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B11070430 3/40
商品代號:SIB1
他
人加以扶助之
狀
態。
4、喪失言語
或咀嚼機能者。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
者。所謂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
能做咀
嚼
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
不
能攝取之狀
態。
(
四)末期腎病變:係指腎臟因慢性及不可復原的衰竭,已經開始接受長期且規則之透析治
療
者。
(五)
癌症(重度):係指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
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
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且非屬下列項目之疾病:
1、 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按 Rai 氏的分期系統)。
2、 10 公分(含)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3、 第一期前列腺癌。
4、 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
5、 甲狀腺微乳頭狀癌(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內 1 公分(含)以下之乳頭狀癌)。
6、 邊緣性卵巢癌。
7、 第一期黑色素瘤。
8、 第一期乳癌。
9、 第一期子宮頸癌。
10、 第一期大腸直腸癌。
11、 原位癌或零期癌。
12、 第一期惡性類癌。
13、 第二期(含)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
六)癱瘓(重度):係指兩上肢、或
兩
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
兩
關節(含)
以上遺留
下列殘
障之一,且經六個月以後仍無法復原或改善者:
1、
關節機能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2、肌力在 2 分(含)以下者(肌力 2 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膝、踝關節。
(七)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重大器官移植,係指因相對應器官功能衰竭,已經接
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以上均不含幹細胞移植)的異體移植。
造血幹細胞移植,係指因造血功能損害或造血系統惡性腫瘤,已經接受造血幹細胞(包
括骨髓造血幹細胞、周邊血造血幹細胞和臍帶血造血幹細胞)的異體移植。
三、「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四、「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五
、「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
法人
醫院。
六、
「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
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
稱之日間
留
院。
七
、「醫師」:係指依法令取得醫師資格並經核准執業者。
八、「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之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
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並加算一歲之年齡。
九、
「年繳保險費總和」:係指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時之保險金額,乘以本保險年繳方式之保險
費費率,再乘以要保人「實際繳費年度數
」
(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後所得之數額。
十
、「實際繳費年度數」:係指原定繳費年期或被保險人身故之保單年度二者較早屆至者為準。
十一、「所繳保險費」:係指本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保險費,倘日後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十二、「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一)係指本公司將各期所繳保險費依 2%之年利率,逐期以日單利年複利之方式加計利息,計算至
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之日時的金額。
(二)若本契約依第三十四條約定減少保險金額,則係指減少保險金額後之所繳保險費依 2%之年利
率,溯自本契約生效日起,逐期以日單利年複利之方式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發生約定
保險事故之日時的金額。
十三、「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主契約保險金額,倘日後保險金額經要保人申請變更,
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契約撤銷權】
第 三 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
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
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
應依本契約約定負保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