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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國泰人壽Hen安全定期傷害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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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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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 Hen 安全定期傷害保險附約
內容摘要
一、當事人
要保人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
二、附約重要內容
附約的解釋
(一)名詞定義(第 2 條)
保障的範圍
(一)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第 3 條)
(二)保險事故的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第 4 條)
(三)除外責任、不保事項及受益權的喪失
(第 7 條、第 8 條、第 9 條)
附約的效力
(一)附約撤銷權(第 10 條)
(二)保險責任的開始與附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由
(第 11 條至第 13 條、第 16 條、第 17 條)
(三)告知義務與附約解除權(第 14 條)
保全的申請
(一)保險金額的變更(第 20 條)
(二)受益人的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
(第 21 條、第 22 條)
其他約定
(一)期滿保證更約權及限制(第 24 條)
(二)請求權消滅時效(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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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 Hen 安全定期傷害保險附約
主要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
給付金額
意外傷害事故
身故保險金/
意外傷害事故
第1級殘廢保險金
一般意外傷害事故
保險金額 1
搭乘大眾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保險金額 2
騎乘機車或自行車意外傷害事故
保險金額 2
以行人身分被車輛或大眾交通
工具碰撞意外傷害事故
保險金額 2
海外停留保障期間意外傷害事故
保險金額 3
※若保險假日遭受外傷害事故者,上列各意外傷害故之
保險金額所乘之倍數額外+1
※若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同時符合 2 種以上之事故類型時,僅給付其中
最高倍數之保險金額
意外傷害
住院醫療保險金
保險金額 0.1%
意外骨折保險金
保險金額 10% 骨折別表所定給付比例
意外脫臼手術保險金
保險金額 10% 脫臼別表所定給付比例
無理賠回饋保險金
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 10%
※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及各給付項目的條件及限制,詳參第 3 條約定。
注意事項:
一、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二、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
傳真:0800-211-568
電子信箱(E-mail):service@cathaylife.com.tw
中華民國 107 03 29 日國壽字第 10703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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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約的解釋
1
附約的訂立及構成
本國泰人壽Hen安全定期傷害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要保人的申請,附加
於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之條款、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都是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應求附約當使
上有意義不明或疑問時,應以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2
名詞定義
本附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被保險人」:指主契約的被保險人。
二、保險外傷事故,因
傷害。
三、「意外傷害事故」:指不是由疾病引起的外來突發事故。
四、事故具、乘機車或
害事故。
五、保險工具完全離開
期間內之行為。
六、持票不含駛員及受
該大眾交通工具之人員
七、」:人開,以大眾
的,其營運時間及路線係經當地政府機關核可之交通運輸工具,其內容如下:
行、陸上或地下運行之公眾交通工具。
器等公眾交通工具。
八、路交之普重型、大
普通輕型、小型輕型機車。
九、道路車、輪電動輔
及電動自行車。
十、行車牽引身體完全
態)機車或自行車。
十一、「車輛」:指汽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公路或市區道路之動力車輛。
十二電力設,而以駛且有牌照之
括機車)。
十三、「慢車」: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規範之自行車或三輪以上慢車。
十四、金、馬祖等國政所管轄範
地區。
十五效期內,人每
管理入出境之政府單位查驗證照離境後,至同一單位查驗證照入境止之期
間;每次「海外停留保障期間」最高天數以出境日起算 180 天為限。
十六、「假日」:指下列日期0時起,至該日午夜 12 時止,其起迄時間之認定悉
臺灣地區中原標準時間為準,不因被保險人出國與否而異:
(一)週六及週日,但不包含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補行上班日。
(二政院處公度放日、及補
或調整放假。
前述日,學校各縣「天止辦
及上辦法止辦日。如有悉依
央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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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依照醫療有開
及醫療法人醫院。
十八、「診所」:指依照醫療法規定設立並具備開業執照的診所。
十九、「醫師」:指領有醫師證書及執業證書,合法執業者。
二十醫師斷因意外蒙受害必須入
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二十ICD-9-
CM)手術處置碼 79.81 79.89 之手術處置。若醫界採用新版分類標準
(例如:ICD-10-PCS),本公司於判斷時,應以與新版分類標準相對應之
