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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國泰人壽金還鑽人民幣變額年金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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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金還鑽人民
(年金給付,年金金額最高給付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含)為止)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傳真:0800-211-568電子信箱(E-mail)service@cathaylife.com.tw
中華民國 102 02 06 日國壽字第 102020058
中華民國 102 05 30 日國壽字第 102051991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年金金額: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二、年金給付開始日:指依本契約約定,開始給付年金之日。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將保單帳戶價
值由專設帳簿轉入一般帳簿內。
三、年金累積期間:指本契約生效日起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之期間。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至少為五
年。
四、保證期間: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
五、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六、預定利率: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分期給付年金金額之利率
七、繳費別:指要保人指定繳交保險費之方式。分為定期繳費別與彈性繳費別二種。
八、保險費:指要保人於投保時及年金累積期間內,經本公司同意後為增加其保單帳戶價值,以人民
幣存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戶之保險費(匯款費用應由要保人另外支付予匯款銀行要保人頇
將前述保險費匯至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戶)保險費分為定期保險費與彈性保險費二種要保人
選擇定期繳費別者,可繳交定期保險費及彈性保險費;要保人選擇彈性繳費別者,可繳交彈性保險
費。本契約要保人第一次繳交之保險費不得低於人民幣二萬元。
九、定期繳費別:指要保人指定定期保險費的繳費別,分為年繳、半年繳、季繳及月繳等四種。
十、定期保險費:指依第九款定期繳費別,要保人每期應繳之保險費,並經記載於保險單上者。
十一、彈性保險費:指要保人於年金累積期間內,經本公司同意後,為增加其保單帳戶價值所繳交之非
定期保險費。
十二、淨保險費:指要保人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的餘額。
十三、淨保險費本息:指自本公司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起,每月按保管銀行當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人民
幣活期存款利率,將淨保險費加計以日單利計算至投資配置日前一日利息之總額。
十四保費費用:指本契約運作所需之相關行政費用,依要保人繳交之保險費乘以保費費用率(分為定期
保費費用率及彈性保費費用率)所得之金額定期保險費及彈性保險費之保費費用依繳費當時本公
司所訂定之保費費用率分別計算與收取(保費費用率詳如附表一)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保費
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通知要保人。
十五、每月扣繳費用:指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一保單週月日,自保單帳戶價值扣繳之保單管理費及投資
的管理費。但要保人未投資配置於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sETFs)者,無頇扣繳
投資標的管理費。保單管理費於第一次投資配置日前,本公司將自保險費中扣繳;其後每屆保單
週月日時,依當時保單帳戶內各項投資標的價值比例扣繳之。
十六、保單管理費:指本契約有效且於年金累積期間內,本公司維持保單及投資管理帳戶所頇之費用,
按月收取。本契約保單管理費詳如附表一,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保單管理費,並應於三個月
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通知要保人
申購:指(Exchange Traded
FundsETFs)時頇扣之費用。本契約的投資標的申購費詳如附表一,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
投資標的申購費,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通知要
保人。
(Exchange Traded
FundsETFs)時頇扣除之費用本契約的投資標的贖回費詳如附表一,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
投資標的贖回費,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通知要
保人。
十九、投資標的管理費:指本公司為管理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sETFs)頇自該投資標
的價值中扣除之費用。本契約的投資標的管理費詳如附表一,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投資標的
管理費,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通知要保人
十、契約金給始日,本約定之費
用。本契約的解約費用詳如附表一,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解約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
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通知要保人。
二十一、部分提領費用: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第四條約定給付部分提領金額時,應先扣除
之費用。本契約的部分提領費用詳如附表一,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部分提領費用,並應於
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通知要保人。
二十二、匯款費用:指匯出銀行、中間銀行及收款銀行所收取之匯款手續費、郵電費及其他費用。
二十三、保單週月日: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之
末日。
二十四、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險費及要保人匯款單據之日。若要保人以自動轉帳
繳交保險費者,則為扣款成功且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並經本公司確認收款明細之日。本公司
應於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二個營業日內確認之。
