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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新綜合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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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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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NHR1
富邦人壽新綜合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本附約需申請附加後,始生效力】
【住院醫療保險金:每日病房費用、加護病房費用,燒燙傷中心、住院醫療費用、手術費用、
出院在家療養、手術出院療養】
【住院日額補償保險金】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罹患『疾病』所須負擔的保險金給付責任,係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
三十日或復效日以後所發生者為限】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營業登記:台保字第 001
核准文號:87.04.02.台財保第 871819191
修訂文號: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34
90.09.07(90)富壽商發字第 029
95.09.14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3770
96.08.01 金管保二字第 09602523876
96.12.31(96)富壽商發字第 368
96.12.28 金管保一字第 09602505761
98.04.27 金管保三字第 09802546540
98.05.25(98)富壽商發字第 666 號函備查
98.06.01 富壽商品字第 098001 號函備查
101.10.25 富壽商精字第 1010002834 函備查
102.03.01 102.01.10 金管保壽字 10102103040 號函修正
103.05.01 富壽商精字第 1030000520 函備查
104.08.04 104.06.24 金管保壽字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109.01.01 108.04.09 金管保壽字 10804904941 號函修正
109.07.01 108.12.30 金管保壽字 1080439731 號函修正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傳真:02-88098660
電子信箱(E-mail):ho531.life@fubon.com
【附約的訂定及構成】
本富邦人壽新綜合住院醫療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要保人之申
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它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本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主契約被保險人本人或其配偶或其子女,且已記載於保險單者為限。
本附約所稱「配偶」係指主契約被保險人本人於戶籍登記之配偶。
本附約所稱「子女」係指主契約被保險人本人其零歲至未滿二十三歲親生子女或養子女,且已記載於
保險單者為限附約有效期間主契約被保險人的子女年滿二十三歲者於下次應繳保費之日起對該
子女的保險效力即行停止。
本附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
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或復效日以後所發生之疾病
但續保者,本附約在續保日前已持續有效逾三十日時,不受此限。如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
歲,且罹患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公告「遺傳性疾病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檢查項目」載明之應
篩檢疾病者,亦不受前述三十日期間之限制。
本附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附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
院。
本附約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
本附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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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NHR1
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
所稱之日間留院。
本附約所稱「精神疾病」係指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最新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編號
第二百九十號至第三百十九號所稱之疾病。前述「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如有變動,應以最
新公佈者為準。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本附約如係與主契約同時投保者,以主契約保險期間的始日為本附約的始日,以主契約當年度保險單
週年日為到期日。本附約如係中途申請附加者,以主契約保險單上所批註之日期為始日,以主契約當
年度保險單週年日為到期日。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本公司依本附約約定給付保險
金。
【附約的有效期間】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本公
司不得拒絶續保。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
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要保人如不同意該項保險費,本附約自該期保險費應交之日起自動終止。
本附約於主契約繳費期滿以後得以續保時,一律按年繳方式收取各期保險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
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
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
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
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附約效力的停止及恢復】
主契約停止效力時,本附約的效力亦同時停止。
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本附約保險期間屆滿前,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體檢書(以公立
