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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大都會國際人壽生活保障定期壽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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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會際人生活障定壽險附約-TFPR01
大都會國人壽險股有限公司
(以下稱「公司」)
國際活保障定期壽險附約
(身故全殘生活障保金)
(本保為不紅保,不加紅分配並無利給。)
中華民國92 05 02
台財字第 0920703061 函核准
中華民國92 06 11
台財字第 0920017096 函核准
中華民國92 11 14
92 大法遵字第 033 號函備查修正
中華民國94 7 5
94 大商發字第 006 號函備查修正
品經本司合格內容業符合一險法令,權益基於險公司
費者衡對等則,應詳閱讀保險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有虛偽
或違情事應由司及負責負責
保後繼續費可能不利費者請慎選符合求之險商品。
保險皆詳列於單條款費者必詳閱讀瞭解,並把握單契撤銷時效收到單翌
,以免權受損
第一條 【附的訂定及構成】
約)係依主壽險約(以下簡稱主契約)保人之申
公司同意,以主契附約之被附加主契
附約條款、附之要批註及其約定,都附約構成部份
附約的解求契,不得拘泥於所的文如有義時,以
險人的解
第二條 【保責任的開始及交保險費】
公司附約的責公司同意保人付本附約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本
司並保險憑證
保人保險先交一期保險發生給付保險,本公
仍負保險
第三條 【附撤銷權】
保人包括附約主契保險送達的翌日內,保險親自
郵寄公司撤銷約。
保人行使附約權者的效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當
時起附約自始公司退還保人所繳保險
保人主契關契權之定,主契附約撤銷
附約撤銷發生保險司不保險附約撤銷發生保險
視為撤銷公司應依附約保險
第四條 【第期以後保險費的付,寬限期間及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以後之各保險應與主契期保險併交付,其法及
期,附約公司在地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前往,並付本
公司憑證。第保險費到未交,年繳或繳者自催告
內為寬限間;繳或繳者,則保險所載日期之翌日為寬限
以金融機轉帳式交付第以後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知悉未能依項約
保險費時催告保人保險,其寬限約定處理
寬限未交,本寬限終了停止在寬限內發生保險
公司仍負保險
第五條 【保費的墊繳】
保人於要繳費寬限了前面聲明,第期以後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
未交公司包含附約主契約保險時的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
款者,以餘額動墊應繳的保險及利使本附約繼續有效
保人亦得公司停止保險費的動墊保險費的
寬限終了的翌司公保險率計算,並應於日後之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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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會際人生活障定壽險附約-TFPR01
付利;但保人付利付利年以催告
公司其利入墊保險
次墊保險費的公司出具憑證交予保人,並憑證繳之
約保值準備金餘額。保值準備金餘額足墊一日保險催告達逾
附約停止
保險費的停止主契約一
第六條 【附效力的恢復】
主契申請效時保人公司同意面作對的聲明,本附約視為同時
申請
主契停止人不申請恢復附約之效
第七條 【告義務與本附約的除】
保人或被險人附約對於公司書書詢問告知如有
隱匿遺漏為不實的變更減少本公司對於估計,本公司
保險生後發生基於的事實時,不
此限
附約公司有解,經月不行使而本附約開始
,經過二年不使而
公司附約如要保人死亡居住送達,本公司
送達受益人。
第八條 【附的終止】
附約列情,其終止
一、主契終止
保人申請終止附約
主契約經申請變更減額保險保險
附約款之終止繳費累積價值準備金,本公司應於月內
附約之解金,公司給付,其利年利一分算。本附約
約金列於保險
第九條 【保事故的通知與保金的申請時間】
保人受益應於知悉公司應負保險之事故後日內本公司,並儘速
文件公司申請金。
公司於收文件給付期本公司一分加給付。但逾
由可於要保人受益公司
第十條 【失處理】
險人附約有效失蹤經法院宣死亡,本公司根據判決所確死亡
日為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提出證明文件保險
可能傷害死亡公司依意外傷害故發生日為本附約給付生活
金。後發人生受益生活保障保險金月內
公司間若發生給付事者條款之定給付,如有保險費應
第十一條 【身故生活保障保險金給付】
險人附約有效身故受益保險人身故「身故後生活保
」,直至約期滿公司付金
