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ACT1010817 3/13
商品代號:VACT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 七 條 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不足以再支付當月保單管理費者,本公司將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或返
還保險單借款本息,且改按日數比例扣除保單帳戶價值,並自書面通知送達翌日起算三十日為寬限期
間。
當保單帳戶價值扣除至零,而要保人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足夠之保險費使保單帳戶餘額足以支付一個
月之保單管理費時,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 八 條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並不得遲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要保人屆
期仍未申請復效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清償停效前、復效日至次一保單週月日所應繳未繳之保單管理費,並繳交單
筆投資額外保險費於扣除前置費用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本契約因第二十九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二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
單借款本息,其未償還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計價貨幣單位與匯率的計算】
第 九 條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部分投資終止、給付年金、給付投資收益、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保險單借款等
各項作業,均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
本契約投資標的之計價貨幣非為新臺幣時,其匯率之計算依下列約定為之:
一、投資: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為投資時,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買入評價時點所約定匯率評
價日之匯率計算。
二、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部分投資終止: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部分終止時,依附
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匯率評價日之匯率計算。
三、投資標的之轉換:若轉換前後之投資標的為不同之計價貨幣時,其匯率之計算分別依附表三「評
價時點一覽表」轉換評價時點所約定匯率評價日之匯率計算。
四、投資收益:本契約投資標的如有投資收益,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所約定匯率評價日之匯
率計算。
【保險費的運作】
第 十 條 投保本契約時,要保人應同時指定本契約之投資標的配置金額。
除「首次投資配置金額」外,本公司將所收到之保險費扣除前置費用後之餘額,以「實際收到保險費
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買入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評價日之淨值計算,投資於
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
【投資標的投資收益的運作】
第十一條 若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有投資收益者,本公司應於收益實際到達本公司後十五日內以現金給付方式
匯入要保人之個人帳戶。但有下列情形者,則依下列約定方式辦理:
一、每次應給付之投資收益低於新臺幣貳仟元者,改配置於該投資標的幣別之貨幣帳戶,若本契約當
時無該幣別之貨幣帳戶時,則改配置於同保單幣別之貨幣帳戶中。
二、非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原因致本公司無法成功匯款時,改以開立支票方式寄送。
前項現金給付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按時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本公司當時公
告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者計算。
第一項情形,本契約已於投資收益分配日前終止、停效或逾遞延期間屆滿日者,本公司依相關稅法規
定,將扣繳稅金後之餘額,於三十日內返還要保人或給付予受益人。
第一項情形,分配之投資收益如依法應先扣繳稅捐者,本公司於扣繳後給付之。不同投資標的分配之
投資收益於同一日到達本公司者,本公司將合併計算應給付之投資收益金額。
【投資配置及比例之選擇、變更】
第十二條 要保人應於投保時,於要保書中指定其選擇之投資標的及其分配之比例,指定之配置比例須為百分之
五以上的整數且總和應等於百分之一百。但另有約定時,不在此限。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經本公司同意後變更投資標的及所設定之投資配置比例,變更之配置
比例須為百分之五以上的整數且總和應等於百分之一百。但另有約定時,不在此限。
因發生第二十條第四項情事而無法繼續投資之比例,於變更投資配置時,該次變更受影響之投資標的,
不受前項須為百分之五以上比例的限制。但變更後各投資標的之配置百分比例仍須為整數且總和應等
於百分之一百。
【部分投資終止】
第十三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以書面申請減少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減少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視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