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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真多利變額年金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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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真多利變額年金保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年金、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101.08.17 富壽商精字第 1010001883 號函備查
101.10.05 富壽商精字第 1010002707 號函備查
102.01.18 富壽商精字第 1020000004 號函備查
102.02.25 富壽商精字第 1020000200 號函備查
102.04.03 富壽商精字第 1020000668 號函備查
102.07.01 富壽商精字第 1020001662 號函備查
102.09.11 富壽商精字第 1020002564 號函備查
102.12.31 富壽商精字第 1020003512 號函備查
103.01.27 富壽商精字第 1030000134 號函備查
103.03.03 富壽商精字第 1030000214 號函備查
103.05.16 富壽商精字第 1030001077 號函備查
103.08.29 富壽商精字第 1030002471 號函備查
104.03.01 富壽商精字第 1040000314 號函備查
104.05.01 富壽商精字第 1040000673 號函備查
104.06.18 富壽商精字第 1040001624 號函備查
104.08.04 104.06.24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104.10.01 富壽商精字第 1040003306 號函備查
105.01.18 富壽商精字第 1040004699 號函備查
105.03.04 富壽商精字第 1050000528 號函備查
105.06.13 富壽商精字第 1050001612 號函備查
105.12.06 富壽商精字第 1050003796 號函備查
106.03.03 富壽商精字第 1060000387 號函備查
106.03.27 富壽商精字第 1060000788 號函備查
106.05.17 富壽商精字第 1060001167 號函備查
106.10.31 富壽商精字第 1060003660 號函備查
107.03.15 富壽商精字第 1070000558 號函備查
107.05.30 富壽商精字第 1070001681 號函備查
107.10.26 富壽商精字第 1070003877 號函備查
108.03.22 富壽商精字第 1080000430 號函備查
108.09.09 富壽商精字第 1080002817 號函備查
109.03.16 富壽商精字第 1090000862 號函備查
109.07.01 108.12.30 金管保壽字第 1080439731 號函修正
109.08.17 富壽商精字第 1090003220 號函備查
109.11.20 富壽商精字第 1090005165 號函備查
110.03.15 富壽商精字第 1109000616 號函備查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傳真:02-88098660
電子信箱(E-mail)ho531.life@fubon.com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
給付年金之期間。本契約保證期間為五年,並載於本契約保單首頁。
二、「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以新臺幣給付之金額;分期給付年金金
額的方式共分為年給付、半年給付、季給付及月給付四種,並載於本契約保單首頁。
三、「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本契約保單首頁所載明,依本契約約定本公司開始負有給付年金義務
之日期,如有變更,以變更後之日期為準。
四、「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另被保險
人於保證期間屆滿後身故者,於該保單年度內尚未屆期之分期年金,亦屬之。
五、「本公司」:係指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總公司。
「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新臺幣為單位基準在年金累積期間內契約單帳戶的價值額,
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係指每依「首次投資配置金額」約定之計算方式,計算至前
日之金額。
(二)「首次投資配置日」起:係指本約保單帳戶中所有「投資標的價值」的總額加上尚未
入投資標的之金額。
七、「保單管理費」:係指為維持本契約每月管理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並依第十
一條所約定時點扣除,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八、「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四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自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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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所載之方式計算。
九、「保單帳戶」:係指本公司為本契約所設立之專屬且獨立於本公司一般帳戶外之分離帳戶,以記
錄要保人之投資標的及帳戶餘額之最新狀況。年金給付期間投資資產置於一般帳戶。
十、「不定期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本契約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三十日止之有效期間內,以書面申請
經本公司同意所繳交之保險費
十一、「保費費用」:係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將由本公司自要保每次所繳保險費中
除之相關費用,包含核保、發單、銷售、服務及其他必要費用。其數額按附表一「本公司收取
之相關費用一覽表」所列相對應之百分比計算。
十二、「解約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三條約定於要保人終止契約時,自給付金額中所收
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三、「評價時點」:分為買入評價時點、贖回評價時點及轉換評價時點三種,各評價時點淨值及匯
率之規範如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
十四、「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發行公司計算投資標的淨資產價值之營業日。且同時為下列條
件成立之本公司所在地中華民國銀行營業日:
(一)投資標的之相關股市、計價與交易中心未休市。
(二)無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如資訊傳輸系統中斷外匯交易)導致基金淨值無法順利評價。
十五、「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如附表二「投資機構收取之相
關費用收取表」所列之投資工具,要保人得將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依比例配置於不
同之投資標的中
十六、「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一)要保人訂約時所交付之第一筆本公司實際收到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的餘額
(二)上要保人於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再繳交之本公司實際到的保險費扣除保費費
的餘額;
(三)除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投入前本契約應扣除之每月保單管費扣除額(優先自第一
金額中扣除,如有不足再自第二目之金額中按本公司收到之順序依序扣除);
(四)前三目之每日淨額,依保單生效日當月保管銀行之月初一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
率,以日單利加計利息至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一日止
十七、「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本公司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配置於投資標的之日期。本公司以契約撤
銷期限屆滿日後之第二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買入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