二十五、投資標的:指本契約之投資分配項目(詳如附件一),區分為下列二種標的:
() 一般投資標的:指要保人得與本公司約定用以投資配置之投資標,分為配息標的及成長
標的
() 配息停泊標的:指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未達第十一條約定之收益分配金額標準,或要保人未
提供符合本公司規定之匯款帳號者,本契約用以配置當次收益分配金額之投資標的。
二十六、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指本公司於收益實際確認日所計算出,當日本契約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一款
之各配息標的之收益分配金額總和。
二十七、收益實際確認日:指本公司收受投資機構所交付之投資標的收益,並依本契約第十一條第二項
確認投資標的收益分配方式之日。
二十八、投資配置日:指本公司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將淨保險費本息轉換為投資標的計價
貨幣,並依當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予以配置之日。本契約各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日為本公司實
際收受保險費之日後的第一個評價日,但本契約之首次投資配置日為「第四條約定之契約撤銷
期限屆滿之後的第一個評價日」。
二十九、評價日:指個別投資標的之報價市場或證券交易所之營業日,且頇為中華民國境內銀行之營業
日。
三十、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指投資標的於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市場價值」,
投資標的若為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sETFs)時,係指當日交易市場收盤價格。
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三十一、淨值回報日:指投資機構將投資標的單位淨值通知本公司之日。
三十二、保單帳戶:指本契約生效時,本公司為要保人設立之專屬帳戶,用以記錄其選擇之投資標的及
單位數餘額之最新狀況。
三十三、投資標的價值:指各項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保單帳戶內該投資標的單位數目所得之金額。
三十四、保單帳戶價值:指依第十三條約定之計算方式,計算所得之金額。
三十五、投資機構:指投資標的發行機構、投資標的經理機構、投資標的管理機構。
三十六、保管銀行: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若因故頇變更時,則以本公司向主管機關陳
報之銀行為準。
三十七、三家銀行: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但若因故頇變更時,則以本公司向主管機關陳報之銀行為準。
被保計算齡,滿一的零者加
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第三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次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
於保險費之金額時開始。但被保險人於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第四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第五條 第二次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及額度限制、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
第二次以後保險費可於年金累積期間內繳納,但每次繳交之金額頇符本契約所規定之下限,且於年金
累積期間內,總繳保險費不得超過民幣一千二百萬元。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應照本契約所約定交付
方式,本公司應於收到保險費時,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若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以支付當月保單管理
費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本公司應於前述保單帳戶價值為零之當日催告要保
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第六條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依接到通知後次一評價日
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投資標的贖回費及解約費用(詳如附表一)後,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按年
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本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解約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
得不通知要保人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第七條 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及各費用約金分提金額次收單借
款、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保單帳戶價值的計算與通知,均以人民幣(以下同)為貨幣單位,除經本公司同
意者外,應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存撥之
投資標的轉出及轉入屬於相同計價貨幣單位或依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約定成長標的直接再投資於原
投資標的時匯率計算方式之適用其餘非以人民幣為計價幣別之投資標的之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淨保險費本息投資配置:以投資配置日之三家銀行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幣,再依
同日三家銀行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所轉入投資標的之計價貨幣。
二、保單管理費之扣除:以保單週月日之三家銀行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幣,再依同日
三家銀行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人民幣。
三、給付解約金或部分提領金額及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以給付日前一營業日之三家銀行之收盤買入即期
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幣,再依同日三家銀行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人民幣
標的收益日之銀行收盤入即
幣,再依同日三家銀行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人民幣但依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一款約定
