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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大都會國際人壽公教金融服務業團體傷害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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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DE-1
大都會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大都會國際人壽公教、金融、服務業團體傷害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1.意外傷害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2.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
3.重大燒燙傷保險金、4.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選擇附加)
中華民國9038
台財保第0900750159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 99 4 14
99 2 1 日華總一義字第 09900019981 號總統令修正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
(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
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團體及依本契約
申請參加本保險之團體員眷屬
本契約所稱「眷屬」是指團體父母配偶或子女。「父母團體
身父母或養父母但團體員僅就生身父母或養父母擇參加且選不得再變
。「配偶」是指保險有效期間內與團體員存合法婚姻關係者。「子女」是指
十五歲以下未婚親生子女養子女或繼子女
本契約所稱「團體」是指人以上且非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之一團體:
一、公務員團體
二、學校教師職員團體
金融業團體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
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
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
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
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權利義務皆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
閱讀解。
◎本公司資訊開說明文件已登載網站上
(www.metlife.com.tw)於本公司提供電腦設備供
下載
申訴專線
0800-213-269
GADE-2
工商服務業團體
【保險期間與終日】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以本契約保險單日時為
【保險證或保險冊】
公司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冊,載明被保險人名、保單號、保險
範圍、保險期間、保險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外傷害身體蒙受傷害致殘廢
重大燒燙傷死亡時,本公司本契約的約定,保險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指由疾病引起外來突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條約定的意外傷害外傷害
之日百八日以死亡,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給保險
超過百八死亡受益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外傷害
關係者,不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其他心智缺陷能辨識欠缺依其辨識
為之能力為被保險人,其保險變更喪葬費用保險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年二月()保之喪葬費用保險(
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條有遺產稅喪葬費扣除
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付責任,本公司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
保險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保險公司保,向同一保險公司數個保險
()約,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額者,本公司於所
保之喪葬費金額範圍內,依要保書所之要保時,依約付喪葬費用保險
至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如有二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
定其要保時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
保時間在之保險公司金額後比例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非因第一因身故致該被保險人部分之契約