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投資於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
十八、「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係指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或本公司收到代收機構帳款資料,且保險費實
際到達本公司指定帳戶之日。
十九、「基準日」:係指本契約用以計算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中買入、贖回及轉換評價時點之
日期,若該日非為本公司之營業日,則順延至本公司之下一個營業日。
二十、「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或
市場價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本契約之投資標的如為貨幣帳戶者,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均以該貨幣帳戶幣別壹元計算。
二十一、「年金累積期間」:係指簽訂本契約時約定自本契約之生效日起算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
之期間,並載於本契約保單首頁。
二十二、「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
積期間內,其價值係依本契約項下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
之值。
二十三、「保管銀行」: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設定專設帳簿之保管機構。前述保管銀行可於本公司網
http://www.fubon.com 查詢。
二十四、「年金生命表」: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生命表
二十五、「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本公司將參考當時
市場利率水準訂定,且不得為負數。
二十六、「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
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二十七、「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係指投資標的之經理公司或發行機構。
二十八、「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但當月無相當日者,
指該月之末日。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
人所繳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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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
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未支領之年金餘
額。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年金金額。
【保單帳戶價值之通知】
本契約於年金累積期間內仍有效時,本公司將依約定方式,採書面或電子郵遞方式每三個月通知要保
人其保單帳戶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內容包括如下:
一、期初及期末計算基準日。
二、投資組合現況。
三、期初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四、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形(含異動日期及異動當時之單位淨值)
五、期末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六、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七、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包括保費費用、保單管理費)
八、期末之解約金金額。
九、期末之保險單借款本息。
十、本期收益分配情形。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可於年金累積期間內繳納,但每次繳交之金額不得低於本公司網站公
布之規定,且累積繳交保險費不得超過本險報主管機關最高金額。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應照本契約
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並由本公司交付開發之憑證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其餘額以「保險費實際入帳日」為基準日,按附表三「評價時點
一覽表」買入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投資於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
的;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該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依第二條第十六款約定納入
首次投資配置金額計算。
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若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支付當月保單管
理費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本公司應於前述保單帳戶價值為零之當日催告
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送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年金累積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清償停效前、復效日至次一保單週月日所應繳未繳之保單管理費,並繳交不
定期保險費於扣除保費費用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前項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本公司以「保險費實際入帳日」為基準日,按附表三「評
價時點一覽表」買入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投資於要保人指定之
投資標的。
本契約因第二十九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三項約定辦理外,如有第二十九條
第二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要保人應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但其未償還
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
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
定期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
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貨幣單位與匯率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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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年金給付、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給付收益分配及
支付、償還保險單借款,應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
本契約投資標的之計價貨幣非為新臺幣時,其匯率之計算依下列約定為之:
一、投資: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買入評價時點所約定匯率資產評價日之匯率計算。
二、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結清、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或部分提領金額:依
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匯率資產評價日之匯率計算。
三、投資標的之轉換:若轉換前後之投資標的為不同之計價貨幣時,其匯率之計算分別依附表三「評
價時點一覽表」轉換評價時點所約定匯率資產評價日之匯率計算
