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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
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
付日期的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
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 六 條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
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而且不
退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
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要保之相關文件(如健康聲明書等)書面詢問的告
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
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部份之保險契約,而且不退還所繳該部分保險費。其保險事
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員工的資格限制】
第 七 條 員工參加本保險時,必須在職從事正常工作。
員工因故於契約生效日未能正常工作時,得自恢復正常工作之日起三十日內參加本保險。逾三十日
申請參加者,須提供健康證明文件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得參加。
【員工參加本保險之時間限制】
第 八 條 員工參加本保險應自取得參加資格後三十日內為之,逾三十日申請參加者,須提供健康證明文件並
經本公司同意後始得參加。
【家屬參加資格之取得】
第 九 條 家屬自本契約生效日取得參加資格,嗣後始成為員工之家屬者,於成為家屬之日具有參加資格。
家屬參加本保險時須提供體檢報告書。
【員工及其家屬的加保】
第 十 條 要保人因所屬員工或其家屬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自取得參加資格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
司,自該員工正式報到並從事正常工作(配偶、子女自取得參加資格,員工暨配偶之父母自本公司
同意加保申請)之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員工及其家屬的退保】
第十一條 要保人因所屬員工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停止正常工作或所屬員工家屬喪失家屬身份而申請退保
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格自該員工最後正常工作(家屬自喪失家屬身份)之翌日零
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但自員工喪失參加資格或其員工家屬喪失家屬身份之翌日起逾三十日仍未辦理退保,於保險事故發
生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僅無息退還未到期保險費。
【家屬保險效力之終止】
第十二條 員工之保險效力終止時,其家屬之保險效力亦同時終止。
【契約的終止】
第十三條 本契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五人,或少於有參加資格員工的百分之75時,本公司得終止本契約,並
按日數比例退還未滿期之保費。因被保險人身故致本契約效力終止時,亦同。
保險契約之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之
責任。
【危險變更的通知義務】
第十四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由於工作場所、設備、業務種類或其他變更,致危險有顯著增加時要保人應於兩
週內通知本公司,要保人怠於通知時,對本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接到前項通知後一個月內,得根據危險增加的程度要求增加保險費或將本契約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