,本公司比例返滿保險要保人
殘廢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條約定的意外傷害外傷害發生
之日百八日以成附一所殘廢程度之一,本公司給付殘廢保險,其
金額按該被保險人保險金額依附一所比例超過百八
GADE-3
受益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外傷害關係者,不
被保險人一意外傷害故致成附一所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
項殘廢保險最高被保險人保險金額同殘廢項手或
時,僅給項殘廢保險若殘廢項殘廢等級時,較嚴重項
殘廢保險
被保險人外傷害殘廢,如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
可領一所較嚴重項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較嚴付殘廢保險
殘廢同已付殘廢保險,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扣除殘廢領取之保險於本外傷害故殘廢
,得金額者,不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外傷害殘廢保險時,本公司
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
重大燒燙傷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條約定之意外傷害成附二所重大
燒燙傷情事之一傷害發生之日十五生存者,本公司按該
保險人保險金額分之二十五給重大燒燙傷保險」。
被保險人保本公司之所有有傷害、附約,所得之「重大燒燙傷保險
最高金額五十萬元以一
傷害醫療保險
傷害醫療保險契約當事人的意,以附條款方式於本契約。
【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一意外傷害故致殘廢後身本契約第
條及第條約定之時,本公司金額合最高以保險金額
前項情形受益已受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僅就保險金額與已受金額間
付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外傷害故致殘廢時,受益人得依第
條及第條之約定分保險,不用第一之約定。
一條 【保險
本契約的保險均保險率乘保險金額但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保險金額增減保險增減時,要保人公司補交
前項所稱「均保險」是按訂定本契約保時,依要保人之程度一被
保險人的職業職務、保險金額算出的保險和除被保險人保險金額
GADE-4
二條
第二保險期間及契約
的第二保險,應本契約所及日公司
指定地點交公司往收取公司。第二
保險期未時,催告到達翌三十期間;月
,則不催告保險單所三十日為期間
約定以金融轉帳其他方式交第二的分保險,本公司知悉
此項約定保險時,應催告要保人保險催告到達翌三十
期間
逾寬期間,本契約期間終了翌。如期間內發
保險事時,本公司保險責任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被保險人
保險
十三 告知務與本契約的解
要保人訂立本契約時,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告知據實說,如有
隱匿或因為不變更或減少公司險的
公司得解契約,其保險事發生後險的發生未於其明或未
時,不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或加保時,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問告知
實說,如有隱匿或因為不變更或減少公司
險的,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其保險事發生後
險的發生未於其明或未的事時,不此限
公司有解之原因後月不使消滅
十四 【被保險人的異動
要保人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公司及其眷屬
到達始生效,如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生效
要保人退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公司
眷屬之被保險人資格知到達起喪,如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
退保日起喪,其保險
十五 【契約的
本契約被保險人於( )人,於有參加保險資格分之
)時,本公司本契約,並按比例返滿之保險
保險契約的力自知到達止前發生保險事時,本公司
保險責任
職業或職務變更
被保險人變更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應時以書公司
GADE-5
被保險人所變更職業或職務,依公司職業減低影響
時,本公司,應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比率退還滿保險
被保險人所變更職業或職務,依公司職業加且影響
時,本公司業或職務變更之日比率增收滿
被保險人所變更職業或職務公司職業範圍內者,本公司
契約,並按退還滿保險
【被保險人的
公司因十五條、第條的原因終本契約被保險人參加本契約滿六個
本契約被保險人資格時,被保險人得於本契約被保險人資格之日三十
何健康證明公司保不於本契約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
傷害保險契約,本公司按該保險人約當時之職業等級保,被保險人的
公司範圍內者,本公司得不保。
資料提供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資料詳錄被保險人的名、、年
