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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富邦人壽美心照護外幣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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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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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R
富邦人壽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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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照護外幣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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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幣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
:特定傷病暨全殘保險金
特定傷病暨全殘保險金特定傷病暨全殘保險金
特定傷病暨全殘保險金
【本保險為外幣保單
本保險為外幣保本保險為外幣保
本保險為外幣保單,
,本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美元計價
本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美元計價本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美元計價
本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美元計價,
,且不得與任何外幣或新臺幣收付
且不得與任何外幣或新臺幣收付之且不得與任何外幣或新臺幣收付之
且不得與任何外幣或新臺幣收付之
人身保險契約辦理契約轉換
人身保險契約辦理契約轉換人身保險契約辦理契約轉換
人身保險契約辦理契約轉換】
【本保險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
本保險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本保險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
本保險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
,故本保險無解約
故本保險無解約金故本保險無解約金
故本保險無解約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惟為確保權益惟為確保權益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
審慎選審慎選
審慎選
保險商
保險商保險商
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
時效時效
時效(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104.04.21 富壽商精字第 1040000668 號函備查
104.08.04 104.06.24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傳真:02-88098660
電子信箱(E-mail):ho531.life@fubon.com
【保險附約的構成】
第 一 本富邦人壽美心照護外幣終身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要保
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附約所使用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二、教學醫院:係指有教學、研究、訓練設施經依法評鑑可供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接受訓練及醫事
院、校學生臨床見習、實習之醫療機構。
三、「醫師」:係指依法令取得醫師資格並經核准執業者
四、專科醫師: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甄審合格,領
專科醫師證書者。
五、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之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並加算一歲之年齡。
六、保險金額:係指主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本附約保險金額,倘日後保險金額經要保人申請變更
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七、「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八、
「等待期間
等待期間等待期間
等待期間」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天之期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天之期間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天之期間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天之期間。
九、「特定傷病」:係指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
等待期間等待期間
等待期間屆滿後經醫院診斷確定符合下列各目定義之特定傷病項目
之一。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前述待期間
等待期間等待期間
等待期間之限制:
(一)腦中風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
所謂永久經機障礙指事故發個月腦神經專科醫定仍下列
一者:
植物狀態
、一機能完喪失者。
兩肢上運動感覺障礙而無自理所謂者係指物攝
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步行入浴等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
扶助狀態
喪失言語機能者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神經的患失語症
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
流質食物以外不能狀態
(二)癱瘓:係能永久完全喪包括兩上、或或一一下各有
中之能永久完喪失者。所謂機永久喪失指經六個月以後其
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機能的喪失係指關永久完全僵或關不能識活動過六個月以
上肢節包括肩包括股
(三)發性硬化症係指神經系統二個以上脫髓鞘至少神經發作,
視力、構礙、眼球震顫共濟失調多肢體無痙攣和膀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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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障礙髓液檢查聽覺覺誘應試攝影共振等檢
實,以及教學醫院神經科專科醫師確診者。
(四)換術:係指因動脈的主動脈切除和置換手術正胸
動脈的病變,但包括動脈之分血管
(五)運動神經病:係指原因不病變,在皮質脊徑和角細延髓
漸進退導致脊柱肌肉萎進行癱瘓肌肉萎側索硬化和
發性索硬經教學醫神經科專科醫師檢查認並治療六個月以證實
恢復的神統損害者,自理三項的日活動者,所謂
自理活動者,係指食物取、大小便始穿脫衣服、起步行浴等
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扶助狀態
(六)係指經教學醫院風專科醫師診斷確患類
性關炎且包含三個或三個以要關節炎破壞及變教學
醫院風科或免疫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下情形之一:
、被保險人經診斷確定罹患類之年於或歲,被保險
全失而無任何作。
、被保險人經診斷確定罹患類之年於六歲,則被保險達無
自理下列六項日活功能中三項者:
(1)穿衣無需他人之扶助能執行穿脫衣
(2)如無需他人之扶助自行使用所。
(3)起無需他人之扶助自行上、下床或從椅子上站起、下。
(4)大小便始末:能自行控大小便功能。
(5)飲食無需他人之扶助自行吃東西
(6)入浴無需他人之扶助自行洗澡
包括右手左右右肘頸椎右膝左右右蹠
,以節區左右,均各為一個
(七)阿茲海默病:係指進行腦病變所致,並經臨確認
活活其中三項六個月以者。阿茲神科或神經科專科醫師
確診,並經腦部掃描或核磁共振檢查確認組織萎縮但神經
自理食物攝大小便始末穿脫衣
