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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國泰人壽GO精彩101美元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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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 GO 精彩 101 美元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內容摘要
一、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契約重要內容
(一)契約撤銷權(第 6 條)
(二)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由
(第 7 條、第 9 條至第 11 條、第 13 條至第 15 條)
(三)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第 8 條)
(四)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第 12 條)
(五)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第 20 條至第 25 條)
(六)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第 26 條、第 27 條)
(七)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第 29 條至第 31 條)
(八)保險單借款(第 32 條)
(九)受益人之指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第 35 條、第 37 條)
(十)請求權消滅時效(第 3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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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 GO 精彩 101 美元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給付項目:祝壽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保險提供身故保險金分期定期給付)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契約與以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間,不得辦理契約轉換)
(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0800-036-59902-2162-62010800-211-568
E-mail):service@cathaylife.com.tw
1070913107060710704158370函修
107 01 03 107010023
109 01 01 109010134
109 07 01 109070134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商品貨幣」:指本契約保險金額、保險費、各項保險金、解約金、保險單借款及保單價值準備金
等之計價貨幣,並經記載於保險單上者(本契約商品貨幣為美元)。
二、「匯款相關費用」:指匯出銀行、收款銀行及中間行所收取之匯款手續費、郵電費及其他費用。
三、「保險年齡」:按被保險人投保本契約時之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之後須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始加計一歲。
四、「保險金額」:指保險單所載本契約之保險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五、「營業費用」:指要保人申請變更本契約為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時,本公司所收取之費用,
以「原保險金額百分之一」與「原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二者較小
者為準。
六、「保險單週年日」: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算屆滿一年之翌日為第一保險單週年日,屆滿二年之翌日為
第二保險單週年日(例如契約生效日10911日,則第一保險單週年日為11011日,第二
保險單週年日為11111日),以此類推
七、「指定保險金」:指符合本契約身故保險金(不含喪葬費用保險金)申領條件時,以該保險金各受
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於約定書約定分期定期給付之比例所得之金額;該金額係作為本公司分
期定期給付每期應給付予受益人保險金之換算依據
八、「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指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分期給付金額之利率。該
利率係以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本公司公告於本公司網站之利率為準。
九、「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指要保人選擇分期定期給付者,本契約被保險人身故日。
十、「分期定期給付日」:指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及其後每屆滿一年之相當日。若在該月無相當日者,
則為該月之最後一日。
十一、「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指依本契約約定書約定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之給付期間,該
期間最短為五年,最長為三十年,如該期間有所變更時,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期間為
準。
第三條 款項之收付
本公司收取或返還保險費與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保險單借款及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等款項,均以
本契約商品貨幣(美元)為之,並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存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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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匯款相關費用之負擔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收付,若產生匯款相關費用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墊繳保險費本息或要保人、受益人歸還故保險金或喪
葬費用保險金予本公司時,由要保人或受益人負擔匯款銀行及中間行收取之相關費用,但收款銀行
收取(或扣除)之匯款手續費由本公司負擔。如要保人選擇由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並
以自動轉帳方式繳交本險各期保險費時,其所有匯款相關費用均由本公司負擔。
二、本公司給付解約金、各項保險金、保險單借款及返還保險費、保單價值準備金時,由本公司負擔匯
款銀行及中間行收取之相關費用,但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款手續費由收款人負擔。如收款
銀行為本公司指定銀或本公司因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約定而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時,其所有匯款相
關費用均由本公司負擔。
非屬前項各款情形所生之匯款銀行及中間行收取之相關費用,由匯款人負擔之,但收款銀行收取(或扣
除)之匯款手續費,由收款人負擔。
第五條 匯率風險揭露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收付均以商品貨幣(美元)為之,要保人或受益人須自行承擔就商品貨幣(美元)與他
種貨幣進行兌換(例如將新臺幣兌換為美元繳納保險費,或將領取之保險金由美元兌換為新臺幣),所
生之匯率變動風險。
第六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
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
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
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七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於要保人以本契約商品貨幣(美元),存匯入第一期保險費至本公司指定之外匯
存款帳戶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要保人存匯至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本契約
商品貨幣(美元)時,本公司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上開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八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致成完全失能程度或保險年齡到達ㄧ百零五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
存者,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九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要保人應以本契約商品貨幣(美元),存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
戶。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
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十條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
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
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所有附約、附加條款、批註條款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使其繼續有效。但保人繳日以書通知停止費的
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險費墊繳利率計算(不
得超過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起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
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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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保