醫院或本公司認可的醫院或醫師檢驗者為限)申請復效,惟自停效日起算兩個月內申請復效者,得以
健康聲明書代替醫師的體檢書。主契約未申請復效者,本附約亦不得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繳清按日數比例計算的當期未滿期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本
附約始能恢復效力(惟本附約停效期間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
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二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二項約
定期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二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
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
附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
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其保險事故發
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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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部份之
附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附約時應通知要保人但要保人死亡失蹤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
將該項通知送達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附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約。
前項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附約終止後如有未到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按日數比例,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效力即行終止:
一、主契約終止時。
二、主契約經申請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
依前項第一、二款原因終止時,其契約效力持續至本附約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
本附約有效期間,主契約被保險人本人或其配偶年滿七十五歲或其子女年滿二十三歲者,於下次應繳
保費之日起,本公司對被保險人的保險效力即行停止。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一條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
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因本附約第五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
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
各項費用,按其投保單位(詳附表一)依下列各款約定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一、「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本公司按日支付實際之超等住院之病房費差額、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費
用及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但每日最高不得超過本附約約定的「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給付限
額,且同一次住院最高給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二、「加護病房費用保險金」:本公司按日支付實際加護病房費用;但每日最高不得超過本附約約定的每
日「加護病房費用保險金」給付限額,且同一次住院最高給付日數以九十日為限。
三、「燒燙傷中心費用保險金」:本公司按日支付實際燒燙傷中心費用;但每日最高不得超過本附約約定
的每日「燒燙傷中心費用保險金」給付限額,且同一次住院最高給付日數以九十日為限。
四、「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本公司按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
給付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核付,但以本附約約定的每次「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為最高限額。
1.指定醫師。
2.醫師指示用藥。
3.血液(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血)
4.掛號費及證明文件。
5.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
6.下列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
a.醫師診查費(含會診費)
b.手術室、治療室及其設備的使用。
c.主治醫師對
症處方的藥品。
d.敷料、外科用夾板及石膏整形。
e.化驗室檢驗、心電圖、基礎代謝率檢查。
f.對症所必要的物理治療。
g.麻醉劑、氧氣的使用。
h X 光檢查。
i.靜脈輸注費及其藥液。
j.因急救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輸血之血液或血漿的輸注費。
k.義眼但對同一隻眼本公司對於本附約以給付一次為限其給付金額不得超過本附約約定的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的十倍。
l.義肢但對同一手或同一本公司對於本附約以給付一次為限每一手或每一足給付金額不
得超過本附約約定的「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的十倍。
五、「手術費用保險金:本公司按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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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圍之手術費核付但以不超過本附約所載「每次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乘以「手術名稱及費用表」
(附表二)中所載各項百分率所得之數額為限被保險人同一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其各
項手術費用保險金應分別計算但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器官以上手術時按手術
名稱及附表二中所載百分率最高一項計算。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附表二所載項目內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該表內程度相
