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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新金還鑽人民幣變額年金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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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新金還鑽人民幣變額年金保險
(給付項目:年金給付,年金金額最高給付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含)為止)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申訴電話市話免費撥打 0800-036-599付費撥打 02-2162-6201傳真0800-211-568電子信E-mail):
service@cathaylife.com.tw
102.02.06國壽字第102020058號函備
102.05.30國壽字第102051991號函備
102.07.01國壽字第102070027號函備
103.03.01國壽字第103030015號函備
104.04.01國壽字第104040043號函備
104.05.25國壽字第104050604號函備
104.08.04104.06.24金管保壽字第10402049830號函修正
108.06.27國壽字第108060033號函備
109.01.01國壽字第109010019號函備
110.01.01壽字第110010011號函備查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二、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依本契約約定本公司開始負有給付年金義務之日期,如有變
更,以變更後之日期為準。
三、年金累積期間: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之期間
四、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
金之期間。
五、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六、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本公司將參考年金給付開始日
當時市場環境及最新公佈之法令依據訂定,但不得為負數。
七、年金生命表: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生命表。
八、繳費別:分為定期繳費別與彈性繳費別二種。
九、定期繳費別:係指要保人指定定期保險費的繳費別,分為年繳、半年繳、季繳及月繳等四種。
十、保險費:係指投保時及年金累積期間內,要保人向本公司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後為增加其保單帳
戶價值將本契約計價貨幣存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戶之保險費(匯款費用應由要保人另外支
付予匯款銀行要保人須將前述保險費全額匯至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戶)保險費分為定期保險
費與不定期保險費二種。要保人選擇定期繳費別者,可繳交定期保險費及不定期保險費;要保人選
擇彈性繳費別者,可繳交不定期保險費。本契約要保人第一次繳交之保險費不得低於繳費當時本公
司所規定之下限,累積總繳保險費最高不得逾本公司所規定之上限(如附件二
十一、定期保險費:係指依第九款定期繳費別,要保人每期應繳之保險費,並經記載於保險單上者。
十二、不定期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年金累積期間內,經本公司同意後,為增加其保單帳戶價值所繳交
之非定期保險費
十三、保費費用:係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自保險費中扣除之相關費用,包含核保、發單、銷
售、服務及其他必要費用。保費費用之金額為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乘以附表一相關費用一覽表中
「保費費用表」所列之百分率(分為定期保費費用率不定期保費費用率)所得之數額。本公司得
調整保費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
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十四、保單管理費:係指為維持本契約每月管理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並依第九條約
定時點扣除,其費用額度如附表。本公司得調整保單管理費,並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電子郵
件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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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解約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五條約定於要保人終止契約時,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
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本公司得調整解約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電子郵
件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十六、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六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自給付
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本公司得調整部分提領費用,並應於三
個月前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
司得不予通知。
十七、投資標的申購費:係指本公司依要保人約定申購之投資標的為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sETFs)須扣除之費用。本契約的投資標的申購費詳如附表一。本公司得調整投資標的申
購費,並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方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
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十八、投資標的贖回費:係指本公司依要保人約定贖回之投資標的為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sETFs)須扣除之費用。本契約的投資標的贖回費詳如附表一。本公司得調整投資標的贖
回費,並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方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
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十九、投資標的管理費:係指本公司為管理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sETFs)須自該投資
標的價值中扣除之費用。本契約的投資標的管理費詳如附表一。本公司得調整投資標的管理費,
並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方式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
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二十、每月扣繳費用:係指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一保單週月日,自保單帳戶價值扣繳之保單管理費及投資
標的管理費。但要保人未投資配置於指數股票型基(Exchange Traded FundsETFs)者,無須扣
繳投資標的管理費。保單管理費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本公司將自保險費中扣繳;其後每屆保單
週月日時,依當時保單帳戶內各項投資標的價值比例扣繳之。
二十一、匯款費用:係指匯出銀行、中間銀行及收款銀行所收取之匯款手續費、郵電費及其他費用。
二十二、淨保險費:係指要保人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的餘額。
二十三、淨保險費本息:係指自本公司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起,每月按保管銀行當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
本契約計價貨幣日前
額。
二十四、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要保人所交付之第一次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加上要保人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再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扣除首次投資配置日前,本契約應扣除之保單管理費(附表一)
()加上按前三目之每日淨額依保管銀行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本契約計價貨幣活期存款之利率,
