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註冊,享受完整功能

加入會員可以:試算商品保費、比較各家保險、隨意搭配保險組合,告別難用的 EXCEL 與老舊的商品資料庫。

(停售)富邦人壽真安心醫療養老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保險商品真的太多了......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如果急著想了解這張商品,問問網站其他會員,
可以得到即時的建議哦!
NRHK0970101 1/9
富邦人壽真安心醫保險
(給付項目:住院醫保險暨加護病房住院醫保險、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全殘廢保險、滿期保險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免費保戶服務暨申訴電話:
0800-060-000
營業登記:
台保字第 001
核准文號: 93.12.07 管保二字第09302524280
修訂文號: 94.10.2794)富壽商發字第 173
95.01.0395)富壽商發字第 004
95.06.1595)富壽商發字第 121
95.12.2995)富壽商發字第 276
96.01.2996)富壽商發字第 031
96.03.3096)富壽商發字第 075
96.08.2496)富壽商發字第 242
96.12.3196)富壽商發字第 368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保險公
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
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並把握保單約撤銷之時效(收到
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受損。
保險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約(以下簡稱本約)的構成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或效日以後所發生之疾病;如要保人申請增加單位日額,就增加之
單位日額部分,以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保險費之日起三十日以後發生者為限。
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突發事故。
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法規定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及財團法人醫院。
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者。
約所稱「同一次住院」係指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出院後十四日內再次住院時,
其各種保險給付合計額及其限制,視為一次住院辦
約所稱「醫師」係指合法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且非要保人本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約所稱「應繳保險費總額」,係指按「已經過之保險期間依被保險人身故前或診斷確定全殘廢前,最後之繳費方式換算所得的繳費期
」乘以「要保人於被保險人身故前或診斷確定全殘廢前最後繳費方式之表定保險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三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
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約撤銷權
第四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時起生效,本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
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負保險責任約撤銷生效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
本公司仍應依本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約效的停止
第五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
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繳或半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
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NRHK0970101 2/9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約當時的保
單價值準備(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息,使本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
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息,自寬限期間終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本
保單借款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但要保人自應償付息之日起未付息已逾一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
本公司得將其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約保單價值準備之餘額。保單價值準
之餘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交付時,約效停止。
約效的恢
第七條
約停止效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內,申請效。
前項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時起恢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
終止,本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
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
告知義務與本約的解除
第八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如有故意隱,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
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明的事實時,
在此限。
前項解除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約訂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失蹤或居住所明,通知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人。
約的終止
第九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約。
前項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以上或繳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終止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逾期本公司
應加計息給付,其
息按年利一分計算。本歷年解約表如附表。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的申請時間
第十條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給付。
失蹤處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約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