次收益分配金額未達四百人民幣要保人未提供符合本公司規定之匯款帳號,致頇投資配置於配
息停泊標的者,非以人民幣計價之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頇再以益實際確認日之三家銀行之收盤買
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幣後,依同日三家銀行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息停泊標
之計價貨幣。
五、不同計價幣別之投資標的間轉換:以所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之三家銀行收盤買入即期
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幣,再依同日三家銀行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所轉入投資標的之
計價貨幣。
六、轉換費用之扣除:以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三家銀行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
新臺幣,再依同日三家銀行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人民幣。
七、第十三條約定之投資標的價值:以計算日前一營業日之三家銀行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新
臺幣,再依同日三家銀行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人民幣
八、年金給付:以第一個年金給付日前一營業日之三家銀行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幣,
再依同日三家銀行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人民幣。
前項第五款及第六款情形,如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非為中華民國境內銀行之營業日,則
以次一營業日為準。
第八 匯款費用之負
本契約相關款項收付所產生之匯款費用,依下列方式分擔
一、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或復效保險費、要保人或受益人依第二一條約定歸還本公司所返還之保單帳戶
價值或本公司所給付之未支領年金餘額、受益人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約定退還本公司所給付
之款項時,匯出銀行及中間銀行之匯款費用由要保人或受益人負擔,但收款銀行收取之匯款費用
本公司負擔。
要保人選擇以其設立於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約定以自動轉帳方式繳交本險保險費者,
其匯款費用概由本公司負擔。
三、本公司給付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條第二項、第十條第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約定之款項時,匯出銀行及中間銀行之匯款費用由
公司負擔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款費用由收款人負擔但收款銀行為本公司指定銀行其匯
款費用概由本公司負擔。
四、本公司給付第六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約定
之款項時匯出銀行及中間銀行與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款費用皆由收款人負擔但收款銀行為
本公司指定銀行時,其匯款費用概由本公司負擔。
非屬前項各款情形而產生之匯出銀行及中間銀行之匯款費用由匯款人負擔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款
費用由收款人負擔。
第九條 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
本契約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依下列約定辦理,本公司並依規定報主管機關:
一、本公司得提供新增之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本公司得關閉或終止特定之投資標的。但應於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前三十,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
知要保人得於限期內辦理投資標的之轉換。投資標的之價值仍有餘額時,本公司不得依本款約定
終止該投資標的
三、投資機構關閉或終止投資標的時,本公司應於接獲投資機構之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或電子郵
件通知要保人得於限期內辦理投資標的之轉換。
關閉終止的一止,單帳內之
出。
要保人如未於第一項期限內提出申請,或投資標的已於要保人申請到達已關閉或終止,本公司得依下
列約定辦理:
一、一般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時:
本公司得逕剔除該關閉或終止之一般投資標的,並就要保最新指定之其餘一般投資標的配置比例
重新計算相對百分比,以作為未來淨保險費本息或經終止之一般投資標的之轉出價值之投資分配比
例;如要保人未指定其餘一般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得相關金額配置於配息停泊標的,若無配息停
泊標的,則併入保單帳戶價值中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未投資金額。
二、配息停泊標的關閉或終止時:
本公司得指定其他投資標的做為配息停泊標的,並將終止之配息停泊標的轉出價值及依本項第一
約定應配置於配息停泊標的之金額置於該投資標的。如無合適之投資標的致本公司未指定者,依
本款及前款所約定應投資於配息停泊標的之金額則併入保單帳戶價值中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未投資
金額。
第十條 投資標的之轉
要保人於年金累積期間內,得申請不同投資標的間之轉換,並應於申請書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單
位數或轉出比例,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但要保人申請轉換配息停泊標的時,本公司僅接受轉出之
申請,不受理轉入之申請。
本公司於收到前項申請後,依下列方式進行投資標的之轉換:
一、依各轉出投資標的之次一評價日之單位淨值及轉出比例或單位數並扣除投資標的贖回費(詳如附
表一),計算轉出金額。
二、依第條第二項約定之匯率計算方式換算轉出金額並扣除轉換費用(詳如附表一)後,再依前述匯
率計算方式換算為轉入各投資標的之金額。
三、將轉入金額扣除投資標的申購費(詳如附表一),於「所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後,
按各轉入投資標的之第一個評價日之單位淨值,計算轉換單位數,轉入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
契約換費依要保人投保與本公司之約為準(詳附表一)。本公司得報管機關調轉換
用,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通知要保人。
第十一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及給付
投資標的如有可分配收益時,應以該投資機構分配予本公司之收益總額,依要保人所持該投資標的價值
佔本公司投資該標的總價值之比例,將該收益分配予要保人。但如應先依法扣繳稅捐或規費時,本公司
應先扣除之。