證明號、保險、以及其本契約有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保險事保險申請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條約定的意外傷害時,要保人、被保險人
受益人應於知悉外傷害發生後十狀況及被保險人的傷害程度
公司儘速檢公司申請給保險
公司應於前項後十五內給之。但因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
約定,應年利一分
第二 蹤處
被保險人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條所約定的意外傷害,於戶籍資料
之日滿一年尋獲保人、受益證明件足為被保險人
本契約所約定之意外傷害死亡,本公司條約定先行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後發被保險人時,受益人應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公司,其有應而未之保險,於要保人一
被保險人保險契約力自,本公司如有應其他保險
依約
第二一條【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受益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時應
保險金申請書。
驗屍體證明死亡診斷書;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外傷害證明
GADE-6
被保險人戶戶籍謄本。
受益人的證明
第二二條 殘廢保險
受益殘廢保險」時應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殘廢診斷書;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外傷害證明
受益人之證明
受益殘廢保險時,本公司被保險人的身體檢驗要時受益
調閱被保險人之資料,其公司
第二十三 重大燒燙傷保險
受益重大燒燙傷保險」時應
保險金申請書。
重大燒燙傷診斷書,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外傷害證明
受益人之證明
第二十四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死亡殘廢重大燒燙傷傷害時,本公司保險
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為。
、被保險人飲酒,其吐氣血液超過道路
準者
戰爭(不論宣戰)、及其他類似武裝契約有約定
子或裝置引起爆炸灼熱輻射污染契約有約定
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被保險人的),被保險人傷害殘廢重大燒燙傷
時,本公司付殘廢保險金或重大燒燙傷保險
第二十五條【不保事
被保險人事下活動死亡殘廢重大燒燙傷傷害時,契約有約定
,本公司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摔跤跆拳馬術拳擊特技
競賽
二、被保險人自由競賽
第二 【契約的
GADE-7
本契約訂立時,要保人保險事故已發生者,契約。本公司退還之保
第二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重大燒燙傷保險殘廢保險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受理其指定
或變更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以被保險人的屬或
人為受益人之指定及變更,要保人得依下約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意指定受益人。
、於保險事發生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變更
司者,不得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意書公司時,本公司
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公司付各項保險時,應以受益
第二 受益人之受益
受益傷害被保險人受益
前項情形,如該受益受益致無受益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
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受益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其他
人原約定比例其他受益人。
第二 【契約的保】
要保人得保險期間滿日的兩週公司保,保條
始期以原契約滿日的時為
三十
本契約之如附
三十一條 變更
要保人的所有變更時,應以書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本公司各項,得以本契約所要保人之
之。
三十二條 【時
本契約所利,得為求之日年不使消滅
三十三 【批註】
本契約變更第二,應要保人
意,並由公司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三十四 管轄
本契約涉訟意以要保人地地方為第一審管轄,要保人的
GADE-8
中華民國時,以台地方為第一審管轄不得
四十條及民事訴訟三十條之訴訟管轄用。
GADE-9
附表: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殘廢程度
殘廢
等級
比例
1-1-1
能遺障害終身
作,醫療周密
1 100%
1-1-2
終身
作,日活需扶助
2 90%
1-1-3
能遺障害終身
作,能自理
3 80%
障害
(註
1-1-4
能遺障害終身
輕便
7 40%
2-1-1
明者
1 100%
2-1-2
目視退至 0.06 以下
5 60%
2-1-3
目視退至 0.1 以下
7 40%
2-1-4
目失,他目視退至 0.06 以下
4 70%
2-1-5
目失,他目視退至 0.1 以下
6 50%
力障害
(註
2-1-6
目失明者
7 40%
3-1-1