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ㄧ日止之利息。
二十五、投資配置日:係指本公司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或淨保險費本
息轉換為投資標的計價貨幣,並依當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予以配置之日。前述投資配置日為本
公司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但本契約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根據第四條約
定之契約撤銷期限屆滿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如於前述日期該投資標的尚未經募集成立,
改以募集成立日為投資配置日
二十六、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險費及要保人匯款單據之日。若要保人以自動轉
帳繳交保險費者,則為扣款成功且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並經本公司確認收款明細之日。本公
司應於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二個營業日內確認之。
二十七、投提供工具,其
「成長平台投資標的」與「配息平台投資標的」:
()成長平台投資標的:區分為下列三種投資標的
1.母基金: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每月依要保人指定之金額轉出至子基金,及本契約用以配
置「停利機制下子基金轉出金額」、「配息平台投資標的當次收益分配金額【限金額未達收
益分配金額標準(如附件二)或要保人未提供符合公司規定之款帳號者】之投資標的
2.子基金: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本契約用以配置自母基金轉出金額之投資標的。
3.停泊標的:係指母基金因本契約第十九條之事由關閉或終止時,本契約用以配置「母基金
出金額」、「未來淨保險費本息」、「停利機制下子基金轉出金額」、「配息平台投資標的
當次收益分配金額【限金額未達收益分配金額標準(如附件二)或要保人未提供符合本公司規
定之匯款帳號者】」之投資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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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息平台投資標的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要保人得以不定期保險費或標的轉換轉入之投
資標的。
二十八、資產評價日:係指個別投資標的報價市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行
本公司之營業日
二十九、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市場
價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三十、淨值回報日:係指投資機構將投資標的單位淨值通知本公司或證券交易所公告之收盤價,經本公
司確認之日。
三十一、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
內,其價值係依本契約項下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三十二、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本契約計價貨幣為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其價值係依本
契約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
係指依第二十四款方式計算至計算日之金額。
三十三、自動轉換機制:係指依本契約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約定,於每一保單週月日按要
保人指定之金額,自母基金轉換至其指定之子基金的轉換機制。
三十四、自動轉換金額:係指於自動轉換機制下,要保人所指定自母基金轉換至子基金之金額。
三十五、停利機制:係指要保人得依本契約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約定,於其指定之子基金報酬率到達
停利點時,自動將該子基金投資標的價值全數轉換至母基金的轉換機制
三十六、停利點:係指於停利機制下,要保人所指定個別子基金之特定報酬率。
三十七、投資標的平均成本:係指依本契約第十五條第一項約定計算所得之值。
三十八、投資標的持有成本:係指依本契約第十五條第二項約定計算所得之值。
三十九、投資標的報酬率:係指依本契約第十五條第三項約定計算所得之值。
四十、加碼機制:係指於執行自動轉換機制之情形下,要保人得依本契約第十八條與本公司約定,按其
指定之加碼倍數增加自母基金轉換至子基金金額之機制。
四十一、保管銀行:係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若因故須變更時,則以本公司向主管機關
陳報之銀行為準
四十二、三家銀行: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但若因故須變更時,則以本公司向主管機關陳報之銀行為準
四十三、投資機構:係指投資標的發行機構、投資標的經理機構、投資標的管理機構及受委託投資機構,
或前述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總代理人。
四十四、當次收益分配金額:係指本公司收益實際確認日所計算出,當日本契約各配息平台投資標的
之收益分配金額和撥回資產金額總和。
四十五、收益實際確認日:係指本公司收受投資機構所交付之投資標的收益或撥回資產,並確認當次收
益分配金額及其是否達收益分配金額標準之日。
四十六、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
之末日。
四十七、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
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第三條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次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次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
收相當於第一次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
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次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第四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
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第五條 保險範圍
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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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分期給付年金金額。
第六條 第二次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二次以後保險費,可於年金累積期間內繳納,但每次繳交之金額及累積總繳保險費須符合本公司規定
之額度範圍(如附件二)。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應照本契約所約定交付方式並由本公司交付開發之憑
證。
第二次以後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其餘依第二條第二十三款約定加計利息後,於本公司實際收受保
險費之日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依第二條第二十五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
前,該第二次以後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依第二條第二十四款約定納入首次投資配置金額計算。
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若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支付當月保單管理
費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本公司應於前述保單帳戶價值為零之當日催告要保
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第七條 契約效力的恢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年金累積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保單管理費,並另外繳交相當於第一次保險費之金額後,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前項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本公司於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之後的第一資產評價日,依
第十二條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
本契約因第三十二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三項約定辦理外,如有第三十二條第