代碼作為判斷標準。
二十」:指保載本
更時,以變更後的金額為準。
二十三、「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指保險期間屆滿時本附約的保險金額(以 10
元為單位),乘以繳方標準率,再乘以繳期後
數額。
舉例 10 萬元(即 1 單位年繳費率 200
元,繳費年期為 10 年。
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1 200 10 =2,000(元
保障的範圍
3
保險範圍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 10 。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符合下表所列給付項目
給付條件時,本公司按照約定給付保險金:
給付項目
給付條件
給付金額
意外傷害事故
身故保險金
①③
遭受一般意外傷害事故致其於意外傷害事故
生之日起 180 日以內身
保險金額 1
因搭乘大眾交通工具而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
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 180 日以內身故
保險金額 2
因騎乘機車或自行車而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
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 180 日以內身故
保險金額 2
以行人身分遭受車輛或大眾交通工具碰撞意
傷害事故致其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 180
日以內身故
保險金額 2
於海外停留保障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
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 180 日以內身故
保險金額 3
假日
故保險金之保險金額所乘之倍數額外+1
僅給付
其中最高倍數之保險金
意外傷害事故
第1級
殘廢保險金
遭受一般意外傷害事故致其於意外傷害事故發
生之日起 180 日以內經診斷確定致成附表1
所列第1級殘廢項目之
保險金額 1
因搭乘大眾交通工具而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
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 180 日以內經診
斷確定致成附表1所列第1級殘廢項目之一
保險金額 2
因騎乘機車或自行車而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
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 180 日以內經診
斷確定致成附表1所列第1級殘廢項目之一
保險金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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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項目
給付條件
給付金額
意外傷害事故
第1級
殘廢保險金
以行人身分遭受車輛或大眾交通工具碰撞意
傷害事故致其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 180
日以內經診斷確定致成附表1所列第1級殘
項目之一
保險金額 2
於海外停留保障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
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 180 日以內經診
斷確定致成附表1所列第1級殘廢項目之一
保險金額 3
假日
1級殘廢保險金之保險金額所乘之倍數額外+1
僅給付
其中最高倍數之保險金
時,本公司僅給付1項意外傷害事故第1級殘廢保險金
意外骨折
保險金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 180 日以內,經
所)診斷確定致成附表2骨折別表所列骨折
目之一
保險金額 10%
附表2骨折別表
所定給付比例
1/2
者,其給付比例為完全骨折的 1/4
傷害事故致有2處以上骨折時,本公司僅給
意外骨折保險金
折項目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給付百分比核付意外骨折
保險金。但其骨折為骨折別表內明訂不給付之部位時,本公司
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意外脫臼
手術保險金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 180 日以內致成
附表3脫臼別表所列脫臼項目之一,經醫師診
斷必須且際於登記格的醫院診所(不含
國術館、接骨所)施行「脫臼開放性復位術」
治療
保險金額 10%
附表3脫臼別表
所定給付比例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項以上脫臼經醫師診斷必
須且實際施之「
僅給付1項且同
術」治療者,本公司僅給付1次意外脫臼手術保險金
意外傷害
住院醫療
保險金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 180 日以內於醫
院接受住院治療
意外傷害事故當時
保險金額的 0.1
實際住院日數
(含出院及入院當日)
※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本項保險金給付日數以 90 日為限。如
保險人出院後,又因同一傷害於同一日入院治療時,該日不得
重覆計入住院治療日數
無理賠回饋
保險金
10 保險單年度末仍生存不曾符合本項
以外其他給付項目的給付條件
年繳應繳
保險費總額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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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約他心不能其辨
險金。
被保險人於民國 99 2 3 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
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附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
退
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述情形,如要保人 2 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保險公司投
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 2 以上
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如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 180 日身故、經診斷確定致成附表
行「脫臼
果關係者,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不受 180 日之限制。
傷害「意第1公司
僅給付其中1項保險金
