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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保險金額總額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
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契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之危險程度及每一
被保險人的危險程度及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
和計算。
第十二條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與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
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
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繳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
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
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單位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
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
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
人欠繳保險費。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的異動】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該成員及其眷屬自通
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成員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該成員
及其眷屬之被保險人資格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
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第十四條 【契約的終止】
本契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 5 )人,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成員人數的百分之
( × )時,本公司得終止本契約,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費。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
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十五條 【危險變更的通知義務】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單位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減低時,本公司於接
到通知後,應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差額比率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時,本公司於接
到通知後,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其差額比率增收未滿期保險費。但被保險
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
得終止契約,並按日計算返還未滿期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