二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之。
本契約效力恢復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期未經過期間之保單管理費,以後仍依約定扣除保單管理
費。
至得滿
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定
期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
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尚有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
之保單帳戶價值
第八條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不定期保險費的處理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要保人得於年金累積期間內向本公司交付不定期保險費,本公司應將該不定期保險
費扣除其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依第二條第二十三款加計利息後,依要保人所指定之投資標的配置比例,於
本公司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將其投入在本契約項下的投資標的中
前項要保人申請交付之不定期保險費,本公司如不同意收受,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九條 保單管理費的收取方式
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保單週月日將計算本契約之保單管理費,於保單週月日由保單帳戶價值依當
時保單帳戶內各項投資標的價值比例扣除之。但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之保單管理費,依第二條第二十四款
約定自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扣除。
第十條 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本契約保險費及各項費用之收取年金給付、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給付當
次收益分配金額及支付、償還保險單借款、平均成本及持有成本之計算及自動轉換金額之指定,應以要
保書所約定之本契約計價貨幣(以下同)為貨幣單位。
投資標的之計價幣別為本契約計價貨幣,或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一目約定之直接再投資,無匯率計
算方式之適用。
本契約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投資配置:本公司根據投資配置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幣,再依同
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所轉入投資標的之計價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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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結清、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給付當次收益分配金額及償付解約
金、部分提領金額:
()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結清本公司根據第一個年金給付日前一營業日匯率參考機構
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幣再依同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
為本契約計價貨幣。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本公司根據給付日前一營業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
新臺幣,再依同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本契約計價貨幣
()給付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本公司根據收益實際確認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
為新臺幣,再依同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本契約計價貨幣但依第十六
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一目約定致須投資配置於母基金非以本契約計價貨幣計價之投資標的之收益
分配再以益實認日率參考機之收盤買即期率平均值轉換為新依同日匯
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母基金之計價貨幣
()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本公司根據給付日前一營業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
值轉換為新臺幣,再依同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本契約計價貨幣
三、每月扣繳費用扣除:本公司根據保單週月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
幣,再依同日匯率參考機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本契約計價貨幣。
四、不同計價幣別之投資標的間轉換:以所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之匯率參考機構收盤買入
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幣,再依同日率參考機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所轉入投
資標的之計價貨幣。
五、投資標的轉換費之扣除:以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之匯率參考機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
均值轉換為新臺幣,再依同日匯率參考機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本契約計價貨幣
六、停利機制:以所轉出之子基金之淨值回報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幣,
再依同日匯率參考機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母基金之計價貨幣。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由其他投資標的轉入」或「成長平台投資標的可分配收益再投
資」之金額:依本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之約定辦理。
八、第二條第三十二款之投資標的價值:本公司根據計算日前一營業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
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幣,再依同日匯率參考機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本契約計價貨幣
前項第款、第五款情形,如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非為中華民國境內銀行之營業日,則
以次一營業日為準。
第三項匯率參考機構係指三家銀行,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匯率參考機構,惟必須提前十日以書面或其
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十一條 匯款費用之負擔
本契約相關款項收付所產生之匯款費用,依下列方式分擔:
一、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或復效保險費或依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約定退還本公司所給付之款項時,
匯出銀行及中間銀行之匯款費用由要保人或受益人負擔,但收款銀行收取之匯款費用由本公司負
擔。
二、要保人選擇以其設立於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且約定以自動轉帳方式繳交本險保險費
者,其匯款費用概由本公司負擔。
三、本公司給付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條第二項、第七條第八項、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二
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四條第
二項第一款約定之款項時匯出銀行及中間銀行之匯款費用由本公司負擔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
之匯款費用由收款人負擔。但收款銀行為本公司指定銀行時,其匯款費用概由本公司負擔。
非屬前項各款情形而產生之匯出銀行及中間銀行之匯款費用由匯款人負擔;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
匯款費用由收款人負擔。
第十二條 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約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選擇購買之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