用保險如要保人或受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
依本約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人應將該筆已之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歸還本公
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給付其他保險情事者,仍依約
給付。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給付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死亡,本公司按保險費繳費方式給付身故保
一、保險費採分期繳者:
本公司依其投保之「住院醫保險日額」的一百倍給付「身故保險」,但
「住院醫保險日額」的一百倍與應繳保險費總額相較
為低時,本公司改按應繳保險費總額給付「身故保險」,本約效終止。另本公司應退還其非壽險部分之解約
二、保險費採躉繳者:
本公司依應繳保險費總額給付「身故保險」,本約效終止。另本公司應退還其非壽險部分之解約
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心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變
喪葬費用保險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心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七月十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額總
和(限本公司),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
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
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
之保險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賠之額後
所餘之限額比分擔其責任。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
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民國九十二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民國九十二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人壽保險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額應合併計算。
NRHK0970101 3/9
全殘廢保險之給付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全殘廢等級程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費繳費方式給付全殘廢保險
一、保險費採分期繳者:
本公司依其投保之「住院醫保險日額」的一百倍給付「全殘廢保險」,但「住院醫保險日額」的一百倍與應繳保險費總額相
較為低時,本公司改按應繳保險費總額給付「全殘廢保險」,本約效終止。另本公司應退還其非壽險部分之解約
二、保險費採躉繳者:
本公司依應繳保險費總額給付「全殘廢保險」,本約效終止。另本公司應退還其非壽險部分之解約
滿期保險之給付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滿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費繳費方式給付滿期保險
一、保險費採分期繳者:
1.保險期間為十者:本公司按其應繳保險費總額 1 倍給付「滿期保險」,本約效終止。
2.保險期間為二十者:本公司按其應繳保險費總額 1.05 倍給付「滿期保險」,約效終止。
二、保險費採躉繳者:
1.保險期間為十者:本公司按其應繳保險費總額 1.05 倍給付「滿期保險」,本約效終止。
2.保險期間為二十者:本公司按其應繳保險費總額 1.10 倍給付「滿期保險」,本約效終止。
住院醫保險暨加護病房住院醫保險之給付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時,本公司自被保險人住院診之日起,依其投保之「住院醫保險
日額」乘以實際住院醫(含出院及入院當日)給付「住院醫保險」。但同一次住院期間(含入住加護病房期間)最多以九十日
為限。
另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住院,且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加護病房且實際入住加護病房者,本公司除依前項約定給付住院醫保險
外,另按其實際入住加護病房日,乘以其投保之「住院醫保險日額」給付「加護病房住院醫保險」,但同一次住院期間最多以
三十日為限。
於前項之情形,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於同一日入院診時,該日得重覆計入住院醫
保險給付的限制
第十
保險期間為十公司依第十五條給付之各項保險合計最高以「住院醫保險日額」百倍為限保險期間為二十者,
其合計最高以「住院醫保險額」之一千二百倍為限。
被保險人所申之第十五條各項保險合計總額達第一款之給付上限時,要保人得交付保險費,使本約繼續有效,惟本公司再給付第
十五條之各項保險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申
第十七條
人申「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全殘廢保險的申
第十八條
人申「全殘廢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人申全殘廢保險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其費用由本
公司負擔。
滿期保險的申
第十九條
人申「滿期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申請書。
三、受人的身分證明。
住院醫保險的申
第二十條
人申「住院醫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人申保險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NRHK0970101 4/9
除外責任(一)
第二十一條
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負給付身故保險喪葬費用保險及全殘廢保險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或自成殘廢。但自約訂效之日起二後故意自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
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所全殘廢等級程者,本公司按第十三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者,本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予應得之人。
除外責任(二)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因下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者,本公司負給付住院醫保險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包括自及自未遂)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
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事故而住院診,本公司負給付住院醫保險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在此限。
二、 外觀可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養、靜養、戒毒、戒酒、護或養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情形在此限:
()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
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三)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情況者:
1.產程遲滯:已進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
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
2.胎兒窘迫,係指下情形之一者
a.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
持續 60 秒以上者。
b.胎兒頭皮酸鹼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胎頭骨盆對稱,係指下情形之一者:
a.胎頭過大(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b.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重 4000 克以上)。
c.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骨盆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之骨盆腔腫瘤)致影響生產者。
4.胎位正。
5.多胞胎。
6.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
時。
7.次(含)以上的死產(懷 24 周以上,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8.分娩相關疾病:
a.前置胎盤。
b.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胎盤早期剝
d.早期破水超過 24 時合併感染現象。
e.母體心肺疾病:
(a)嚴重心律不整,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並附診斷證明。
(c)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 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二十三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解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
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息後給付其餘額。
NRHK0970101 5/9
減少住院醫保險日額
第二十四條
要保人在本約繳費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住院醫保險日額」,但減額後之「住院醫保險日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住院
保險日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約終止之約定處
減額繳清保險
第二十五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扣除營業費用後的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
公司申請改保同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額如附表。要保人變為「減額繳清保險」後,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約繼續
有效。其條件與原約同,但「住院醫保險日額」以減額繳清「住院保險日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
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
前二項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與其解約之差額,者較小者為限。
約經變為「減額繳清保險」後,要保人仍可按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保險單借款。
減額繳清保險後約權之限制
第二十
約改為減額繳清保險後,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十三條有關「應繳保險費總額」,其「被保險人身故前或診斷確定全殘廢前最後繳費方
式所適用之保險費費之保險費」則依「減額繳清保額」與「保險額」之比換算。
展期定期保險
第二十七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扣除營業費用後的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
公司申請改為無「住院醫保險」及「滿期保險」之「展期定期保險」,其「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及「全殘廢保險」之
給付額改按原「住院醫保險日額」的一百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
期間如附表,但得超過原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
約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額如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
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
前一、三項營業費用以原保險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與其解約之差額,者較小者為限。
保險單借款
第二十八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
保單價值準備時,本約效
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保險單紅的計算及給付
第二十九條
本保險為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投保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第三十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零數超過個月者,加
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發生錯誤時,依下規定辦
一、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
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提高保險額,而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二、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
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減少住院醫保險日額,而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退還保險費,其息按本保險單辦保單借款之利率計算。
人的指定及變
第三十一條
全殘廢保險及住院醫保險的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
其指定或變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定指定或變:
一、於訂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通知保險公司者,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指定受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約受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人之受
第三十二條
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人喪失受權,而致無受人受保險額時,其保險
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人者,喪失受權之受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人原約定比分歸其他受人。
住所
第三十三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NRHK0970101 6/9