公司保險現被項目
的給付條件時,被
註:
假日週日地區準時
遭受身故「保險金 3+1
數額(即保險金額之 4 倍)給付「意外傷害事故身故保險金」。
非假人於天然公及
課日一般故而假日公司
僅按「保險金額 1 之數額給付「意外傷害事故身故保險金」。
4
保險事故的通知
給付項目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各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給付項目
申領文件
①②
1.保險金申請書。
2.保險單或其謄本。
3.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
4.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5.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①②③
1.保險金申請書。
2.保險單或其謄本。
3.殘廢診斷書。
4.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1.保險金申請書。
2.保險單或其謄本。
3.醫療診斷書及X光片
4.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意外脫臼
手術保險金
1.保險金申請書。
2.保險單或其謄本。
3.醫療診斷書及X光片
4.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意外傷害住院
醫療保險金
1.保險金申請書。
2.保險單或其謄本。
3.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⑤⑥⑦
4.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無理賠回饋
保險金
1.保險金申請書。
2.保險單或其謄本。
3.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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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眾交事故須檢以乘大眾
交通工具之證明。
可以以檢要時調被保
約定應給付的期限。
必要時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醫療診斷書須列明手術名稱、部位及方式。
須列明住、出院日期。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在知悉保險事故發生後 10 日內通知本公司,並儘速檢具所需文
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本公司應於收齊所需文件後 15 日內給付保險金。但因可
歸責於本公司的由導致能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給付,應按年利 10%加計利息
給付。
5
失蹤處理
被保附約效期間內所約的意外傷蹤,戶籍資料
載失滿1仍未尋獲人、益人能提件足認為被保
人極附約約定之意故而故者,本條約先行給付
傷害事故金;發現保險,受
將該保險歸還本公有應而未繳之,於保人一次
償後自原止日繼續公司有應行給險金事者,仍
約給付。
6
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本公項保金或解約果要人有欠繳
先抵銷上述欠款後給付其餘額。
7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列原致成身故於醫院接
住院治療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飲酒駕(騎)氣或液所含酒過道交通法令
定標準者。
四、論宣與否)、他類的武裝變約另約定者不
此限。
五、核子裝置所引、灼、輻射或契約有約定者
在此限。
前項被保險人為外,致被保而致
骨折、脫臼或於醫院接受住院治療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8
不保事項
被保下列動,致成
療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從事力、摔跤空手、跆拳道拳擊特技表演
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9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因該益人喪失而致受益人受
被保。如其他受益失受權之受益之部
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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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約的效力
10
附約撤銷權
要保人在保險單送達的隔日起算 10 日內,可以用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
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方式使撤銷本利時撤銷的效人書或其他約
方式的意思表示到隔日上 0 起開始生效,本附約的效力自始無效,本公司
無息退人所保險費;銷生後所發生故,公司不負
險責在附撤銷生效約仍有效,如險事,本公司
應負保險責任。
11
保險責任的開始
交付保險費
本公意承並收取第為承
的憑證。
本公意承前,預收保險
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1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本公為同意承意思示前發生之保事故時,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12
2
費的交付方式、
限期間的計算及
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 2 期以後保險費,應按照本附約所約定的交付方及日期,向本公
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2
期以保險到期未交定以繳或半年本公到達
日起算 30 日內為寬限期間;以月繳或季繳者,則不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記載交付日
期的隔日起算 30 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或其他方式交付第 2 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當本公司知悉
能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隔日起 30 日內為寬限
間。
要保過寬期間仍未費時本附約自終了日開始停
效力。如果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依約負保險責任。
13
附約的停效及復效
主契約停止效力時,本附約效力亦同時停止
主契者,附約亦不復效的相用主關「
契約效力的恢復」的約定辦理。
14
告知義務與本附
的解除
要保險人訂立本附於本司要保書的告事項應據
說明隱匿遺漏不為為不的說明,或減本公司對
危險,本司可以解,就保險事故同。是危險的
