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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大都會國際人壽金吉利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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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會國際人壽金吉利保險-TPE01
大都會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大都會國際人壽金吉利保險
(身故、全殘、滿期保險金給付、全殘扶助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中華民國 91 0913
91 大精算字第 033 號函報財政部核備
中華民國 91 12 26
91 大法字第 039 號函報財政部備查修正
中華民國 92 06 11
台財保字第 0920017096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 92 11 28
92 大法遵字第 034 號函報財政部備查修正
中華民國 93 12 15
93 大法遵字第 080 號函備查修正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於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瞭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益受損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
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第二條 【名詞定義】
「年繳保險費」:係指依標準體費率表上的年繳費率為準計算的保險費
「所繳保險費總和」 :本契約保險給付中 「所繳保險費總和係按給付時之保險金額為準
依投保時年齡計算對應於該保險金額之年繳保險費後,根據下列公式計算
  所繳保險費總和=年繳保險費×本契約繳費年限
第三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
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
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司撤銷本
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當日
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
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
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
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
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
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
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六條 【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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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會國際人壽金吉利保險-TPE01
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
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
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
,按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
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
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
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
逾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七條 【本契約的續保】
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十五日前,要保人得不具被保險人可保性證明,向本公司申請續保
本契約續保之始期以原契約屆滿日的翌日為準,續保之保險金額及保險年期與原契約同
要保人依第一項申請續保時,除本公司報經主管機關停止銷售本契約、被保險人逾續保年齡限
、本契約已辦理為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外,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第八條 【續保保險費的繳付】
要保人應於續保之始日起三十日內繳付該續保年度的保險費,逾三十日仍未繳付者,視為不續
如被保險人在前述三十日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欠
繳的保險費
第九條 【續保保險費的計算】
本契約續保時,保險費按續保當時被保險人年齡之費率與續保時的保險金額計算
第十條 【續保險年齡的限制】
本契約被保險人之最高續保年齡限制如下
 十五年期最高續保年齡為六十歲
 二十年期最高續保年齡為五十五歲
第十一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費後之餘額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停效期間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
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十二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
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
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
前項解除契約權 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自契約開始日起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要保人依第七條之約定續保者,前項兩年之期間以原契約的開始日起算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
送達受益人
第十三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
。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前項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但如書面通知上載明之終
止日係在本公司收到日之後者,則以該終止日之翌日零時為準。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
險單面頁
第十四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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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會國際人壽金吉利保險-TPE01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
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第十五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
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
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
。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於一個月內歸還本公司
其在失蹤期間發生應給付生存保險金者,仍按各該條款之規定給付,但如有未繳保險費應予扣
第十六條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持續有效至本契約期滿時仍生存者,本公司給付「滿期保險金」,其給付金
額如下
 15 年期:至本契約期滿時所繳保險費總和之 1.08
 20 年期:至本契約期滿時所繳保險費總和之 1.12
要保人如有第廿七條、第廿八條及第廿九條所列情形另依其約定辦理
第十七條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八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其給付金額為身故時之保
險金額與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之和
但如身故當時,本契約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實際繳納的保險費總和高於上述算得之身故保險金
金額,本公司將以三者間金額最高者給付之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
故保險金」(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
(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
費用額度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合計超過前項所
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
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
第五項情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
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給付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
其責任
第十九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廿條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以下簡稱全殘),本公司給付
「殘廢保險金」。其給付金額為致成全殘時之保險金額與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
險費之和
但如致成完全殘廢當時,本契約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實際繳納的保險費總和高於上述算得之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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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會國際人壽金吉利保險-TPE01
廢保險金金額,本公司將以三者間金額最高者給付之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殘廢保險金」後,除第廿二條所訂之「全殘扶助保險金的給付」外本
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第廿一條 【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殘廢之保險金時 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廿二條 【全殘扶助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且本公司依本保險單條款約
,給付「殘廢保險金」者,本契約雖然已經終止,但自其完全殘廢確定日起,被保險人於每
屆滿保單週年日(指本契約生效日的週年日)生存者,本公司另按下列約定給付「全殘扶助保
險金」
 一、被保險人致成完全殘廢在第一至第五保單年度者,其後每屆滿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
公司按致成完全殘廢當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給付「全殘扶助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致成完全殘廢在第六保單年度以後者,其後每屆滿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
司按致成完全殘廢當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全殘扶助保險金」
 三、每一日曆年度內,被保險人投保本公司所有有效壽險主、附約,所得申領之「全殘扶助
保險金」合計最高金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本契約續保時前項第一、二款所稱保單年度與原契約保單年度累算之
第廿三條 【全殘扶助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全殘扶助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且經本公司確認被保險人於該保單周年