當的手術項目給付比率,核算給付金額。
六、「出院在家療養保險金」:本公司按本條第一款所支付「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的百分之六十給付
「出院在家療養保險金」
七、「手術出院療養保險金」本公司按本條第五款所支付「手術費用保險金」的百分之三十給付「手術
出院療養保險金」
【住院次數之計算及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住院之處理】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出院後十四日內再次住院
時,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合計額,視為一次住院辦理。
前項保險金之給付,倘被保險人係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不予給付
保險金。
【住院日額補償保險金選擇給付】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因本附約第五條之約定而住院醫療時,得改為選擇申領「住院日額補償保險金」,本公司按
保險單所載該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數每單位換算附表一每日「住院醫療定額保險金」之金額乘以實際
住院醫療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給付「住院日額補償保險金」。若實際住院醫療日數超過三十天
以上者,超過的天數加倍給付。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額補償保險金」之實際給付住院日
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但被保險人因精神疾病住院,不論是否為同一疾病或同一次住院期
間,每一保單年度之住院日額補償保險金之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僅以三十二日為限。如被保險人
出院後,又因同一傷害或疾病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日不得重複計入住院醫療日數。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同一次住院醫療者被保險人若選擇申領「住院日額補償保險金」,則
得再申領第十二條各項保險金。
【除外責任】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或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
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或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形,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
體異常之手術。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1.產程遲滯:已進行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初產婦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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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小時)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
胎頭仍無下降。
2.胎兒窘迫,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或
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胎頭過大(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b.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重 4000 克以上)
c.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骨盆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致影響生產者。
4.胎位不正。
5.多胞胎。
6.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兩次(含)以上的死產(懷孕 24 周以上,胎兒體 560 公克以上)
8.分娩相關疾病:
a.前置胎盤。
b.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胎盤早期剝離。
d.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母體心肺疾病:
(a)嚴重心律不整,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經心臟
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並附診斷證明
(c)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六條 受益人申領本附約各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四、申領第十二條各項保險金者,另檢具醫療費用收據正本明細表。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
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
時,應將被保險人的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附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
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
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投保單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
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民法第二
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受益人】
第十八條 本附約各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的部分,本公司不予給付保險金,但申領第十四條「住院日額補償
保險金」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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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NHR1
【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之處理方式】
第二十條 第十二條之給付,於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
險之醫院住院診療者,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項費
用之六十五%給付,惟仍以前述各項保險金條款約定之限額為限。
【變更住所】