本契約之一般投資標的如有可分配收益,依下列方式分配之:
一、配息標的:各配息標的如有可分配收益,且收益實際確認日為同一日時,本公司將合併計算當次收
益分配金額。本公司應於收益實際確認日後十個營業日內,將收益分配金額以匯款方式給付予要保
人;如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未達人民幣四百元,或要保人未提供符合本公司規定之匯款帳號者,本公
司應於收益實際確認日之次一評價日,將當次收益分金額配置於配息停泊標的,若無配息停泊標
的時則於收益實際確認日後次一評價日直接再投資於原投資標如再投資時該投資標的已關閉、
終止或其他原因無法申購時,則併入保單帳戶價值中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未投資金。本公司得報
主管機關調整用以判斷收益分配給付方式之收益分配金額標準,並應通知要保人。
二、成長標的:本公司將於收益實際確認日後次一評價日直接再投資於原投資標的,如再投資時該投資
標的已關閉、終止或其他原因無法申購時,本公司應於收益實際確認日後次一評價日配置於配息停
泊標的;如無配息停泊標的時,則併入保單帳戶價值中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未投資金額
前項第一款以匯款方式給付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按時給付者,應以日單利加計利息給付,其利
率按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十二條 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本契約任一投資標的於評價時(如投資配置時、本契約終止、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投資標的申購或轉
換時遇有依投資機構之規定而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時其單位淨值依該特殊情
事消滅後之次一評價日之單位淨值為準。
本公司應於知悉前項特殊情事時,立即於網站公告之。
因投資機構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數或因法令變更等不可歸責於本公司
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申購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得於接獲主管機關
投資機構通知後一個營業日內於網站公告其處理方式。
第十三條 保單帳戶價值的計算與通知
本契約有效且為年金累積期間內,保單帳戶價值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第一次投資配置日」前:
淨保險費及其利(自本公司實際收受各筆險費之日起至投資配置日前一日止,每月保管銀行
當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人民幣活期存款利率,將淨保險費加計以日單利計算)之和。但淨保險費
先扣除應繳納之每月扣繳費用後,再行計息。
二、「第一次投資配置日」及其後:
本契約要保人保單帳戶內,所有投資標的價值與未投資金額之和。
本公司應於本契約有效且為年金累積期間內,將保單帳戶價值等相關重要事項,按季依約定方式通知要
保人。
第十四條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於本契約有效且為年金累積期間內,如累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
保單帳戶價值。要保人每次部分提領減少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人民幣四百元,且提領後之保單帳戶
價值不得低於人民幣一萬元。
本公司應以接到部分提領通知之次一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部分提領金額,扣除投資標的贖回
費及部分提領費用(詳如附表一)後給付。但如僅申請提領息停泊標的者,該投資標的之部分提領不
計入分提管機調整部提領用,
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通知要保人
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經部分提領後,將按部分提領金額等值減少
第十五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在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範圍內,依借款當時中央銀行規定之借款額度及本
公司約定之借款利率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如未償
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九十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
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但若要保人尚未償還
借款本息,而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
要保人,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本契自該三十日之翌
日起停止效力。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未依前項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
通知要保人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翌日
起停止。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第十六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並不得遲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
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保單管理費,並另外交原應按期繳納一期定期保險費
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其效力。
前項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本公司將於實收到前項之保險費並確認收款明細後之第一
個評價日,按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依當日投資標的淨值予以配置。
本契約因前條約定停止效力時,除復效程序依三項約定辦理外,如有第十五條第二項所約定保單帳戶
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之。
本契約效力恢復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期未經過期間之保單管理費,以後仍依約定扣除保單管理
費。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尚有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應返還剩餘之保
單帳戶價值扣除投資標的贖回費之金額。
第十七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投保時約定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八十歲之保單週年日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或保證期間;該變更頇