入浴等不能自己之,經常需他人加以扶助他人監督
(八)森氏係指因腦神經內黑質色素消失少而成中退行性的
疾病,經教學醫院神經科專科醫師的確診,其診斷同時有下情況
藥物治療一年以上無制病
、有進行性機能障礙的臨床表現
自理三項的日包括食物取、大小便始穿脫衣、起
步行入浴等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狀態
藥物是毒性所引起的氏症除外。
、前款各目特定傷病的「保險事故日」約定如下
(一)「腦中風」的保險事故日:係指事故發生日起算滿六個月後的診斷確定日。
(二)癱瘓」的保險事故日:係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滿六個月後的診斷確定日。
(三)發性硬化的保險事故日係指診斷書及檢驗或病理切片報告所載的診斷確定日。
(四)「主外科置換術」的保險事故日:係指手術施作日。
(五)運動神經病」阿茲海默病」的保險事故日係指經檢查確認日起算滿六個月後
的診斷確定日。
(六)性關節炎保險事故日係指檢查確認符合前款第六目定義的診斷確
定日。
(七)森氏症」的保險事故日:係指檢查確認日起算滿一年後的診斷確定日。
一、用」:係指包括匯銀行所收取用(含匯手續費郵電費、受款銀行
收取之受款手續間行轉匯費用,本項銀行、受行與外中間行
款當時規定之數額為準。
二、銀行:係指外幣出之銀行
三、:係指行無外幣匯達指定的受需透行與
銀行以外的第三家銀行轉匯轉匯銀行
四、「受款銀行:係指外幣款項出後之收受款項的銀行
五、內銀行:係臺灣、金登記成立之銀行
六、銀行:係指非臺灣澎湖、金馬祖登記成立銀行
【附約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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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R
第 三 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日起算,得以書同保險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使本附約撤銷權撤銷要保人書之意零時起生
本附約自始,本公司應退要保人所;本附約撤銷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
司不保險。但附約撤銷前,發生保險事故者,,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約定
保險
幣單之約定】
第 四 條 本附約為美的保單,本公司保險之收取或退保險金之幣單均為美
風險】
第 五 本附約為的保單,本公險金或退保險要保人或未來
新臺幣時,因時的不同,而產
【保險的開保險
第 六 條 本公司應同意保並收取第一保險保險,並應發保險單作為保的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前,於第之金額時,其之保,以同保時
當於第一保險金額時開
前項情形本公司為同意之意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保險
要保人交付第一時,公司指定之外幣帳戶要保人交付時所
用及其擔對象依第二一條之約定
【保險範圍
第 七 條 本附約有間內,本公司依第條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二以後保險交付及附約停止
第 八 繳納的第以後保險應照主契約所載交付及日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
帳戶並由本公所開發證。要保人交付保險時所用及擔對象依第
條之約定。第二以後到期交付時,年者,日起三
,則不保險單所日起三
約定以機構或其他式交第二後的者,本公司知悉未能依約定受領
保險時,應要保交付保險日起三
逾寬仍未交付者,本附了翌日起止效。如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保險
【本附約恢復
第 九 條 主契約停止本附同時停止但本附已繳滿本附約停止後,
要保人停效日起二年申請但保屆滿後或主契約未同時申請者,本附約不得
申請
要保人止效日起六個出前請,並經要保保險停效險保
額及按本公司當時之保險款利計算之利後,零時起,開始恢復
要保人止效日起六個月後出第一項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申請本公
司之日起五要求要保人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要保人如未於交齊本公司要求供之可
保證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申請。
被保險人之度有重大變更拒絕承者,本公司得拒絕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要求要保可保或於可保五日拒絕者,
為同意,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時起,開恢復
要保人依第三項申請者,有同項後第四項外,交齊可保第二項
所約定之金額後,零時起,開始恢復
第一項約定限屆滿時,本附約
【保險範圍:特定傷病全殘保險金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效期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特定傷病項目或所列全殘廢程度之
一,於保險事故日或完全殘斷確定日仍者,本公司按保險事故日或全殘診斷確定日當
時之保險金額給付特定傷病全殘險金,本附約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間內同時或後致成二項以特定傷病/及完本公司僅給
一項特定傷病保險金係同項特定傷病或完發生者,本公司僅對其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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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傷病或完全殘廢負給付特定傷病全殘保險金
一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特定傷病或全殘者,本公司負給付特定傷病全殘保險金的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為(包括自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法令所稱之品。
本附約的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立本附約時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事項,如有為
或為不實的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本附約,
且無須返還已收受之保其保險事故發生後險的發生未於其或未的事實時,
限。
前項解本公司有解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使而消;或本附約後,經過
二年不使而消
本公司通知本附約時,如要保死亡所不時,本公司通知
主契約之身故保險金受人。
【附約的終
三條 本附約有下情形之一時,其
一、 要保人申請終附約時。本附約之終本公司要保人書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
二、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屆滿九九歲時。
三、 被保險人身故時。
主契約或經申請變更為保險時,保人同時本附約之終外,本附約持續
該期已繳保險滿後終本附約滿者,本附約不因
本附約已繳滿者,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本附約。
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約定本附約時,如有到期保險者,本公司應期已
按日數比例計算經過之保險後,其未保險費無退保人。
【附約的
主契約因保險事故發附約被保險人仍者,如要保人附約保險者,
本公司本附約之保險,不用第條第二項約定。但依主契約約定本公司給付保險
者,不用本條約定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請投保
時,應被保險人的出生年月日保書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錯誤時,依下列約定
一、真實投保年本公司保齡為者,本附,其已繳退
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溢繳保險者,本公退溢繳部分的保險。但發生保險事故
發生公司者,本公司按保險費與保險比例提保險金額
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
三、因投保年齡短繳 要保人得繳短保險或按照所的保費與被保
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險金額。生保險事故覺且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
要保人不得請求繳短繳的保險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本文情形錯誤本公司者,應加計退其利
法第二零三條法定年利」計算
