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nds,ETFs)時須扣除之費用。本契約的投資標的贖回費詳如附表一,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
投資標的贖回費,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通知要
保人。
十九、投資標的管理費:指本公司為管理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s,ETFs)須自該投資標
的價值中扣除之費用。本契約的投資標的管理費詳如附表一,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投資標的
管理費,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通知要保人。
二十、每月扣繳費用:指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一保單週月日,自保單帳戶價值扣繳之保單行政費、保單管
理費及投資標的管理費。但要保人未投資配置於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s,ETFs)
者,無須扣繳投資標的管理費。保單行政費及保單管理費於第一次投資配置日前,本公司將自保
險費中扣繳;其後每屆保單週月日時,依當時保單帳戶內各項投資標的價值比例扣繳之。
二十一、解約費用:指本契約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依第六條約定給付解約金時,應先扣除之費
用。本契約的解約費用詳如附表一,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解約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
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通知要保人。
二十二、部分提領費用: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第十四條約定給付部分提領金額時,應先扣除
之費用。本契約的部分提領費用詳如附表一,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部分提領費用,並應於
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通知要保人。
二十三、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險費及要保人匯款單據之日。若要保人以自動轉帳
繳交保險費者,則為扣款成功且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並經本公司確認收款明細之日。本公司
應於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二個營業日內確認之。
二十四、保單週月日: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之
末日。
二十五、投資標的:指本契約之投資分配項目(詳如附件一),區分為下列二種標的:
(一)一般投資標的:指要保人得與本公司約定用以投資配置之投資標的。
(二)配息停泊標的:指一般投資標的因第九條約定之事由關閉或終止且要保人未選擇其他一般投
資標的時,本契約用以配置淨保險費本息及該經終止之一般投資標的轉出價值之投資標的;
或當次收益分配金額不符合第十一條第四項所定以匯款方式給付之條件時,本契約用以配置
當次收益分配金額之投資標的。
二十六、投資配置日:指本公司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將淨保險費本息轉換為投資標的計價
貨幣,並依當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予以配置之日。本契約各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日為本公司實
際收受保險費之日後的第一個評價日,但本契約各投資標的之「第一次投資配置日」為「第四
條約定之契約撤銷期限屆滿之後的第一個評價日」。
二十七、評價日:指個別投資標的之報價市場或證券交易所之營業日,且須為中華民國境內銀行之營業
日。
二十八、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指投資標的於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市場價值」,
投資標的若為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s,ETFs)時,係指當日交易市場收盤價格。
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二十九、淨值回報日:指投資機構將投資標的單位淨值通知本公司或證券交易所公告之收盤價經本公司
確認之日。
三十、保單帳戶:指本契約生效時,本公司為要保人設立之專屬帳戶,用以記錄其選擇之投資標的及單
位數餘額之最新狀況。
三十一、投資標的價值:指各項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保單帳戶內該投資標的單位數目所得之金額。
三十二、保單帳戶價值:指依第十三條約定之計算方式,計算所得之金額。
三十三、投資機構:指投資標的發行機構、投資標的經理機構、投資標的管理機構及受委託投資機構,
或前述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總代理人。
三十四、保管銀行: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若因故須變更時,則以本公司向主管機關陳
報之銀行為準。
三十五、三家銀行: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但若因故須變更時,則以本公司向主管機關陳報之銀行為準。
三十六、保險年齡: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
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三十七、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指本公司於收益實際確認日,所計算出當日本契約除指數股票型基金
(Exchange Traded Funds,ETFs)外之一般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金額和撥回資產金額總和。
三十八、收益實際確認日:指本公司收受投資機構所交付之投資標的收益或撥回資產,並確認當次收益
分配金額及其是否達收益分配金額標準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