兩耳鼓膜聽覺能喪 90
上者
5 60%
聽覺障害
(註
3-1-2
兩耳聽覺能喪 70 上者 7 40%
能障害
(註
4-1-1
永久障害
9 20%
5-1-1
永久咀嚼吞嚥言語 1 100%
5-1-2
咀嚼吞嚥言語永久
5 60%
咀嚼吞嚥
言語
能障害
(註
5-1-3 咀嚼吞嚥言語永久
障害
7 40%
6-1-1
胸腹臟器能遺障害終身
作,醫療周密
1 100%
6-1-2
胸腹臟器能遺高度障害終身
作,活需扶助
2 90%
6-1-3
胸腹臟器能遺障害終身
作,自理
3 80%
胸腹
能障
(註
6-1-4
胸腹臟器能遺障害終身
輕便
7 40%
GADE-10
臟器切
6-2-1
部分臟器 9 20%
膀胱
能障害
6-3-1
膀胱永久完
3 80%
脊柱運
障害
(註
7-1-1
脊柱永久障害 7 40%
8-1-1
1 100%
8-1-2
中,有二
5 60%
障害
8-1-3
6 50%
8-2-1
手十指均 3 80%
8-2-2
指均 7 40%
8-2-3
手五指均 7 40%
8-2-4
指、指及其他
7 40%
8-2-5
指及 8 30%
8-2-6
指及其他指以
8 30%
8-2-7
指及其他有二指
9 20%
障害
(註
8-2-8
指、一指及指以
有二指
11 5%
8-3-1
永久失機
2 90%
8-3-2
中,有二
失機
3 80%
8-3-3
中,有一
失機
6 50%
8-3-4
永久失機 6 50%
8-3-5
中,有二永久
失機
7 40%
8-3-6
中,有一永久
失機
8 30%
8-3-7
永久
障害
4 70%
8-3-8
中,有二
障害
5 60%
8-3-9
中,有一
障害
7 40%
障害
(註
8-3-10
永久
7 40%
GADE-11
8-3-11
中,有二永久
障害
8 30%
8-3-12
永久障害
6 50%
8-3-13
永久障害
9 20%
8-4-1
手十指均永久失機 5 60%
8-4-2
指均永久失機 8 30%
8-4-3
手五指均永久失機
8 30%
8-4-4
指、指及其他指,
永久失機
8 30%
8-4-5
指及永久失機 11 5%
8-4-6
指及指有三手指以永久
9 20%
障害
(註 10
8-4-7
指及其他指,
永久失機
10 10%
9-1-1
1 100%
9-1-2
一下中,有二
5 60%
障害
9-1-3
一下 6 50%
縮短障害
(註 11
9-2-1
一下肢永久縮短五公分以上者
7 40%
9-3-1
5 60%
障害
(註 12
9-3-2
7
40%
9-4-1
永久失機
2 90%
9-4-2
中,有二
永久失機
3 80%
9-4-3
中,有一
永久失機
6 50%
9-4-4
一下永久失機
6 50%
9-4-5
一下中,有二
失機
7 40%
9-4-6
一下中,有一
失機
8 30%
9-4-7
永久
障害
4 70%
障害
(註 13
9-4-8
中,有二
永久障害
5 60%
GADE-12
9-4-9
中,有一
永久障害
7 40%
9-4-10
一下永久顯
障害
7 40%
9-4-11
一下中,有二
障害
8 30%
9-4-12
永久
障害
6 50%
9-4-13
一下永久
9 20%
9-5-1
永久失機 7 40%
障害
(註 14
9-5-2
永久失機 9 20%
1
1-1.障害等級」之本原則灶症永久影響活活動狀
他人扶助依下各項狀況定其等級。於定時,精神
診斷證明資料為依
1障害,為維持要之日活活動他人扶助者:用第 1
2高度障害,為維持要之日活活動之一部他人扶助者:用第 2
3)為維持要之日活活動自理但因障害高度終身
者:用第 3
4「為維持要之日活活動食物攝小便穿脫衣
入浴
5)有灶症麻痺力障害
情障害、意退、人等高度障害或者麻痺身體
能力但非他人在身者:用第 3
6等度障害精神身體能力者:用第 7
7)中障害障害麻痺,依
證明腦萎縮腦波之,診斷
定之。
8)中統之發生覺器能障害所定等級
定之,言語樞損言語能障害定之。
1-2.能障害力障害等級:因傷引起力障害能障害
時,須綜障害狀況定其等級
1-3.外傷癲癇障害等級癲癇作,時應反復性格而終
、人崩壞癲癇精神病,依附註 1-1 原則定之。癲癇症
GADE-13
定時,應以為不醫療時,及
,不型態,依下定之
1有一上發者:用第 3
2有一上發者:用第 7
1-4.眩暈能障害等級外傷後或因引起眩暈
能障害,不單障害引起部、障害
,其
1)為維持要之日活活動但因高度平能障害終身
者:用第 3
2等度平能障害能力者:用第 7
1-5.外傷障害等級定,依其程度障害
障害尿障害障害,依附註 1-1 之原則,
等級
1-6.「一氧化碳障害等級氧化碳障害定,
諸症候按照附註精神障害等級本原則,定其等級
2
2-1.」之定,應用式視正不者或後發
像症因而影響,得以定之。
2-2.永久式視 0.02 以下包括
或僅能辨
2-3.自傷害之日過六個月的定原則,球摘出等原之
此限
3
3-1.兩耳聽覺障害程度時,應兩耳聽覺障害定。
3-2.聽覺障害定,密聽力計(Audiometer)之,其力喪失率以分
之。
3-3.耳損傷引起能障害定,障害所定等級障害程度
之。
4
4-1.」,軟骨部分程度。其「永久
」,孔閉塞吸困難、不矯治
5
5-1.咀嚼發生障害牙齒之原(如、下
GADE-14
障害),所引起狹窄咽喉麻痺引起吞嚥
障害往往併咀嚼能障害項障害定為「咀嚼吞嚥障害
1)「咀嚼吞嚥,障害能障害,以咀嚼吞嚥運
流質食物,不吞嚥
2)「咀嚼吞嚥能遺障害,指不分作咀嚼吞嚥運致除
類似食物,不吞嚥
5-2.言語能障害牙齒之原引起之構能障害能障害
能障害
1)「言語能障害」,後列構成語言齒舌
語音中,有
2)「言語能遺障害」,後列構成語言齒舌
語言中,有二
A.ㄅㄆㄇ()
B.唇齒(唇齒)
C.舌尖ㄉㄊㄋㄌ(舌尖牙齦)
D.舌根ㄍㄎㄏ(舌根)
E.ㄐㄑㄒ(硬顎)
F.舌尖ㄓㄔㄕㄖ(舌尖硬顎)
G.舌尖ㄗㄘㄙ(舌尖與上牙齦)
5-3.能遺障害言語對方其意用「言語能遺
障害」所定等級
6
6-1.胸腹臟器
1臟器包括胸膜
2臟器包括膽囊
3尿包括副腎尿膀胱尿
4包括內生
6-2.部分臟器臟器
副腎尿膀胱尿
6-3.胸腹臟器障害等級胸腹臟器能遺障害永久
其日活活動狀況他人扶助情形照神障害等級本原則、
定其等級
7
7-1.脊柱運障害
永久障害」,柱完或在以下左右屈
GADE-15
左右迴旋之中,二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8
8-1.
