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DE-5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減低且影響平均費率計
算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應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差額比率退還未滿期保險
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且影響平均費率計
算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其差額比率增收未滿期保
險費。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
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契約,並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的更約權】
本公司因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原因終止本契約或被保險人參加本契約滿六個月後喪
失本契約被保險人資格時,被保險人得於本契約終止或喪失被保險人資格之日起三十
日內不具任何健康證明文件,向本公司投保不高於本契約內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的
個人傷害保險契約,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更約當時之職業等級承保,但被保險人的職
業類別在本公司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得不予承保。
第十八條 【資料的提供】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
日期、身份證明編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它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第十九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遇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時,要保人、被保險人
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後十日內將事故狀況及被保險人的傷害程度,通
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
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二十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五條所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失蹤,於戶籍資料所載
失蹤之日起滿一年仍未尋獲,或要保人、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
可能因本契約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按第六條約定先行給付身故保
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
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
償後,該被保險人保險契約效力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
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第二十一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