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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富邦人壽花旗全新傷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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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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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花旗全新傷害保險
(給付項目:一般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一般殘廢保險金、一般重大傷殘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運輸工具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運輸工具殘廢保險金以及運輸工具重大傷殘保險金)
營業登記: 台
保
字
第
001
號
備查文號:
89.12.08
(
89
)富壽企發字第
054
號
修訂文號:
90.09.04
(
90
)富壽商發字第
028
號
93.09.10
(
93
)富壽商發字第
107
號
94.12.30
金管保一字第
09402504721
號
95.09.26
(
95
)富壽商發字第
183
號
免費保戶服務暨申訴電話:
0800-060-000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
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
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以避免權益受損。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搭乘」係指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登上大眾運輸工具至終止乘客身分完全離開大眾運輸工具為止,此期間內之行為;並不包含進入大眾運
輸工具之經營場所仍未登上大眾運輸工具期間之行為。
「大眾運輸工具」係指以大眾運輸為目的之交通工具,其內容如下:
一、陸上大眾運輸工具:係指國內外地區領有當地合法營業執照之機動車輛,但不包括機車和機關、團體、公司行號或個人登記為自用者
之運輸工具。
二、水上大眾運輸工具:係指國內外地區領有當地合法營業執照,行駛固定航線之機動船舶,
三、空中大眾運輸工具:係指國內外地區領有當地合法營業執照,行駛固定航線之飛航器。
保險範圍
第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成死亡、殘廢、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
約定,給付「一般身故保險金」、「一般殘廢保險金」、「一般重大傷殘保險金」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身故或殘廢時,除「一般身故保險金」、
「一般殘廢保險金」、「一般重大傷殘保險金」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外,本公司另依照本契約約定給付「運輸工具身故保險金
」、「運輸
工具殘廢保險金」、以及「運輸工具重大傷殘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期間,若遭劫持,於劫持中本契約的保險期間如已終止,本契約自動延長有效期間至劫持事故終了,劫持
事故終了係指被保險人完全脫離被劫持的狀況。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第四條: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載日時為準。若以直效行銷管道銷售時,則自本公司收到要保書後,追溯至投郵日(以郵戳為憑,
倘郵戳日期不清楚,則以本公司收訖要保書當日)起,為期一年。
一般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
付一般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一般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總和
(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
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
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
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確定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
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前兩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為新臺幣二百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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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
一般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所列殘廢程度之一
者,本公司給付一般殘廢保險金,其金額按附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
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一般殘廢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
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一般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之一般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附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一般殘廢保險金者,本公
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一般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一般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一般殘廢保險金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一般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
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一般重大傷殘保險金的給付
第七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
六級殘廢程度之一時,自殘廢診斷確定之日起,本公司開始按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按月給付一般重大傷殘保險金,其給付期間依殘廢程度
而不同,一級殘廢給付一百個月,二級殘廢給付九十個月,三級殘廢給付八十個月,四級殘廢給付七十個月,五級殘廢給付六十個月,六
級殘廢給付五十個月。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第八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重大燒燙傷者,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給付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予被保險人。前述重大燒燙傷需符合現行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定義中歸類為重大燒燙傷者,內容詳如附表二。
