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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團體住院醫療費用(實支實付型)健康保險批註條款
營業登記: 台 保 字 第 0 0 1 號
備查文號: 97.10.29(97)富壽商發字第 311 號
免費保戶服務暨申訴電話:0800-060-000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
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
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本批註條款適用之要件
第一條
本富邦人壽團體住院醫療費用(實支實付型)健康保險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僅適用於富邦人壽
團體高額住院醫療保險、富邦人壽團體一年定期住院醫療保險(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契約之條款規定與本批註條款有牴觸者,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稱「同一次事故」,係指由同一傷害或疾病,或因而引起之併發症,必須住院治療之事故,如須住院
治療二次以上時,每次出院與再入院之間隔時間未超過十四天者,視為同一次住院。
除外責任
第三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惟其
裝設以一次為限,本公司給付保險金最高以五千元為限。。
五、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