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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住院醫療費用(日額型)健康保險批註條款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益受損。
96.12.31安俊精字第96128號函備查
98.04.27金管保三字第09802546540號
98.06.01富壽商品字第098002號函備查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茲經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批註下列條款。保單條款內容與本批註條款有牴觸者,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本批註條款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批註條款構成其所附加之附約條款(以下簡稱「本附約條款」,詳見「適用本批註條款的商品表」)
的一部份。
本批註條款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
保險人(被保家庭成員)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附約條款」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被保家庭成員)自「本附約條款」生效日起三十天後或復
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但續保者,自續保之日起發生之疾病,不受三十日之限制。
「本附約條款」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被保家庭成員)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附約條款」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附約條款」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
團法人醫院。
「本附約條款」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被保家庭成員)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
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住院日額保險金之給付】
第 三 條 被保險人(被保家庭成員)因「本附約條款」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依「本附
約條款」約定之每日給付金額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被保家庭成員)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最高日數以「本附約條款」約定之日數為限。
【住院次數之計算】
第 四 條 被保險人(被保家庭成員)於「本附約條款」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於
出院後十四日內於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合計額,視為一次住院辦理。
「本附約條款」中之「喬治亞住院醫療費用定額給付保險附約條款」及「喬治亞新健康醫療費用定額給
付保險附約條款」其住院次數之計算不受前項「同一醫院」之限制。
【除外責任】
第 五 條 被保險人(被保家庭成員)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
責任。
一、被保險人(被保家庭成員)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被保家庭成員)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被保家庭成員)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被保家庭成員)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