四、給付收益分配:本契約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所約定匯率資產評
價日之匯率計算
五、保單管理費之扣除:除有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註解中所約定之時序交易情形外,將以保單
週月日為基準日,按本公司當時最近一次公布之保管銀行收盤買入匯率計算。
前項之匯率係以保管銀行為匯率參考機構,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匯率參考機構,惟必須提前十日以書
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不定期保險費的處理】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要保人得於年金累積期間內向本公司交付不定期保險費,本公司以下列二者較晚
發生之時點為基準日,將該不定期保險費扣除其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依要保人所指定之投資標的配置
比例,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買入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
投資於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
一、該不定期保險費實際入帳日。
二、本公司同意要保人交付該不定期保險費之日。
前項要保人申請交付之不定期保險費,本公司如不同意收受,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保單管理費的收取方式】
第十一條 本契
後,除有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註解中所約定之時序交易情形外,將以保單週月日為基準日,按
本公司當時最近一次公布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計算的保單帳戶價值,優先自新臺幣貨幣帳戶之
保單帳戶價值扣除;若有不足時,則依比例自其他貨幣帳戶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如仍不足時,再由
保單帳戶中所餘其他投資標的之保單帳戶價值中等比例扣除。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的運作
第十二 若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有收益分配者,本公司應於收益實際分配日起算十五日內以現金給付方式匯
入要保人之個人帳戶。但有下列情形者,則依下列約定方式辦理
一、每次應給付之收益分配低於新臺幣貳仟元者,改配置於該投資標的幣別之貨幣帳戶,若本契約當
時無該幣別之貨幣帳戶時,則改配置於新臺幣貨幣帳戶中。
二、非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原因致本公司無法成功匯款時,改以開立支票方式寄送。
前項現金給付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按時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本公司當時公
告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者計算。
第一項情形,本契約已於收益分配日前終止、停效或逾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者,本公司依相關稅法規
定,將扣繳稅捐後之餘額,於三十日內返還要保人或給付予受益人。
第一項情形,給付之收益分配如依法應先扣繳稅捐者,本公司於扣繳後給付之。不同投資標的之收益
於同一日到達本公司者,本公司將合併計算應給付之投資收益金額。
【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約定】
第十三 要保人應於投保時,於要保書中指定其選擇之投資標的及其分配之比例,指定之配置比例須為百分之
五以上的整數且總和應等於百分之一百。
要保人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經本公司同意後變更投資標的及所設定之
投資配置比例,變更之配置比例須為百分之五以上的整數且總和應等於百分之一百。
因發生第二十條第三項及第四項情事而無法繼續投資之比例,於變更投資配置時,該次變更受影響之
投資標的,不受前項須為百分之五以上比例的限制。但變更後各投資標的之配置百分比例仍須為整數
且總和應等於百分之一百。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第十四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以書面申請部分提領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但每次部分提領之保單帳戶
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壹萬元,且部分提領後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壹萬元。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應在申請書中載明部分提領何種投資標的,及欲部分提領之比例或單位數。
本公司以收到申請書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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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自本契約保單帳戶中扣除部分提領之單位數,並以該資產評價日投資標的單
位淨值為基準,計算剩餘之投資單位及保單帳戶價值。
本公司應於收到要保人書面申請後之一個月內,將部分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部分提領之作業費及
部分提領費用後,其餘額給付予要保人。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部分提領之作業費及部分提領費用如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若有保險單借款本息尚未償還,且未償還本金金額對應剩餘保單帳戶價值之
比率,已逾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範圍者,本公司將再依序扣除保險單借款利息及本金至符合前述所
定範圍後,就餘額給付要保人
【投資標的轉換】
第十五 本契約有效之年金累積期間內,要保人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申請將投資於投資標的之保單帳戶價
值,轉換至其他可供保險費配置之投資標的。
要保人申請轉換時,應在申請書(電子申請文件)載明申請轉換之投資標的、轉換單位數或比例及
轉換後之投資標的及其比例本公司應以收到書面申請(電子申請文件)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
價時點一覽表」之轉換評價時點的轉出評價時點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自保單帳戶中
扣除減少之單位數,並以該資產評價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為基準,計算轉移金額。
依前項計算得轉移金額後,本公司將先扣除轉換投資標的之作業費,再就扣除後之餘額依附表三「評
價時點一覽表」之轉換評價時點的轉入評價時點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轉換後的
投資標的之投資單位數。
前項轉換投資標的之作業費如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部分提領及轉換投資標的之作業費
第十六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就每一次申請,本公司得分別收取新臺幣一仟元之作業費。但同一保單年度
內申請部分提領累計未超過四次者,本公司不收取前述之作業費
要保人申請轉換投資標的時,就每一次之轉換,本公司得分別收取新臺幣伍佰元之作業費。但同一保
單年度內申請轉換投資標的累計未超過六次者,就所為之轉換,本公司不收取前述之作業費。
前項收取之轉換投資標的作業費用,依各投資標的轉出之價值比例計算後扣除。但轉出之投資標的幣
別非新臺幣時,則以本公司當時最近一次公布的保管銀行收盤買入匯率計算相當之外幣後扣除。
若因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至四款之情事致必須轉換投資標的時,本公司不收取該次轉換之作業費,且
亦不計入第二項但書約定之六次轉換次數中。
【年金的選擇】
第十七 被保險人應於投保時,選擇按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先扣除保險單
借款本息)領取一次年金,或選擇由本公司依約定逐期給付分期年金。
滿動以使
式。要保人未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十五日前,確認其已行使之第一項選擇權方式者,本公司概依投保
當時要保人之選擇方式,開始給付年金。
【年金給付的開始及給付期間
第十八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第六保單週年日屆滿後之一特定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保
