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人壽金采絕倫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年金給付,年金金額最高給付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含)為止)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傳真:0800-211-568;電子信箱(E-mail):service@cathaylife.com.tw)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 102 年 03 月 29 日國壽字第 102031496 號
中華民國 102 年 04 月 30 日國壽字第 102041907 號
中華民國 102 年 07 月 01 日國壽字第 102070030 號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年金金額: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二、年金給付開始日:指依本契約約定,開始給付年金之日。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將保單帳戶價
值由專設帳簿轉入一般帳簿內。
三、年金累積期間:指本契約生效日起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之期間。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至少為五
年。
四、保證期間: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
五、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六、預定利率: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分期給付年金金額之利率。
七、保險費:指要保人於訂立契約時,以本契約計價貨幣存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戶之躉繳保險
費(匯款費用應由要保人另外支付予匯款銀行,要保人頇將前述躉繳保險費全額匯至本公司指定之外
匯存款帳戶)。本契約保險費之繳交金額頇符合投保當時本公司所規定之上、下限(詳如附件二)。
八、匯款費用:指匯出銀行、中間銀行及收款銀行所收取之匯款手續費、郵電費及其他費用。
九、淨保險費:指要保人繳交之保險費扣除投資配置日前應扣繳之保單行政費及保單管理費後的餘額。
十、淨保險費本息:指自本公司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起,每月按保管銀行當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本契約
計價貨幣活期存款利率,將淨保險費加計以日單利計算至投資配置日前一日利息之總額。
十一、保單行政費:指本契約有效且於年金累積期間內,本公司為維持本契約運作所需之相關行政費
用。本契約的保單行政費詳如附表一,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保單行政費,並應於三個月前通
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通知要保人。
十二、保單管理費:指本契約有效且於年金累積期間內,本公司維持保單及投資管理帳戶所頇之費用。
本契約的保單管理費詳如附表一,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保單管理費,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
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通知要保人。
十三、投資標的申購費:指本公司依要保人約定申購之投資標的為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s,ETFs)時頇扣除之費用。本契約的投資標的申購費詳如附表一,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
投資標的申購費,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通知要
保人。
十四、投資標的贖回費:指本公司依要保人約定贖回之投資標的為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s,ETFs)時頇扣除之費用。本契約的投資標的贖回費詳如附表一,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
投資標的贖回費,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通知要
保人。
十五、投資標的管理費:指本公司為管理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s,ETFs)頇自該投資標
的價值中扣除之費用。本契約的投資標的管理費詳如附表一,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投資標的
管理費,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通知要保人。
十六、每月扣繳費用:指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一保單週月日,自保單帳戶價值扣繳之保單行政費、保單管
理費及投資標的管理費。但要保人未投資配置於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s,ETFs)
者,無頇扣繳投資標的管理費。保單行政費及保單管理費於投資配置日前,本公司將自保險費中
扣繳;其後每屆保單週月日時,依當時保單帳戶內各項投資標的價值比例扣繳之。
十七、解約費用:指本契約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依第六條約定給付解約金時,應先扣除之費
用。本契約的解約費用詳如附表一,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解約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