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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富邦人壽安富人生終身醫療健康保險(乙型)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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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HIIB
富邦人壽安富人生終身醫療健康保險(乙型)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險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險無解約金)
【給付項目:住院醫療、加護病房、老年住院關懷、燒燙傷中心醫療、出院後療養、住院手術
費用、住院手術看護、門診手術費用、罹患重大疾病、免繳續期保險費】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97.12.19 安俊精字第 97146 號函備查
98.04.27金管保三字第09802546540號
98.06.01富壽商品字第098002號函備查
98.08.01富壽商品字第098060號函備查
98.11.30富壽商品字第098147號函備查
99.09.01富壽商品字第099193號函備查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傳真:02-88098660
電子信箱(E-mail):ho531.life@fubon.com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本契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契約所稱「醫院」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
院。
本契約所稱「醫師」係指合法領有醫師證書之執業醫師,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本契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
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本契約所稱「當年度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係指自第一保單年度起以投保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
每年依百分之三單利增額後所得之金但遞增至保險單面頁所載之繳費期間為限此後「當年度住院
醫療保險金日額」均維持不變,詳細「當年度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請見附表一。
本契約所稱「重大疾病」係指被保險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第九十一日或復效日起第九十一日開始,初
次發生並經醫院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且符合下列定義之疾病與意外傷病。但因遭受非由疾病引起的外
來突發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前述九十日期間之限制。
一、心肌梗塞: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份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具備下列三條件:
1、典型之胸痛症狀。
2、最近心電圖的典型異常變化。
3、心肌酶的異常增高。
二、冠狀動脈繞道手術:係指為治療冠狀動脈疾病之血管繞道手術,須經心臟內科心導管檢查,患者
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並證實冠狀動脈有狹窄或阻塞情形必須接受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者
;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三、腦中風: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造成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所
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腦神經專科醫師認定仍遺留下列之殘障者。
1、植物人狀態。
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者。
3、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係指食物攝取、大
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
態。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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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HIIB
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
物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四、慢性腎衰竭(尿毒症):指兩個腎臟慢性且不可復原的衰竭而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者。
五、癌症:係指組織細胞異常增生及有轉移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
合行政院衛生署最近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於惡性腫瘤之疾病,但下列情
形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症。
4、惡性黑色素瘤以外之皮膚癌。
六、癱瘓:係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
之兩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關節機能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超過六個月以上。上肢三大關節包
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股、膝、踝關節。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術:指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或骨髓移植。
本契約所稱「保險年齡」,於第一保單年度係指被保險人投保年齡,第二保單年度以後,則較前一保單
年度之保險年齡增加一歲。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 三 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範圍】
第 四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手術治療或經醫師診斷第一次罹
患重大疾病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九條至第十七條約定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屆滿前,經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所約定之重大疾病者,本契約依第
十九條約定免繳續期保險費。
【契約撤銷權】
第 五 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
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