【保險事故的通知險金的申請時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人應公司應之事故後通知本公司,並通知
檢具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險金。
本公司應於前項五日給付之。但因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前述約定
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受人】
七條 本附約特定傷病全殘險金之受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其指定及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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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約保險金未完給付則以主契約身故保險金之部分
保險金之受人;契約身故保險金,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部分保險金之受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比例適繼承編規定。
【特定傷病全殘保險金的申領】
八條 受人申領本附約特定傷全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本。
三、診斷證檢驗檢驗報告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上
關之診斷書或證
四、受人的身分證
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被保險人的要時並得經其同意調被保險人
關資,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但不因本公司依六條約定應限。
欠繳保險或未項的
本公險金或退時,如要保人有欠繳還清者,本公司抵銷
款及其應給付額。
【保險金額之減少
第二要保本附約有間內得申本附約保險金額,但減少後的保險金額,不得於本附約
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條附約終約定
用及其擔對象
第二一條 本附約關款項之時,承擔對象依下列式處
一、要保人交付保險,應保險匯達本公司,要保人銀行外中間行收取
,並由本公司負擔受款銀行取之用。但如要保人選擇本公司所指
用之銀行帳戶,並以同一銀行銀行動轉方式繳
時,其所有用均由本公司負擔,不前述約定。
二、本公司給付人保險金時,由本公負擔銀行外中取之用。但前述款
項之受款人負擔受款銀行收取之用。
三、本公司返還保險,由本公司取之用,並由受款人負擔受款銀行
外中取之用。但依第三條約定退歸責於本公司依第
條第二項第一款本文情形而退,由本公負擔銀行收取
用。
前項第二、三款,如受款銀行為本公司所指用之銀行且內銀時,其所有
用均由本公司負擔
第一項第二款,於約定使內銀銀行帳戶者,本公司僅負所收取
用。
【變更所】
第二二條 要保人的所有變更時,應以書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本公司之各通知,得以主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所發之。
【時
第二三條 由本附約所生的利,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年不使而消
【批註】
第二四條附約的變更,或事項,應經要保本公雙方或其他約同意,並由
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批註書。
【管法院】
第二五條本附者,同意以要保人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要保人的
外時,以本公公司地地法院為第一審院。但不得除消保護法第四
訴訟法第四六條之九訴訟院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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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
FAR
附表
附表附表
附表一
一:
:完全殘廢程度表
完全殘廢程度表完全殘廢程度表
完全殘廢程度表
全殘指下列七項完全殘廢程度之一:
項目
1.
目均失明者。( 1)
2. 兩上肢腕節缺失者或節缺失者。
3. 上肢腕及一下節缺失者。
4.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節缺失者或一失明及一下節缺者。
5. 永久喪失咀嚼( 2)言語( 3)之機能者。
6. 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7. 神經系統機能遺度障害或臟器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任何工作,
常需醫療護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1
失明的認定
(1)
視力定,依據萬視力表兩眼矯正視定之。
(2)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視力表零二以下而言
(3)
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定原則,但等明情況,不
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害或機能障害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不能取者。
3
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口唇口蓋喉頭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
不能構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度神經障害,為要之日活活全須他人者。「為命必要之
活活動」係指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步行入浴等
年繳費率表
單位:美元/每萬美元保額
性別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年齡
053632835
154652936
255673037
357693138
459713239
561733340
663753441
764773542
866793643
967813744
10 69 83 38 46
11 71 85 39 47
12 73 87 40 48
13 74 90 41 49
14 76 92 42 50
15 78 94 43 52
16 80 97 44 53
17 82 99 45 54
18 84 102 46 56
19 86 104 48 57
20 89 107 49 59
21 91 109 50 60
22 93 112 51 62
23 95 115 52 64
24 97 118 53 65
25 99 121 55 67
26 101 124 56 69
27 103 127 58 70
28 106 130 59 72
29 108 133 61 74
30 111 136 62 76
31 113 140 63 78
32 116 143 65 80
33 119 147 66 82
34 122 151 68 84
35 125 155 70 86
36 128 159 72 88
37 131 163 74 91
38 134 167 76 93
39 137 171 78 95
40 140 175 80 98
41 143 179 82 100
42 147 183 84 103
43 151 187 87 105
44 155 191 89 108
45 158 195 92 111
46 161 200 94 113
47 165 204 97 116
48 169 209 100 119
49 174 214 103 122
50 178 219 106 126
51 183 224 109 129
52 187 230 112 133
53 192 236 116 137
54 197 242 120 141
55 202 248 123 145
56 206 254 127 150
57 211 260 131 155
58 216 266 136 160
59 222 272 141 165
60 227 278 146 170
61 233 285
62 239 292
63 245 299
64 251 307
65 257 316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0.52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0.262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0.088
10年期
富邦人壽美心照護外幣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FAR)
20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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