首次給付險金例計期已保險費之
()以後給付險金
後一金」之應付日約期滿日不一年一年給付
給付
金」給付數至約期滿未超過二,本公司將延給付
達二
受益公司給付保障保險金」,申請月給付。其月給付金
次數
首次給付險金額×0.084 例計期已期保險費之
()以後給付險金額×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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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會際人生活障定壽險附約-TFPR01
給付數:給付數×12
公司開始後,受益申請變更每期給付方式
公司給付之各險金申請次提給付,其貼現•五
公司金一次提後,給付之責
受益取得險金求權後,後一「身故後生活保障保險金」死亡,其
之各金」公司接獲後,貼現率給付受益
法定人。
第十二條 【身故生活保障保險金申領】
受益首次金」文件
保險單或本。
險人死亡證明書或籍謄本。
險金請書
受益身分證明
受益以後金」項第及第文件
第十三條 【全殘生活保障保險金給付】
險人附約有效所列全殘情事之受益保險人全殘
定日」,直至約期滿公司付金
首次給付險金例計期已保險費之
()以後給付險金
後一金」之應付日約期滿日不一年一年給付
給付
金」給付數至約期滿未超過二,本公司將延給付
達二
受益公司給付保障保險金」,申請月給付。其月給付金
次數
首次給付險金額×0.084 例計期已期保險費之
()以後給付險金額×0.084
給付數:給付數×12
險人身故給付之各保險金,本公司不保險金給付
之責
公司開始後,受益申請變更每期給付方式
公司給付之各險金申請次提給付,其貼現•五
公司金一次提後,給付之責
受益取得險金求權後,後一全殘後生活保障保險金死亡,其
險金公司接獲後,貼現率給付受益法定
人。
第十四條 【全殘生活保障保險金申領】
受益首次金」文件
保險單或本。
、殘診斷
險金請書
受益身分證明
受益以後金」項第及第文件
受益險人全殘險金,本公司對被保險人以檢,其
公司
第十五條 【除外任】
險人列情司不險金的責
一、受益人故險人受益申請金。
保人故保險人保人受益,其他受益人不用前書之
定。
保險人故但自效之年後故致死,本
公司仍負險金之責
險人犯罪拒捕越獄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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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會際人生活障定壽險附約-TFPR01
一、款情形致險人所列全殘事之公司條之約定
」。
一項款情險金價值準備金所繳保險費之,本
公司價值較高退還
第十六條 【欠繳險費或未還款項的除】
給付金、約金值準備金如要保人保險包括經本
公司繳的保險保險未還本公司得先償上述欠付利後給
付。
第十七條 減少險金
保人附約有效內,申請減少險金減額保險金,不本保險
保金,其減少視為終止約。
公司應於申請減少險金額通後一月內,本附約第約定給付終止附約
金。
第十八條 減額保險】
保人保險累積價準備金保人價值準備金數額為一
保險公司申請保險減額保險」,險金保險
保人變更為「減額,不保險,本附約繼續有效。其給付條件與
附約險金減額險金
保人選擇為「減額險」款或保險費的情,本公司
以保值準備金保險費或保險
約經變更為「減額後,保人仍可定,申請保險
附約保人申請變更為「減額險」,本公司得自價值準備金中
其金額最超過值準備金與解金金險金一為
第十九款 【保險單借款】
保人保險累積值準備金保人得在價值準備金範圍本公司
保險款到公司,超過其保價值準
附約停止公司於效停止人。
第二十條 不分紅保險】
付。
廿一條 年齡計算錯誤的處理】
險人的投保年,以算,滿超過加算一保人
請投險人月日發生錯誤應依
一、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所載為大,本附約無,其已保險
退還人。
保年錯誤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部份保險發生
保險故後錯誤發生公司,本公司保險應繳保險費的比例
險金
保年錯誤保險費者保險故後
公司保險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計險金錯誤發生公司,不
此限
第一、第款應退還保險費情,其錯誤責於要保人,本公司
退還保險其利灣銀第一、合央信託局月第一
日)定期蓄存率計之平算。
廿二條 受益人的定及變更
保人於訂附約時或保險發生得指變更受益人。
受益變更於要人檢請書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本公司
主契保險受益變更生法糾紛司不負責
險人全殘險金受益人,為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
受益時或於被故,人已行指受益,以保險人法定
附約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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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會際人生活障定壽險附約-TFPR01
法定順序險金比例民法定。
廿三條 變更住所
保人所有變更司。
人不公司附約載之所所為已送達人。
廿四條 【時效】
附約的權利,自得求之,經年不使而
廿五條 批註
