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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國泰人壽金滿福團體養老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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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滿團體養保險
(身故、殘廢、滿期保險給付)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
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
中華民國 64 12 12 日台財錢第 22830 號
中華民國 83 1 14 日台財保第 832051039 號
中華民國 85 9 月 9 日台財保第 852369957
中華民國 86 7 17 日台財保第 862397215
中華民國 87 1 20 日台財保第 872432061
中華民國 87 9 28 日台財保第 871866181
中華民國 90 8 月 1 日台財保第 0900706509
中華民國 90 9 20 日台財保第 0900708624
中華民國 95 10 25 管保二字第 09502525610
中華民國 95 9月1日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B
(96.8.30 修正)
中華民國 90 8 月 7 日國壽字第 90080126
中華民國 92 5 12 日國壽字第 92050132
中華民國 92 12 23 日國壽字第 92120415
中華民國 95 1 16 日國壽字第 95010213
中華民國 96 1 24 日國壽字第 96010385
中華民國 96 7 31 日國壽字第 96070498
第一條 保險約的構成
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或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約定書,
均為本保險約(以下簡稱本約)的構成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於被保險人的
解釋為原則。
同意承保時,應發給各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作為承保之憑證,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
碼、保險範圍、保險期間、保險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第二條 名詞定義
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人員。
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合團體、或所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依規定得加公教人員保險、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動基準法、工退休
規定加退休計畫之團體。
五、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凡非屬以上所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第三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
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約效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
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繳或半
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
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
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內扣除本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第五條 本約效的恢
約停止效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內,申請效。
前項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自翌日
上午時起恢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終止,本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要保人未變更契
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
條 告知義務與本約的解除
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如有故意隱,或因過失
或為實的
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約,其保險事故發生
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明的事實時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如有故意
、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
險人部分之保險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明或未明的事實時,在此
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第七條 被保險人的動及被保險人資格的喪失
因被保險人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格自該通知到達
之翌日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時起喪失,其保險效終止。
第八條 約的終止(一)
約時,本公司將按終止約當時的解約給付予要保人。本公司應於接到要保人終止
約之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逾期本公司應加計息給付,其息按年利率一分的利率計算。
職、退休或其他原因開要保單位時,本公司將按該被保險人終止當時之解約給付予要
保人,其額如附表,且本約對該被保險人的效終止。
第九條 約的終止(二)
約在被保險人
少於五人,或少於有加資格人員的百分之七十五時,本公司得終止本約,並給
付終止約當時之解約予要保人。
約的效自通知到達之翌日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第十條 危險變的通知義務
人或被保險人由於工作場所設備、業務種或其他變,致危險有顯著增加時,要保人應於知悉
週內通知本公司,要保人怠於通知時,對本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司接到前項通知後三十日內,得根據危險增加的程求增加保險費或將本約終止。
顯著減少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得請求本公司重新核定保費。
第十一條 資的提供
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齡、出生日期、身分
編號、保險生效日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約有關的資
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又本公司可向要保人查閱前項資
第十二條 保險的給付
約各項保險給付如下:
被保險人於其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時,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的保險額給付滿期保險
被保險人於其保險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的保險額給付身故保險
被保險人於其保險有效期間內致成下殘廢時,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的保險額給付殘廢保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一)
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二)或言語(註三)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四)
(七)中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障害,終身能從事任何工
作,經常需醫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五)
﹕失明的認定
a.視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表,眼個別依矯正視測定。
b.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表○○二以下而言。
c.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個月的治
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原的情況,
在此限。