險年齡達一百零一歲之保單週年日;要保人不做年金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年
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六十日前以書或其他約定方式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變
更後的年金給付開始日須在申請日三十日之後,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約定。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六十日前通知要保人試算之年金給付內容。但實際年金給付金額係根據
第十九條約定辦理。
前項試算之年金給付內容應包含:
一、年金給付開始日。
二、預定利率。
三、年金生命表
四、保證期間。
五、給付方式。
六、每期年金金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後,本公司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依約定分期給付年金金額,最高給付年齡以被保險
人保險年齡屆滿一百一十歲為止。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一次年金的給付約定如下:
一、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當日零時生存者,本公司依第十九條第一項計算之金額給付一次年金
金額予被保險人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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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當日零時生存,但於本公司給付一次年金前身故者,本公司依第二十
四條第三項約定處理。
分期年金的給付約定如下:
一、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及其後每一年金給付日當日零時生存者,本公司應給付分期年金金額
予被保險人,直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屆滿一百一十歲為止。
二、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或之後身故者,本契約即行終止
三、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第二十四條第四項約定處理。
【年金金額之計算
第十九 一次年金之年金金額,係指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贖回評價
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淨值,計算而得之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
應先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給付受益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於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
分計算。
分期年金給付期間之每期可領取的年金金額,係指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本公司依前項約定所計算之
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而得。
前項分期年金每期所得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臺幣伍仟元時,改依第一項約定辦理
【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
第二十條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增、關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本公司得主動終止某一投資標的,且應於終止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但
若投資標的之價值仍有餘額時,本公司不得主動終止該投資標的
三、本公司得經所有持有投資標的價值之要保人同意後,主動關閉該投資標的,並於關閉日前三十日
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四、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但本公司應於接獲該投資
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之通知後五日內於本公司網站公布,並另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或其
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於重新開啟前禁止轉入及再投資。投資標的一經終止後,除禁止轉入及再投資
外,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出。
投資標的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
後十五日內且該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日三日前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
一、投資標的終止時: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提領,並同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
例。
二、投資標的關閉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若要保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申請,或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接獲前項申請時已無法依
要保人指定之方式辦理,視為要保人同意以下列方式處理,此處理方式亦載於該通知中,並將於本公
司網站公布:
一、本公司得將該投資標的清算之投資標的價值或取消分配之保險費配置數額,按要保人目前保險費
之配置,剔除已終止及關閉之投資標的重新計算比例分配至各投資標的之保單帳戶價值及一併變
更保險費配置。
二、若要保人目前有配置該投資標的之保險費,剔除已終止及關閉之投資標的後已無其他投資標的,
而現有帳戶價值中仍保有其他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將以要保人現有帳戶價值剔除已終止及關閉之
投資標的重新計算之比例,分配保單帳戶價值及一併變更保險費配置。
三、若要保人目前保險費配置剔除已終止及關閉之投資標的後已無其他投資標的,且現有帳戶價值中
亦無其他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將剩餘之帳戶價值改分配於同原投資標的幣別之貨幣帳戶中,若本
契約當時無該幣別之貨幣帳戶時,則改分配於新臺幣貨幣帳戶中
因前二項情形發生而於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前所為之轉換及提領,該投資標的不計入轉換次數及提領
次數。
【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第二十一條 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
的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導致本公司無法申購或申請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並依第二項約定辦
理:
一、因天災、地變、罷工、怠工、不可抗力之事件或其他意外事故所致者。
二、國內外政府單位之命令。
三、投資所在國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四、非因正常交易情形致匯兌交易受限制。
VBBT1100315 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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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使用之通信中斷。
六、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贖回請求或給付申購單位、贖回金額等其他特殊情事者。
本契約投資標的有前項情形時,本公司不負擔利息,且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要保人於投保或交付續期以後保險費時
以該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消滅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