經本公司同意後,始生效力。但變更後之年金給付開始日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八十歲之保單週
年日。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六十日前,將年金給付內容以書面通知要保人,惟實際年金給付內容,仍
應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狀況為準。
第十八條 年金金額的計算
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時,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當時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投資標的贖回之金額(如
有保險單借款,應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依據當時之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每年應給付之年
金金額。
前項每年應給付之年金金額,若低於人民幣四千元時,本公司改依保單帳戶價值扣除投資標的贖回費
金額,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一次給付予被保險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高於人民幣本公司的保
人。
第十九條 年金給付方
要保人於訂立本契約時,選擇下列一種年金給付方式:
一、一次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將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投資標的贖回費之金額(如有保險單借款,應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一次給付予被保險人,本
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二、分期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第十八條約定計算之年金金額給付;如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各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應按年給付年金金額予被保險人,最高給
付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含)為止。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方式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六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得行使前項變更年金給付方式之權利。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未支領年金餘額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身故者,本公司應返還收齊申領文件之次一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
資標的贖回費之金額予要保人。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含)後身故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者,本公司應將未支領之年金餘
額,依計算年金金額時之預定利率貼現至給付日,按約定一次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本公司依前二項約定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二十一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
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依前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投資標的贖回費之金額予要保人;但日後發
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得將本公司所返還之金額歸還本公司,使本契約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外,本公司依據法院宣
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日後若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身故受益人得
返還本公司所給付之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俾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
亡時日,在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亦適用之。
第一項返還之保單帳戶價值,以本公司收齊第二十二條約定之申領文件之次一評價日為準;第二項未支
領之年金餘額則以本公司收齊第二十三條約定之申領文件時為準。
第二十二條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要保人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一條之約定申請「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自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二十三條 年金的申
出可
件。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年金受益人於保證期間,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計算年金金額之預定利率。
被保險人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身故受益人申領年金給付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自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二十四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年金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身故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
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
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之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之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司應即予批
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本契約如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者,其受益順序適用民法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其受益比例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年金給付開始前,本公司給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返還保險費或保單帳戶價值以匯款方式給付