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
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十一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人於停止起六個月效申,並人清償保期間
保險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人於停止起六個月之復申請公司得於申請
之日起五要保人提可保明。如未於十司要
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力。
人依第三請復效者段或四項外,於交並清
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清借款本息費及償餘二條
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保戶服務於保險契至得請復限屆滿前書面
、簡訊或方式擇一行使一項效之權利人未
定期限屆滿保單效力將自一項限屆滿之時起
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項約定期滿,本契約,本約若有保單價保人未申
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十二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人或被保立本契約司要書書的告知事,如
遺漏不為為不實的更或少本於危險的司得
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解除契約公司知有,經一個使而消滅立後
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三條 契約的終止(一)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人保險費一年以上有保價值而終止契應於
一個月內金。逾期利息付,按年利率契約
約金額如保險單之解約金額附表。
第十四條 契約的終止(二)
本契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效力即行終止:
一、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零五歲之保險單週年日(本公司按第十六條約定給付保險金)。
二、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均屆滿。
三、本公司按第十七條約定一次給付保險金,或依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
四、被保險人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本公司按第十八條約定給付保險金,或依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約
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十五條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約定之變更、終止及其限制
受益人每期得領取之分期定期保險金如低於本契約商品貨幣(美元)六百元者,本公司將一次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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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之指定保險金,且其分期定期給付之約定即行終止。
約於分期金給付期得變或終約,且不為質
公司借款。
第十六條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險人於本齡到一百之保險單生存時,按保險金
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第十七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
險人於本期間內身人指一次故保險金故日
給付身故如要保人給付故保,本公司險金
身故保險金並依第十九條之約定給付予受益人。
險人於本且於繳費,本司另日數比例付之
保險費,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
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
用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第三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二日(含)以後及第四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
(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
七條有關葬費扣除超過分本負給付責應無退
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依各要保要保時間付喪費用至前項喪限為
家以上保保險契約或無區分時間之先險公
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項情形,有應給付險金,其計算以被為其
時點,該家銀行收率平值為身故日非營業
以次一營業日為計算匯率之時點。
前項「三家銀行」,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若因故需變更時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第十八條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及限
險人於本期間內致完全失能程度失能診斷定日
之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險人於本內致完全失能者,本公
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併入完全失能保險金內給付。
或先後致項以上之失能程度失能保險
金。
第十九條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
期定期給起,本公保險給付第二條定保險
各該受益
人。
本公司依第十七條約定計算之身故保險金(不含喪葬費用保險金),將各受益人應得之保險金扣除各
受益人之指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一次給付予各該受益人。
第二十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人或受益悉本公司之事後十知本公司儘速
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司應於收件後十五但因歸責司之事由定期
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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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時,如經法院宣告死亡者,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
準,七條給付喪葬保人明文
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
本契約第十七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
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
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二十二條 祝壽保險金的申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三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四條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失能診斷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
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
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二十條第二項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二十五條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申領文件、給付期限及未依限給付之效果
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每年申領所約定之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受益人生存之文件。
如受益人身故後仍有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其法定繼承人申領給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受益人的死亡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的身分證明。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受益期給付保金或受益法定定申分期定期
險金時,本公司應於收齊各該申領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二十六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
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按第十七條的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時本公司按第
八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本條約定而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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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第二十七條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八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
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九條 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
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三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三十 減額繳清保險
人繳足保達有保單,要人得保單價值公司
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
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之減額繳清保險金額附表。本契約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要保人不必再繼
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中有關「按