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 六 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
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
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 七 條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
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
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
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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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HIIB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
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 八 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
,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契約,
而且不返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
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
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失蹤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
知送達受益人。
【保險範圍: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第 九 條 被保險人因第四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自被保險人住院診療之日起,依「當年度住院醫療保
險金日額」乘以實際住院醫療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若「同一次住院」
之實際住院醫療日數超過三十天以上超過的天數加倍給付但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含入住加
護病房、燒燙傷中心期間)最高日數以一百八十日為限。
【保險範圍:加護病房保險金的給付
第 十 條 被保險人因第四條之約定且必須住進加護病房治療時,本公司除按第九條規定給付外,另依「當年度
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倍乘以實際居住加護病房日數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加護病房保險金」
但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最高日數以三十日為限。
【保險範圍:老年住院關懷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六十五歲時之保單週年日(含)後因第四條之約定且必須住院診療時,本公司除
按第九條規定給付外另依其投保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0六倍乘以按第九條所給付日數計
算所得之金額,給付「老年住院關懷保險金」
前項情形,倘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未達六十五歲前即已住院,且於保險年齡達六十五歲後始辦理出院
者,本公司就該次住院不另給付「老年住院關懷保險金」
【保險範圍: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因第四條之約定且必須住進燒燙傷中心治療時,本公司除按第九條規定給付外,另依「當年
度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三五倍乘以實際居住燒燙傷中心日數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燒燙傷中
心醫療保險金」
【保險範圍:出院後療養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因第四條之約定經住院治療而出院後,本公司依「當年度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0‧五倍
,乘以按第九條所給付日數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出院後療養保險金」
【保險範圍: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因第四條之約定,經醫院診斷確定為附表二所指定「手術項目」之一且經外科住院手術診療
,本公司依「當年度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十倍乘以附表二「手術項目給付比率表」中所載該項
手術之給付百分比率所得之金額,給付「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其各項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應分別計算惟合計最高不
得超過「當年度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一百倍但同一次住院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器官以
上手術時,本公司按「手術項目給付比率表」中所載較高比率項目,計算給付金額。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外科住院手術若不在附表二「手術項目給付比率表」所載項目內時本公司將與被
保險人協議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給付比率,計算給付金額
【保險範圍:住院手術看護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因第四條之約定,經醫院診斷確定為附表二所指定「手術項目」之一且經外科住院手術診療
,本公司依「當年度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五倍,給付「住院手術看護保險金」。但同一次住院期
間之給付次數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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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HIIB
【保險範圍: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因第四條之約定,經醫院診斷確定為附表二所指定「手術項目」之一且經外科門診手術診療
本公司依「當年度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倍,給付「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但被保險人因同
一傷害或同一疾病或其引致之併發症而需接受二次(含)以上手術項目相同的門診手術時「前次手術」
接受當日起十四日內(含)之所有門診手術皆視為同一次手術本公司僅給付一「門診手術費用保
險金」。本項所稱之「前次手術」,係指被保險人最近一次受領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之該次門診手術。
【保險範圍:罹患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所約定之重大疾病者,本公司依「當年度住院
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一百二十倍,給付「罹患重大疾病保險金」。其給付以一次為限。
