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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信用卡持有人大眾交通運輸工具團體平安保險
(甲、乙型)保單條款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殘廢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營業登記:台保字第 001 號
核准文號:83.07.05 台財保第 832056820 號
修訂文號:台財保第 0920706464 號 台財保第 0920700010 號
89.12.06(89)富壽企發字第 045 號 90.09.07(90)富壽商發字第029號
93.01.06(93)富壽商發字第 001 號 94.12.30 金管保一字第 09402504721 號
95.09.13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4481 號 96.08.01 金管保二字第 09602523876 號
96.10.04(96)富壽商發字第 299 號 97.04.11(97)富壽商發字第125號
98.04.27 金管保三字第 09802546540 號 98.06.01 富壽商品字第 098001 號函備查
99.02.12 富壽商品字第 099030 號函備查 104.08.04 依 104.05.19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3750 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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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
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
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甲型: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持有合法發行信用卡單位以自然人為對象之信用卡正卡持有人。
本契約所稱「投保單位」是指接受要保人委託代為投保大眾交通運輸工具團體平安保險之合法發行信用卡
單位。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要保人本人。
本契約所稱「信用卡」是指投保單位製發,供被保險人使用之信用卡而言。
本契約所稱「大眾交通運輸工具」是指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且由領有駕照的駕駛員駕駛,以運輸兩地(港
口、機場、車站)旅客為直接目的的固定航、路線定期商用客機或水、陸上大眾交通運輸工具,尚包括旅
行社向航空公司承租,用以招攬不特定團員報名參加,並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行使於兩地間固定航、路線
之商用客機的定期包機及兩地間既有航線定期商用客機的加班機,或水、陸上大眾交通運輸工具,但具下
列特性者,非本契約所稱大眾交通運輸工具:
一、直接以遊覽觀光景點為目的者,如郵(遊)輪、遊覽車等。
二、限於特定人士或團體搭乘者,如私人、政府或公民營企業之包機或專車等。
乙型: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持有合法發行信用卡單位以自然人為對象之信用卡正卡持有人。
本契約所稱「投保單位」是指接受要保人委託代為投保團體平安保險之合法發行信用卡單位。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下列各款之人:
1、要保人本人。
2、附卡持有人。
3、正卡及附卡持有人之配偶及零歲至未滿二十五足歲之未婚子女。
本契約所稱「信用卡」是指投保單位製發,供被保險人使用之信用卡而言。
本契約所稱「大眾交通運輸工具」是指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且由領有駕照的駕駛員駕駛,以運輸兩地(港
口、機場、車站)旅客為直接目的的固定航、路線定期商用客機或水、陸上大眾交通運輸工具,尚包括旅
行社向航空公司承租,用以招攬不特定團員報名參加,並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行使於兩地間固定航、路線
之商用客機的定期包機及兩地間既有航線定期商用客機的加班機,或水、陸上大眾交通運輸工具,但具下
列特性者,非本契約所稱大眾交通運輸工具:
一、直接以遊覽觀光景點為目的者,如郵(遊)輪、遊覽車等。
二、限於特定人士或團體搭乘者,如私人、政府或公民營企業之包機或專車等。
契約相關事宜的申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