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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TAA
富邦人壽海外旅行平安保險
【給付項目: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失能保險金、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意外一至六級傷害失能補償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101.04.02 富壽商精字第 1010000474 號函備查
104.08.04 依 104.05.19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3750 號函修正
104.08.04 依 104.06.24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107.09.14 依 107.06.07 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 號函修正
109.01.01 依 108.04.09 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04941 號函修正
109.01.01 依 108.06.21 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20500 號函修正
109.09.01 依 109.07.08 金管保壽字第 1090423012 號函修正
110.01.01 富壽商精字第 1090006115 號函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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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契約所使用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主契約保險金額,倘日後保險金額經要保人申請變更,則
以變更後並經批註之金額為準。
二、「海外」:係指台灣、澎湖、金門、馬祖以外之地區。
三、「海外停留保障期間」: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被保險人每次經中華民國管理入出境之政府單
位查驗證照離境後,至同一單位查驗證照入境止之期間;每次「海外停留保障期間」最高日數以
出境日起算一百八十日為限。
四、「大眾運輸工具」:係指領有合法營業執照,提供旅客運送服務,且具有固定路(航)線、固定班
(航)次(含加班班次)、固定場站及固定費率,對大眾開放且提供旅客運送之交通運輸工具,不
包含出租僅供公私立特定機構、團體或個人專用之車輛、飛行器具或船舶。
五、「空中大眾運輸工具」:係指空中飛行器且飛行高度可高於海平面一百公尺之空中大眾運輸工具,
但不包含空中纜車及從事休閒娛樂活動的商業型航空飛行器具。
六、「醫療機構」:指依法令規定核准開業,並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療機構。
但不包括專供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
療機構。
七、「醫師」:係指依法令取得醫師資格並經核准執業者,且非要保人本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保險範圍】
第 三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海外停留保障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
重大燒燙傷、失能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保險期間及續保】
第 四 條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載日時為準。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要保人於保險期間屆滿時經本公司同意,且交付續保契約之保險費者,得逐
年更新本契約,使其繼續有效。
前項續保保險費,應以續保時被保險人的職業類別為基準,按當時主管機關核可的保險費率計算。倘
要保人不同意該項保險費且未交付續保契約之保險費,本契約自保險期間屆滿後即行終止。
本契約最高可續保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七十五歲時之該保險期間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