運輸工具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九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搭乘第二條所約定的大眾運輸工具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時,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以內死亡
者,本公司除按本契約條款第五條給付一般身故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給付運輸工具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
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運輸工具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
七月十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總和
(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
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
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
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確定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
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前兩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為新臺幣二百萬元整。
二、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
運輸工具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搭乘第二條所約定的大眾運輸工具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時,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以內致成附
表一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除按本契約條款第六條給付殘廢保險金外,另給付運輸工具殘廢保險金,其金額按附表一所列之給付比
例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運輸工具殘廢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
險金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運輸工具殘廢保險金
;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
目之運輸工具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附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運輸工具殘
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運輸工具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運輸工具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運輸工具殘廢保險金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運輸工具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運輸工具重大傷殘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搭乘第二條所約定之大眾運輸工具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時,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
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一時,自殘廢診斷確定之日起,本公司除按本契約條款第七條給付重大傷殘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
額的百分之一按月給付運輸工具重大傷殘保險金予被保險人,其給付期間依殘廢程度不同,一級殘廢給付一百個月,二級殘廢給付九十個
月,三級殘廢給付八十個月,四級殘廢給付七十個月,五級殘廢給付六十個月,六級殘廢給付五十個月。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保險給付的限制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後身故,並符合本契約第五條及第六條約定之申領
條件時,本公司之給付總金
額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前項情形於符合本契約第九條及第十條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之給付總金額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的二倍為限。
第一、二項情形,受益人已受領一般重大傷殘保險金或運輸工具重大傷殘保險金者,本公司僅就最高給付保險金額與已受領金額間之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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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給付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身故、重大傷殘時,受益人得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或第九條、第十條、
第十一條之約定分別申領保險金,不適用第一項之約定。
重大傷殘保險金或運輸工具重大傷殘保險金的給付,其合計金額分別以保險金額為限。若被保險人於同一事故同一部位發生殘廢及重大燒
燙傷時,本契約給付一項較高百分比的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不同事故同一部位發生一般殘廢或運輸工具殘廢及重大燒燙傷時,本契約一般殘廢保險金或運輸工具殘廢保險金及重大燒燙
傷保險金給付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若被保險人於非同一部位發生一般殘廢或運輸工具殘廢及重大燒燙傷時,不論是否為同一事故,本契約分別給付一般殘廢保險金或運輸工
具殘廢保險金及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本契約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給付以一次為限。
除外責任(原因)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殘廢、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的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内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
約另有約定者 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殘廢或重大燒燙傷時,本公司仍依本契約條款約定給付一般殘廢保險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一般重大傷殘保險金、運輸工具殘廢保險金、運輸工具重大傷殘保險金。
不保事項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殘廢、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契約的無效
第十五條:
本契約訂立時,僅要保人知保險事故已發生者,契約無效,本公司不退還所收受之保險費。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十六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定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契約的終止
第十七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契約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短期費率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
人。短期費率如附件。
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減低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應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其差額比率退
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差額比率增收
未滿期保險費。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契約,並按日計算退還
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未依第一項約定通知而發生保險事故者,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險費與應
收保險費的比率折算保險金給付。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後十日內將事故
狀況及被保險人的傷害程度,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所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失蹤,於戶籍資料所載失蹤之日起滿一年仍未尋獲,或要保人、受益人能提
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本契約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按第五條約定先行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
,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該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
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契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另其在失蹤期間,如有應行給付
其他保險金者,本公司應依約給付,如有欠繳保險費,應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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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身故保險金或運輸工具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一條:
受益人申領「一般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運輸工具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五、受益人身分證明。
一般殘廢保險金或運輸工具殘廢保險金申領
第二十二條:
受益人申領「一般殘廢保險金」或「運輸工具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殘廢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受益人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一般殘廢保險金或運輸工具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
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一般重大傷殘保險金或運輸工具重大傷殘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三條:
受益人初次申領「一般重大傷殘保險金」或「運輸工具重大傷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殘廢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受益人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一般重大傷殘保險金或運輸工具重大傷殘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
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四條:
受益人申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師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受益人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
由本公司負擔。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二十五條:
一般殘廢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一般重大傷殘保險金、運輸工具殘廢保險金、運輸工具重大傷殘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但若被保險人於申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之前或於受領一般重大傷殘保險金或運輸工具重大傷殘保險金期間身
故時,以身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一般重大傷殘保險金、或運輸工具重大傷殘保險金之受益人。
除第一項以外,受
益人之指定及變更,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本公司為身故或殘廢給付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受益人之受益權
第二十六條: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
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變更住所
第二十七條:
要保人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契
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時效
第二十八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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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註
第二十九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五條另有規定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
書。
管轄法院
第三十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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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項目 項次 殘廢程度 殘廢等級 給付比例
1-1-1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1 100%