買入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投資單位數。
二、要保人申請契約終止、部分提領或本公司依約定應計算保單帳戶價值時:
以該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消滅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
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之保單帳戶價值,
並自該資產評價日起三十日內依本契約約定給付。
三、要保人申請投資標的轉換時:
以該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消滅之日為基準日,分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
表」之轉換評價時點的轉出及轉入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辦理
投資標的轉換。
四、要保人申請保險單借款或計算年金金額時:
本契約以不計入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可借金額上限或年金金額。待特殊情事
終止時,本公司應即重新計算年金金額或依要保人之申請重新計算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特殊情事發生時,本公司應主動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告知要保人。
因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
位數,或因法令變更等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申
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應於接獲主管機關或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
通知後十日內於網站公告處理方式。
【不分紅保單】
第二十二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第二十三條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將保單帳戶價值扣除解
約費用及保險單借款本息後返還予要保人,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前項解約費用如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第一項保單帳戶價值,依第二條第六款約定計算。自首次投資配置日起,本公司以接到書面通知之
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
值計算。
本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以收齊第二十六條約定申請文件之日為基準
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保
單帳戶價值並返還予要保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或之後身故,而本公司尚未給付一次年金者,其年金金額作為被保險人
之遺產。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或之後者,如仍有第二條第四款所約定未支領之年金餘
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
【失蹤處理】
第二十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
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以本公司收到第二十六條約定申請文件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
覽表」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給付開始日或之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外,本公司
根據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
時,本公司應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
死亡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後者,亦適用之。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VBBT1100315 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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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要保人依第二十四條或第二十五條之約定申領「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
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年金的申領】
第二十七條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
之文件。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保證期間年金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計算年金金額所採用之預定利率。
被保險人身故後若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受益人申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除第一期年金金額可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外,其他期年金金額應於各期之應給付日給
付。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第一期年金金額逾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未給付,或其他
期年金金額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二十八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給付收益分配、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時,如
要保人仍有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寬限期間欠繳之保單管理費等未償款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
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時,依第十九條約定計算年金金額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二十九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價值
50%當日保單帳戶價值係指本公司收到借款書面通知當日獲致最新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所
計算之數額。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 80%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
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 90%本公司應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
應於此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七日內償還借款本息,若未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但若
要保人尚未償還借款本息,而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
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
時,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效力。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且未依前項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
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
日之次日起停止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三十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契約最高承保年齡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將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人,