1間關
2)其他指,間關
8-2.永久完
8-3.拇趾指時,指原本之殘廢合後
指之部仍視拇趾
9
9-1.「一永久失機」,指一肢完用,如下者:
1)一麻痺,及手五指均永久失機
2)一麻痺
9-2.「一永久障害」,指一
障害,如下者:
1)一永久障害,及手五指均永久失機
2)一永久障害
9-3.範圍,作能障害定如下
1)「失機」,麻痺
2)「障害」,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障害」,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9-4.
1)以範圍()障害程度時,
範圍,如障害程度時,則範圍參考決定之。
2石膏,應考慮程度,作定。
9-5.名稱如
10
10-1.永久失機
1指,中間關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其他指,中間關範圍二分之一以
3其他指之末節二分之一以上者
11
11-1.縮短定,腸骨與內比較定其
GADE-16
程度
12
12-1.
13
13-1.「一下永久失機」,指一下肢完用,如下者:
1)一下麻痺,以及一失機
2)一下麻痺
13-2.能障害失機」、「障害障害」之定,
各該項定。
14
14-1.永久失機者:
1)第一趾末二分之一以上者範圍
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第二第一範圍二分
之一上者
3及第一
15
15-1.永久障害定,以被保險人於意外傷害發生之日六個
定。此限
GADE-17
、下名稱
髖關節
第一趾關節
中足趾關節
末關節
GADE-18
附表二:
重大燒燙傷指依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中,中文疾病名稱定義第
九項燒燙傷分之二燒燙傷分之十或
燙傷官功能障礙
範圍依國疾病類標,如下
疾病
中文疾病名稱 疾病名稱
949.2
()燒傷應註燒燙傷
()燒傷
948.1
1.表面 10~19%燒傷
燒傷(948.10 除外)
BURN OF 10~19% OF BODY SURFACE
948.2
2.表面 20~29%燒傷
燒傷(948.20 除外)
BURN OF 20~29% OF BODY SURFACE
948.3
3.表面 30~39%燒傷
燒傷(948.30 除外)
BURN OF 30~39% OF BODY SURFACE
948.4
4.表面 40~49%燒傷
燒傷(948.40 除外)
BURN OF 40~49% OF BODY SURFACE
948.5
5.表面 50~59%燒傷
燒傷(948.50 除外)
BURN OF 50~59% OF BODY SURFACE
948.6
6.表面 60~69%燒傷
燒傷(948.60 除外)
BURN OF 60~69% OF BODY SURFACE
948.7
7.表面 70~79%燒傷
燒傷(948.70 除外)
BURN OF 70~79% OF BODY SURFACE
948.8
8.表面 80~89%燒傷
燒傷(948.80 除外)
BURN OF 80~89% OF BODY SURFACE
948.9
9.表面 90~99%燒傷
燒傷(948.90 除外)
BURN OF 90~99% OF BODY SURFACE
()燒燙傷
940
1.及其附燒傷
BURN CONFINED TO EYE AND
ADNEXA
941.5
2.燒傷組織(
)身體
BURN OF FACE AND HEAD,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
(DEEP THIRD DEGREE) 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GADE-19
一、
ER
t
K
t
×GP
t
E
t
×GP
t
CL
t
FC
t-1
NCL
t
NCL
t-1
ER
t
0
ER
t
t 保單年保險單金額
K
t
)。要保單的第 t 保單年比例
GP
t
公司因保要保單 t 保單年實收之總保險
CL
t
公司因保要保單 t 保單年內發生金額
FC
t-1
公司因保要保單 t-1 保單年下之是指當 GP
t-1
E
t-1
×
GP
t-1
CL
t-1
FC
t-2
NCL
t-1
NCL
t-2
0的正為其金額
E
t
)。本公司因保要保單 t 保單年政營理費用;以 GP
t
比表之。
NCL
t
公司因保要保單 t 保單年金金額
二、 一保險年算經,如其金額為正時, 方式