1-1-2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之病變,致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日常生活需人扶助者。 2 90%
1-1-3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且日常生活尚能自理者。 3 80%
1
神經
神經障害
(註 1)
1-1-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祇能從事輕便工作者。 7 40%
2-1-1 雙目均失明者。 1 100%
2-1-2 雙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5 60%
2-1-3 雙目視力減退至 0.1 以下者。 7 40%
2-1-4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4 70%
2-1-5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 0.1 以下者。 6 50%
2
眼
視力障害
(註 2)
2-1-6 一目失明者。 7 40%
3-1-1 兩耳鼓膜全部缺損或聽覺機能喪失 90 分貝以上者。 5 60%
3
耳
聽覺障害
(註 3)
3-1-2 兩耳聽覺機能喪失 70 分貝以上者。 7 40%
4 鼻 缺損及機能障害(註 4) 4-1-1 鼻部缺損,致其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9 20%
5-1-1 永久喪失咀嚼、吞嚥或言語之機能者。 1 100%
5-1-2 咀嚼、吞嚥及言語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5 60%
5
口
咀嚼吞嚥及言語機能障害
(註 5)
5-1-3 咀嚼、吞嚥或言語構音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7 40%
6-1-1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要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1 100%
6-1-2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高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且日常生活需人扶助。 2 90%
6-1-3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但日常生活尚可自理者。 3 80%
胸腹部臟器機能障害
(註 6)
6-1-4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祇能從事輕便工作者。 7 40%
臟器切除 6-2-1 大部分切除主要臟器者。 9 20%
6
胸腹部臟器
膀胱機能障害 6-3-1 膀胱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3 80%
7 軀幹 脊柱運動障害(註 7) 7-1-1 脊柱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 40%
8-1-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1 100%
8-1-2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60%
上肢缺損障害
8-1-3 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6 50%
8-2-1 雙手十指均缺失者。 3 80%
8-2-2 雙手兩拇指均缺失者。 7 40%
8-2-3 一手五指均缺失者。 7 40%
8-2-4 一手拇指、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四指缺失者。 7 40%
8-2-5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者。 8 30%
8-2-6 一手拇指或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三指以上缺失者。 8 30%
8-2-7 一手拇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二指缺失者。 9 20%
手指缺損障害
(註 8)
8-2-8 一手拇指、一手食指或一手拇指及食指以外之任何手指共有二指缺失者。 11 5%
8-3-1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90%
8-3-2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80%
8-3-3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8-3-4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8-3-5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7 40%
8-3-6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8-3-7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70%
8-3-8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5 60%
8-3-9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 40%
8-3-10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 40%
8-3-11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8 30%
8-3-12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50%
上肢機能障害
(註 9)
8-3-13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9 20%
8-4-1 雙手十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5 60%
8-4-2 雙手兩拇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8-4-3 一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8-4-4 一手拇指、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四指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8-4-5 一手拇指及食指永久喪失機能者。 11 5%
8-4-6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三手指以上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9 20%
8
上肢
手指機能障害
(註 10)
8-4-7 一手拇指或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三指以上永久喪失機能者。 10 10%
9-1-1 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1 100%
9-1-2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60%
下肢缺損障害
9-1-3 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6 50%
縮短障害(註 11) 9-2-1 一下肢永久縮短五公分以上者。 7 40%
9-3-1 雙足十趾均缺失者。 5 60% 足趾缺損障害
(註 12)
9-3-2 一足五趾均缺失者。 7 40%
9-4-1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90%
9-4-2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80%
9-4-3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9-4-4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9-4-5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7 40%