益分配金額時,如要保人仍有依本契約約定未償款項或保險單借款本息者,本公司得先抵償後給付
年金給付開始時,如有保險單借款本息尚未償還,本公司應就其當時保單帳戶價值扣除投資標的贖回費
之金額,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數額,重新計算應給付之年金。
第二十六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於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於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
滿一歲之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不在本公司承保年齡之範圍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將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
人,如有已給付年金者,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年金
額,於下次年金給付時,與應付之年金金額一併給付,並一次補足之。
三、因投保年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之差額,並
於未來年金給付時扣除之。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可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
款之利率計算,且不得低於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規定之法定週年利率。
第二十七條 投資風險與法律救濟
要保人及受益人對於投資標的價值頇直接承擔投資標的之法律、匯率、市場變動風險及投資機構之信用
風險所致之損益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慎選投資標的,加強締約能力詳加審視雙方契約,並應注意相關機構之
信用評等。
本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投資機構或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之事由致生損害本投資標的之價值者,或
其他與投資機構所約定之賠償或給付事由發生時,本公司應即刻且持續向投機構進行追償。相關追償
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前項追償之進度及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要保人。
第二十八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九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之增刪,除第二條第十四款、第十六款至第二十一款、第三十六款、第
三十七款、第六條、第九條至第十一條、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另有約定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
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一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三十二條 保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契約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附件一:投資標的表
一、一般投資標的
()配息標的:暫不提供。
()成長標的:
投資標的名稱
簡稱
投資標的種類
計價
幣別
投資機構
收益分配
易方達中證
100A 股指數 ETF
易方達中證 100A ETF
指數股票型
基金
人民幣
易方達資產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
(再投資)
嘉實 MSCI 中國
A 股指數 ETF
嘉實MSCI中國AETF
指數股票型
基金
人民幣
嘉實國際資產管
理有限公司
(再投資)
華夏滬深 300 指數 ETF
華夏滬深 300 ETF
指數股票型
基金
人民幣
華夏基金(香港
有限公司
(再投資)
南方富時中國 A50 ETF
南方富時中國 A50 ETF
指數股票型
基金
人民幣
南方東英資產管
理有限公司
(再投資)
二、配息停泊標的
暫不提供。
附表一:本契約相關費用
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表單位:人民幣元或%
一、保費費用(註:定期保險費及彈性保險費之費用頇分別計算)
()定期保險費
定期保險費數額
未達 90
90 ()以上
定期保費費用率
4%
3.8%
()彈性保險費
彈性保險費數額
未達 90
90 ()以上
彈性保費費用率
4%
3.8%
二、保單相關費用
保單管理費
三、投資相關費用
()資標的申購費
(因投資標的轉換所為之轉入
亦頇收取)
()資標的贖回費
(因給付年金、解約金、部分
提領金額、返還保單帳戶價
值、投資標的轉換所為之轉
本公司以保單帳戶價值扣
抵借款本息時皆頇收取)
()資標的轉換費
(投資標的之轉出或轉入涉及
指數股票型基金仍頇收取
投資標的申購費或投資標的
贖回費)
()資標的經理費
()資標的管理費
()資標的保管費
()他費用
四、 後置費用
()約費
(若涉及指數股票型基金時,
頇先收取投資標的贖回費,再
收取本項解約費)
為本公司給付解約金時所扣除之費用,按下列公式計算:
「申請辦理次一評價日之保帳戶價值扣配息停泊標的價值及投資標的贖回
費」×「該保單年度解約費用率」
各保單年度之解約費用率如下表:
保單年度
1
2年及以後
解約費用
1
0
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解約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
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通知要保人。
()分提領費
(若涉及指數股票型基金時,
頇先收取投資標的贖回費,再
收取本項部分提領費用)
為本公司給付部分提領金額時所扣除之費用,按下列公式計算:
1. 解約費用率非為零之保單年度:
「部分提領金額扣除配息停泊標的提領金額及投資標的贖回費」×「該保單年
度解約費用率」
2. 解約費用率為零之保單年:辦理部分提領時,同一保單年度內前四次免
分提領費用;超過四次的部分,本公司將自每次部分提領之金額中扣除人民
200之部分提領費用。
但僅申請提領配息停泊標的,該投資標的之部分提領不予收費,亦不計入
分提領次數本公司報主管機關調整部分提領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
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通知要保人。
五、匯款費用: 詳參本契約第八
款項種類
匯出、中間費用
收款費用
交付保險費或復效保險費歸還保
單帳戶價值或未支領年金餘額退
還本公司所給付之款項
保戶負擔
本公司負擔
本公司退還保險給付當次收益
分配金額一次給付年還保
單帳戶價值或給付未支領年金餘
本公司負擔
保戶負擔
給付解約金部分提領保險單借
分期給付年金或提前給付年金
保戶負擔
保戶負擔
二、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一)一般投資標的
1. 配息標的
暫不提供。
2.成長標的
投資標的名稱
申購
手續費
經理費
每年(%)
其他開支
每年(%)
贖回
手續費
易方達中證 100A 股指數 ETF
由本公司支付
0.76
0.23
由本公司支付