如其金額時,其抵沖
GADE-20
傷害醫療保險()條款
第一條 傷害醫療保險()-般型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條約定的意外傷害外傷害發生
之日百八日以,本公司就醫療
用,付傷害醫療保險超過百八受益若能證明被保險人
外傷害關係者,不此限
前項同傷害不得超過保險單所的「次實般型外傷害
醫療保險」。
第二條 傷害醫療保險
受益傷害醫療保險」時應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住院證明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外傷害證明
醫療醫療證明(醫療收據)
受益人之證明
傷害醫療保險受益人的指定】
傷害醫療保險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受理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變更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健康保險被保險人,得以書
公司傷害醫療保險()成「傷害醫療保險()」。本公司
之日比率退還滿保險
被保險人前項而發生保險事,本公司本附條款第一條之約定,
保險金額
GADE-21
傷害醫療保險()條款
第一條 傷害醫療保險()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條約定的意外傷害外傷害發生
之日百八日以,本公司就醫療
用,超過健康保險付傷害醫療保險超過百八
受益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外傷害關係者,不此限
前項同傷害不得超過保險單所的「次實
外傷害醫療保險」。
如被保險人之醫療經全健康保險,本公司第一及第二約定所得金額
分之傷害醫療保險」。
第二條 傷害醫療保險
受益傷害醫療保險」時應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外傷害證明
醫療醫療證明(醫療收據)
受益人之證明
傷害醫療保險受益人的指定】
傷害醫療保險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受理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變更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健康保險被保險人,得以書
公司傷害醫療保險()成「傷害醫療保險()」。本公司
之日比率增收滿保險
被保險人前項而發生保險事,本公司本附條款第一條之約定,
保險金額
GADE-22
傷害醫療保險()條款
第一條 傷害醫療保險(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條約定的意外傷害外傷害發生
之日百八日以,本公司就住院保險單所
的「意外傷害住院金額傷害醫療保險」。超過百八
受益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外傷害關係者,不
此限
前項傷害不得超過九日。
被保險人第一項傷害蒙受住院住院但未所定日
,其住院部分本公司所定日「意外傷害住院金額」的
二分之一
前項所稱是指。如二分之一
;如骼龜裂分之一,如蒙受
時,僅給較高等級醫療保險
部分
1鼻 14
、指 14
趾骨 14
醫療除外 20
20
28
28
8膝 28
9肩 34
包括 40
11包括腸骨
40
12 50
13 40
14 40
15腕骨(一手或 40
16 40
17踝骨(一 40
50
50
60
GADE-23
第二條 傷害醫療保險
受益傷害醫療保險」時應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住院證明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外傷害證明
醫療醫療證明(醫療收據)
受益人之證明
傷害醫療保險受益人的指定】
傷害醫療保險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受理指定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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