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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SIB
三、本契約復效日後之第一個保單週年日。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手術醫療增值保險金」後,如經證實被保險人有不符本條約定之情形時,被保險
人之無理賠紀錄期間及所受領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之各項保險金均應依實際狀況重新計算並給付之。
倘受益人有溢領「手術醫療增值保險金」之情形時,應將溢領之部分返還予本公司。
【保險範圍: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醫院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所約定之重大疾病者,本公司依保
險金額的一百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繼續有效。其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一次
為限。
若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且於身故後方確定罹患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疾病者,本公司將依
前項約定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
【保險範圍:重大疾病豁免保險費】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於醫院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所約定之重大疾病者,要保
人得向本公司申請豁免確診後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前項情形經本公司同意豁免保險費後,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保險範圍:無理賠回饋保險金的給付】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未曾發生第十三條至第十八條所約定之任何保險事故且繳費
期滿仍生存者,本公司將於繳費期間屆滿時,按本保險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費率計算的年繳保險費
總和的百分之十給付「無理賠回饋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受領前項「無理賠回饋保險金」後至保險年齡屆滿一百一十歲前,仍持續未發生第十三
條至第十八條所約定之任何保險事故且每滿五週年仍生存者,本公司將再依本保險標準體之標準保
險費費率計算的年繳保險費總和的百分之五給付「無理賠回饋保險金」。
前兩項「無理賠回饋保險金」之給付合計以年繳保險費總和的百分之五十為限。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無理賠回饋保險金」後,如經證實被保險人有不符申領約定之情形時,應
將溢領之部分返還予本公司。
【保險範圍: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本保險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費率計算的年繳保險費
總和的一點一二倍,扣除被保險人依第十三條至第十九條約定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
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
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前身故
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將「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退還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
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
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
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
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
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
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
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保險範圍: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屆滿一百一十歲仍生存者,本公司依本保險標準體之標準保
險費費率計算的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一二倍,扣除被保險人依第十三條至第十九條約定所應申領
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餘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保險給付的限制】
第二十四條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累計給付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之各項保險金,最高以保險金額之一千三
百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