第二十一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作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附約所載之最後住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時效】
第二十二條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二十三條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
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二十四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
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
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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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NHR1
附表一
(1)住院醫療保險金:
給付項目 每一單位給付限額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 每日110元
加護病房費用保險金 每日220元
燒燙傷中心費用保險金 每日330元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 每次8,800元
出院在家療養保險金 每日66元
手術費用保險金 每次5,500元
手術出院療養保險金 每次1,650元
註:
住院天數31~60天者,每次「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給付限額為上表之2倍。
住院天數61~90天者,每次「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給付限額為上表之3倍。
住院天數91~180天者,每次「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給付限額為上表之4倍。
住院天數181~365天者,每次「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給付限額為上表之5倍。
2)住院日額補償保險金:
給付項目 每一單位給付金額
住院醫療定額保險金 每日1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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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手術項目給付比率表
手術名稱
給付
百分率
手術名稱
給付
百分率
A 腹部和消化系統 胸、鎖骨復位術 18
剖腹探查術、結腸切開術 65 距骨、跗骨、蹠骨復位術 13
腹膜腔膿瘍引流術 68 腕關節復位術 17
闌尾膿瘍切開引流術 45 E
闌尾切除術 58 針刺式鼓膜穿刺術 10
總膽管切開或總膽管造口術,伴有無合併膽囊切開. 101 鼓室整形術合併乳突切除術 155
膽囊切除術 82 鼓室整形術合併三個聽小骨重建術 175
膽囊切開術或膽囊切開引流術 74 割除耳息肉 10
內視鏡: F 內分泌系統
肛門鏡,合併組織切片 10 甲狀腺舌咽部囊腫,切開和引流 10
食道鏡,合併組織切片 23 甲狀腺全部切除術 97
胃鏡,合併組織切片 22 甲狀腺全或次全切除術合併頸部根除術 185
食道鏡及胃鏡,合併組織切片 27 G 眼部
經皮下穿剌,肝組織之病理檢查 10 眼眶內容物全剜除術、合併義眼植 62
單純外傷性,肝臟傷口縫合 92 表淺性結膜異物移除 10
胰病變割除 110 深埋性、或結膜下、或鞏膜上異物移除 10
胰切除,伴胰管空腸造口術 140 眼外肌創口修復 22
胰切除,Whipple 氏手術 222 因青光眼而行鞏膜造廔術及虹膜切除術 78
扁桃腺切除術,合併增殖腺切除術 27 白內障或膜性白內障後水晶體摘除 78
深部提肛肌、直腸附近或後直腸膿瘍切開引流術 31 抽吸式水晶體摘除術 110
小腸或大腸單一或多發病灶的單一剖腸切除術 92 H 骨折
經由腹部與會陰的全直腸肛門切除 155 指骨 11
迷走神經切斷和幽門整形,併有無胃造口術 110 掌骨 16
剖腹探查術合併胃造口術及移除異 78 蹠骨 15
全胃切除術,伴小腸移殖修復 200 跗骨 13
B 截肢和關節切斷 橈骨 29
手指或大拇指任何單一關節截除術 25 尺骨 27
趾、蹠骨、跗骨關節截除術 20 尺骨和橈骨 40
踝關節截除術 73 腓骨 25
腕部截除術 53 脛骨 40
前臂截除術 60 脛骨和腓骨 58
小腿截除術 80 肱骨 33
股骨截除術 87 股骨 53
肱骨截除術 60 鎖骨 18
臗部、骨盤腹部間截除術 330 肩胛骨 19
C 大腦、神經系統 膝蓋骨 27
顱骨鑽孔術,無合併其他後續手術 48 肋骨 10
顱骨鑽孔術合併顱內膿瘍或囊腫引流術 135 I 殖系統
開顱探查術,併有無合併顱骨整復 195 男性:
開顱術,合併小腦天幕上或天幕下探查 230 睪丸切除術 35
天幕上腦瘤切除術 230 複雜性攝謢腺切除,膿傷外部引流 80
天幕下或後顱窩的腦瘤切除術 240 女性:
頸椎或胸椎板切開合併脊管探查術 180 陰道黏膜活體組織切片病理檢查 10
椎板切開術: 子宮頸切開、子宮頸切除、子宮頸截除 35
因單側頸椎椎間盤突出壓迫神經根而行 145 診斷性子宮內膜擴刮術 27
因雙側頸椎椎間盤突出壓迫神經根而行 180 經腹腔子宮全體切除手術 100
因單側腰椎椎間盤突出壓迫神經根而行 135 經腹腔單一或多個子宮肌瘤摘除術 87
因雙側腰椎椎間盤突出壓迫神經根而行 170 單側或雙側輸卵管截斷 56
D 脫臼 單側、雙側、部份、全部輸卵管、卵巢切除術 71
踝關節復位術 17 卵巢切除術,合併全網膜切除術 83
肘關節復位術 17 經由腹腔行子宮切開移除葡萄胎 83
指骨、掌復位術 17 以擴張和刮除術移除葡萄胎 37
顳、下頷關節復位術 12 輸卵管性子宮外孕,由腹腔或陰道切進 83
膝蓋骨復位術 17
NHR11090701 9/10
商品代號NHR1
手術項目給付比率表
手術名稱
給付
百分率
手術名稱
給付
百分率
J 血液和淋巴系統
膿傷:癰或節切開和引流或穿刺術 10
脾臟切除術 100 皮膚及皮下組織惡性病灶,組織切片病理
K 心臟和循環系統 檢查合併初縫合於 0.5 公分以下 11
心臟切開術和異物移除 200 0.5~1 公分以 16
心肌切除術 250 1~2公分 23
心肌梗塞後造成心室中隔缺損修補 300 囊腫第一次發炎或非發炎性病變切開和引流 10
單一瓣膜置換術 290 乳房切除:
二個瓣膜置換術 330 單側完全切除 52
三個瓣膜置換術 500 雙側完全切除 65
L 呼吸系統 單側部份切除 39
肺切除,伴胸廓整形術,或切除重建胸壁 180 乳房根除術含乳房組織胸肌及腋窩下淋巴
節摘除
120
氣胸 10 N 泌尿系統
鼻息肉切除 10 腎周圍或腎膿瘍引流 83
部份或完全鼻甲切除 13 腎截石術(結石移除) 103
鼻竇切開 26 腎切除含部份尿管切除 115
聲帶切除術 105 腎固定術:腎的固定或懸掛 92
氣管和支氣管切開造口術 31 膀胱切開或膀胱造口術伴電療燒法 83
M 皮膚、被膜、乳部 膀胱切開伴隨尿道導管插入 63
註:如手術項目未包括於上表時,本公司將參照上表及依該項手術之相對比例,核付合理之補償金。
NHR11090701 10/10
商品代號NHR1
富邦人壽新綜合住院醫療保險附約(NHR1)
年繳費率表
單位:元
單位
年齡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20
1,415 1,572 1,730 1,889 2,047 2,205 2,364
2,521 2,679 2,838 2,996 3,154 3,313
2125
1,580 1,757 1,934 2,111 2,288 2,465 2,641
2,818 2,995 3,172 3,349 3,525 3,702
2630
1,664 1,850 2,036 2,222 2,409 2,594 2,780
