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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團體保險門診給付附加條款
(給付項目:門診醫療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營業登記:台保字第 001 號
備查文號:98.04.27 金管保三字第 09802546540 號 98.05.05(98)富壽商發字第 518 號
98.06.01 富壽商品字第 098001 號函備查 98.06.19 富壽商品字第 098016 號函備查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茲經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同意附加下列條款,保單條款內容與本附加條款有牴觸者,優先適用本附加條款。
本附加條款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附加條款構成其所附加之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詳見「適用本附加條款的商品表」)的一部分。
本附加條款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
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門診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第 二 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本契約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或疾病至診所或本契約所稱之醫院
以門診方式治療時,本公司將按醫院實際收取之門診醫療費用(包含診察、處方、醫藥、檢驗或X光
檢查等之全部費用),給付「門診醫療保險金」。但每次最高給付金額以保險單所列之「門診醫療保
險金限額」為限,且每日門診次數最多以乙次為限,同一保險事故之門診次數最多為十次。
門診醫療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第 三 條 本公司給付門診醫療保險金之次數,每一被保險人於每一保險年度最多為二十次,如被保險人係中途
加保,則其每一保險年度之最多給付次數應依其保險實際有效期間比例計算之。
除外責任
第 四 條 倘被保險人因下列事由至診所或醫院門診時,本公司不負給付門診醫療保險金之責:
一、投保本附加條款前所發生之意外傷害事故或疾病。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定期或不定期之身體健康檢查。
四、牙齒檢查、鑲補、拔牙、或牙科治療。但因本契約所稱之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
倘被保險人未依門診醫師處方而購置藥物者時,本公司不給付該藥物之費用。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
第 五 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一個月內檢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各項保險金。
受益人申請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但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醫療診斷書。)。
三、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明細表。
適用本附加條款的商品表
保險商品名稱
富邦人壽團體新一年定期住院醫療保險
富邦人壽一年定期住院醫療團體健康保險
富邦人壽新一年定期住院醫療團體健康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