9-4-6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9-4-7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70%
9-4-8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5 60%
9-4-9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 40%
9-4-10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遺存永久顯著運動障害者。 7 40%
9-4-11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8 30%
9-4-12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50%
下肢機能障害
(註 13)
9-4-13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9 20%
9-5-1 雙足十趾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7 40%
9
下肢
足趾機能障害
(註 14)
9-5-2 一足五趾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9 20%
7/9
註 1:
1-1.「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其病灶症狀,對於永久影響日常生活活動狀態及需他人扶助之情況依下列各項狀況定其等
級。於審定時,須有精神科、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等專科醫師診斷證明資料為依據。
(1)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適用第 1 級。
(2)因高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份須他人扶助者:適用第 2 級。
(3)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理,但因神經障害高度,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4)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5)有失語、失認、失行等之病灶症狀、四肢麻痺、錐體外路症狀、記憶力障害、知覺障害、感情障害、意欲減退、人格變化等
高度障害;或者麻痺等症狀,雖為輕度,身體能力仍存,但非他人在身邊指示,無法遂行其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6)因中等度神經障害,精神及身體之勞動能力較一般顯明低下者:適用第
7 級。
(7)中樞神經系統障害,例如無知覺障害之錐體路及錐體外路症狀之輕度麻痺,依影像檢查始可證明之輕度腦萎縮、腦波異常等
屬之,此等症狀須據專科醫師檢查、診斷之結果審定之。
(8)中樞神經系統之頹廢症狀如發生於四肢、感覺器之機能障害,按其發現部位所定等級定之,諸如因言語中樞損傷所致之失語
症,準用言語機能障害審定之。
1-2.「平衡機能障害與聽力障害」等級之審定:因頭部損傷引起聽力障害與平衡機能障害同時併存時,須綜合其障害狀況定其等級。
1-3.「外傷性癲癇」障害等級之審定:癲癇發作,同時應重視因反復發作致性格變化而終至失智、人格崩壞,即成癲癇性精神病狀態者,
依附註 1-1 原則審定之。癲癇症狀之固定時期,應以經專科醫師之治療,認為不能期待醫療效果時,及因治療致症狀安定者為準,
不論其發作型態,依下列標準審定之:
(1)雖經充分治療,每週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第 3 級。
(2)雖經充分治療,每月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第 7 級。
1-4.「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等級之審定:頭部外傷後或因中樞神經系統受損引起之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不單由於內耳障害引起,因
小腦、腦幹部、額
葉等中樞神經系之障害發現者亦不少,其審定標準如次:
(1)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仍有可能,但因高度平衡機能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2)因中等度平衡機能障害、勞動能力較一般平常人顯明低下者:適用第 7 級。
1-5.「外傷性脊髓障害」等級之審定,依其損傷之程度發現四肢等之運動障害、知覺障害、腸管障害、尿路障害、生殖器障害等,依附
註 1-1 之原則,綜合其症狀選用合適等級。
1-6.「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等級之審定: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之審定,綜合其所遺諸症候,按照附註說明精神、神經障害等
級之審定基本原則判斷,定其等級。
註 2:
2-1.「視力」之測定,應用萬國式視力表以矯正後視力為準,但矯正不能者或依矯正後發生不等像症,因而有影響顯著者,得以裸眼視
力測定之。
2-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以下而言,並包括眼球喪失、摘出或不能辨明暗或僅能辨眼前手動者。
2-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註 3:
3-1.兩耳聽覺障害程度不同時,應將兩耳之聽覺障害綜合審定。
3-2.聽覺障害之測定,需用精密聽力計(Audiometer)行之,其平均聽力喪失率以分貝表示之。
3-3.內耳損傷引起平衡機能障害之審定,準用神經障害所定等級,按其障害之程度審定之。
註 4:
4-1.「鼻部缺損」,係指鼻軟骨全部或大部分缺損之程度。其「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兩側鼻孔閉塞、鼻呼吸困難、不能矯治,
或兩側嗅覺脫失者。
註 5:
5-1.咀嚼機能發生障害,係專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如頰、舌、軟硬口蓋、顎骨、下顎關節等之障害),所引起者。食道狹窄、舌異
常、咽喉頭支配神經麻痺等引起之吞嚥障害,往往併發咀嚼機能障害,故兩項障害合併定為「咀嚼、吞嚥障害」:
(1)「喪失咀嚼、吞嚥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嚥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2)「咀嚼、吞嚥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不能充分作咀嚼、吞嚥運動,致除粥、糊、或類似之食物以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5-2.言語機能障害,係指由於牙齒損傷以外之原因引起之構音機能障害、發聲機能障害及綴音機能障害等:
(1)「喪失言語機能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2)「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二種以上不能構
音者。
A.雙 唇 音:ㄅㄆㄇ(發音部位雙唇者)
B.唇 齒 音:ㄈ(發音部位唇齒)
C.舌 尖 音:ㄉㄊㄋㄌ(發音部位舌尖與牙齦)
D.舌 根 音:ㄍㄎㄏ(發音部位舌根與軟顎)
E.舌 面 音:ㄐㄑㄒ(發音部位舌面與硬顎)
F.舌尖後音:ㄓㄔㄕㄖ(發音部位舌尖與硬顎)
G.舌尖前音:ㄗㄘㄙ(發音部位舌尖與上牙齦)
5-3.因綴音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祇以言語表示對方不能通曉其意思者,準用「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所定等級。
註 6:
6-1.胸腹部臟器:
(1)胸部臟器,包括心臟、心囊、主動脈、氣管及支氣管、肺臟、胸膜、食道等。
(2)腹部臟器,包括胃、肝臟、膽囊、胰臟、小腸及大腸、腸間膜及脾臟等。
(3)泌尿器,包括腎臟、副腎、輸尿管、膀胱及尿道等。
(4)生殖器,包括內生殖器及外生殖器等。