2,966 3,153 3,339 3,524 3,710 3,897
3135
1,830 2,035 2,240 2,445 2,649 2,854 3,059
3,263 3,468 3,672 3,877 4,082 4,287
3640
1,997 2,220 2,444 2,666 2,890 3,113 3,337
3,559 3,783 4,006 4,230 4,453 4,676
4145
2,163 2,405 2,647 2,889 3,131 3,373 3,614 3,856 4,098 4,341 4,582 4,824 5,066
4650
2,413 2,682 2,952 3,222 3,492 3,762 4,032 4,302 4,571 4,841 5,111 5,381 5,650
5155
2,662 2,960 3,258 3,555 3,853 4,151 4,449 4,746 5,044 5,342 5,639 5,937 6,235
5660
2,995 3,330 3,666 4,000 4,335 4,670 5,005 5,340 5,675 6,011 6,345 6,680 7,015
6165
3,328 3,701 4,073 4,445 4,817 5,190 5,561 5,934 6,306 6,679 7,050 7,423 7,795
6670
4,411 4,904 5,397 5,891 6,384 6,877 7,370 7,863 8,357 8,850 9,343 9,836 10,330
7175
5,494 6,107 6,722 7,337 7,950 8,565 9,179 9,793 10,408 11,021 11,636 12,251 12,865
年繳費率表
單位:
單位
年齡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20
3,471 3,628 3,787 3,945 4,103 4,261 4,420
4,577 4,735 4,894 5,052 5,210 5,369
2125
3,879 4,056 4,232 4,409 4,585 4,762 4,939
5,116 5,293 5,470 5,646 5,823 6,000
2630
4,083 4,269 4,455 4,641 4,827 5,013 5,199
5,386 5,571 5,757 5,944 6,130 6,316
3135
4,492 4,696 4,901 5,105 5,310 5,514 5,719
5,924 6,129 6,334 6,538 6,743 6,947
3640
4,899 5,123 5,346 5,569 5,793 6,016 6,240
6,463 6,686 6,909 7,133 7,356 7,579
4145
5,308 5,549 5,791 6,034 6,276 6,517 6,759 7,001 7,243 7,485 7,727 7,969 8,211
4650
5,920 6,190 6,460 6,729 7,000 7,270 7,540 7,809 8,079 8,349 8,618 8,888 9,158
5155
6,533 6,831 7,129 7,426 7,724 8,022 8,320 8,617 8,915 9,213 9,510 9,808 10,106
5660
7,351 7,686 8,021 8,355 8,691 9,026 9,361 9,695 10,031 10,366 10,700 11,036 11,371
6165
8,168 8,541 8,913 9,285 9,657 10,030 10,402 10,774 11,146 11,519 11,890 12,263 12,635
6670
10,824 11,317 11,810 12,303 12,797 13,289 13,783 14,277 14,769 15,263 15,756 16,249 16,743
7175
13,480 14,094 14,708 15,323 15,937 16,551 17,166 17,780 18,394 19,009 19,623 20,237 20,852
半年繳總保費=
年繳總保費
×0.520
季繳總保費=
年繳總保費
×0.262
月繳總保費=
年繳總保費
×0.088
年繳費率表
單位:元
單位
年齡
567891011121314151617
20
1,415 1,572 1,730 1,889 2,047 2,205 2,364 2,521 2,679 2,838 2,996 3,154 3,313
2125
1,580 1,757 1,934 2,111 2,288 2,465 2,641 2,818 2,995 3,172 3,349 3,525 3,702
2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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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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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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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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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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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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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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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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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繳費率表
單位:元
單位
年齡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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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5
3,879 4,056 4,232 4,409 4,585 4,762 4,939 5,116 5,293 5,470 5,646 5,823 6,000
2630
4,083 4,269 4,455 4,641 4,827 5,013 5,199 5,386 5,571 5,757 5,944 6,130 6,316
3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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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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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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