要保人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選擇。
第十三條 自動轉換、停利或加碼機制之設置及變
要保人應於投保時指定母基金、子基金與自動轉換金額及配置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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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得於投保時指定子基金之停利點及加碼倍數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於本公司指定之範圍內,以書面方式辦理下列事項:
一、變更母基金或子基金之指定。
二、變更自動轉換金額、停利點或加碼倍數。
三、終止或重新設置自動轉換機制或停利機制。
如要保人指定之母基金關閉、終止或因故無法進行申購時,於要保人再次指定母基金前,自動轉換及
加碼機制將暫時停止。
如本公司未提供母基金及停泊標的,或要保人指定之母基金及停泊標的皆關閉、終止或因故無法進行
申購時,於要保人再次指定母基金或本公司另行指定停泊標的前,停利機制將暫時停止。
第十四條 淨保險費本息之投資配置
要保人所繳交之定期保險費,其淨保險費本息將於各投資配置日依第十條之匯率計算方式轉換為要
人指定之母基金計價貨幣,並依當日母基金淨值予以投資配置。如母基金因故無法進行申購,依母
金關閉之情形辦理。
要保人所繳交之第一次保險費中之不定期保險費,要保人得指定將其淨保險費本息依比例投資配置
母基金或配息平台投資標的。如其指定之投資標的因故無法進行申購,依投資標的關閉之情形辦理。
除前項以外之不定期保險費,要保人得指定將其淨保險費本息依比例投資配置於母基金、子基金或
息平台投資標的。若要保人未指定當次淨保險費本息配置方式時,則以其最近一次之指定為準。若
保人未曾指定淨保險費本息配置方式時,則投資配置於要保人指定之母基金。如其指定之投資標的
故無法進行申購,依投資標的關閉之情形辦理。
第十五條 投資標的平均成本、持有成本及報酬率的計算
本契約各投資標的平均成本計算方式如下:
首次購入該投資標的時(例如淨保險費本息投資配置由其他投資標的轉入或其他增加投資標的
單位數之交易)以該次交易金額(若涉及指數股票型基金時,須扣除投資標的申購費)除以該次
交易取得投資標的單位數所得之金額
、第二次以後購入該投資標的時(例如:淨保險費本息投資配置、由其他投資標的轉入、成長平台投
資標的可分配收益再投資或其他增加投資標的單位數之交易)以該次交易前持有該投資標的之單
位數乘以該次交易前之平均成本,加計該次交易金額(若涉及指數股票型基金時,須扣除投資標
的申購費),再除以該次交易後持有之投資標的單位數所得之金額。
三、每月扣繳費用之扣除、部分提領、投資標的轉出或其他減少投資標的單位數之交易時:平均成本
不變。
本契約各投資標的持有成本,係以投資標的之平均成本乘以投資標的單位數所得之金額。
本契約各投資標的之報酬率,係以計算時本公司系統所得之最新投資標的價值減去投資標的持有成本
後,除以投資標的持有成本所得之值
第十六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或自投資資產中撥回資產時,本公司應以該投標的之收益或
撥回資產總,依本契約所持該投資標的價值佔本公司投資該標的總價值之比例將該收益或撥回資產
分配予要保人。但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依前項分配予要保人之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本公司應按投資機構實際分配方式,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成長平台投資標的:
()成長平台投資標的如有可分配收益時,本公司將直接再投資於原投資標的,不予分配。
()前目情形,如該成長平台投資標的已關閉、終止或其他原因而無法申購者,本公司將依當時所知
之最新保單帳戶內各成長平台投資標的價值所佔之比例進行投資配置(但不包含已關閉、終止或
其他原因而無法申購之投資標的)。
二、配息平台投資標的:
()以匯款方式給付:投資機構以金錢給付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予本公司時,若收益實際確認日為同
一日,本公司將合併計算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本公司應於收益實際確認日後十五日內,將當次
益分配金額以匯款方式給付予要保人;如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未達收益分配金額標準(如附件二)
要保人未提供符合本公司規定之匯款帳號者,本公司應於收益實際確認日之次一資產評價日,將
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投資配置於母基金。但要保人提供本公司特約銀行之匯款帳號者,不受前述收
益分配金額標準之限制,本公司仍以匯款方式給付。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於收益實際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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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日起算十五日內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
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以日單利計算。
()增加投資標的單位數投資機構以投資標的單位數給付予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將其分配予要保人。
本公司得調整第二項第二款第一目之收益分配金額標準,並應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方
式通知要保人。
第十七 投資標的轉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向本公司以書面或網際網路申請不同投資標的之間的轉換,並應於
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數或轉出比例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但要保人申請轉換停泊標的時,本公司僅接受轉出之申請,不受理轉入之申請。
本公司提供下列投資標的轉換方式:
一、自動轉換機制:於每一保單週月日,本公司將依附表二所定轉換方法將要保人指定之自動轉
金額換算為母基金投資標的貨幣後,除以母基金於保單週月日前最新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母基
金轉出單位數。再按要保人指定之配置比例,將母基金轉換至子基金。自動轉換機制不收取投資
標的轉換費;但母基金之投資標的價值低於自動轉換金額時,本公司將不進行該次轉換作業
二、停利機制:要保人選擇設置停利機制者,當子基金之報酬率達到其停利點時,本公司將依附表二
所定轉換方法,將該子基金之投資標的價值全數轉換至要保人最近一次指定之母基金。但達到停
利點當日有投資標的之交易未完成時,本公司將不進行該次停利作業
三、申請轉換:除前二款轉換方式外,要保人得隨時申請轉換投資標的,本公司應依附表二所定轉換
方法辦理投資標的之轉出及轉入
同一保單年度內,投資標的之前六次申請轉換,免收投資標的轉換費。同一保單年度內,投資標的
七至第十二次申請轉換係以網際網路方式申請者,亦免收投資標的轉換費。超過上述次數的部分,
公司每次將自轉換金額中收取投資標的轉換費。
前項投資標的轉換費如附表一。本公司得調整投資標的轉換費,並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電子郵件
其他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第十八條 加碼機制
要保人得於執行自動轉換機制之情形下,另與本公司約定,當其指定之子基金符合本契約所定之加碼
條件時,按要保人所指定之加碼倍數,額外增加自母基金轉換至該子基金之金(如附表二)但母基
金之投資標的價值低於自動轉換金額及依加碼機制計算後之各子基金加碼金額之總和時,本公司將不
進行該次加碼作業。
第十九條 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增、關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本公司得主動終止某一投資標的,且應於終止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人。但若投
資標的之價值仍有餘額時,本公司不得主動終止該投資標的。
三、本公司得經所有持有投資標的價值之要保人同意後,主動關閉該投資標的,並於關閉日前三十
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人。
四、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但本公司應於接獲該投
機構之通知後五日內於本公司網站公布,並另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
人。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於重新開啟前禁止轉入及再投資。投資標的一經終止後,禁止轉入及再投資
外,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出。
投資標的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後十
五日內且該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日三日前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
一、投資標的終止時: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提領,並同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
