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代號:HIZ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之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如被保險人轉出燒燙傷中心後,又於同一日入住燒燙傷中心者,該日不得重複計入燒燙傷中心住院日
數。
【保險範圍: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而住院診療者,於住院前二週內及出院後二
週內,因診療同一事故為直接目的而於醫院接受門診診療者,本公司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百分之
二十五,乘以實際門診日數(不論被保險人同一日之門診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給付「住
院前後門診保險金」。
【保險範圍:老年住院關懷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屆滿六十九歲起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接受住院診療者,本公司
除依第十三條約定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三倍給付「老年住院關懷
保險金」。
前項情形,倘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屆滿六十九歲前即已住院,而於保險年齡屆滿六十九歲以後始辦理
出院者,本公司就該次住院不另給付「老年住院關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僅給付一次「老年住院關懷保險金」。
【保險範圍: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接受手術診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
公司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三倍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在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手術項目時,僅給付一次「住院手術醫療保
險 金 」。
【保險範圍: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門診手術診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
公司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一點五倍給付「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在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手術項目,或同一日接受二次(含)以上手術
時,僅給付一次「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
【醫療保險金給付的限制】
第二十一條 本公司累計給付第十三條至第二十條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合計最高以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之三千倍
為限。當給付已達此限額時,本公司不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祝壽保險金」
之責。
【保險範圍: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扣除被保險人依第
十三條至第二十條之約定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
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
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前身故者,
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將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退還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
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
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
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
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
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
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保險範圍: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屆滿九十九歲仍生存者,本公司依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
六倍,扣除被保險人依第十三條至第二十條之約定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餘額,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