要保人訂約時所交付之第一筆保險費扣除前置費用後之餘額;
(二)將前款之每日淨額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依保單生效日當月保管銀行之月初第一營業
日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以日單利加計利息至「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截止日」
一日止;貨幣帳戶依保單生效日當月保管銀行之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年利,以
日單利加計利息至投資起始日前一日止。
二十、「基準日」:係指本契約用以計算附件三「評價時點一覽表」中買入、贖回(買回)、滿期及轉換
評價時點之日期,若該日非為本公司之營業日,則順延至本公司之下一個營業日。
二十一、「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發行公司計算投資標的淨資產價值之營業日。且同時為下列條件成
立之本公司所在地中華民國銀行營業日:
(一)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投資標的之相關股市、計價與交易中心未休市。
(二)無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如資訊傳輸系統中斷外匯交易)導致投資標的淨值無法順利評價
二十二、「貨幣帳戶」:係指本公司提供的投資標的之一,亦作為資金停泊之專設帳戶。
二十三、「年金生命表」: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生命表。
二十四「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之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並加算一歲之年齡。
二十五、「本公司」:係指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總公司
二十六、「保單帳戶價值」:係指本契約保單帳戶的價值總額,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投資起始日」前:係指每日依「首次投資配置金額」約定之計算方式,計算至前一
之金額。
(二)「投資起始日」起:係指本契約保單帳戶中所有「投資標的價值」的總額。
二十七、「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基準日按附件三「評價時點一覽表」之評價時點所約
定淨值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本契約所有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後之金額。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第 三 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
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契約撤銷權】
第 四 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
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保險費的交付】
第 五 條 本契約之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並由本公司交
付開發之憑證。
本契約保險費繳交之金額限制,不得低於本公司網站公佈之規定,且累積繳交保險費不得超過本險報
主管機關最高金額。
【保單帳戶價值的通知】
第 六 條 本公司應於本契約遞延期間內,每三個月依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其保單帳戶價值。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 七 條 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不足以再支付當月保單管理費者,本公司將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或返
還保險單借款本息,且改按日數比例扣除保單帳戶價值,並自書面通知送達翌日起算三十日為寬限期
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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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保單帳戶價值扣除至零,而要保人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足夠之保險費使保單帳戶餘額足以支付一個
月之保單管理費時,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 八 條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並不得遲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要保人屆
期仍未申請復效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清償停效前、復效日至次一保單週月日所應繳未繳之保單管理費,並繳交單
筆增額保險費,於扣除前置費用後配置於同保單幣別貨幣帳戶中,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本契約因第三十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二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應清償保險
單借款本息,但其未償還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三十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計價貨幣單位與匯率的計算】
第 九 條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部分投資終止、給付年金、給付投資收益、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保險單借款等
各項作業,均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
本契約投資標的之計價貨幣非為新臺幣時,其匯率之計算依下列約定為之:
一、投資: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為投資時,依附件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買入評價時點所約定匯率評
價日之匯率計算。
二、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部分投資終止: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部分投資終止時,
依附件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贖回(買回)評價時點所約定匯率評價日之匯率計算。
三、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滿期:本契約投資之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滿期時,依附件三「評
