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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富邦人壽住院醫療費用(日額型)健康保險批註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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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住院醫療費用(日額型)健康保險批註條款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益受損。
96.12.31安俊精字第96128號函備查
98.04.27金管保三字第09802546540號
98.06.01富壽商品字第098002號函備查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茲經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批註下列條款保單條款內容與本批註條款有牴觸者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本批註條款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批註條款構成其所附加之附約條款(以下簡稱「本附約條款」,詳見「適用本批註條款的商品表
的一部份。
本批註條款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
保險人(被保家庭成員)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附約條款」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被保家庭成員)自「本附約條款」生效日起三十天後或復
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但續保者,自續保之日起發生之疾病,不受三十日之限制。
「本附約條款」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被保家庭成員)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附約條款」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附約條款」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
團法人醫院。
「本附約條款」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被保家庭成員)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
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住院日額保險金之給付】
第 三 條 被保險人(被保家庭成員)因「本附約條款」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依「本附
約條款」約定之每日給付金額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被保家庭成員)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最高日數以「本附約條款」約定之日數為限。
【住院次數之計算】
第 四 條 被保險人(被保家庭成員)於「本附約條款」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於
出院後十四日內於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合計額,視為一次住院辦理。
「本附約條款」中之「喬治亞住院醫療費用定額給付保險附約條款」「喬治亞新健康醫療費用定額給
付保險附約條款」其住院次數之計算不受前項「同一醫院」之限制。
【除外責任】
第 五 條 被保險人(被保家庭成員)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
責任。
一、被保險人(被保家庭成員)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被保家庭成員)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被保家庭成員)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被保家庭成員)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2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三)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1.產程遲滯已進行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
仍無下降。
2.胎兒窘迫,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或胎
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胎頭過大(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b.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 4000 公克以上)
c.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骨盆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致影響生產者。
4.胎位不正。
5.多胞胎。
6.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兩次(含)以上的死產(懷孕 24 周以上,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8.分娩相關疾病:
a.前置胎盤。
b.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胎盤早期剝離。
d.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母體心肺疾病:
(a)嚴重心律不整,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並附診斷證明。
(c)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批註】
第 六 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
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 七 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
外時,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3
適用本批註條款的商品表
保險商品中文名稱 保險商品英文簡稱
喬治亞住院醫療費用日額給付保險附約條款
HI
喬治亞住院醫療費用定額給付保險附約條款
NS1
NS
2、
NS3
喬治亞新健康醫療費用定額給付保險附約條款
NS4
富邦人壽住院醫療費用(日額型)健康保險批註條款
費率表
本批註條款主要約定住院日額保險金之給付、住院次數之計算以及除外責任等
等,如有相關成本,則由本公司自行吸收,故無費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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