內容變更載事增刪保人本公司
同意註於保險單者不生
廿六條 管轄法院
附約涉訟定以保人所所地方管轄保人中華民國
以台地方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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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會際人生活障定壽險附約-TFPR01
:完全殘
1.雙()
2手腕節缺節缺
3手腕及一節缺
4一目及一手腕節缺一目及一節缺
5久喪()咀嚼()能者
6.四久完。(
7樞神系統能或臟器身不何工,為維持要之
活活,全扶助()
一、
1)視定,正視
2永久.以下
3)以傷害治療則,球摘無法之情,不在此限
能的
1構成唇音舌音蓋音頭音等之種語中,
2
3樞神的損語症
咀嚼能的由於牙齒起之,以嚼運食物
狀態
久完後其能仍
、為維持要之活活,全需他扶助者係物攝、大小便穿衣服
,經要他加以扶助狀態
保險金額每萬元之年繳保險費 單位:新台幣元
55歲
60 65 70
滿期 滿期 滿期 滿期
14 349 430 526 638
15 358 441 539 656
16 363 449 551 671
17 366 455 560 685
18 366 457 566 696
19 366 460 572 707
20 366 463 579 719
21 366 466 586 731
22 366 469 594 744
23 366 473 602 758
24 367 478 611 773
25 369 485 621 789
26 371 490 631 806
27 373 497 643 824
28 376 504 655 843
29 379 512 668 864
30 383 520 682 885
31 387 528 698 910
32 391 537 715 935
33 394 546 733 961
34 398 555 751 988
35 401 564 769 1016
36 403 572 787 1044
37 404 579 805 1072
38 404 586 822 1100
39 404 591 839 1129
40 402 596 856 1158
41 399 600 869 1187
42 394 603 880 1215
43 388 604 889 1244
44 380 604 898 1272
45 369 602 905 1300
46 357 598 911 1325
47 342 591 914 1343
48 324 582 916 1361
49 304 571 915 1377
50 281 556 912 1391
51 538 912 1402
52 517 903 1412
53 492 890 1418
54 463 874 1422
55 429 852 1421
56 832 1425
57 800 1415
58 762 1399
59 717 1376
60 665 1354
61 1314
62 1264
63 1204
64 1133
65 1051
921231印製 II-5
生活保障定期壽險附約(TFPR
  
繳費期間
投保年齡
保險金額每萬元之年繳保險費 單位:新台幣元
55歲
60 65 70
滿期 滿期 滿期 滿期
14 160 197 250 310
15 163 201 255 318
16 165 205 260 326
17 167 209 265 334
18 169 212 269 342
19 170 214 273 349
20 171 217 277 357
21 171 220 280 364
22 172 222 286 372
23 173 225 291 381
24 174 229 298 390
25 175 233 305 400
26 177 237 312 410
27 180 242 320 421
28 182 247 329 433
29 185 252 337 445
30 187 259 346 460
31 190 264 355 474
32 192 269 364 488
33 195 273 374 503
34 196 278 384 517
35 198 283 393 532
36 199 287 403 547
37 200 291 413 563
38 200 295 422 579
39 201 298 432 595
40 200 302 442 611
41 199 305 449 628
42 198 307 456 645
43 196 309 463 662
44 193 311 469 679
45 190 311 475 696
46 185 311 480 712
47 179 310 484 725
48 171 306 486 736
49 161 301 487 746
50 150 294 486 755
51 285 487 762
52 273 482 767
53 259 475 772
54 243 467 775
55 226 457 777
56 448 783
57 434 782
58 417 778
59 396 770
60 371 762
61 744
62 719
63 688
64 650
65 605
II-6 921231印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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