價時點一覽表」滿期評價時點所約定匯率評價日之匯率計算。
四、投資標的之轉換: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為投資標的轉換時,其匯率之計算分別依附件三「評價時
點一覽表」轉換評價時點所約定匯率評價日之匯率計算但相同外幣計價之投資標的彼此轉換時,
無需進行換匯程序。
五、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收益:本契約投資之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如有投資收益,以本
公司實際分配日前一日保管銀行收盤買入匯率換算。
【保險費的運作】
第 十 條 投保本契約時,要保人應同時指定本契約「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之投資標的配置金額。
本公司依附件三「評價時點一覽表」按買入評價時點,以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起始日為基準
日,分別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配置金額,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投資於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
貨幣帳戶。
於投資起始日後至本契約遞延期間內,要保人得以書面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繼續繳交保險費投資
於本契約之貨幣帳戶中。本公司以收到保險費之日為基準日,將保險費扣除前置費用後之餘額,依附
件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貨幣帳戶買入評價時點所約定的淨值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保險費
投資於指定之投資標的。
【投資標的投資收益的運作】
第十一條 若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於運用期屆滿前有投資收益者,本公司應於收益實際到達本公司後十五日
以現金給付方式匯入要保人之個人帳戶。但有下列情形者,則依下列約定方式辦理:
一、每次應給付之投資收益低於新臺幣貳仟元者,改配置於該投資標的幣別之貨幣帳戶,若本契約當
時無該幣別之貨幣帳戶時,則改配置於同保單幣別之貨幣帳戶中,且不計入第十四條第二項但書
之轉換次數。
二、非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原因致本公司無法成功匯款時,改以開立支票方式寄送。
前項現金給付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按時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本公司當時公
告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者計算。
第一項情形,本契約已於投資收益分配日前終止、停效或逾遞延期間屆滿日者,本公司依相關稅法規
定,將扣繳稅金後之餘額,於三十日內返還要保人或給付予受益人。
第一項情形,分配之投資收益如依法應先扣繳稅捐者,本公司於扣繳後給付之。
若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於運用期屆滿時有投資收益者,本公司應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配置於同投資
標的幣別之貨幣帳戶。
【部分投資終止】
第十二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以書面申請減少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減少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視
契約之部分終止,本公司按契約終止之約定辦理。每次減少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壹萬元且
減少後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壹萬元。但本公司得視實際情況,調整前述減少部分之保單帳
戶價值最低下限之金額。
要保人申請部分投資終止時,應在申請書中載明減少何種投資標的,及欲減少之比例或單位數。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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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以收到申請書之日為基準日,依附件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贖回(買回)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評價日
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自本契約保單帳戶中扣除減少之單位數,並以該評價日投資標的之單位淨值為
基準,計算剩餘之投資單位及保單帳戶價值。
本公司應於收到要保人書面申請後之三十日內,將提取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部分投資終止之作業費
後,就餘額給付予要保人。
要保人申請部分投資終止時,若有保險單借款本息尚未償還,且未償還本金金額對應剩餘保單帳戶價
值之比率,已逾第三十條第一項所定範圍者,本公司將再依序扣除保險單借款利息及本金至符合前述
所定範圍後,就餘額給付予要保人。
【投資標的轉換】
第十三條 本契約有效之遞延期間內,要保人得以書面申請將投資於投資標的之保單帳戶價值,轉換至其他可
保費配置之貨幣帳戶。但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不接受轉入。
要保人申請轉換時,應在申請書中載明申請轉換之投資標的、轉換單位數或比例及轉換後之投資標的
及其比例。本公司應以收到書面申請之日為基準日,依附件三「評價時點一覽表」之轉換評價時點的
轉出評價時點淨值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自保單帳戶中扣除減少之單位數,並以該評價日投資
標的之單位淨值為基準,計算轉移金額。
依前項計算得轉移金額後,本公司將先扣除轉換投資標的之作業費,再就扣除後之餘額依附件三「評
價時點一覽表」之轉換評價時點的轉入評價時點淨值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轉換後的投資
標的之投資單位數。
【部分投資終止及轉換投資標的之作業費】
第十四條 要保人申請部分投資終止時,就每一次申請,本公司得分別收取新臺幣壹仟元之作業費。但同一保
年度內申請部分投資終止累計未超過四次者,本公司不收取前述之作業費。要保人若僅就貨幣帳戶申
請部分投資終止者,就該次申請,本公司不收取部分投資終止之作業費亦不計入累計次數。
要保人申請轉換投資標的時,就每一次之轉換,本公司得分別收取新臺幣伍佰元之作業費。但同一保
單年度內申請轉換投資標的累計未超過六次者,就所為之轉換,本公司不收取前述之作業費。由保本
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轉出者,不論轉入之投資標的為何,均不計入轉換次數。
前項收取之轉換投資標的作業費用,依各投資標的轉出之價值比例計算後扣除。但轉出之投資標的幣
別非為新臺幣時,則以當時最近一次公布的匯率計算相當之金額後扣除。
若因第十九條之情事致必須轉換投資標的時,本公司不收取該次轉換之作業費,且亦不計入第二項但
書約定之六次轉換次數中。
