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BDT 1090316 23/24
商品代號:VBDT
註4:若交易轉換時轉出之投資標的為柏瑞旗艦全球平衡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法巴俄羅斯股票基金 C(美元)、
GAM Star 中華股票基金-A USD、法盛系列(法盛 Ostrum 亞太股票基金 R/A USD 除外)、野村系列、瑞銀系
列、富邦全球投資等級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 類型(新臺幣)、富邦大中華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新臺
幣)、富邦策略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 類型(新臺幣)、富邦中國債券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邦
中國優質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 類型(美元)、富邦歐亞絲路多重資產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 類型(美
元)、富邦歐亞絲路多重資產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 類型(新臺幣)、施羅德傘型基金 II-亞洲高息股債基金
(美元)A-累積、富蘭克林華美全球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美元 A 累積型、富邦新興雙印主權債券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 A 類型(美元)、富邦新興雙印主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A 類型(新台幣)時,後續
轉入之匯率及基金淨值時點將延後一資產評價日;若交易轉換時轉出之投資標的為富邦台灣科技指數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富邦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邦台灣摩根指數股票型基金、元大台灣卓越 50 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富邦上証 18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富邦深証 10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富邦台灣采吉 50 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富邦 NASDAQ-10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富邦日本東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富邦印度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邦印度 NIFTY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富邦臺灣公司治理 10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富邦美國政府債券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邦美國政府債券 1-3 年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富邦美國
政府債券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邦美國政府債券 20 年期以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富邦美國政府債
券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邦美國政府債券 7-10 年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富邦恒生國企 ETF 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富邦富時歐洲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富邦人壽月月興利月提解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單位數撥
回)、富邦道瓊臺灣優質高息 30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富邦中國政策金融債券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富
邦標普美國特別股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富邦全方位入息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邦彭博巴克萊
10 年期(以上) BBB 美元息收公司債券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富邦臺灣中小 A 級動能 50ETF 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時,後續轉入之匯率及基金淨值評價時點將提前一資產評價日。
註5:若投資標的為法盛 Ostrum 亞太股票基金 R/A USD、富邦中國債券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邦中國優質債
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 類型(美元)、富邦歐亞絲路多重資產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 類型(美元)、安聯歐洲
債券基金-A 配息類股(歐元)、安聯德國基金-A 配息類股(歐元)、富蘭克林華美全球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美元 A 累積型、富邦新興雙印主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A 類型(美元)時,贖回基金淨值時點
將延後一資產評價日;若投資標的為富邦台灣科技指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富邦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之富邦台灣摩根指數股票型基金、元大台灣卓越 5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富邦上証 180 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富邦深証 10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富邦台灣采吉 5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富邦 NASDAQ-100 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富邦日本東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富邦印度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邦印度 NIFTY 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富邦臺灣公司治理 10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富邦美國政府債券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之富邦美國政府債券 1-3 年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富邦美國政府債券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邦美
國政府債券 20 年期以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富邦美國政府債券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邦美國政府
債券 7-10 年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富邦恒生國企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富邦富時歐洲 ETF 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富邦人壽月月興利月提解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單位數撥回)、富邦道瓊臺灣優質高息 30 ETF 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富邦中國政策金融債券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富邦標普美國特別股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富邦全方位入息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邦彭博巴克萊 10 年期(以上) BBB 美元息收公司債券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富邦臺灣中小 A 級動能 50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時,贖回基金淨值時點將提前一資產
評價日。
註6:遇台股封關,國內外 ETF 交易評價時點將順延。
註7:「保管銀行」係指替本契約保管資產並處分資產的銀行。每檔投資標的資產在保管機構均是一個獨立的帳
戶。保管銀行只負責保管並依照基金經理公司的指示付款,並無實際操作基金的權利。前項所稱保管銀行
可於總公司、全省各服務中心及公司網頁 http://www.fubon.com 查詢。
註8:要保人或受益人的結匯金額,須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及「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
應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若結匯金額超過相關法規之限制,以本公司取得外匯主管機關書面核准為基準
日並依條款約定之評價時點一覽表的匯率及淨值適用之。
註9:屬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投資標的者(簡稱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依下列方式評價:
(1)於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含)前投入者,匯率評價時點為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前 1 個營
業日,淨值評價時點為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當日。
(2)於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後投入者,匯率及淨值適用日同上述評價時點一覽表基金部份及其附
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