但應扣除已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及保單借款本息如有已給付年金者,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
公司。
二、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
額,於下次給付年金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
額。
三、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
的差額,並於未來給付年金時扣除。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或給付,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
日前者,其利息按「本公司當時公告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
取其大者計算;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其利息按「本契約計算年金金額之預定利率」與「民
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者計算
VBBT1100315 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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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三十一條 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
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
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
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
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投資風險與法律救濟】
第三十二條 要保人及受益人對於投資標的價值須直接承擔投資標的之法律、匯率、市場變動風險及投資標的發
行或經理機構之信用風險所致之損益。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慎選投資標的,加強締約能力詳加審視雙方契約,並應注意相關機
構之信用評等。
本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或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之事由減損本投資標
的之價值致生損害要保人、受益人者,或其他與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所約定之賠償或給付事由
發生時,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並基於要保人、受益人之利益,應即刻且持續向投資標的
發行或經理機構進行追償。相關追償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前項追償之進度及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要保人。
【變更住所】
第三十三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三十四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三十五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記載事項的增除第九條第三項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一條約者外
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後生效,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三十六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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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
收費標準及費用
一、保費費用( 1)
保戶專案( 2)
保險費的 1.5%
整銷通路專案
保險費的 1%
及特
殊專案
保險費的 0%
二、保單管理費
係為維持本契約管理所產生、並由本公司自保單帳戶中扣除之費用,此費用為
每月新臺幣一佰元。
三、投資相關
費用
1.申購基金手續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
2.基金經理費
已反應於投資標的淨值中
3.基金保管費
已反應於投資標的淨值中
4.基金贖回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但若投資標的另有規定且已反映於贖回時之單位淨值者,
不在此限。
5.轉換投資標的之
作業費
要保人申請轉換投資標的時,就每一次之轉換,本公司得分別收取臺幣伍佰
元之作業費。但同一保單年度內申請轉換投資標的累計未超過六次者,就所為
之轉換,本公司不收取前述之作業費。
6.部分提領作業
要保人申請部提領時,就每一次申請,本公司得分別收取新臺幣一仟元之作
業費。但同一保單年度內申請部提領累計未超過四次者,本公司不收取前述
之作業費。
7.其他費用
四、解約及部
分提領
1.解約費用
1 :1%、第 2 年起:0%
2.部分提領費用
1 :1%、第 2 年起:0%
五、其他費用
用項目)
1.短線交易費用
由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收取,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1:保費費用率擇上表列示專案之一適用。
2:保戶專案:須符合本公司所公告之專案適用條件。
VBBT1100315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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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投資機構收取相關費用之最新明細資料,請參閱本公司網站
http://www.fubon.com
請詳「富邦人壽真多利真有利投資標的異動批註條款」【附表二】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
【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
請詳「富邦人壽真多利真有利投資標的異動批註條款」【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
富邦人壽
富邦人壽富邦人壽
富邦人壽真多利
真多利真多利
真多利變額年金保險
變額年金保變額年金保
變額年金保險費用說明
費用說明費用說明
費用說明
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
費 用 項 目 收費標準及費用
一、保費費用(註 1)
保戶專案(註 2) 保險費的 1.5%
整銷通路專案 保險費的 1%
殊專案
保險費的 0%
二、保單管理費
係為維持本契約管理所產生、並由本公司自保單帳戶中扣除之費用,此費用為
每月新臺幣一佰元。
三、投資相
費用
1.申購基金手續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基金經理費 已反應於投資標的淨值
3.基金保管費 已反應於投資標的淨值
4.基金贖回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但若投資標的另有規定且已反映於贖回時之單位淨值者,
不在此限。
5.轉換投資標的之
作業費
要保人申請轉換投資標的時,就每一次之轉換,本公司得分別收取新臺幣伍佰
元之作業費。但同一保單年度內申請轉換投資標的累計未超過六次者,就所為
之轉換,本公司不收取前述之作業費。
6.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就每一次申請,本公司得分別收取新臺幣一仟元之作
業費。但同一保單年度內申請部分提領累計未超過四次,本公司不收取前述
之作業費。
7.其他費用
四、解約及
提領
1.解約費用 1 年:1%、第 2 年起:0%
2.部分提領費用 1 年:1%、第 2 年起:0%
五、其他費
用項目)
1.短線交易費用 由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收取,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1:保費費用率擇上表列示專案之一適用。
2:保戶專案:須符合本公司所公告之專案適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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