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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大都會國際人壽團體一年期重大疾病保險

商品條款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繳費一年保障一年,每年保費可能會變動,你可以續保到年齡上限,不用找業務重新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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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D-1
大都會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大都會國際人壽團體一年定期重大疾病保險
身故、全殘、重大疾病給付
中華民國860214
台財保第861759156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87928
台財保第871866181號函核准修正
中華民國89529
89大法字第036號函報財政部備查
中華民國891130
89大法字第071號函報財政部備查修正
中華民國90 9 6
90大法字第039號函報財政部備查修正
中華民國901015
台財保第0900708624號函核准修正
中華民國9213
92大法字第002號函報財政部備查修正
中華民國92127
台財保字第0920700286號函核准修正
中華民國92611
台財保字第0920017096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921219
92大法遵字第042號函報財政部備查修正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的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
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
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團體成員及依本契約
規定申請參加本保險之團體成員眷屬
本契約所稱眷屬是指團體成員的配偶及子女配偶是指在保險有效期間內與
團體成員存有合法婚姻關係者。「子女是指出生滿十四日以上二十三足歲以下在
學且未婚之親生子女養子女。「父母係指團體成員的生身父母或養父母但團體
成員僅得就生身父母或養父母擇一參加且選定後不得再變更
本契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依法成立之士、農、工、漁、林牧業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
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或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五、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本契約所稱醫師是指領有醫師證書與執業執照合法執業者
本契約所稱殘廢」,是指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
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
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
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
之保險商品
免費申訴專線為0800-213269
GDD-2
者。
本契約所稱重大疾病是指被保險人連續投保滿六十日以後初次罹患並經醫師診斷
確定為下列約定疾病之一者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第六款所稱之癱瘓
或須接受第七款所稱之重大器官移植手術者不受前述六十日之限制
一、心肌梗塞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份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
三條件。
(一) 典型之胸痛症狀
(二) 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三) 心肌之異常增高
二、冠狀動脈繞道手術係指為治療冠狀動脈疾病之血管繞道手術須經心臟內科心
導管檢查患者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並證實冠狀動脈有狹窄或阻塞情
形,必須接受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者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三、腦中風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然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
能障礙者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腦神經專科醫師
認定仍遺留下列殘障之一者
(一) 植物人狀態
(二) 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者
(三) 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
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四) 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
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
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四、慢性腎衰竭尿毒症係指兩個腎臟慢性且不可復原地衰竭而必須接受定期透
析治療者
五、癌症係指組織細胞異常增生且有轉移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
病理檢驗確定符合行政院衛生署最近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
屬於惡性腫瘤之疾病但下列疾病除外
(一) 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二) 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三) 原位癌症
(四) 惡性黑色素瘤以外之皮膚癌
癱瘓:係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
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關節機能的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超過六個月以上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股膝、踝關節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係指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及骨髓移植者
第三條 【保險期間、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
本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証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的保險事故
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GDD-3
第四條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保險
範圍、保險期間保險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第五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死亡重大疾病或殘廢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約定
給付保險金
第六條 【保險費的計算】
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
保險金額總額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
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契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之危險程度及每一被
保險人的性別年齡、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
計算。
第七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
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
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
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的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
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
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
繳保險費
第八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
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
事實時,不在此限
第九條 【被保險人的異動】
要保人因所屬成員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該成員及其眷屬自通知
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成員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該成員及
其眷屬之被保險人資格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
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第十條 【契約的終止】
本契約在參加本保險之團體成員少於5人,或少於有參加資格成員的百分之(×
時,本公司得終止本契約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費
保險契約之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
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GDD-4
第十一條 【危險變更的通知義務】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由於工作場所設備業務種類或其他變更致危險有顯著增加
時,要保人應於知悉後兩週內通知本公司要保人怠於通知時,對本公司因此所受的
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接到前項通知後三十日內得根據危險增加的程度要求增加保險費或將本契約
終止。
危險顯著減少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得請求本公司重新核定保險費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的更約權】
本公司因第十條第十一條的原因終止本契約或被保險人參加本契約滿六個月後喪失
本契約被保險人資格時被保險人得於本契約終止或喪失被保險人資格之日起三十日
內不具任何健康證明文件向本公司投保不高於本契約內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的個
人人壽保險契約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更約當時之年齡以標準體承保,但被保險人之
年齡或職業類別在本公司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得不予承保
第十三條 【資料的提供】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
日期、身份證明編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它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第十四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於通
知後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各項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
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第十五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
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
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
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
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於三十日內歸還本公司
第十六條 【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份證明
第十七條 【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重大疾病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師診斷書及相關檢驗或病理切片報告
三、接受外科手術者另具其外科手術證明文件
四、被保險人的身份證明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後該被保險人之保險效力即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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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請殘廢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殘廢診斷書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份證明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殘廢保險金後該被保險人之保險效力即自動終止
第十九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
二、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或自成重大疾病。但被保險人連續投保滿二年後故
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致成殘廢或致成重大疾病者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或致成重大疾病時,本公司按第五條約定給付殘
廢保險金或重大疾病保險金
第廿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以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其法定繼承人為限未指定
益人者,其保險金視為被保險人的遺產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
殘廢保險金及重大疾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
更。
本公司為身故或殘廢或重大疾病給付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
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篇相關規定
第廿一條 【契約的續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續保之始期以原契約屆滿日
翌日零時為準
本公司認為被保險團體的人數不合第十條第一項約定時得不受理續保
第廿二條 【經驗退費】
本契約經驗退費計算公式訂定如附件
第廿三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錯誤致使保險費有短繳或溢繳情事者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
額補交或返還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第廿四條 【住所變更】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契約所載之最後住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
保人。
GDD-6
第廿五條 【時效】
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廿六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條另有約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
司雙方書面的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第廿七條 【管轄法院】
本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之住所在中
華民國境外時則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GDD-7
附表:完全殘廢項別
一、雙目失明者(註1)
二、兩手腕關節缺失或兩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完全喪失言語 (註2) 或咀嚼 (註3) 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之
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註4)
註:
.失明的認定
(1) 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
限。
.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者
(1) 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發出
者。
(2) 聲帶全部剔除者
(3) 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之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
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
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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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經驗退費計算公式
一、經驗退費計算公式
ER
t
K
t
×GP
t
E
t
×GP
t
CL
t
FC
t-1
NCL
t
NCL
t-1
ER
t
0
ER
t
t 保單年度末保險單經驗退費之金額
K
t
0 %)要保單位的第 t 保單年度盈餘分配比例
GP
t
本公司因承保要保單位,在第 t 保單年度內實收之總保險費
CL
t
本公司因承保要保單位,在第 t 保單年度內發生之理賠金額
FC
t-1
本公司因承保要保單位,在第 t-1 保單年度末所留下之虧損虧損是指當 GP
t-1
E
t-1
×
GP
t-1
CL
t-1
FC
t-2
NCL
t-1
NCL
t-2
0該差額的正值為其虧損金額
E
t
0 %)。本公司因承保要保單位在第 t 保單年度內的行政營業管理費用;以GP
t
百分比表示之
NCL
t
本公司因承保要保單位,在第 t 保單年度末之賠款準備金金額
二、 於每一保險年度末計算經驗退費後,如其金額為正值時,將採 ******* 方式退費;
如其金額為負值時,其虧損將抵沖續年度之經驗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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