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R1040804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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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R
富邦人壽美
富邦人壽美富邦人壽美
富邦人壽美心照護
心照護心照護
心照護外幣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外幣終身健康保險附約外幣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外幣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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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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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傷病暨全殘保險金
特定傷病暨全殘保險金特定傷病暨全殘保險金
特定傷病暨全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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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保險為外幣保單
本保險為外幣保單本保險為外幣保單
本保險為外幣保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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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美元計價
本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美元計價本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美元計價
本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美元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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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不得與任何外幣或新臺幣收付之
且不得與任何外幣或新臺幣收付之且不得與任何外幣或新臺幣收付之
且不得與任何外幣或新臺幣收付之
人身保險契約辦理契約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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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契約辦理契約轉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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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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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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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本保險無解約金
故本保險無解約金故本保險無解約金
故本保險無解約金】
】】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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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為確保權益
惟為確保權益惟為確保權益
惟為確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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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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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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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慎選擇
審慎選擇審慎選擇
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
保險商品保險商品
保險商品。
。。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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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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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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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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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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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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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
時效時效
時效(
((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
)。
104.04.21 富壽商精字第 1040000668 號函備查
104.08.04 依 104.06.24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傳真:02-88098660
電子信箱(E-mail):ho531.life@fubon.com
【保險附約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富邦人壽美心照護外幣終身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要保
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附約所使用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二、「教學醫院」:係指有教學、研究、訓練設施經依法評鑑可供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接受訓練及醫事
院、校學生臨床見習、實習之醫療機構。
三、「醫師」:係指依法令取得醫師資格並經核准執業者。
四、「專科醫師」: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甄審合格,領有
專科醫師證書者。
五、「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之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
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並加算一歲之年齡。
六、「保險金額」:係指主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本附約保險金額,倘日後保險金額經要保人申請變更,
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七、「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八、
「
「「
「等待期間
等待期間等待期間
等待期間」:
」:」: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天之期間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天之期間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天之期間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天之期間。
。。
。
九、「特定傷病」:係指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
等待期間等待期間
等待期間屆滿後經醫院診斷確定符合下列各目定義之特定傷病項目
之一。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前述等待期間
等待期間等待期間
等待期間之限制:
(一)腦中風: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
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腦神經專科醫師認定仍遺留下列殘障之
一者:
1、植物人狀態。
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者。
3、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係指食物攝
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
以扶助之狀態。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
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二)癱瘓:係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
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
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關節機能的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超過六個月以上。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股、膝、踝關節。
(三)多發性硬化症:係指中樞神經系統內二個以上脫髓鞘病灶及至少有兩次以上神經缺損發作,
如視力受損、構音障礙、眼球震顫、共濟失調、單肢或多肢體無力或癱瘓、痙攣和膀胱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