【年金的選擇】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應於投保時,選擇按遞延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先扣除保險單借
本息)領取一次年金,或選擇由本公司依約定逐期給付分期年金
本公司應於遞延期間屆滿日的六十日前,主動以書面通知要保人確認其行使之第一項選擇權方式。要
保人未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十五日前,確認其已行使之第一項選擇權方式者,本公司概依投保當時要
保人之選擇方式,開始給付年金。
【年金給付的開始】
第十六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為遞延期間末日之翌日,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於第十保單週年日屆滿後之一特定日
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不得超過保險年齡一百歲;要保人不做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
人保險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被保險人投保年齡為六十一歲(含)以上
者,投保時須於要保書指定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變更後的年金給付
開始日須在申請日三十日之後,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約定。
本公司應於遞延期間屆滿日的六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年金給付內容。前述通知年金給付金額,是
以遞延期間屆滿日前七十日當日的保單帳戶價值為基準估算所得,實際年金給付內容仍須依第十七條
之約定計算。
【年金金額的計算】
第十七條 一次年金之年金金額,係指以遞延期間屆滿日為基準日,依附件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贖回(買回)評
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評價日之淨值,計算而得之遞延期間屆滿日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先扣
除保險單借款本息)
分期年金給付期間之每期可領取的年金金額,係指依前項約定所計算之遞延期間屆滿日保單帳戶價
值,按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而得。
前項分期年金每期所得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臺幣伍仟元時,本公司改依第一項約定所計算之遞延
期間屆滿日保單帳戶價值一次給付予被保險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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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的給付】
第十八條 一次年金的給付約定如下:
一、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當日零時生存者,本公司依第十七條第一項之金額給付一次年金予被
保險人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二、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當日零時生存,但於本公司給付一次年金前身故者,本公司依第二十
三條第四項約定處理。
分期年金的給付約定如下:
一、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及其後每一年金給付日當日零時生存者,本公司應給付分期年金金額
予被保險人,直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屆滿一百一十歲為止。
二、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或之後身故者,本契約即行終止
三、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第二十三條第五項約定處理。
【投資標的之新增及終止】
第十九條 除本契約訂定時,本公司提供之投資標的外,嗣後經主管機關核准,本公司得增加投資標的供要保
作為保險費配置的選擇。
本契約關於投資標的的全部條款適用於新投資標的。
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發行公司通知終止時,本公司將於收到其書面通知後儘速以書面通知要保
人。本公司應將該投資標的清算之帳戶價值全數配置於同投資標的幣別之貨幣帳戶中。
【特殊情事之評價】
第二十條 本契約於遞延期間屆滿前,依個別投資標的之投資規定,如有暫停計算其單位淨值之情事時,本公
除應主動以適當方式通知要保人延緩計算或給付外,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淨值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要保人於投保或交付續期以後保險費時:
如自行設定保費之配置比例包含暫停計算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則以該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
值之特殊情事消滅之日為基準日,依附件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買入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評價日
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投資單位數。
二、要保人申請契約終止、部分投資終止或本公司依約定應計算保單帳戶價值時:
以該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消滅之日為基準日,依附件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贖
回(買回)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之保單帳戶價值,並
自該評價日起三十日內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但就此等延緩給付得不加計利息。
三、要保人申請投資標的轉換時:
以該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消滅之日為基準日分別依附件三「評價時點一覽表」
之轉換評價時點的轉出及轉入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辦理投資標的轉
換。
四、要保人申請保險單借款時:
待該特殊情事消滅後所獲致最新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計算所得之保單帳戶價值為準,辦理保
險單借款。
前項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須經投資標的核准發行之主管機關核准之。
【不分紅保險單】
第二十一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第二十二條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將保單帳戶價值扣除