例。
二、投資標的關閉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若要保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申請,或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接獲前項申請時已無法
要保人指定之方式辦理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辦理,而該處理方式亦將於本公司網站公布:
一、母基金關閉或終止時:
()終止時,將終止之母基金投資標的價值全數轉出至與其相同幣別之停泊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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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人再次指定母基金前,自動轉換機制將暫時停止。
()基金關閉或終止時,與該母基金相同幣別之停泊標的作為配置「未來淨保險費本息」、「停利
機制下子基金轉出金額」「配息平台投資標的當次收益分配金額(限金額未達收益分配金額標準
或要保人未提供符合本公司規定之匯款帳號者)」之投資標的。
()保人將不定期保險費淨保險費本息配置於關閉或終止之母基金時,如該筆不定期保險費另有配
置於其他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就要保人所指定其餘投資標的(但不包含關閉、終止或其他原
因而無法申購之投資標的)之配置比例重新計算其相對百分比,作為配置之比例;但要保人未指
定其他投資標的時,則配置於與該檔母基金相同幣別之停泊標的。
二、子基金關閉或終止時:
()終止該子基金之自動轉換機制。另終止時,將終止之子基金投資標的價值全數轉出至要保人所
指定之母基金。
()如要保人另有指定其他子基金時本公司將就其他子基金之指定配置比例重新計算其相對百分比
作為自動轉換之比例。
()保人將不定期保險費淨保險費本息配置於關閉或終止之子基金時,如該筆不定期保險費另有配
置於其他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就要保人所指定其餘投資標的(但不包含關閉、終止或其他原
因而無法申購之投資標的)之配置比例重新計算其相對百分比,作為配置之比例;但要保人未指
定其他投資標的時,則配置於要保人指定之母基金
三、配息平台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時:
()止時,將終止之配息平台投資標的價值全部轉出,本公將依當時所知之最新保單帳戶內各配
息平台投資標的價值所佔之比例重新計算其相對百分比,以作為該終止配息平台投資標的價值之
投資分配比例;但保單帳戶內若無其他配息平台投資標的時,則配置於與母基金相同幣別之停泊
標的。
()保人將不定期保險費淨保險費本息配置於關閉或終止之配息平台投資標的時,如該筆不定期保
險費另有配置於其他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就要保人所指定其餘投資標的(但不包含已關閉、終
止或其他原因而無法申購之投資標的)之配置比例重新計算其相對百分比,作為配置之比例;但
要保人未指定其他投資標的時,則配置於要保人指定之母基金。
四、停泊標的終止時:本公司得將該終止之停泊標的轉出價值配置於本公司指定之投資標的
本公司依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約定辦理時,如母基金亦有閉或終止之情事者,相關金額將配置於
母基金相同幣別之停泊標的。
若本公司未提供前二項約定之與母基金相同幣別之停泊標的,或該停泊標的因故無法進行申購時,
以本公司指定之投資標的作為停泊標的。
因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之情形發生而於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前所為之轉換及提領,該投資標的不計入
轉換次數及提領次數。
第二十條 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投資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導
本公司無法申購或申請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依與投資機構間約定之恢復單
淨值或贖回價格計算日,計算申購之單位數或申請贖回之金額:
一、因天災、地變、罷工、怠工、 不可抗力之事件或其他意外事故所致者。
二、國內外政府單位之命令
三、投資所在國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四、非因正常交易情形致匯兌交易受限制。
五、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使用之通信中斷
六、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贖回請求或給付申購單位、贖回金額等其他特殊情事者
要保人依第三十二條約定申請保險單借款或本公司依第二十三條之約定計算年金金額時,如投資標
遇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致投資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本契約以不計入該投資標的之價值
保單帳戶價值計算可借金額上限或年金金額,且不加計利息。待特殊情事終止時,本公司應即重新
算年金金額或依要保人之申請重新計算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特殊情事發生時,本公司應主動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告知要保人或立即於網站公告之。
因投資機構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數,或因法令變更等不可
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
將不負擔利息,並應於接獲主管機關或投資機構通知後十日內於網站公告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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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保單帳戶價值之通知
本契約於年金累積期間內仍有效時,本公司將依約定方式,採書面或電子郵遞方式每三個月通知
保人其保單帳戶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內容包括如下:
一、期初及期末計算基準日。
二、投資組合現況。
三、期初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四、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形(含異動日期及異動當時之單位淨值)。
五、期末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六、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七、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
八、期末之解約金金額
九、期末之保險單借款本息。
十、本期收益分配情形。
第二十二條 年金給付的開始及給付期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第六保單週年日()以後之一特定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不得超
過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八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要保人不做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
人保險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六十日前以書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
變更後的年金給付開始日須在申請日六十日之後,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約定。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六十日前通知要保人試算之年金給付內容。但實際年金給付金額係根
據第二十三條約定辦理。
前項試算之年金給付內容應包含:
一、年金給付開始日。
二、預定利率。
三、年金生命表
四、保證期間。
五、給付方式。
六、每期年金金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後,本公司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依約定分期給付年金金額,最高給付年齡以被保
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為止。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第二十三條 年金金額之計算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本公司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
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每年給付年金金額。
前項每年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最低年金金額標準(如附件)時,本公司改依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