嘉實 MSCI 中國 A 股指數 ETF
由本公司支付
0.60
0.28
由本公司支付
華夏滬深 300 指數 ETF
由本公司支付
0.70
0.29
由本公司支付
南方富時中國 A50 ETF
由本公司支付
0.99
0.16
由本公司支付
註:(1)上述各項投資標的之相關費用係以 101 10 月之各該投資機構所提供之資料為準惟各該投資機
構保有日後變更收費標準之權利,實際收取數額仍應以收取時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基金章程)之所
載或投資機構通知者為準。
(2)投資標的經理費及其他開支(指投資機構對該檔投資標的行政管理的營運成本,含投資標的保管
)由投資機構收取,該費用由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並不另外向保戶收取
(3)申購及贖回手續費由證券商收取,該費用由本公司支付予證券商。
(二)配息停泊標的
暫不提供。
國泰人壽金還鑽人民幣變額年金保險
年金現值因子例表
假設預定利率:1.5%
單位:人民幣/每人民幣生存年金
保證期間
10
15
轉換年齡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5
46.78
48.50
46.78
48.50
46.78
48.51
46.80
48.52
6
46.47
48.22
46.47
48.22
46.48
48.22
46.49
48.23
7
46.15
47.93
46.16
47.93
46.16
47.94
46.18
47.94
8
45.83
47.64
45.84
47.64
45.85
47.64
45.87
47.65
9
45.51
47.34
45.51
47.34
45.53
47.35
45.55
47.36
10
45.18
47.04
45.19
47.04
45.20
47.05
45.22
47.06
11
44.85
46.73
44.85
46.73
44.87
46.74
44.89
46.75
12
44.51
46.42
44.52
46.42
44.53
46.43
44.56
46.44
13
44.17
46.11
44.18
46.11
44.20
46.12
44.22
46.13
14
43.82
45.79
43.83
45.79
43.85
45.80
43.88
45.81
15
43.47
45.46
43.48
45.47
43.50
45.48
43.54
45.49
16
43.11
45.13
43.13
45.14
43.15
45.15
43.19
45.16
17
42.76
44.80
42.77
44.81
42.80
44.82
42.84
44.83
18
42.40
44.46
42.42
44.47
42.44
44.48
42.48
44.50
19
42.04
44.12
42.06
44.13
42.09
44.14
42.13
44.16
20
41.68
43.78
41.70
43.78
41.72
43.79
41.77
43.81
21
41.31
43.43
41.33
43.43
41.36
43.45
41.40
43.46
22
40.94
43.07
40.95
43.08
40.98
43.09
41.03
43.11
23
40.56
42.71
40.58
42.72
40.61
42.73
40.66
42.75
24
40.17
42.35
40.19
42.35
40.22
42.37
40.28
42.39
25
39.78
41.98
39.80
41.98
39.83
42.00
39.89
42.02
26
39.38
41.60
39.40
41.61
39.44
41.62
39.50
41.65
27
38.98
41.22
39.00
41.23
39.04
41.24
39.10
41.27
28
38.57
40.83
38.59
40.84
38.63
40.86
38.71
40.88
29
38.16
40.44
38.18
40.45
38.22
40.46
38.30
40.49
30
37.74
40.04
37.76
40.05
37.81
40.07
37.89
40.10
31
37.31
39.63
37.34
39.64
37.39
39.67
37.48
39.70
32
36.88
39.22
36.91
39.24
36.97
39.26
37.07
39.29
33
36.44
38.81
36.47
38.82
36.54
38.84
36.65
38.88
34
36.00
38.39
36.04
38.40
36.11
38.43
36.22
38.47
35
35.56
37.96
35.59
37.98
35.67
38.00
35.80
38.05
36
35.11
37.53
35.15
37.54
35.23
37.57
35.37
37.62
37
34.65
37.09
34.70
37.11
34.79
37.14
34.93
37.19
38
34.19
36.65
34.24
36.67
34.34
36.70
34.50
36.76
39
33.73
36.20
33.78
36.22
33.89
36.26
34.06
36.32
40
33.26
35.74
33.32
35.76
33.44
35.81
33.62
35.88
41
32.80
35.28
32.86
35.31
32.98
35.35
33.18
35.43
42
32.32
34.82
32.39
34.84
32.52
34.89
32.73
34.97
43
31.85
34.35
31.92
34.37
32.06
34.43
32.29
34.52
44
31.37
33.87
31.45
33.90
31.60
33.96
31.84
34.05
45
30.89
33.39
30.98
33.42
31.14
33.48
31.39
33.59
46
30.41
32.90
30.50
32.93
30.67
33.00
30.94
33.12
47
29.92
32.40
30.02
32.44
30.20
32.51
30.49
32.64
48
29.43
31.90
29.53
31.94
29.73
32.02
30.03
32.16
49
28.93
31.40
29.04
31.44
29.25
31.53
29.58
31.68
50
28.43
30.89
28.55
30.93
28.78
31.03
29.13
31.20
51
27.93
30.37
28.06
30.42
28.30
30.53
28.67
30.71
52
27.43
29.85
27.56
29.91
27.82
30.02
28.22
30.22
53
26.92
29.32
27.06
29.39
27.34
29.51
27.77
29.73
54
26.41
28.79
26.56
28.86
26.85
29.00
27.31
29.24
55
25.90
28.26
26.06
28.33
26.37
28.48
26.86
28.74
56
25.38
27.72
25.56
27.80
25.89
27.97
26.41
28.25
57
24.86
27.17
25.05
27.26
25.41
27.44
25.97
27.75
58
24.34
26.62
24.54
26.72
24.92
26.92
25.53
27.26
59
23.82
26.07
24.03
26.18
24.44
26.39
25.09
26.76
60
23.29
25.51
23.53
25.63
23.96
25.87
24.65
26.26
61
22.77
24.95
23.02
25.08
23.49
25.34
24.22
25.77
62
22.24
24.38
22.51
24.53
23.01
24.81
23.80
25.28
63
21.71
23.82
22.00
23.97
22.54
24.28
23.38
24.79
64
21.18
23.25
21.49
23.42
22.07
23.75
22.96
24.30
65
20.65
22.68
20.98
22.86
21.60
23.23
22.56
23.82
66
20.12
22.10
20.48
22.30
21.14
22.70
22.16
23.35
67
19.59
21.53
19.97
21.75