險單借款本息後返還予要保人,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依第二條第二十六款約定計算,其基準日為本公司接到書面通知之日,投資標
的單位淨值則依贖回(買回)評價時點之淨值評價日確定。
本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但保證期間內未支領之年金餘額,被保險人得申請提前給
本公司將按未領期數金額一次貼現給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計算年金金額所採用之預定利率。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時間】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前者,本公司應將保單帳戶價值返還要保人,本契約效
力即行終止。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依第二條第二十六款約定計算,其基準日為本公司收到第二十五條約定申領文
件之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則依贖回(買回)評價時點之淨值評價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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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VAGT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或之後身故,而本公司尚未給付一次年金者,其年金金額作為被保險人
之遺產,本公司將給付予被保險人遺產之法定繼承人。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或之後,且於保證期間內身故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分期年金餘額,本公
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分期年金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至保證期間屆滿時為
【失蹤處理】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
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本契約
行終止。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給付開始日或之後失蹤,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除有未支領之
年金餘額外,本公司根據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
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司應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
死亡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後者,亦適用之。
【保單帳戶價值的申領】
第二十五條 要保人依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之約定申領「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
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年金的申領】
第二十六條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
之文件。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身故受益人申領年金給付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
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投資風險】
第二十七條 投資標的係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依投資標的適用法律所發行之有價證券,其不論於本契約有效期間
或於本契約期滿、終止或解除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返還各項給付及保單帳戶價值時,其投資
的價值均應由要保人或受益人直接承擔損益,並悉由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及投資標的保證公司負保
及履行之義務。要保人及受益人必須承擔投資之包括法律、匯率、投資標的相關市場變動、投資
的發行公司及投資標的保證公司之信用等風險。
【投資標的之運用期屆滿及發行不成立之處理】
第二十八條 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發行公司通知運用期屆滿時,本公司將於收到其書面通知後儘速以書面
知要保人。本公司應將該投資標的清算之帳戶價值全數配置於同投資標的幣別之貨幣帳戶中
本契約所連結之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因未達募集資本規模或因不符合發行條件致發行不成立
時,本公司應將要保人所繳保險費返還予要保人,若投資標的發行公司返還本公司之金額含有利息
時,應將利息一併返還之。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返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時,本契約自始無效
【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二十九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應先扣除本契約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給付。
年金給付開始時,依第十七條約定,計算年金金額。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三十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價值
額之 50%。當日保單帳戶價值總額係指本公司收到借款書面通知當日獲致最新之淨值及匯率所計算之
數額。
借款到期時要保人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總額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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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VAGT
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總額之 90%時本公司
應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應於此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七日內償還借款本息,若未償還時,本公司
將以保單帳戶價值總額扣抵。
若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本公司未依前述
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本契約自