若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且於身故後方確定罹患第二條所約定之重大疾病者本公司將依
照前項約定給付「罹患重大疾病保險金」
【保險範圍的特別約定】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依第四條約定住院診療者,縱因被保險人於住院期間較長,而本契約因未依約續繳保險費致
逾有效期間本公司仍依第九條至第十七條之約定給付該次住院各項保險金但仍應受第二十一條之限
制。
【保險範圍:免繳續期保險費】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在繳費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所約定之重大疾病者,自被保險人經診斷確定日後之
最近一期保險費繳費日起,要保人免繳續期保險費,本契約仍繼續有效。
依前項約定免繳續期保險費時,應批註於保險單,其後要保人不得申請變更繳別或變更為其他的保險
契約。
【住院次數之計算】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出院後十四日內再次住院
時,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合計額,視為一次住院辦理。
【保險給付之限制】
第二十一條 本契約無身故保險金之給付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其所有保單年度累計最高限制以所投保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之三千
倍為限。
若被保險人所申領之各項保險金所有保單年度累計總額達其最高限制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除外責任】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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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三)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1.產程遲滯:已進行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 14 小時、初產婦超
20 小時)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胎兒窘迫,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胎頭過大(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b.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 4000 公克以上)。
c.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
者。
d.骨盆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致影響生產者。
4.胎位不正。
5.多胞胎。
6.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兩次(含)以上的死產(懷孕 24 周以上,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8.分娩相關疾病:
a.前置胎盤。
b.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胎盤早期剝離。
d.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母體心肺疾病:
(a)嚴重心律不整,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並附診斷證明
(c)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第二十三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或返還未到期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者,本公司得先抵償上述
款後給付其餘額。
【契約的終止】
第二十四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契約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
保險費後,將其未到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被保險人身故或保險年齡屆滿一一0歲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之減少】
第二十五條 要保人在本契約繳費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但是減額後之「住院醫療保險金
日額」不得低於本契約最低承保「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二十四條契約終止之約定
處理。
自申請減少之日起,本契約第九條至第十七條之各項保險金給付總和,應按減少後之實際承保有效
單位數乘以當年度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之金額為限。
若被保險人於申請減少承保單位數前,已依本契約第九條至第十七條受領保險金,其累計受領總和
亦應按原累計受領總和除以減少前之實際承保單位後,再乘以減少後之實際承保有效單位數後所得
之金額為準。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六條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
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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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HIIB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
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住院醫
療保險金日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
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住院醫療保險金日
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溢收之保險費,其利息按「臺
灣銀行、第一銀行及合作金庫等三行庫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固定利率
平均值」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者計算。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二十七條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
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
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受益人】
第二十八條 本契約各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契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
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九條 受益人申領本契約各項保險金或申請免繳續期保險費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住院證
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或申請免繳續期保險費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