要保人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三十四條
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三十五條
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一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三十
因本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NRHK0970101 7/9
附表:全殘廢程
項別
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中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障害終身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註 5
註:
1.
失明的認定
(1)
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表,眼個別依矯正視測定之。
(2)
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二以下而言。
(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個月的治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原之情況,在此限。
2.
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能作咀嚼運動,除質食物外,能攝取者。
3.
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能構音者。
4.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
因中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始末、穿脫衣服
起居、步、入浴等),全須他人扶助者。
NRHK0970101 8/9
附表
富邦人壽真安心醫保險
10
單位:元/每百元日額
投保 性別 男性 性別
經過年度 展期期間 繳清生存保險 經過年度 展期期間 繳清生存保險
5 1
至滿期日
3,951
1
至滿期日
4,020
5 2
至滿期日
8,137
2
至滿期日
8,193
5 3
至滿期日
12,202
3
至滿期日
12,247
5 4
至滿期日
16,147
4
至滿期日
16,181
5 5
至滿期日
19,976
5
至滿期日
20,002
5 6
至滿期日
23,694
6
至滿期日
23,712
5 9
至滿期日
34,204
9
至滿期日
34,205
35 1
至滿期日
5,780
1
至滿期日
5,652
35 2
至滿期日
12,904
2
至滿期日
12,205
35 3
至滿期日
19,792
3
至滿期日
18,557
35 4
至滿期日
26,444
4
至滿期日
24,712
35 5
至滿期日
32,863
5
至滿期日
30,675
35 6
至滿期日
39,053
6
至滿期日
36,450
35 9
至滿期日
56,283
9
至滿期日
52,691
65 1
至滿期日
31,709
1
至滿期日
19,518
65 2
至滿期日
88,382
2
至滿期日
51,069
65 3
至滿期日
140,211
3
至滿期日
80,729
65 4
至滿期日
187,118
4
至滿期日
108,453
65 5
至滿期日
229,045
5
至滿期日
134,199
65 6
至滿期日
265,875
6
至滿期日
157,864
65 9
至滿期日
346,050
9
至滿期日
216,167
NRHK0970101 9/9
富邦人壽生前需求提前給付批註條款
營業登記: 0 0 1
核准文號: 84.05.23 台財保第 841507215 號函
本批註條款適用之要件
第一條
本生前需求提前給付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僅適用於本公司各種終身保險、養保險及其他經本公司核定適用該批註條款之
富邦人壽保險(以下簡稱本約),並經要保人申請及本公司同意並批註於本約保險單後,始發生效
本批註條款之優先效
第二條
約之條款規定與本批註條款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定義
第三條
本批註條款所稱「醫院」,係指有開業執照並具有住院醫設備之公、醫院。但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養
之醫處所。
本批註條款所稱「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之保險額」,係指依被保險人提出申請當時,本約「身故保險額的給付」條款內所規定身故保
百分之五十之額內,為被保險人得申請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但最高以新台幣伍百萬元為限。要保人得依當時之生活及醫
費用水準,經本公司同意調整該上限。
本批註條款所稱「生命末期」,係指被保險人經「醫院」之專任「專科醫師」診斷及本公司指定醫師認定,依目前醫術無法治癒且根
據醫學及床診斷其存活期在月以下。
前項「生命末期」之認定如被保險人之專任「專科醫師」與本公司核保醫師認定一致時,本公司得請具公信之公醫院或教學醫院之
專任「專科醫師」認定之。
本批註條款所稱「專科醫師」係指有專科醫師證書與營業執照之醫師。但被保險人本人或其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得開具
「生命末期」診斷書。
保險範圍
第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符合「生命末期」者,可向本公司申請「生前需求給付保險」。
本批註條款的終
第五條
要保人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於本公司給付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本批註條款。
使之限制條件
本批註條款於下情形之一時,得適用之:
一、本約已變為展期保險。
二、本約為停效約。
約之效及剩餘最低保額
第七條
約保額申請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額部份,自本公司依本批註條款給付保險時起,該申請給付部份之約效終止,其餘未
申請給付部份其權及義務仍依本約規定辦受本批註條款影響。
被保險人使本批註條款給付後,有剩餘之保險額,其額須符合本約最低保險額限制。
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之計算方式
第八條
被保險人情況符合「生命末期」條件時,其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依下方式計算:
一、被保險人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額」的現值。加上
二、申請時預估半內可取紅之現值。扣除
三、申請時預估半內尚須支付保費之現值。扣除
四、處費用。惟每次費用以新台幣伍百元為限。
前項計算現值之折現利率依財政部當時核定之保單紅利利率計算。
同一保險額所計算出之生前需求給付保險低於其保單價值準備,本公司按保單價值準備給付生前需求給付保險
約保單貸款、墊繳保險費、任何欠繳保險費及其息應自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中扣除。
申請手續
第九條
人申請生命需求提前給付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本約及本批註條款之保險單及保險申請書。
二、診斷證明書。
三、受人之印鑑證明。
本公司將依申請生命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額,計算出生命需求提前給付保,請其確認是否使此項申請,再進行理賠作業。
本公司得依實際需要請求被保險人接受本公司指定醫師之身體檢查,此項費用由公司支付。
人之指定與變
第十條
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之受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未申請給付部份之受人依本約規定辦受本批
註條款影響。
被保險人於給付前身故之通知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於本公司給付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前身故時,要保人或本約受人應即通知本公司停止給付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本