該三十日之次日零時起停止效力。
保險單借款之利息計算方式,應記載於借款之申請書。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三十一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公司規定之投保年齡上限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將已繳保險費扣除已
減少之部分保單帳戶價值及保險單借款本息後,無息退還要保人,如有已給付年金者,受益人
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二、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
額,於下次給付年金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
差額。
三、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
額的差額,並於未來給付年金時扣除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或給付,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
始日前者,其利息按「本公司當時公告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
兩者取其大者計算;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其利息按「本契約計算年金金額之預定利率」
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者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三十二條 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
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即予批註
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
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本契約如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者,其受益順序適用
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其受益比例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變更住所】
第三十三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三十四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三十五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二條約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
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三十六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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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費用表
投資型年金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單位:新臺幣或 %)
費 用 項 目 收 費 標 準 及 費 用
一般件
200 萬(不含)以內:保險費的 5%
200 萬(含)~未滿 500 萬:保險費的 4%
500 萬(含)以上:保險費的 3%
一、前置費用(註 1)
保戶專案 保險費的 3%
二、保險相關費用 保單管理費 每月新臺幣 100
三、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下稱保本型基金)相關費用
1. 購買保本型基金手續費
2. 保本型基金經理費 已反應於投資標的淨值中
3. 保本型基金保管費 已反應於投資標的淨值中
4. 保本型基金買回/贖回費用
5. 保本型基金轉換費用
6. 其它費用
四、後置費用
1. 解約費用
2. 轉換投資標的之作業費
(註 2)
要保人申請轉換投資標的時就每一次之轉換本公司
得分別收取新臺幣伍佰元之作業費但同一保單年度內
申請轉換投資標的累計未超過六次者,就所為之轉換,
本公司不收取前述之作業費由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
金轉出者不論轉入之投資標的為何均不計入轉換次
數。
3. 部分投資終止之作業費
要保人申請部分投資終止時就每一次申請本公司得
分別收取新臺幣壹仟元之作業費但同一保單年度內申
請部分投資終止累計未超過四次者本公司不收取前述
之作業費。要保人若僅就貨幣帳戶申請部分投資終止
就該次申請本公司不收取部分投資終止之作業費
亦不計入累計次數。
4. 匯款費用 依本公司往來之匯款銀行而訂
五、其他費用(詳列費用項目)
1:保戶專案折扣:須符合本公司所公告之專案適用條件;一般件及保戶專案僅可擇一適用。
2上開收取之轉換投資標的作業費用,依各投資標的轉出之價值比例計算後扣除。但轉出之投資標的
幣別非為新臺幣時,則以當時最近一次公布的匯率計算相當之金額後扣除。若因條款第十九條之情
事致必須轉換投資標的時,本公司不收取該次轉換之作業費,且亦不計入上表約定之六次轉換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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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投資型年金保單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表(單位:約定外幣或 %)
投資標的名稱
1
申購手續費
2
經理費
3
保管費 贖回(買回)手續費
富邦澳幣保本
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
0.7%/年 0.1%/年
註:
1
:投資標的之計價貨幣將視每期實際開辦條件作調整。
2
:若申購手續費是由保險公司負擔,則填寫「由本公司支付」;若無申購手續費則填寫「無」
3
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將於基金成立時一次收取 8 年之經理費用(即 5.6%)且該費用之收取將直接反應於基金淨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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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投資標的介紹
本商品連結之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須持有至到期日時,始可享有該投資標的發行機構所提
供之保護,要保人如有中途贖回(買回)或提前解約,均不在其保護範圍。
本商品另提供貨幣帳戶,相關說明請詳【附件四】「貨幣帳戶說明」
【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下稱保本型基金)簡介】
基金名稱:富邦澳幣保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成立日期:本基金為首次募集,符合成立條件時將立即向金管會報備,經核准後始得成立