生未基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附約的權,自本公司知悉有解除的原因後,經過 1 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自本附約訂立後,經 2 年不行使而消滅。
15
職業或職務變更
通知義務
被保其職或職務時或被險人應即方式
知本公司。
被保更的業或職務公司業分類其低時本公司於
欠繳保險費
本公司
催告到
達隔日
要保人
仍未償付保險費
本附約
效力停止
30日寬限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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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通知後,應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其差額比率退還未到期保險費
被保更的業或職務公司業分類其加時本公司於
到通職業職務變更按差比率增收保險
所變或職依照本公類在保範圍內司於到通知後
終止本附約,並按日計算退還未到期保險費。
被保更的業或職務公司業分類其加,依第項約
定通保險故者,本原收險費與應的比折算保險
給付。
16
附約的終止(一)
要保人可以隨時終止本附約。
前項附約之終止,從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附期間,有下列時,效力持續該期繳之保險
期滿附約繳費滿合保
給付當中時,無本項適用。
一、主契約終止時。
二、主契約經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已付足保險 1 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本附約時
本公司應於收到通 1 個月內償付解約金。如果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
利息按年利率 10%算。本附約歷年解約金額如保險單的解約金額附表。
本附傷害事故金或用保
險費司應當期已繳除按數比例計期間保險費後
將其未到期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17
附約的終止(二)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效力即行終止
一、保險意外害事故身公司給付
外傷害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 1 所列第1殘廢斷確定日(本公司
約定給付意外傷害事故第1級殘廢保險金)。
三、本附約保險期間屆滿(第 10 保險單年度終了)
18
附約效力延續
當主計申之各項保已達付上他非人身
險事保人可以附約力,不因
16 條第3項第1款約定而終止。
19
年齡的計算及錯
的處理
要保投保,應將被生年日在要保被保人投保時
保險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 1 的零數超過 6 個月者,加 1 歲,之後必須經
1 個保險單年度保險年齡才會加計 1 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年齡過本附約表所最高年齡約無,其已繳
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造成保險費溢繳時,本公司將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
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齡的誤,造成繳時要保人可繳短的保險費
故後才發覺且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時,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 1 款、第 2 款前段情形,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時,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
費,利息按民法第 203 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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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的申請
20
保險金額的減少
要保約有期間內,減少險金額,後的險金額,
可以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按照第 16 條附約終止的約定處理
21
受益人的指定
及變更
意外第1殘廢保險意外
害住險金無理賠回的受人,為被人,公司不受
另行更。被保險人如果保險金尚未完給付的情
時,本公司將給付予身故受益人。
除前,受人之指定要保得依下列,並符合指定
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附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故發前經被保變更益人,如將前變更通知
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變更於要保人書及保險人的要、保險人為
一人書或子申請文本公時生效,即批於本附約
險單。
本公司為各項保險金給付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身故時或於被保險受益,以被保
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身故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22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立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時,本公司得以本附約所載要保人的最後住所發送各項通知。
23
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 21 條約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
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其他約定
24
期滿保證更約權
及限制
本附約保險期間屆滿後起 3 個月內,除下列情形外,要保人可以不檢具被保險
人可保證明,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向本公司申請更約為本公司指定的同類型主
約,本公司不得拒絕:
一、本附約尚有欠繳保險費未還清。
二、本附約停效。
三、本附約於保險期間屆滿前終止。
要保項約期間內申,視放棄更約嗣後得再向本
司主張。
更約保險,按原附承保件、更約保險率及更約
․․․
保險年齡20
保險年齡19
保險年齡18
110.8.1
3保險單
週年日
109.8.1
2保險單
週年日
108.8.1
1保險單
週年日
107.8.1
附約生效日
90.1.1
被保險人出生
實際年齡:17 7 個月(未滿1歲零數大於6個月)
投保時的保險年齡:18 歲(17 足歲加算1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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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當時被保險人的年齡計算。但是更約後的保險金額不可以超過原附約的保險金
