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DD-4
要保人因所屬成員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該成員及其眷屬自通知
到達之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成員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該成員及
其眷屬之被保險人資格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
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第十條 【契約的終止】
本契約在參加本保險之團體成員少於( )人,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成員的百分之
( )時,本公司得終止本契約,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契約之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
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第十一條 【危險變更的通知義務】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由於工作場所、設備、業務種類或其他變更,致危險有顯著增加
時,要保人應於知悉後兩週內通知本公司,要保人怠於通知時,對本公司因此所受的
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接到前項通知後三十日內,得根據危險增加的程度要求增加保險費或將本契約
終止。
危險顯著減少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得要求本公司重新核定保險費。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的更約權】
本公司因第十條、第十一條的原因終止本契約或被保險人參加本契約滿六個月後喪失
本契約被保險人資格時,被保險人得於本契約終止或喪失被保險人資格之日起三十日
內不具任何健康證明文件,向本公司投保不高於本契約內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的個
人人壽保險契約,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更約當時之年齡以標準體承保,但被保險人之
年齡或職業類別在本公司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得不予承保。
第十三條 【資料的提供】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
日期、身份證明編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它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第十四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
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
付。但逾期事由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不在此限。
第十五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
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
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
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
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
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該被保險人保險契約效力自原終止
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