經理公司: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公司
基金型態:開放式
基金保管機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種類:保護型保本基金
受託管理機構:無
投資地區:投資於國內、外
國外投資顧問公司:無
存續期間:八年(自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為期八年)。
收益分配:無
計價幣別:澳幣。本基金係以澳幣做為計價貨幣,所有申購及買回價金之收付均以澳幣為
(本基金係以澳幣計價惟對以新臺幣換匯為澳幣之申購人而言仍具相當匯率風險)
保證機構:本基金為保護型保本基金,無保證機構提供保證之機制。
保本比率:本金之 130%,但要保人於基金到期日前提出贖回(買回)申請到期前之買回淨
值不保證會高於基金保本率或發行價格。要保人持有本基金至到期日時,始可享有 130%
的本金(即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扣除各項費用後投入該基金之澳幣投資本金)保護。要保人
於到期日前贖回(買回)者或有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約定應提前終止之情事者,不在保護範
圍,要保人應承擔整個投資期間之相關費用,並依當時淨值計算買回價格。
經理費: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 0.7%之比率,由經理公司於成立時
計算存續期間的總報酬,於本基金成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以澳幣自本基金撥付之。
保管費: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含支付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受託人之費用及報
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 0.1%之比率。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自本基金成立
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申購手續費:無。
贖回(買回)費:無。
【注意事項】
1. 本商品所連結之保本型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
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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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VAGT
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
公開說明書。
2. 本商品所連結之保本型基金無提供保證機構保證之機制,係透過投資工具達成保護本
金(即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扣除各項費用後投入該基金之澳幣投資本金)之功能。本基
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惟不表示絕無風險。要保人持有本基金至
到期日時始可享有130%的計價貨幣本金保護要保人於到期日前中途贖回(買回)、
提前解約或基金公開說明書所定應提前終止之情事者,不在保護範圍,要保人應承擔
整個投資期間之相關費用,並依當時淨值計算贖回(買回)價格。要保人應了解到期日
前本基金之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波動,因保護並非保證,基金之發行公司或換匯換
利之交易對手違約或發生信用風險等因素,將無法達到本金保護之效果,要保人於選
定本基金前,應確定已充分瞭解本基金之風險與特性。
3. 要保人於投資運用期間屆滿前任何贖回(買回)本保本型基金,其金額不保證大於投資
本金(即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扣除各項費用後投入該基金之澳幣投資本金)
4. 要保人於投資運用期間屆滿前提前贖回(買回)本保本型基金並轉換至貨幣帳戶,將導
致可領回金額可能會低於原始投入本基金之投資本金,且要保人須留意本基金若贖回
(買回)轉至貨幣帳戶,則無法再轉入保本型基金。
5. 本商品各項保險給付依保單條款約定日給付;其他相關契約撤銷與退費事宜,將於本
公司收齊所需文件十五日內給付。
【保本型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為於募集期間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澳幣壹仟貳佰萬元整本基
金符合成立條件時,經理公司應立即向金管會報備,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本基金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本基金不成立時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
業日內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匯款方式退還申購價金及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
金之翌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按基金保管機構澳幣活期存款
利率計算之利息。
本基金因未達募集資本規模或因不符合發行條件致發行不成立時本公司應將要保人
所繳保險費返還予要保人若投資標的發行公司返還本公司之金額含有利息時應將
利息一併返還之。
【保本型基金運用期屆滿之處理】
本基金發行公司通知運用期屆滿時,本公司將於收到其書面通知後儘速以書面通知要保
人。本公司應將該投資標的清算之帳戶價值全數配置於同投資標的幣別之貨幣帳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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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評價時點一覽表
1.保本型基金交易評價時點:
贖回(買回) / 轉出/滿期 買入 / 轉入
項目 投資標的
淨值/滿期價
匯率 匯率 淨值
買入
評價時點
外幣計價
投資起始日
前五台灣匯市
營業日(保管
銀行收盤賣出
匯率
投資起始日申
購淨值
贖回(買
回)
評價時點
外幣計價
基準日
次二評價日
基準日
次四評價日
(保管銀行收
買入匯率
外幣計價保本型
基金轉換台幣計
價貨幣帳戶
基準日
次二評價日
基準日
次四評價日
(保管銀行收
買入匯率
基準日
次四評價日
(保管銀行收
賣出匯率
基準日
次五評價日
外幣計價保本型
基金轉換外幣計
價貨幣帳戶(不同
幣別)
基準日
次二評價日
基準日
次四評價日
(保管銀行收
買入匯率
基準日
次四評價日
(保管銀行收
賣出匯率
基準日
次五評價日
轉換
評價時點
外幣計價保本型
基金轉換外幣計
價貨幣帳戶(相同
幣別)
基準日
次二評價日
基準日
次五評價日
滿期
評價時點
外幣計價保本型
基金轉換外幣計
價貨幣帳戶(相同
幣別)
基金滿期日
款項實際到達
本公司之次一
評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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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VAGT
