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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墊繳保險費本息或要保人、受益人歸還已領之退還已繳
保險費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予本公司時,由要保人或受益人負擔匯款銀行及中間行收取
之相關費用,但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款手續費由本公司負擔。如要保人選擇由本公司指定
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並以自動轉帳方式繳交本險各期保險費時,其所有匯款相關費用均由本公司
負擔。
二、本公司給付解約金、各項保險金、保險單借款、退還已繳保險費及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由本公
司負擔匯款銀行及中間行收取之相關費用,但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款手續費由收款人負擔。
如收款銀行為本公司指定銀行或本公司因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約定而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時,其所有
匯款相關費用均由本公司負擔。
非屬前項各款情形所生之匯款銀行及中間行收取之相關費用,由匯款人負擔之,但收款銀行收取(或扣
除)之匯款手續費,由收款人負擔。
第五條 匯率風險揭露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收付均以商品貨幣(美元)為之,要保人或受益人須自行承擔就商品貨幣(美元)與他
種貨幣進行兌換(例如將新臺幣兌換為美元繳納保險費,或將領取之保險金由美元兌換為新臺幣),所
生之匯率變動風險。
第六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
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
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
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於要保人以本契約商品貨幣(美元),存匯入第一期保險費至本公司指定之外匯
存款帳戶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要保人存匯至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本契約
商品貨幣(美元)時,本公司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上開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八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致成完全失能程度或保險年齡到達ㄧ百零五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
存者,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九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要保人應以本契約商品貨幣(美元),存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
戶。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
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十條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
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
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所有附約、附加條款、批註條款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使其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
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險費墊繳利率計算(不
得超過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起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
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
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