公司將改以身故保險給付予本約受人。但本公司於收到被保險人身故通知前已給付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時,本公司僅就本
剩餘之保險給付予本約受人。
【附件三之一】
10年期年繳費率表
單位:/每百元日額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0 3750 3750 15000 15000
1 3750 3750 15000 15000
2 3750 3750 15000 15000
3 3750 3750 15000 15000
4 3750 3750 15000 15000
5 3750 3750 15000 15000
6 4000 4000 16000 16000
7 4125 4125 16500 16500
8 4125 4125 16500 16500
9 4125 4125 16500 16500
10 4125 4125 16500 16500
11 4125 4125 16500 16500
12 4125 4125 16500 16500
13 4125 4125 16500 16500
14 4125 4125 16500 16500
15 4375 4375 17500 17500
16 4375 4375 17500 17500
17 4375 4375 17500 17500
18 4500 4500 18000 18000
19 4500 4500 18000 18000
20 4750 4750 19000 19000
21 4750 4750 19000 19000
22 4750 4750 19000 19000
23 4750 4750 19000 19000
24 4750 4750 19000 19000
25 4750 4750 19000 19000
26 4750 4750 19000 19000
27 4750 4750 19000 19000
28 4750 4750 19000 19000
29 4750 4750 19000 19000
30 4750 4750 19000 19000
31 5025 4955 20100 19820
32 5306 5160 21225 20640
33 5600 5365 22400 21460
34 5950 5570 23800 22280
35 6159 5775 24635 23100
36 6628 5980 26510 23920
37 6913 6185 27650 24740
38 7231 6390 28925 25560
39 7504 6500 30015 26000
40 7750 6675 31000 26700
41 7950 6880 31800 27520
42 8126 7085 32505 28340
43 8341 7290 33365 29160
44 8693 7695 34770 30780
45 8856 7900 35425 31600
46 9056 8105 36224 32420
47 9596 8310 38384 33240
48 11425 8515 42500 34060
49 12755 8720 47020 34880
50 13763 8878 52250 35510
51 15101 9349 54403 37396
52 15701 10047 55604 40187
53 16264 10534 56654 42137
54 16975 11416 57900 45662
55 17775 12295 59900 49178
56 19500 13870 65600 55478
57 21375 15245 71100 60978
58 23025 16620 76100 66478
59 25275 17995 81100 71978
60 28025 19370 86100 77478
61 29775 20120 89100 80478
62 31525 20870 92100 83478
63 33275 21620 95100 86478
64 35025 22370 98100 89478
65 36275 23120 101100 92478
註: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0.5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 *0.25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 *0.08333333
投保
年齡
富邦人壽真安心醫療養老保險(NRHK
分期繳 躉繳
【附件三之二】
20年期年繳費率表 單位:/每百元日額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0 1100 1100 16000 16000
1 1100 1100 16000 16000
2 1100 1100 16000 16000
3 1100 1100 16000 16000
4 1100 1100 16000 16000
5 1100 1100 16000 16000
6 1120 1122 17000 17000
7 1130 1152 18000 18000
8 1140 1180 18000 18000
9 1150 1209 18000 18000
10 1160 1222 18000 18000
11 1170 1241 18000 18000
12 1182 1259 18000 18000
13 1195 1270 18000 18000
14 1207 1286 18000 18000
15 1215 1311 19000 19000
16 1226 1330 19000 19000
17 1233 1350 19000 19000
18 1241 1372 20000 20000
19 1252 1391 20000 20000
20 1290 1475 21000 21000
21 1296 1475 21000 21000
22 1309 1475 21000 21000
23 1315 1475 21000 21000
24 1322 1475 21000 21000
25 1345 1475 21000 21000
26 1356 1475 21000 21000
27 1369 1475 21000 21000
28 1374 1475 21000 21000
29 1383 1475 21000 21000
30 1396 1475 21000 21000
31 1408 1475 22100 21620
32 1418 1475 23225 22440
33 1436 1475 24400 23260
34 1457 1475 25800 24080
35 1501 1475 26635 24900
36 1542 1480 28510 25720
37 1590 1480 29650 26540
38 1640 1480 30925 27360
39 1712 1480 32015 27680
40 1770 1480 33000 28500
41 1840 1524 33500 29320
42 1912 1584 34505 30140
43 1990 1672 35365 30960
44 2089 1765 36770 32780
45 2184 1878 37425 33600
46 2270 1960 39224 34420
47 2424 2067 41384 35240
48 2580 2187 45500 36060
49 2705 2301 50020 36880
50 2881 2422 55250 37510
51 3075 2546 57403 39696
52 3309 2720 58604 42487
53 3540 2884 59654 44437
54 3820 3075 61100 48462
55 4100 3268 63100 51778
註: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0.5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0.25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0.08333333
富邦人壽真安心醫療養老保險(NRHK
投保
年齡
分期繳 躉繳

沒有「富邦人壽真安心醫療養老保險」的相關文章

點擊我要發問提出新問題吧!

網站提醒

1、Finfo僅為系統服務提供者,本網站所有資訊僅作為您選擇產品或服務時的參考利用,不應被當作任何投保、財務諮詢或建議,Finfo亦未對所載產品進行背書。使用者應基於自身情況審慎判斷是否向第三方機構進一步洽詢、申辦或購買該產品或服務。

2、Finfo會盡最大努力維護網站上之資訊、內容和資料的準確性,您必須意識到內容可能是不準確、不完整亦或是過期的。若有任何疑慮,請以官方資訊為準。

3、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商品所屬公司

富邦人壽

其他儲蓄險

更多..
發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