6-2.大部分切除主要臟器者之主要臟器係指心臟、肺臟、食道、胃、肝臟、胰臟、小腸及大腸、腎臟、副腎、輸尿管、膀胱及尿道等。
6-3.胸腹部臟器障害等級之審定: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害,須將症狀綜合衡量,永久影響其日常生活活動之狀況及需他人扶助之情形,
比照神經障害等級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審定其等級。
註 7:
7-1.脊柱運動障害:
「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係指頸柱完全強直,或在於胸椎以下前後屈、左右屈及左右迴旋三種的運動之中,二種的運動喪失生理運
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8/9
註 8:
8-1.「手指缺失」係指:
(1)在拇指者,係由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2)其他各指,係指由近位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8-2.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8-3.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殘廢標準,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常,拇指之部份仍視為缺失,而拇趾之自截部份
不予計入。
註 9:
9-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上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9-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係指一上肢各關節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9-3.以生理運動範圍,作審定關節機能障害之標準,規定如下:
(1)「喪失機能」,係指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狀態者。
(2)「顯著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9-4.運動限制之測定:
(1)以各關節之生理運動範圍為基準。機能(運動)障害原因及程度明顯時,採用主動運動之運動範圍,如障害程度不明確時,
則須由被動運動之可能運動範圍參考決定之。
(2)經石膏固定患部者,應考慮其癒後恢復之程度,作適宜之決定。
9-5.上下肢關節名稱如說明圖。
註 10:
10-1.「手指永久喪失機能」係指:
(1)在拇指,中手指節關節或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在其他各指,中手指節關節,或近位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拇指或其他各指之末節切斷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註 11:
11-1.下肢縮短之測定,自患側之腸骨前上棘與內踝下端之長度,與健側下肢比較測定其短縮程度。
註 12:
12-1.「足趾缺失」係指:自中足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損者。
註 13:
13-1.「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下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以及一足五趾均喪失機能者。
(2)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13-2.下肢之機能障害「喪失機能」、「顯著運動障害」或「運動障害」之審定,參照上肢之各該項規定。
註 14:
14-1.「足趾永久喪失機能者」係指符合下列情況者:
(1)第一趾末切斷二分之一以上者,或中足趾關節,或趾關節之運動可能範圍,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在第二趾,自末關節以上切斷者,或中足趾關節或第一趾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上者。
(3)在第三、四、五各趾,係指末關節以上切斷或中足趾關節及第一趾關節均完全強直者。
註 15:
15-1.機能永久喪失及顯著障害之判定,以被保險人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並經六個月治療後的結果為基準判定。但立即可判定
者不在此限。
9/9
附表二:重大燒燙傷範圍
範圍
國際疾病分類編碼
分類項目 備註
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
能障礙
940.0
940.1
940.2
940.3
940.4
940.5
941.5
眼瞼及眼周區之化學燒傷
眼瞼及眼周區之其他燒傷
角膜及結膜囊之鹼性化學燒傷
角膜及結膜囊之酸性化學燒傷
角膜及結膜囊之其他燒傷
引起眼球破裂或損壞之燒傷
深部組織壞死(深三度)伴隨身體部份損傷
按國際疾病分類標準,同時
須合併五官功能障礙
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
身百分之二十
941.2
942.2
943.2
944.2
945.2
946.2
臉、頭及頸之燒傷之水疱,表皮脫落
軀幹燒傷之水疱,表皮脫落
上肢燒傷(腕及手除外)之水疱,表皮脫落
腕及手之燒傷之水疱,表皮脫落
下肢燒傷之水疱,表皮脫落
多處燒傷,明示位置者之水疱,表皮脫落
按國際疾病分類標準,同時
須符合燒燙傷面積大於全
身百分之二十
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
身百分之十
948.1(1)
948.2(1-2)
948.3(1-3)
948.4(1-4)
948.5(1-5)
948.6(1-6)
948.7(1-7)
948.8(1-8)
948.9(1-9)
體表面積 10~19%之燒燙傷包含體表面積 10~19%之三度燒燙傷
體表面積 20~29%之燒燙傷包含體表面積 10~29%之三度燒燙傷
體表面積 30~39%之燒燙傷包含體表面積 10~39%之三度燒燙傷
體表面積 40~49%之燒燙傷包含體表面積 10~49%之三度燒燙傷
體表面積 50~59%之燒燙傷包含體表面積 10~59%之三度燒燙傷
體表面積 60~69%之燒燙傷包含體表面積 10~69%之三度燒燙傷
體表面積 70~79%之燒燙傷包含體表面積
10~79%之三度燒燙傷
體表面積 80~89%之燒燙傷包含體表面積 10~89%之三度燒燙傷
體表面積 90~99%之燒燙傷包含體表面積 10~99%之三度燒燙傷
國際疾病分類編碼 948 分
類項目之第五位分類碼,係
指三度燒燙傷面積所占體
表面積之百分比,其有效數
字標示該分類項目下方括
號內:
(1) 10~19%
(2) 20~29%
(3) 30~39%
(4) 40~49%
(5) 50~59%
(6) 60~69%
(7) 70~79%
(8) 80~89%
(9) 90~99%
附件 短期費率表
年繳短期費率表:
期
間
12
個
月
11
個
月
10
個
月
9
個
月
8
個
月
7
個
月
6
個
月
5
個
月
4
個
月
3
個
月
2
個
月
1
個
月
1
日
對年繳
保費比
100% 95% 90% 85% 80% 75% 65% 55% 45% 35% 25% 15% 5%
半年繳短期費率表:
期
間
6
個
月
5
個
月
4
個
月
3
個
月
2
個
月
1
個
月
1
日
對半年繳
保 費 比
100% 90% 80% 65% 50% 30% 10%
季繳之短期費率表:
期
間
3
個
月
2
個
月
1
個
月
1
日
對季繳
保費比
100% 85% 55% 20%
第一類 第二類 第三類 第四類 第五類 第六類
總保費 16.9 21.1 25.3 38 59.1 76
富邦花旗全新傷害保險
年繳費率表 單位:元/每萬元保額
富邦人壽投保
有無富邦人壽人員可以提供保單檢視單富邦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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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長青健康保險附約
請問若已有投保"富邦產物「EASY GO +」個人傷害險專案 | 專案, 一年期, 計畫一"主約,是否能直接投保"富邦人壽長青健康保險附約 HRI, 計劃A",謝謝!