額。
25
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2年不行使而消滅。
26
管轄法院
因本時,意以要保的地法院為第法院要保人的
所在境外,以本公所在的地方法審管法院。但
得排除消者保護法 47 條及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9 小額訴訟管法院的適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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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附表1:第1級殘廢程度表
項目
殘廢程度
1神經
神經障害
(註1
樞神遺存包括人狀氣切器輔
作能生命生活,全人扶經常
2眼
視力障害
(註2
雙目均失明者。
3口
咀嚼吞嚥
及言語機能障害
(註3
永久喪失咀嚼、吞嚥或言語之機能者。
4胸腹部臟器
胸腹部臟器
機能障害
(註4
胸腹部臟器機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要醫療護
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上肢
上肢缺損障害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6下肢
下肢缺損障害
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1
1-1.於審定「神經障害等級」時,須有精神科、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及相關檢驗報告
MMSEmodified Rankin Scale, mRS
CDR、神經電生理檢查報告、神經系統影像檢查報告及相符之診斷檢查報告等)資料為依據,必要時
保險人得另行指定專科醫師會同認定。
1便穿
等。
2中樞經系統障害,例如無知覺障之錐體路及錐體外路症狀之輕度麻痺依影像檢查始可證明
輕度腦萎縮、腦波異常等屬之,此等症狀須據專科醫師檢查、診斷之結果審定之。
3中樞經系統之頹廢症狀如發生於中樞經系統以外之機能障害,應按其現部位所定等級定之
如障害同時併存時,應綜合其全部症狀擇一等級定之,等級不同者,應按其中較重者定其等級。
1-2.「平衡機能障害與聽力障害」等級之審定:因頭部損傷引起聽力障害與平衡機能障害同時併存時,須綜合
其障害狀況定其等級。
1-3.「脊髓障害」等級之審定,依其損傷之程度發現四肢等之運動障害、知覺障害、腸管障害、尿路障害、生
殖器障害等,依附註 1-1 之原則,綜合其症狀選用合適等級。
1-4.「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等級之審定: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之審定,綜合其所遺諸症候,按照附
註說明精神、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判斷,定其等級。
2
2-1.「視力」之測定
1)應用萬國式視力表以矯正後視力為準,但矯正不能者,得以裸眼視力測定之
2)視力障害之測定,必要時須通過「測盲(Malingering)」檢查。
2-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以下而言,並包括眼球喪失、摘出、僅能辨明暗或辨眼前一
公尺以內手動或辨眼前五公分以內指數者。
2-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3
3-1.咀嚼機能發生障害,係專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如頰、舌、軟硬口蓋、顎骨、下顎關節等之障害),所
引起者。食道狹窄、舌異常、咽喉頭支配神經麻痺等引起之吞嚥障害,往往併發咀嚼機能障害,故兩項障
害合併定為「咀嚼、吞嚥障害」:
1)「喪失咀嚼、吞嚥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嚥運動,除流質食物
13頁,共14
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3-2.言語機能障害,係指由於牙齒損傷以外之原因引起之構音機能障害、發聲機能障害及綴音機能障害等:
1「喪言語機能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
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
4-1.胸腹部臟器:
1)胸部臟器,係指心臟、心囊、主動脈、氣管、支氣管、肺臟、胸膜及食道。
2)腹部臟器,係指胃、肝臟、膽囊、胰臟、小腸、大腸、腸間膜、脾臟及腎上腺。
3)泌尿器官,係指腎臟、輸尿管、膀胱及尿道。
4)生殖器官,係指內生殖器及外生殖器。
4-2.胸腹部臟器障害等級之審定: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害,須將症狀綜合衡量,永久影響其日常生活活動之
狀況及需他人扶助之情形,比照神經障害等級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審定其等級。
5
5-1.機能永久喪失及遺存各級障害之判定,以被保險人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並經六個月治療後症狀固
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的結果為基準判定。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
附表2:骨折別表
項次
項目
完全骨折給付比例
1
指骨
3%
2
趾骨
3%
3
鼻骨、眶骨〈含顴骨〉
12%
4
掌骨
12%
5
蹠骨
12%
6
肋骨
20%
7
鎖骨
30%
8
下顎(齒槽醫療除外)
20%
9
橈骨或尺骨
30%
10
膝蓋骨
30%
11
肩胛骨
35%
項次
項目
完全骨折給付比例
12
椎骨括胸腰椎
及尾骨)
40%
13
骨盤(包括腸骨、恥
骨、坐骨、薦骨)
40%
14
頭蓋骨
60%
15
臂骨
40%
16
橈骨及尺骨
40%
17
腕骨(一手或雙手)
40%
18
脛骨或腓骨
40%
19
踝骨(一足或雙足)
40%
20
股骨
60%
21
脛骨及腓骨
60%
22
大腿骨頸
80%
14頁,共14
附表3:脫臼別
項次
項目
給付比例
1
肩關節
20%
2
肘關節
10%
3
腕關節
10%
4
髖關節
30%
5
膝關節(膝蓋骨除外)
20%
6
踝關節
20%
7
足關節
20%
8
其他關節
10%
本業務員須知僅供內部教育使用,不得做為宣傳或行銷資料。
國泰人壽 Hen 安全定期傷害保險附約年繳費率表
單位:元/每十萬保
保險年齡
職業類別
15 足歲~40
220
275
330
495
41 ~45
240
300
360
540
註:個人件費率計算公式
每次繳主約合保費不得 2000 元,辦理融轉
自行繳
則不每次低保限制。月第一須繳2個月
半年繳=年繳費率×0.52 ───┐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0.262 ───┼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0.088 ───┘
元以下四捨五入再乘以
保險金額即為應繳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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