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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額繳
清保險】
第二十四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
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請詳
閱保險單之減額繳清保險金額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
約繼續有效。其條件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紅利、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前
項所稱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將改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支付的保單紅利扣除欠繳保險費
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所稱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變更當時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
兩者較小者為限。
本契約經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適用第二十三條之約定及不享有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款
之繳費期滿紅利。
【展期定期保險】
第二十五條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後,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
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無「生存保
險金」之「展期定期保險」,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及「祝壽保險
金」之給付金額則為依申請展期定期保險當時本契約所約定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之計
算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
請詳閱保險單之展期定期保險附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數額扣除營業費用後,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
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本契約第十二條所約定之「生存保險金」,其給付
金額按原約定生存保險金乘上一定之給付比例計算,給付比例如保險單之展期定期保險附表;若仍
有餘額時,購買於本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例表請詳閱保險單之展期
定期保險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紅利、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
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支付的保單紅利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
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所稱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變更當時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兩
者較小者為限。
本契約經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不適用第二十三條之約定。
【辦理展期定期保險後契約權利之限制】
第二十六條 本契約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後不享有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之保險單紅利,並改以不分紅計算基礎辦理,
預定利率調整為2.25%,死亡率採用台灣壽險業第四回經驗生命表(2002T.S.O.)死亡率的100%。
【保險單借款】
第二十七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
險單借款,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
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但書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
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第二十八條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根據分紅保險業務上一會計年度的實際經營狀況,於會計年度結算時,
核定屬於該年度分紅人壽保險單業務之分紅前稅前損益,且由本公司簽證精算人員向董事會報告可
分配保險單紅利,經董事會同意該年度紅利分配金額,並分配予要保人。保險單紅利計算公式如附
表二。
保險單紅利包含年度紅利、繳費期滿紅利、身故或完全殘廢紅利,其給付內容如下:
一、年度紅利:本公司於紅利宣告日後之保單週年日給付「年度紅利」予要保人。若該給付紅利年
度之保單週年日於紅利宣告日前者,則統一於紅利宣告日後十五日內給付。本款紅利之給付,
以給付當時本契約有效者為限,其計算及給付作業如下:
(一)本契約於非保單週年日終止、停效或失效者,本公司將不予給付年度紅利;非保單週年
日申請減少保險金額者,則減少保險金額部份不予給付。
(二)辦理展期定期保險者,其應給付但尚未給付之年度紅利金額依照經過日數比例計算,並
依第二十五條約定辦理。
(三)辦理復效者,於停效後至復效時所經過之日數,本公司將不予計算紅利;復效後至下一
保單週年日之年度紅利,則依照經過日數比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