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次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次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
收相當於第一次保險費之金額時開始。但被保險人於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
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次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第四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第五條
第二次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二次以後保險費,可於年金累積期間內繳納,但每次繳交之金額頇符合本公司規定之額度範圍。要保
人交付保險費時,應照本契約所約定交付方式,本公司應於收到保險費時,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扣繳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不足支付每月扣繳費用者,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繳至保單帳
戶價值為零之日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六條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依接到通知後次一評價日
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投資標的贖回費及解約費用(詳如附表一)後,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按年
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本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解約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
得不通知要保人。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第七條
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本契約保險費及各項費用之收取、給付年金、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當次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金額、
保險單借款、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保單帳戶價值的計算與通知,均以要保書所約定之本契約計價貨幣為
貨幣單位,除經本公司同意者外,應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存撥之。
投資標的轉出及轉入屬於相同計價貨幣,或依第十一條直接再投資於原投資標的時,無匯率計算方式之
適用。其餘非以本契約計價貨幣為計價幣別的投資標的之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淨保險費本息投資配置:以投資配置日之三家銀行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幣,再依
同日三家銀行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所轉入投資標的之計價貨幣。
二、每月扣繳費用之扣除:以保單週月日之三家銀行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幣,再依同
日三家銀行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本契約計價貨幣。
三、給付解約金或部分提領金額及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以給付日前一營業日之三家銀行之收盤買入即期
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幣,再依同日三家銀行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本契約計價貨幣。
四、給付投資標的
(
不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
之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以收益實際確認日之三家銀行之收盤買
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幣,再依同日三家銀行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本契約計價貨
幣。但依第十一條第四項約定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未達本契約收益分配金額標準或要保人未提供符合
本公司規定之匯款帳號,致頇投資配置於配息停泊標的者,非以本契約計價貨幣為計價幣別之投資
標的之收益分配,頇再以收益實際確認日之三家銀行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幣後,
依同日三家銀行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配息停泊標的之計價貨幣。
五、不同計價幣別之投資標的間轉換:以所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之三家銀行收盤買入即期
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幣,再依同日三家銀行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所轉入投資標的之
計價貨幣。
六、轉換費用之扣除:以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之三家銀行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
新臺幣,再依同日三家銀行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本契約計價貨幣。
七、第十三條約定之投資標的價值:以計算日前一營業日之三家銀行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新
臺幣,再依同日三家銀行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本契約計價貨幣。
八、年金給付:以第一個年金給付日前一營業日之三家銀行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幣,
再依同日三家銀行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本契約計價貨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