日仍生存後,給付「全殘扶助保險金」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被保險人之生存證明
第廿四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要保人如為受益人之一者,其他受益人不適用前款但書之
規定
 三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 但自契約初次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時,本公司按「殘廢保險金」給
第一項各款情形未給付保險金者,本公司比較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無息計算所繳保險費之總
,本公司按兩者間價值較高者退還之
第廿五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
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償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
第廿六條 【保險種類的轉換】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依照本公司規定,申請將本契約轉換成本公司當時其他種類的
人壽保險。但轉換後的契約,其保險金額不得高於申請當時本契約的保險金額
第廿七條 【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
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視為終止契約
本公司應於接到申請減少保險金額通知後一個月內,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約定給付終止契約之解
約金。其滿期保險金則依減少後之保險金額所對應之保險費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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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會國際人壽金吉利保險-TPE01
第廿八條 【減額繳清保險】
在繳費期間內,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
金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
險金額如保險單面頁。要保人變更為 「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其給付改按下列約定
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滿期保險金:依減額繳清後之保險金額所對應之保險費計算之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殘廢保險金:於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全殘時比較保險金額與保
單價值準備金金額,本公司按兩者間價值較高者給付予受益人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
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淨額,重新計算減額繳清
保險金額
本契約經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要保人仍可按第卅條約定,申請保險單借款
本契約要保人申請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時,本公司得向要保人酌收營業費用,其金額以原
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為限
第廿九條 【展期定期保險】
在繳費期間內,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
金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保險金額不變的「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不必再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險單面頁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其超過款項作
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期滿時給付的 「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面頁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其保險金
額為原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其展延期間本公司將以保單
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淨額辦理
本契約經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要保人仍可按第卅條約定,申請保險單借款
本契約要保人申請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本公司得向要保人酌收營業費用,其金額以原
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為限
第卅條 【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
請保險單借款 借款利率依保險單借款約定書所載之約定借款到期時 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
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
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卅一條 不分紅保險
本契約為不分紅保險,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
第卅二條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
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
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險費。如在發生
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
計算保險金額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 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者
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計算保險金額,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不
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應退還保險費情形者,其錯誤原因不可歸責於要保人時,本公司應加計利
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台灣銀行、第一銀行、合作金庫與中央信託局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
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利率計算之平均值計算
第卅三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要保人於訂立本契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司應即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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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會國際人壽金吉利保險-TPE01
註於本保險單。受益人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殘廢保險金」及「全殘扶助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
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篇相關規定
第卅四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契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第卅五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卅六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卅三條另有約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
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第卅七條 【管轄法院】
本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
外時,則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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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會國際人壽金吉利保險-TPE01
附表:完全殘廢項別
1.雙目失明者(註一)
2.兩手腕關節缺失或兩足踝關節缺失者
3.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4.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5.永久喪失言語(註二)或咀嚼(註三)機能者
6.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四)
7.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
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註五)
註一、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註二、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者
 1)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發出者
 2)聲帶全部剔除者
 3)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註三、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之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
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註四、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註五、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
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保險金額每萬元之年繳保險費
性  別
15 20
繳費期間
15 20
年年 年年
期期
投保年齡
436 296 0 425 292
235 223 1 227 218
201 199 2 198 188
203 187 3 184 179
211 180 4 180 180
223 183 5 185 181
238 188 6 193 183
254 192 7 203 184
272 197 8 214 185
290 200 9 221 186
308 204 10 228 187
329 215 11 236 188
349 226 12 244 190
369 238 13 251 192
388 249 14 257 194
404 259 15 262 196
417 267 16 269 197
424 273 17 275 198
425 276 18 280 199
427 280 19 286 200
431 282 20 291 201
432 284 21 296 202
436 285 22 302 203
440 288 23 309 204
447 292 24 318 205
455 296 25 329 206
461 304 26 340 208
468 313 27 353 210
477 323 28 367 214
488 334 29 382 219
500 346 30 399 225
519 362 31 416 231
539 380 32 433 238
560 397 33 452 252
582 415 34 470 267
603 433 35 490 281
男   性 女   性
大 都 會 國 人 壽 金 吉 利 保 險(TPE)
保險金額每萬元之年繳保險費
性  別
15 20
繳費期間
15 20
年年 年年
期期
投保年齡
625 450 36 510 297
646 466 37 527 312
668 483 38 545 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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