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之給付約定將不適用,其餘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保險
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改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
值準備金保險費或繳保費本公司所收後的
理。
第三十一條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
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無「祝壽保險金」給付項目之
「展期定期保險」,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中有關「按日數比
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之給約定亦不適用,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
能保險金之給付金額為申請展期當時之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
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險單之展延期間附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被保險人保
險年齡到達一百零五歲的保險單週年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保險
年齡到達一百零五歲之保險單週年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則於要保人辦理展期當時退還其超過之
款額。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
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淨額
辦理
第三十二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
限如附表二,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
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
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三十三條 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四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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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
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
覺且生在本公司者保險費與應繳比例提高保險
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
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
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
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五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被保險人身故時,如保
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者,本公司將給付予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
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
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祝壽保險金之受益人,於得申領該保險金前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要保人為該
保險金之受益人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
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契約受益人死亡或失蹤的處理
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死亡者,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以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
保險金預定利率計算,一次貼現給付予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
受益人為多數時,部分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死亡時,其他受益分之契約效力不受
影響。
前二項約定,於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失蹤,並經法院宣告死亡之情形,亦適用之。
第三十七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八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九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六條約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
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四十條 管轄法院
契約涉訟以要保人院為一審院,要保華民
以本公司在地之地審管法院得排除消四十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9 ,共 10
附表一:完全失能程度
項別
失能
雙目均失明者(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
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
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係指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
者。
而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10 頁,共 10
附表二:各保險單年度可借金額上限表
保險單年度
可借成數
可借金額上限
1
60%
可借金額上限=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 × 可借成數
2~6
70%
7~9
80%
10 年及以後
85%
繳費期滿後
85%
附表三:匯款費用
收取費用之
銀行
匯款項目
匯款相關費用
匯入銀行手續費
匯出銀行
中間銀行
匯入銀行
要保人交付保險
原則
要保人
要保人
本公司
由本
款戶
式繳交
本公司
本公司
本公司
本公給付解約金、
項保金、險單借款
及返保險、保單價
值準備金
原則
本公司
本公司
要保人、受益人
收款銀行為本公司指定銀行
本公司
本公司
本公司
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墊繳保險費本息補足短繳保險
費、歸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要保人受益人
要保人受益人
本公司
退
本公司
本公司
本公司
本業務員須知僅供內部教育使用,不得做為宣傳或行銷資料。
國泰人壽GO精彩101美元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年繳費率表 單位:美元/每萬美元保額
投保
年齡
男性
女性
6年期
10年期
20年期
6年期
10年期
0
439
279
172
379
245
1
450
284
173
386
248
2
462
290
177
397
253
3
479
294
178
404
258
4
493
302
179
418
269
5
503
306
180
428
271
6
516
313
181
441
275
7
530
321
182
450
283
8
541
329
183
461
290
9
555
336
184
473
295
10
563
342
188
488
297
11
572
345
192
491
302
12
580
353
194
495
308
13
588
360
199
500
317
14
594
372
204
510
326
15
601
381
206
521
336
16
605
387
211
533
340
17
614
391
215
546
345
18
624
401
223
559
349
19
638
407
226
568
355
20
649
416
233
578
363
21
659
422
236
587
371
22
671
428
242
596
376
23
688
436
249
604
386
24
700
443
251
616
393
25
714
453
261
627
397
26
724
461
268
639
402
27
741
469
270
650
409
28
759
478
272
659
419
29
776
489
279
675
427
30
791
500
281
691
435
31
795
512
287
695
444
32
803
526
292
701
454
33
819
535
298
718
466
34
840
550
302
736
480
35
859
561
304
754
493
36
879
570
307
773
501
37
898
584
313
791
511
38
919
595
321
808
523
39
937
610
327
828
535
40
958
622
332
848
547
41
972
632
339
860
554
42
994
641
348
880
565
43
1016
649
354
902
574
44
1038
660
361
923
583
45
1059
671
368
943
594
46
1082
685
376
965
606
47
1106
698
385
987
620
48
1128
715
397
1011
634
49
1154
729
406
1029
651
50
1176
748
417
1050
664
51
1202
763
431
1071
676
52
1227
780
442
1093
686
53
1250
797
458
1117
697
54
1277
810
472
1143
708
55
1304
825
489
1167
721
56
1331
838
--
1194
738
57
1360
856
--
1221
755
58
1388
879
--
1249
772
59
1417
894
--
1277
791
60
1445
914
--
1307
810
61
1474
--
--
1335
--
62
1504
--
--
1366
--
63
1534
--
--
1398
--
64
1569
--
--
1429
--
65
1603
--
--
1461
--
註:個人件費率計算公式(一次須繳2 個月保費
半年繳=年繳費率 ×0.52 ───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0.262 ───┼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0.088 ───┘
元以下四捨五入再乘以
保險金額即為應繳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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