20.68
22.18
21.77
22.88
68
19.06
20.95
19.47
21.19
20.23
21.65
21.39
22.42
69
18.53
20.37
18.98
20.63
19.79
21.14
21.01
21.96
70
18.01
19.79
18.48
20.07
19.35
20.62
20.65
21.52
71
17.49
19.21
18.00
19.52
18.92
20.11
20.30
21.08
72
16.97
18.63
17.51
18.96
18.50
19.61
19.96
20.65
73
16.45
18.05
17.03
18.41
18.09
19.11
19.63
20.24
74
15.94
17.47
16.56
17.86
17.68
18.62
19.31
19.84
75
15.43
16.89
16.09
17.31
17.28
18.14
19.01
19.45
76
14.92
16.30
15.63
16.76
16.89
17.66
18.72
19.07
77
14.41
15.72
15.17
16.22
16.52
17.20
18.43
18.71
78
13.91
15.14
14.72
15.69
16.15
16.74
18.16
18.37
79
13.41
14.56
14.28
15.16
15.79
16.30
17.91
18.04
80
12.91
13.98
13.84
14.63
15.44
15.86
17.66
17.72
國泰人壽金還鑽人民幣變額年金保險契約相關費用表
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表單位:人民幣元或%
收費標準及費用
一、保費費用(註:定期保險費及彈性保險費之費用須分別計算)
()定期保險費
依據每次所繳「定期保險費數額×「定期保費費用率所得之金額。本契約
定期保費費用率如下:
定期保險費數額
未達 90
90 ()以上
定期保費費用率
4%
3.8%
()彈性保險費
依據每次所繳「彈性保險費數額×「彈性保費費用率所得之金額。本契約
彈性保費費用率如下:
彈性保險費數額
未達 90
90 ()以上
彈性保費費用率
4%
3.8%
二、保單相關費用
保單管理費
「保單管理費」係本公司維持保單及投資管理所需費用,於本契約有效且年金累
積期間內,每月民幣 20 元,逐月由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本公司得報主管機
關調整保單管理費,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
不在此限。
三、投資相關費用
()資標的申購費
(因投資標的轉換所為之轉入
亦須收取)
(1)共同基金:無。
(2)指數股票型基金本公司於每次申購時自該投資標的申購金額中收 0.5%
但依本契約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為之直接再投資,無須收取投資標的申
購費。
(3)配息停泊標的:無。
()資標的贖回費
(因給付年金、解約金、部分
提領金額、返還保單帳戶價
值、投資標的轉換所為之轉
本公司以保單帳戶價值扣
抵借款本息時皆須收取)
(1)共同基金:無。
(2)
0.5%,但於收取每月扣繳費用所為之贖回,無須收取投資標的贖回費。
(3)配息停泊標的:無。
()資標的轉換費
(投資標的之轉出或轉入涉及
指數股票型基金仍須收取
投資標的申購費或投資標的
贖回費)
同一保單年度內投資標的之前四次轉換免收費用若要保人透過網際網路
方式申請投資標的轉換者,一保單年度內第五至第十二次申請轉換亦免收轉
費用超過上述次數的部本公司每次將自轉出金額中扣除人民幣 200 之轉
費用。但因投資標的終止而申請轉換,或申請轉出配息停泊標的者,該投資標
之轉換不予收費,亦不計入轉換次數。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轉換費用,並應
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通知要保人。
()資標的經理費
反應於投資標的淨值中,不另行收取
()資標的管理費
(1)共同基金:無。
(2)指數股票型基金公司於每一保單週月日自該投資標的價值中收取 0.08%
(3)配息停泊標的:無。
()資標的保管費
反應於投資標的淨值中,不另行收取
()他費用
目前無收取任何費用。但依各該投資標的之最新公開說明書,另約定有其他應收
取費用或法定費用者,則概以當時各該公開說明書所記載者為準。
各投資標的之最新公開說明書可至「境外基金觀測站」或所屬投信公司網站閱覽。
四、 置費用
()費用
(若涉及指數股票型基金時,
須先收取投資標的贖回費
收取本項解約費)
為本公司給付解約金時所扣除之費用,按下列公式計算:
「申請辦理次一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配息停泊標的價值及投資標的贖
費」×「該保單年度解約費用率」
各保單年度之解約費用率如下表:
保單年度
1
2年及以後
解約費用
1
0
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解約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
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通知要保人。
()提領
(若涉及指數股票型基金時,
須先收取投資標的贖回費
收取本項部分提領費用)
為本公司給付部分提領金額時所扣除之費用,按下列公式計算:
1. 解約費用率非為零之保單年度:
「部分提領金額扣除配息停泊標的提領金額及投資標的贖回費」×「該保單年
度解約費用率」
2. 解約費用率為零之保單年:辦理部分提領時,同一保單年度內前四次免
分提領費用;超過四次的部分,本公司將自每次部分提領之金額中扣除人民
200之部分提領費用。
但僅申請提領配息停泊標的者,該投資標的之部分提領不予收費,亦不計入
分提領次數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部分提領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
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通知要保人。
五、匯款費用: 詳參本契約第八
款項種類
匯出、中間費用
收款費用
交付保險費或復效保險費歸還保
單帳戶價值或未支領年金餘額退
還本公司所給付之款項
保戶負擔
本公司負擔
本公司退還保險給付當次收益
分配金額一次給付年返還保
單帳戶價值或給付未支領年金餘
本公司負擔
保戶負擔
給付解約金部分提領保險單借
分期給付年金或提前給付年金
保戶負擔
保戶負擔
二、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一)一般投資標的
1. 配息標的
暫不提供。
2.成長標的
投資標的名稱
申購
手續費
經理費
每年(%)
其他開支
每年(%)
贖回
手續費
易方達中證 100A 股指數 ETF
由本公司支付
0.76
0.23
由本公司支付
嘉實 MSCI 中國 A 股指數 ETF
由本公司支付
0.60
0.28
由本公司支付
華夏滬深 300 指數 ETF
由本公司支付
0.70
0.29
由本公司支付
南方富時中國 A50 ETF
由本公司支付
0.99
0.16
由本公司支付
註:(1)上述各項投資標的之相關費用係以 101 10 月之各該投資機構所提供之資料為準。惟各該投資機
構保有日後變更收費標準之權利,實際收取數額仍應以收取時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基金章程)之所
載或投資機構通知者為準。
(2)投資標的經理費及其他開支(指投資機構對該檔投資標的行政管理的營運成本含投資標的保管費)
由投資機構收取,該費用由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並不另外向保戶收取
(3)申購及贖回手續費由證券商收取,該費用由本公司支付予證券商。
(二)配息停泊標的
暫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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