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 -
大都會國際人壽金吉利保險-PPE00
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視為終止契約。
本公司應於接到申請減少保險金額通知後一個月內,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約定給付終止契約之解
約金。其滿期保險金則依減少後之保險金額所對應之保險費計算之。
第廿八條 【減額繳清保險】
在繳費期間內,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
金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
險金額如保險單面頁。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其給付改按下列約定:
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滿期保險金:依減額繳清後之保險金額所對應之保險費計算之。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殘廢保險金:於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全殘時比較保險金額與保
單價值準備金金額,本公司按兩者間價值較高者給付予受益人。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
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淨額,重新計算減額繳清
保險金額。
本契約經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要保人仍可按第卅條約定,申請保險單借款。
本契約要保人申請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時,本公司得向要保人酌收營業費用,其金額以原
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為限。
第廿九條 【展期定期保險】
在繳費期間內,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
金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保險金額不變的「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不必再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險單面頁。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其超過款項作
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面頁。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其保險金
額為原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其展延期間本公司將以保單
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淨額辦理。
本契約經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要保人仍可按第卅條約定,申請保險單借款。
本契約要保人申請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本公司得向要保人酌收營業費用,其金額以原
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為限。
第卅條 【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
請保險單借款,借款利率依保險單借款約定書所載之約定。借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
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
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卅一條 【不分紅保險】
本契約為不分紅保險,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
第卅二條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
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
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險費。如在發生
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
計算保險金額。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者,
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計算保險金額,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不
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應退還保險費情形者,其錯誤原因不可歸責於要保人時,本公司應加計利
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台灣銀行、第一銀行、合作金庫與中央信託局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
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利率計算之平均值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