· 回應 7
●富邦人壽
..............................
· 回應 8
富邦人壽附加合約
想幫小朋友加上富邦人壽平安寶意外傷害暨兒童傷害失能保險附約(ADE)不知道有沒有針對這一項的相關妥善率因為想請教保了這一張是不是就等同於保了一年一約的意外險產險
· 回應 5
有關「富邦人壽平安寶意外傷害暨兒童傷害失能保險附約 (ADE)」問題
對「富邦人壽平安寶意外傷害暨兒童傷害失能保險附約 (ADE)」有興趣網站下方有寫其他意外事故(最高)2,000,000 元 其他意外事故 是指什麼?以及保單內提及「左列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搭乘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搭乘陸上 或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公共建築物火災、電梯意外均尚未加計 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之金額」是指什麼意思?還想問富邦意外三寶 為什麼需要保到3個意外險呢?如果已有保失能險還需要再保ADE 嗎? ADE 主要是理賠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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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WP
請問投保的保單裡面有附約WP,會因為年齡的增長而每年增加保費嗎?以我這張補強的建議書來看的話,我是以37歲的豁免保費費率投保的那我明年38歲的時候,38歲的豁免保費也是用284去計算嗎?不知道這樣問對不會。副.jpg 496.44 KB
· 回應 10
新生兒保險詢問-南山+富邦人壽
各位專家你您好,想為本月將要出生的男寶寶投保, 因為已經要邁入37週了, 有點著急著規畫,但保險實在是複雜不是很好懂,目前有認識的業務人員幫我們配了2份保單, 分別是富邦跟南山人壽的,保單內容如下:因為先生不想多家投保,希望能集中從富邦跟南山這兩家挑選做規劃, 因為我們剛組成的小家庭有房貸壓力又增加新生兒所以並沒有很高的預算, 希望整體不要超過兩萬元,希望主約的火車頭可以是低價位的險種, 後面的附約將來隨著孩子成長可以再慢慢補強的方式。另外,希望癌症險是有一次性賠付的,可以不受限於治療方式(從這兩家中挑不到也沒關係)以及希望規劃的失能(或長照)是有生活輔助金的, 想請各位專家能為我們做保單健檢,並給出更適當的搭配建議, 先謝謝各位的幫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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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富邦人壽(SWB5)(SWR)
想請問,富邦人壽欣真心關懷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終身健康保險SWB5,可以搭配醫卡GO重大傷病一年定期健康保險附約SWR嗎?金額應設多少?
· 回應 7
富邦人壽 欣平安福
請問一下53歲男性沒有保險 有朋友推薦購買富邦人壽「鑫平安福」保本終身保險網路上查詢目前只有「欣平安福」請問這兩張差在哪裡呢?要在附加什麼保障?年預算二萬多.....有沒有更好的建議?