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變更住所】
第三十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三十一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三十二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
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三十三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
境外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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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HIIB
附表一:當年度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表
保單年度 乙型
1 103
2 106
3 109
4 112
5 115
6 118
7 121
8 124
9 127
10 130
11 133
12 136
13 139
14 142
15 145
16 148
17 151
18 154
19 157
20 160
21~ 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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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HIIB
附表二:手術項目給付比率表
手術名稱
給付
百分率
手術名稱
給付
百分率
A 腹部和消化系統 鼓室整形術合併乳突切除術 155
剖腹探查術、結腸切開術 65 鼓室整形術合併三個聽小骨重建術 175
腹膜腔膿瘍引流術 68 割除耳息肉 10
闌尾膿瘍切開引流術 45 F 內分泌系統
闌尾切除術 58 甲狀腺舌咽部囊腫,切開和引流 10
總膽管切開或總膽管造口術,伴有無合併膽囊切開. 101 甲狀腺全部切除術 97
膽囊切除術 82 甲狀腺全或次全切除術合併頸部根除術 185
膽囊切開術或膽囊切開引流術 74 G 眼部
內視鏡: 眼眶內容物全剜除術、合併義眼植 62
肛門鏡,合併組織切片 10 表淺性結膜異物移除 10
食道鏡,合併組織切片 23 深埋性、或結膜下、或鞏膜上異物移除 10
胃鏡,合併組織切片 22 眼外肌創口修復 22
食道鏡及胃鏡,合併組織切片 27 因青光眼而行鞏膜造廔術及虹膜切除術 78
經皮下穿剌,肝組織之病理檢查 10 白內障或膜性白內障後水晶體摘除術 78
單純外傷性,肝臟傷口縫合 92 抽吸式水晶體摘除術 110
胰病變割除 110 H 骨折
胰切除,伴胰管空腸造口術 140 指骨 11
胰切除,Whipple 氏手術 222 掌骨 16
扁桃腺切除術,合併增殖腺切除術 27 蹠骨 15
深部提肛肌、直腸附近或後直腸膿瘍切開引流術 31 跗骨 13
小腸或大腸單一或多發病灶的單一剖腸切除術 92 橈骨 29
經由腹部與會陰的全直腸肛門切除術 155 尺骨 27
迷走神經切斷和幽門整形,併有無胃造口 110 尺骨和橈骨 40
剖腹探查術合併胃造口術及移除異物 78 腓骨 25
全胃切除術,伴小腸移殖修復 200 脛骨 40
B 截肢和關節切斷 脛骨和腓骨 58
手指或大拇指任何單一關節截除術 25 肱骨 33
趾、蹠骨、跗骨關節截除術 20 股骨 53
踝關節截除術 73 鎖骨 18
腕部截除術 53 肩胛骨 19
前臂截除術 60 膝蓋骨 27
小腿截除術 80 肋骨 10
股骨截除術 87 I 生殖系統
肱骨截除術 60 男性:
髖部、骨盤腹部間截除術 330 睪丸切除術 35
C 大腦、神經系統 複雜性攝護切除,膿瘍外部引流術 80
顱骨鑽孔術,無合併其他後續手術 48 女性:
顱骨鑽孔術合併顱內膿瘍或囊腫引流術 135 陰道黏膜活體組織切片病理檢查 10
開顱探查術,併有無合併顱骨整復 195 子宮頸切開、子宮頸切除、子宮頸截除 35
開顱術,合併小腦天幕上或天幕下探查 230 診斷性子宮內膜擴刮術 27
天幕上腦瘤切除術 230 經腹腔子宮全體切除手術 100
天幕下或後顱窩的腦瘤切除術 240 經腹腔單一或多個子宮肌瘤摘除術 87
頸椎或胸椎板切開合併脊管探查術 180 側或雙側輸卵管截斷 56
椎板切開術: 單側、雙側、部份、全部輸卵管、卵巢切除術 71
因單側頸椎椎間盤突出壓迫神經根而行 145 卵巢切除術,合併全網膜切除術 83
因雙側頸椎椎間盤突出壓迫神經根而行 180 經由腹腔行子宮切開移除葡萄胎 83
因單側腰椎椎間盤突出壓迫神經根而行 135 以擴張和刮除術移除葡萄胎 37
因雙側腰椎椎間盤突出壓迫神經根而行 170 輸卵管性子宮外孕,由腹腔或陰道切進 83
D 脫臼 J 血液和淋巴系統
踝關節復位術 17 脾臟切除術 100
肘關節復位術 17 K 心臟和循環系統
指骨、掌復位術 17 心臟切開術和異物移除 200
顳、下頷關節復位術 12 心肌切除 250
膝蓋骨復位術 17 心肌梗塞後造成心室中隔缺損修補術 300
胸、鎖骨復位術 18 單一瓣膜置換術 290
距骨、跗骨、蹠骨復位術 13 二個瓣膜置換術 330
腕關節復位術 17 三個瓣膜置換術 500
E L 呼吸系統
針刺式鼓膜穿刺術 10 肺切除,伴胸廓整形術,或切除重建胸壁 180
HIIB0990901 9/9
商品代號:HIIB
手術項目給付比率表
手術名稱
給付
百分率
手術名稱
給付
百分率
氣胸 10
鼻息肉切除 10
部份或完全鼻甲切除 13
鼻竇切開 26
聲帶切除術 105
氣管和支氣管切開造口術 31
M 皮膚、被膜、乳部
膿瘍:癰或節切開和引流或穿刺術 10
皮膚及皮下組織惡性病灶,組織切片病理
檢查合併初縫合於 0.5 公分以下 11
0.5~1 公分以下 16
1~2公分 23
囊腫第一次發炎或非發炎性病變切開和引流 10
乳房切除:
單側完全切除 52
雙側完全切除 65
單側部份切除 39
乳房根除術,含乳房組織、胸肌及腋窩下淋巴節摘除 120
N 泌尿系統
腎周圍或腎膿瘍引流 83
腎截石術(結石移除) 103
腎切除含部份尿管切除 115
腎固定術:腎的固定或懸掛 92
膀胱切開或膀胱造口術伴電療燒法 83
膀胱切開伴隨尿道導管插入 63
註: 如手術項目未包括於上表時,本公司將參照上表及依該項手術之相對比例,核付合理之補償金
富邦人壽安富人生終身醫療健康保險
(
乙型
)
總保險費費率表
(
單位
:
/
每百元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
)
20
年期繳費
男性
女性
年齡 總保費 總保費
0 2220 2153
1 2186 2111
2 2162 2087
3 2149 2076
4 2143 2075
5 2144 2082
6 2151 2095
7 2162 2114
8 2177 2136
9 2195 2162
10 2216 2191
11 2240 2222
12 2266 2255
13 2294 2291
14 2324 2328
15 2355 2366
16 2388 2406
17 2422 2447
18 2458 2490
19 2495 2534
20 2532 2579
21 2571 2625
22 2610 2672
23 2650 2720
24 2692 2769
25 2734 2820
26 2777 2871
27 2821 2924
28 2866 2977
29 2912 3031
30 2959 3086
31 3007 3142
32 3056 3199
33 3106 3257
34 3157 3315
35 3209 3375
36 3262 3434
37 3316 3494
38 3371 3555
39 3427 3616
40 3485 3677
41 3544 3738
42 3604 3799
43 3665 3860
44 3728 3921
45 3792 3981
46 3858 4040
47 3925 4099
48 3993 4157
49 4064 4214
50 4135 4270
51 4209 4325
52 4285 4380
53 4362 4433
54 4442 4486
55 4524 4538
56 4610 4590
57 4698 4642
58 4790 4695
59 4885 4749
60 4985 4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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