之保單帳戶價值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給付受益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如因可歸責
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已逾年領最高年金金額標(如附件二)所需之金額時,其超
出的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予要保人。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
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
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二十四條 年金給付方式
要保人於訂立本契約時,選擇下列一種年金給付方式:
一、一次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將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
(如有保險單借款應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一次給付予被保險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二、分期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第二十三約定計算之年金金額給
付;如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各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應按年給付年金金額予被保險
人,最高給付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含)為止。
第二十五條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隨時終止本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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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公司應以收到前項書面通知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解約費用後之餘額計算解約
並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償付之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解約費用如附表一。本公司得調整解約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資證
明之方式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第二十六條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但每次提領之保單帳戶
價值不得低於每次提領最低金額標準(如附件二),且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保單帳戶價值
最低金額標準(如附件二)本公司得調整部分提領金額之限制,並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電子郵件
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部分提領金額限制調降,不在此限。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必須在申請文件中指明部分提領的投資標的單位數或比例。
二、本公司以收到前款申請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部分提領的保單帳戶價值。
三、本公司將於收到要保人之申請文件後一個月內,支付部分提領的金額扣除部分提領費用後之餘
額。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部分提領費用如附表一。本公司得調整部分提領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
他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經部分提領後,將按部分提領金額等值減少。
第二十七條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根據收齊第二十九條約定申請文件後之次
一個資產評價日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
年金餘額依計算年金金額時之預定利率貼現至給付日,按約定一次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
人。
第二十八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
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七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其評價時點以申請所需相關文件送達本公司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給付開始日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外,本公司根
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
本公司應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
死亡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後者,亦適用之。
第二十九條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要保人依第二十七條或第二十八條之約定申領「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
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三十 年金的申領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
文件。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保證期間年金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計算年金金額之預定利率。
被保險人身故後若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受益人申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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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除第一期年金金額可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外他期年金金額應於各期之應給付日給
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第一期年金金額逾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未給付,或其他期年金
金額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三十一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以匯款方式給付當次收益分配金額、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約金、
部分提領金額時,如要保人仍有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寬限期間欠繳之保單管理費等未償款項者,本公
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時,依第二十三條約定計算年金金額。
第三十二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價值
之四十%。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
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九十%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償還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
但若要保人尚未償還借款本息,而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
將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
息時,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效力。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且未依前項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
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
日之次日起停止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第三十三條 不分紅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四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契約最高承保年齡者,本契約無效,公司應將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
