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國泰人壽Hen安全定期傷害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要保人的申請,附加
於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之條款、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都是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正意思,不侷限於所使用的文字;如果解釋
上有意義不明或疑問時,應以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本附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被保險人」:指主契約的被保險人。
二、「傷害」: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的
傷害。
三、「意外傷害事故」:指不是由疾病引起的外來突發事故。
四、「一般意外傷害事故」:指不包含因搭乘大眾交通工具、騎乘機車或自行車、
以行人身分被車輛或大眾交通工具碰撞或於海外停留保障期間所發生的意外傷
害事故。
五、「搭乘」:指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開始登上大眾交通工具至完全離開為止,此
期間內之行為。
六、「乘客」:指以持票方式搭乘大眾交通工具之乘客,不含駕駛員及受雇服務於
該大眾交通工具之人員。
七、「大眾交通工具」:指領有合法營業執照,對不特定人開放,以大眾運輸為目
的,其營運時間及路線係經當地政府機關核可之交通運輸工具,其內容如下:
(一)水陸大眾交通工具:指定時營運(含加班班次)於固定路線之水上運
行、陸上或地下運行之公眾交通工具。
(二)空中大眾交通工具:指定時營運(含加班班次)於固定路線之航空飛行
器等公眾交通工具。
八、「機車」: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規範之二輪或三輪之普通重型、大型重型、
普通輕型、小型輕型機車。
九、「自行車」: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規範之腳踏自行車、二輪電動輔助自行車
及電動自行車。
十、「騎乘機車或自行車」:指駕駛或乘坐(不包含推、牽引或身體完全脫離之狀
態)機車或自行車。
十一、「車輛」:指汽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公路或市區道路之動力車輛。
十二、「汽車」:指不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且領有牌照之車輛(包
括機車)。
十三、「慢車」: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規範之自行車或三輪以上慢車。
十四、「海外」: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等由中華民國政府所管轄範圍以外之
地區。
十五、「海外停留保障期間」:指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自被保險人每次經中華民國
管理入出境之政府單位查驗證照離境後,至同一單位查驗證照入境止之期
間;每次「海外停留保障期間」最高天數以出境日起算 180 天為限。
十六、「假日」:指下列日期0時起,至該日午夜 12 時止,其起迄時間之認定悉依
臺灣地區中原標準時間為準,不因被保險人出國與否而異:
(一)週六及週日,但不包含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補行上班日。
(二)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當年度放假之紀念日、民俗節日及補假
或調整放假。
前述所稱假日,不包括各級學校寒暑假及各縣市政府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
及上課作業辦法」公布之停止辦公及上課日。應放假日如有異動時,悉依中
央主管機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