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人壽金還鑽人民幣變額年金保險
(年金給付,年金金額最高給付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含)為止)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傳真:0800-211-568;電子信箱(E-mail):service@cathaylife.com.tw)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 102 年 02 月 06 日國壽字第 102020058 號
中華民國 102 年 05 月 30 日國壽字第 102051991 號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年金金額: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二、年金給付開始日:指依本契約約定,開始給付年金之日。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將保單帳戶價
值由專設帳簿轉入一般帳簿內。
三、年金累積期間:指本契約生效日起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之期間。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至少為五
年。
四、保證期間: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
五、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六、預定利率: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分期給付年金金額之利率。
七、繳費別:指要保人指定繳交保險費之方式。分為定期繳費別與彈性繳費別二種。
八、保險費:指要保人於投保時及年金累積期間內,經本公司同意後,為增加其保單帳戶價值,以人民
幣存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戶之保險費(匯款費用應由要保人另外支付予匯款銀行,要保人頇
將前述保險費匯至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戶)。保險費分為定期保險費與彈性保險費二種。要保人
選擇定期繳費別者,可繳交定期保險費及彈性保險費;要保人選擇彈性繳費別者,可繳交彈性保險
費。本契約要保人第一次繳交之保險費不得低於人民幣二萬元。
九、定期繳費別:指要保人指定定期保險費的繳費別,分為年繳、半年繳、季繳及月繳等四種。
十、定期保險費:指依第九款定期繳費別,要保人每期應繳之保險費,並經記載於保險單上者。
十一、彈性保險費:指要保人於年金累積期間內,經本公司同意後,為增加其保單帳戶價值所繳交之非
定期保險費。
十二、淨保險費:指要保人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的餘額。
十三、淨保險費本息:指自本公司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起,每月按保管銀行當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人民
幣活期存款利率,將淨保險費加計以日單利計算至投資配置日前一日利息之總額。
十四、保費費用:指本契約運作所需之相關行政費用,依要保人繳交之保險費乘以保費費用率(分為定期
保費費用率及彈性保費費用率)所得之金額。定期保險費及彈性保險費之保費費用依繳費當時本公
司所訂定之保費費用率分別計算與收取(保費費用率詳如附表一),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保費
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通知要保人。
十五、每月扣繳費用:指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一保單週月日,自保單帳戶價值扣繳之保單管理費及投資標
的管理費。但要保人未投資配置於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s,ETFs)者,無頇扣繳
投資標的管理費。保單管理費於第一次投資配置日前,本公司將自保險費中扣繳;其後每屆保單
週月日時,依當時保單帳戶內各項投資標的價值比例扣繳之。
十六、保單管理費:指本契約有效且於年金累積期間內,本公司維持保單及投資管理帳戶所頇之費用,
按月收取。本契約保單管理費詳如附表一,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保單管理費,並應於三個月
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通知要保人。
十七、投資標的申購費:指本公司依要保人約定申購之投資標的為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s,ETFs)時頇扣除之費用。本契約的投資標的申購費詳如附表一,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
投資標的申購費,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通知要
保人。
十八、投資標的贖回費:指本公司依要保人約定贖回之投資標的為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s,ETFs)時頇扣除之費用。本契約的投資標的贖回費詳如附表一,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
投資標的贖回費,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通知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