人,如有已給付年金者,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二、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
差額,於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
的差額。
因投保年齡錯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並於未來年金給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各款約定之金額,其利息按給
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五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年金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身故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益人,如要保人未將
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
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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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身故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
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之相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投資風險與法律救濟
要保人及受益人對於投資標的價值須直接承擔投資標的之法律、匯率、市場變動風險及投資機構之
信用風險所致之損益。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慎選投資標的,加強締約能力詳加審視雙方契約,並應注意相關機
構之信用評等。
本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投資機構或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之事由減損本投資標的之價值致生損
害要保人、受益人者,或其他與投資機構所約定之賠償或給付事由發生時,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
之義務,並基於要保人、受益人之利益,應即刻且持續向投資機構進行追償。相關追償費用由本公
司負擔。
前項追償之進度及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要保人。
第三十七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八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九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條第十三款至第十九款第四十一款第四十二款
第六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五項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十七條第四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四項、
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三十五條另有約定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
式同意後生效,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四十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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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投資標的表
一、成長平台投資標的詳如國泰人壽金還鑽投資標的批註條款附件一之成長平台投資標的。
二、配息平台投資標的詳如國泰人壽金還鑽投資標的批註條款附件一之配息平台投資標的。
附件二:本契約各項金額標準:
一、依第二條第十款之約定,繳交保險費金額限制如下表:
本契約計價貨幣
人民幣
第一次保險費下限()
(定期保險費+不定期保險費)
10,000
累積總繳保險費上限()
12,000,000
二、依第十六條之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時,收益分配金額標準如下表:
本契約計價貨幣
人民幣
收益分配金額標準()
200
三、依第二十三條之約定給付年金時,依本契約計價貨幣最低年金金額標準與最高年金金額
標準如下表:
本契約計價貨幣
人民幣
最低年金金額標準()
4,000
最高年金金額標準()
240,000
四、依第二十六條之約定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依本契約計價貨幣每次提領最低金額標準及
保單帳戶價值最低金額標準如下表:
本契約計價貨幣
人民幣
每次提領最低金額標準()
200
保單帳戶價值最低金額標準()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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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本契約相關費用
一、投資型年金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單位:本契約計價貨幣元或%
未達 90
4
90 ()以上
3.8
未達 90
4
90 ()以上
3.8
1.投資標的申購費
(配置自動換、
或申請轉換所為之轉入均須收取)
(1)共同基金: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指數股票型基金:本公司於每次申購時,自該投資標的申購金額
中收取 0.5%,但依本契約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一目所為之
直接再投資,無須收取投資標的申購費。
2.投資標的經理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3.投資標的管理費
(1)共同基金: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指數股票型基金: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月日自該投資標的價值中
收取 0.08%
4.投資標的保管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5.投資標的贖回費
(因給付年約金部分提領金額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停利機制或投資標
的轉換所為之轉出本公司以保單帳戶
價值扣抵借款本息時皆須收取)
(1)共同基金: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指數股票型基金:本公司於每次贖回時,自該投資標的贖回金額
中收取 0.5%,但於收取每月扣繳費用所為之贖回,無須收取投
資標的贖回費
6.投資標的轉換費
(標的出或
型基金時仍須收取投資標的申購費或
投資標的贖回費)
(1)自動轉換: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停利轉換: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3)申請轉換:同一保單年度內,投資標的前 6 次申請轉換,免收投
資標的轉換費。同一保單年度內,投資標的第 7 至第 12 次申請
轉換係以網際網路方式申請者,亦免收投資標的轉換費。超過上
述次數的部分,本公司每次將自轉金額中依下表金額扣除。但
要保人因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之情形發生而於該投資標的關閉或
終止前所為之轉換,該投資標的不計入轉換次數,亦不收取投資
標的轉換費。
本契約計價貨幣
人民幣
投資標的轉換費
(外幣/)
100
7.其他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1.解約費用
(及指票型
)
為本公司給付解約金時所扣除之費用,按下列公式計算:
「申請辦理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該保單年度解
費用率」
各保單年度之解約費用率如下表:
保單年度
解約費用率
1
1%
2 年及以
0%
2.部分提領費用
(及指票型
投資標的贖回費再收取本項部分提領
費用)
(1)解約費用率非為零之保單年度:
「部分提領金額」×「該保單年度解約費用率」
(2)解約費用率為零之保單年度本商品提供保戶每保單年度有四次
免費部分提領的權利,但若同一保單年度提領次數超過四次者,
本公司將自每次部分提領之金額中依下表金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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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計價貨幣
人民幣
部分提領費
(外幣/)
200
或終止前所為之部分提領,該投資標的不計入部分提領次數,亦
不收取部分提領費用
款項種類
匯出、中間費用
收款費用
交付保險費或復效保險費退還本公司所給
付之款項
保戶負擔
本公司負擔
本公司退還保險費、給付當次收益分配金