· 回應 9
富邦人壽新加倍安心醫療健康保險
富邦人壽新加倍安心醫療健康保險 10單位  終身富邦人壽新住院醫療 定期健康保險附約計劃A請問小孩皮下囊腫門診手術切除,那可以申請理賠金額是多少,當天門診手術的收據,和回診拆線門診收據 有另外理賠嗎如果請醫生開去疤凝膠(自費)有算在理賠裡嗎
· 回應 6
富邦人壽真心實意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富邦人壽真心實意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請問該保險同一疾病手術一年可以理賠幾次?有上限嗎?謝謝
· 回應 5
富邦人壽長青健康保險附約
我是112/12購買此產品,看板上大家討論都說要繳費到80歲,但我的保單上顯示繳到75歲但保障80歲,想知道是這商品有改版過?還是我哪裡理解錯誤? 謝謝
· 回應 9
徵富邦人壽台中業務員
目前對 富邦人壽真心實意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HSN) 有興趣如有富邦台中地區業務員再歡迎留下聯繫方式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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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hsn與hsv選擇
本身沒有醫療實支實付,只有國泰人壽的新安心保住院醫療終身保險最近想買,目前考慮富邦hsn(c計畫,6月有送件),和富邦人壽hsv,請問各位前輩高手,會較推間我買哪一個?hsnhsv
· 回應 26
富邦人壽真心實意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HSN)
想請問為什麼富邦人壽真心實意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HSN) 大家都建議計畫C,計畫D不優嗎?
· 回應 14
富邦人壽HKR2、遠雄HS5
大家好,想請問以下兩個保險商品富邦人壽享安心住院醫療定額健康保險附約 (HKR2) 的保費會隨著年齡增長而變動嗎?遠雄人壽愛無懼防癌保本終身保險 (HS5) 罹患初期癌症假設給付,那轉重度癌症會扣掉初期癌症的理賠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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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便宜主約
想加保實支實付請問富邦有限定要成為第一家實支實付嗎另外因為要加赴約的關西請問有沒有便宜的主約可以搭配呢
· 回應 8
富邦人壽 外溢保單
詢問中班幼童隔年要繳保費有收到富邦簡訊附上健康檢查或者疫苗接踵文件可以優惠1%詢問各位疫苗解種事 兒童手冊的部分 都要影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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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的實支實付比較
富邦人壽長青健康保險(HRI)計劃C和富邦人壽新住院醫療定期健康保險 (HS)計劃C,他的理賠金額是一樣但一年所繳的的保費不一樣?到底差別在哪?我的保險員是賣我HS己繳了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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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求富邦人壽業務員
大家好本身有在富邦人壽保險,最近想要換業務員不知道有沒有人可以推薦,業務員要是在高雄地區如果有麻煩留下相關資訊,感謝。另外想問,遠雄的醫療實支(不限舊制或新制),在有限制227的情況下,理賠門診手術的風氣如何呢?歡迎分享案例,是不是有打折理賠金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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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佳實在一年期住院醫療健康保險
對「新光人壽新呵護安心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U5)」有興趣對「富邦人壽佳實在一年期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HSV)」有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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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找桃園富邦人壽的業務
想找桃園富邦人壽的業務,我想規劃一年一期的意外險,再報價給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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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親子型保險費豁免附約
富邦人壽親子型保險費豁免附約有WP、WPA、WPF1,請較請較專業的大家有建議規劃哪個比較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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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 新生兒61.5萬 規定請益
1.富邦XWS5 壽險 5萬HSN 計畫CADE 100萬OMR 10萬AHI 1000元2.全球DCE 20萬XDE 80萬XHB 計畫2XTK 61.5萬3.新安東京 計畫B*以上61.5萬的喪葬規定,主要想了解富邦人壽附加意外失能ADE、意外實支OMR,是否其他家總額有61.5萬即可?或是可以不用61.5萬? 可以直接出單?有富邦人壽業務員告知,一定要富邦自己家(同業不可以) 搭配ALA,達到61.5萬才可以出單?有人說,同業總額61.5萬,盡快送件即可。也有人說,富邦完全不需要61.5萬? 沒有相關規定,直接送件即可?*OMR 額度規定可以到10萬嗎?有沒有相關規定,版上多看到建議書是設定 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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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真心實意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HSNB我在2024年投保這張保險,今年長智齒,很害怕拔牙想塞無痛,要怎麼看申請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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