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大都會國際人壽住院醫療日額健康保險-HI01
大都會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大都會國際人壽住院醫療日額健康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
住院日額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險疾病等待期為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本險無提供解約金。)
中華民國98年3 月11 日
98大商發字第022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98年10 月8日
98大商發字第101號函備查修正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
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
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於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瞭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
翌日起算十日內)。
◎ 本公司資訊公開說明文件已登載於網站上(www.metlife.com.tw),並於本公司提供電腦設備供公開查閱下載。
◎ 免付費申訴電話:0800-213-269。
◎ 本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本公司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 (以下簡稱本契約)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
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一、「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所發生之疾病。但續保不受前述三十日
之限制。
二、「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三、「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四、「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
五、「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
受診療者,不包含日間住院。
六、「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與執業執照,合法執業者。
第三條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自保險單上所載期間之始日午夜十二時起至終日午夜十二時止。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
其約定。
第四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五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
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六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
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
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