一次給付年金分期給付年金提前給
付年金還保單帳戶價值給付未支領年
金餘額、解約金、部分提領或保險單借款
本公司負擔
保戶負擔
二、投資型年金保單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
相關費用請參考本公司網站之商品說明書內容:
https://www.cathayholdings.com/life/web/pages/Productinvest.html
相關費用得至基金資訊觀測站http://www.fundclear.com.tw)或投資機構之網站查詢,
各投資機構就相關費用保有變更之權利,其實際費用之規定及其收取情形以最新投資標
的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所載或投資機構通知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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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轉換流程
ㄧ、自動轉換機制
()計算母基金轉出單位數
於每一保單週月將要保人所指定之「自動轉換金額」前一營業日三家
銀行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母基金計價貨幣並依該保單週月日
本公司系統所得之母基金最新淨值,計算母基金應轉出之單位數。
※如保單週月日母基金之投資標的價值低於要保人指定之自動轉換金額
公司將不進行該次轉換作業。
()計算母基金實際轉出金額
於保單週月日後之第一個資產評價日將上述母基金應轉出單位數依當日之
母基金淨值及本契約第十條之匯率計算方式,計算母基金實際轉出金額
()轉入子基金
將母基金實際轉出金額依本契約第十條之匯率計算方式及要保人所指定之
配置比例計算各子基金應轉入金額扣除投資標的申購費後按第十條「當
次轉出之投資標的中最末之淨值回報日」後子基金之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之淨
值,計算轉換單位數,轉入要保人所指定之子基金
二、停利機制
()判斷是否執行停利機制
本公司電腦系統將於每一營業日自動進行檢視若子基金之報酬率已達到要
保人所設置之停利點,則執行停利機制。
※如達到停利點當日有投資標的之交易未完成時本公司將不進行該次停利
機制。
()投資
轉出
於達到停利點之日後子基金之第一個資產評價日將子基金投資標的價值全
數轉出再依當日子基金淨值及本契約第十條之匯率計算方式換算貨幣
算子基金轉出金額。
()轉入母基金
將子基金轉出金額扣除投資標的贖回費後依本契約第十條之匯率計算方式
轉換為母基金計價貨幣並按第十條「當次轉出之投資標的中最末之淨值回
報日」後 母基金之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之淨值計算轉換單位數轉入母基金
三、申請轉換
()計算轉出金
於收到要保人申請後依各投資標的之次一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淨值將投
資標的轉出再依本契約第十條之匯率計算方式換算貨幣並依附表一扣除投
資標的轉換費後,計算轉出金額。
()轉入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
將上述轉出金額扣除投資標的贖回費依本契約第十條之匯率計算方式換
算貨幣扣除投資標的申購費後並依第十「當次轉出之投資標的中最
末之淨值回報日」後各投資標的之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值,
計算轉換單位數,轉入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
四、加碼機制
()判斷是否執行加碼機制
本公司電腦系統將於每月二十五日(以下簡稱計算日該月二十五日非營
業日則以前一營業日為準)自動進行檢視當要保人指定之子基金於計算
日前五個資產評價日之平均淨值小於或等於計算日往前推算一年各
價日平均淨值之90%時,則次月將執行加碼機制。
()按加碼倍數計算加碼金額
於計算日次月之保單週月日要保人所指定之「自動轉換金額」乘以應加
碼之子基金之配置比例再乘以要保人所指定之加碼倍數後計算該子基金
之加碼金額 ()
※若保單週月日母基金之投資標的價值低於自動轉換金額及依加碼機制計
算後之各子基金加碼金額之總和時,本公司將不進行該次加碼作業。
()額計
基金單位數
將子基金之加碼金額依執行加碼機制當月保單週月日之前一營業日
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母基金計價貨幣並依該保單週月
日本公司系統所得之母基金最新淨值計算應自母基金轉出之單位數 ()
()計算加碼轉出金額
依上述方式計算出應額外自母基金轉出之單位數後於執行加碼機制當月保
單週月日後之第一個資產評價將上述單位數依當日之母基金淨值及本
約第十條之匯率計算方式,計算加碼轉出金額 ()
()轉入子基金
將上述加碼轉出金額依本契約第十條之匯率計算方計算子基金應轉入金
扣除投資標的申購費後按第十條當次轉出之投資標的中最末之淨值
回報日」子基金之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之淨值計算轉換單位數轉入子
()
註:若存在二檔以上應加碼之子基金時,則依相同方式分別進行計算及轉入。
【所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所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一、投資型年金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單位:本契約計價貨幣元或%
一、保費費用(定期保險費及不定期保險費之費用須分別計算)
1.定期保險費
未達 90
4
90 ()以上
3.8
2.不定期保險
未達 90
4
90 ()以上
3.8
二、保單管理費:每月人民幣 20 逐月由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
三、投資相關費
1.投資標的申購費
(配置時、因自
或申請轉換所為之轉入均須收取)
(1)共同基金: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指數股票型基金:本公司於每次申購時,自該投資標的申購金
額中收取 0.5%,但依本契約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一目所
為之直接再投資,無須收取投資標的申購費。
2.投資標的經理費
由投資機構收取,已反應在投資標的淨值中
3.投資標的管理費
(1)共同基金: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指數股票型基金: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月日自該投資標的價值
中收取 0.08%
4.投資標的保管
由投資機構收取,已反應在投資標的淨值中
5.投資標的贖回費
(因給付年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停利機制或投資標
的轉換所為之轉出本公司以保單帳戶
價值扣抵借款本息時皆須收取)
(1)共同基金: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指數股票型基金:本公司於每次贖回時,自該投資標的贖回金
額中收取 0.5%,但於收取每月扣繳費用所為之贖回,無須收
取投資標的贖回費。
6.投資標的轉換費
(標的之轉出或
型基金時仍須收取投資標的申購費或
投資標的贖回費)
(1)自動轉換: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停利轉換: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3)申請轉換:同一保單年度內,投資標的前 6 次申請轉換,免收
投資標的轉換費。同一保單年度內,投資標的第 7 至第 12
申請轉換係以網際網路方式申請者,亦免收投資標的轉換費。
超過上述次數的部分,本公司每次將自轉換金額中依下表金額
扣除。但要保人因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之情形發生而於該投資
標的關閉或終止前所為之轉換,該投資標的不計入轉換次數,
亦不收取投資標的轉換費。
本契約計價貨幣
人民幣
投資標的轉換費
(外幣/)
100
7.其他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四、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
(及指數股票型
)
為本公司給付解約金時所扣除之費用,按下列公式計算:
「申請辦理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該保單年度
約費用率」
各保單年度之解約費用率如下表:
保單年度
解約費用率
1
1%
2 年及以後
0%
2.部分提領費用
(及指數股票型
投資標的贖回費再收取本項部分提領
費用)
(1)解約費用率非為零之保單年度:
「部分提領金額」×「該保單年度解約費用率」
(2)解約費用率為零之保單年度:本商品提供保戶每保單年度有四
次免費部分提領的權利,但若同一保單年度提領次數超過四
者,本公司將自每次部分提領之金額中依下表金額收取。
2
人民幣
200
要保人因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之情形發生而於該投資標的關
閉或終止前所為之部分提領
數,亦不收取部分提領費
五、其他費用
匯款費用
款項種類
匯出、中間費用
收款費用
交付保險費或復效保險費退還本公
司所給付之款項
保戶負擔
本公司負擔
本公司退還保險付當次收益分
配金額一次給付年分期給付年
提前給付年金還保單帳戶價
給付未支領年金餘約金
部分提領或保險單借款
本公司負擔
保戶負擔
二、投資型年金保單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
()成長平台投資標的
詳如國泰人壽金還鑽投資標的批註條款之所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 配息平台投資標的
詳如國泰人壽金還鑽投資標的批註條款之所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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