2.貨幣帳戶交易評價時點
贖回(買回) /轉出 買入/轉入
項目 投資標的
淨值 匯率 匯率 淨值
新臺幣
貨幣帳戶
基準日
次一評價日
買入
評價時
外幣
貨幣帳戶
基準日
(保管銀行
收盤賣出匯
率)
基準日
次一評價日
新臺幣
貨幣帳戶
基準日
次一評價日
贖回
(買回)
評價時
外幣
貨幣帳戶
基準日
次一評價日
基準日
次一評價日
(保管銀行
收盤買入匯
率)
新臺幣貨幣
帳戶轉換
外幣計價
基準日
次一評價日
基準日
次一評價日
(保管銀行
收盤賣出匯
率)
基準日
次二評價日
外幣貨幣帳
戶轉換新臺
幣計價
基準日
次一評價日
基準日
次一評價日
(保管銀行
收盤買入匯
率)
基準日
次二評價日
外幣貨幣帳
戶轉換外幣
計價
(相同外幣)
基準日
次一評價日
基準日
次二評價日
轉換
評價時
外幣貨幣帳
戶轉換外幣
計價
(不同外幣)
基準日
次一評價日
基準日
次一評價日
(保管銀行
收盤買入匯
率)
基準日
次一評價日
(保管銀行
收盤賣出匯
率)
基準日
次二評價日
1:保本型基金/貨幣帳戶於投資起始日之前,尚未進行外匯交易或買入交易期間,將存放於本契約
之保單帳戶,等候進場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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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VAGT
2:投資標的之買入、贖回(買回)交易,將依本公司受理之先後順序逐步進行(遇每月保單管理費之
贖回(買回)交易時應依時序加入該項交易)且需待前一項交易完成後始得開始進行下一項交
易。
3:若基準日非本公司營業日時,則順延至本公司下一個營業日。
註4
「保管銀行」係指替本契約之共同基金保管資產並處分資產的銀行。每檔基金的資產在保管機構均是一個獨
立的帳戶。保管銀行只負責保管並依照基金經理公司的指示付款,並無實際操作基金的權利。前項所稱保
管銀行可於總公司、全省各服務中心及公司網頁 http://www.fubon.com 查詢。
5:要保人或受益人的結匯金額,須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及「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
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若結匯金額超過相關法規之限制,本公司取得外匯主管機
關書面核准為基準日並依條款約定之評價時點一覽表的匯率及淨值適用之。
※要保人應知悉:
(1)保險單遇有交易執行中時,不得申請終止該項交易。
(2)二項(含)以上交易待執行時,後續交易之基準日及評價時點將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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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VAGT
【附件四】貨幣帳戶說明
一、新臺幣貨幣帳戶說明:
1.貨幣帳戶簡介
係指本公司提供的投資標的之一,亦作為資金停泊之專設帳戶。貨幣帳戶係以宣告利率方式依日單利月複
利計算該貨幣帳戶應有之收益給付。貨幣帳戶之設立及所有投資行為符合保險法、「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
辦法」及相關法令辦理,並接受保險法主管機關之管理監督。
2.貨幣帳戶宣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用以計算該貨幣帳戶之收益給付,宣告利率保證期間為一個月,且宣
告利率不得為負。
3.投資工具及標的
銀行存款
4.貨幣帳戶應負擔之相關費用
已反映於宣告利率,不另外收取
5.貨幣帳戶之運用及管理機構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二、澳幣貨幣帳戶說明:
1.貨幣帳戶簡介
係指本公司提供的投資標的之一,亦作為資金停泊之專設帳戶。貨幣帳戶係以宣告利率方式依日單利月複
利計算該貨幣帳戶應有之收益給付。貨幣帳戶之設立及所有投資行為符合保險法、「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
辦法」及相關法令辦理,並接受保險法主管機關之管理監督。
2.貨幣帳戶宣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用以計算該貨幣帳戶之收益給付,宣告利率保證期間為一個月,且宣
告利率不得為負。
3.投資工具及標的
銀行存款
4.貨幣帳戶應負擔之相關費用
已反映於宣告利率,不另外收取
5.貨幣帳戶之運用及管理機構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人壽超越一百變額年金保險費用說明
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一、前置費用(註 1)
一般件
200 萬(不含)以內:保險費的 5%
200 萬(含)~未滿 500 萬:保險費的 4%
500 萬(含)以上:保險費的 3%
保戶專案 保險費的 3%
二、保險相關費用 保單管理費
每月新臺幣 100
三、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下稱保本型基金)相關費用
1. 購買保本型基金手續費
2. 保本型基金經理費 已反應於投資標的淨值中
3. 保本型基金保管費 已反應於投資標的淨值中
4. 保本型基金買回/贖回費用
5. 保本型基金轉換費用
6. 其它費用
四、後置費用
1. 解約費用
2. 轉換投資標的之作業費
(註 2)
要保人申請轉換投資標的時就每一次之轉換本公司
得分別收取新臺幣伍佰元之作業費但同一保單年度內
申請轉換投資標的累計未超過六次者,就所為之轉換,
本公司不收取前述之作業費由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
金轉出者不論轉入之投資標的為何均不計入轉換次
數。
3. 部分投資終止之作業費
要保人申請部分投資終止時就每一次申請本公司得
分別收取新臺幣壹仟元之作業費但同一保單年度內申
請部分投資終止累計未超過四次者本公司不收取前述
人若
就該次申請本公司不收取部分投資終止之作業費
亦不計入累計次數。
4. 匯款費用 依本公司往來之匯款銀行而訂
五、其他費用(詳列費用項目)
1:保戶專案折扣:須符合本公司所公告之專案適用條;一般件及保戶專案僅可擇一適用。
註 2:上開收取之轉換投資標的作業費用,依各投資標的轉出之價值比例計算後扣除。但轉出之投
標的別非新臺時,則以時最一次公布匯率計算當之額後扣除若因條款
九條情事必須換投資標的時公司不收該次轉換作業,且不計入上約定
六次轉換次數中
投資型年金保單投資
投資型年金保單投資投資型年金保單投資
投資型年金保單投資標的發行公司
標的發行公司標的發行公司
標的發行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收取之相關費用表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單位:約定外幣或 %)
投資標的名稱
1
申購手續費
2
經理費
3
保管費 贖回(買回)手續費
富邦澳幣保本
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
0.7%/年 0.1%/年
註:
1
:投資標的之計價貨幣將視每期實際開辦條件作調整
2
:若申購手續費是由保險公司負擔,則填寫「由本公司支付」;若無申購手續費則填寫「無」
3
: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將於基金成立時一次收 8 年之經理費用(即 5.6%),且該費用之收取將直接反應於基
淨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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