註二﹕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能作咀嚼運動,除質食物外,
能掫取或吞嚥者。
註三﹕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
能中,有三種以上能構音者。
註四﹕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註五﹕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全須他人扶助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始末、
穿脫衣服、起居、步、入浴等。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給付滿期、身故或殘廢保險三款之一者,本對該被保險人的效終止。
第十三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及文件
要保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但逾期事由
可歸責於本公司者,在此限。
人申請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申請書。
人的身分證明。
申請身故保險者,另具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申請殘廢保險者,另具被保險人殘廢診斷書。
第十四條 失蹤處
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本約給付身故保險;如要保人或受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
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約給付身故保險
。但日後發現被保險
人生還時,受人應將該筆已之身故保險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
一次清償後該被保險人保險約效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給付其他保險情事者,
仍依約給付。
第十五條 除外責任
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或自成殘廢。但被保險人續投保滿二後故意自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
身故保險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三條的約定給付殘廢保險
第十 人之受
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人喪失受權,而人受保險額時其保險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人者,喪失受權之受人原應得之部份,依原約定比計算後分歸其他受人。
第十七條 受人的指定及變
的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身故保險人的指定及變,以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其法定繼承人為限。受人之指定及變,要
保人得依下約定辦:
一、於訂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通知本公司者,得對抗
本公司。
前項受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
給批註書。
本公司為身故或殘廢給付時,應以受人直接申為限。
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已另指定受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
人。
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十八條 分紅保險單
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第十九條 投保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被保險人名冊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齡,以足歲
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發生錯誤時,依規定辦
一、真實投保齡較本公司保險費表所載最高齡為大者,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約效自始無
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
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提高保險額,而
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
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減少保險額,而得請求補足
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退還保險費,其
息按年利
百分之四計算。
第二十條 變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廿一條 時效
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廿二條 批註
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八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廿三條 管轄法院
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廿四條 保險內容與保險單貸款
約保險內容如附表。
要保人繳納第一次保費後,得依本規定辦貸款:
(一) 要保人各次貸款之合計數不得超過該保單之現價值價值等於該保單因解約所能給付之解約
(二) 本公司於支付貸款額後得因維持現價值大於貸款合計額之必要置嗣後發生之解約
權。
上、下肢關節名稱明圖
中足趾關節
第一趾關節
末關節
髖關節
繳半繳季 繳半繳季
15 1615 840 423 142 939 488 246 83
16 1616 840 423 142 939 488 246 83
17 1616 840 423 142 940 489 246 83
18 1616 840 423 142 940 489 246 83
19 1616 840 423 142 940 489 246 83
20 1616 840 423 142 940 489 246 83
21 1616 840 423 142 940 489 246 83
22 1616 840 423 142 940 489 246 83
23 1616 840 423 142 940 489 246 83
24 1616 840 423 142 940 489 246 83
25 1616 840 423 142 940 489 246 83
26 1616 840 423 142 940 489 246 83
27 1616 840 423 142 940 489 246 83
28 1617 841 424 142 941 489 247 83
29 1617 841 424 142 941 489 247 83
30 1617 841 424 142 941 489 247 83
31 1617 841 424 142 942 490 247 83
32 1618 841 424 142 943 490 247 83
33 1618 841 424 142 943 490 247 83
34 1619 842 424 142 944 491 247 83
35 1620 842 424 143 945 491 248 83
36 1620 842 424 143 946 492 248 83
37 1621 843 425 143 947 492 248 83
38 1622 843 425 143 948 493 248 83
39 1623 844 425 143 949 493 249 84
40 1624 844 425 143 950 494 249 84
41 1625 845 426 143 952 495 249 84
42 1626 846 426 143 953 496 250 84
43 1627 846 426 143 955 497 250 84
44 1629 847 427 143 956 497 250 84
45 1630 848 427 143 958 498 251 84
46 1632 849 428 144 960 499 252 84
47 1634 850 428 144 963 501 252 85
48 1635 850 428 144 965 502 253 85
49 1638 852 429 144 968 503 254 85
50 1640 853 430 144 971 505 254 85
51 1642 854 430 144 974 506 255 86
52 1645 855 431 145 978 509 256 86
53 1648 857 432 145 982 511 257 86
54 1651 859 433 145 986 513 258 87
55 1655 861 434 146 991 515 260 87
56 1659 863 435 146 996 518 261 88
57 1664 865 436 146 1002 521 263 88
58 1669 868 437 147 1009 525 264 89
59 1674 870 439 147 1016 528 266 89
60 1680 874 440 148 1024 532 268 90
61 1687 877 442 148
62 1694 881 444 149
63 1702 885 446 150
64 1711 890 448 151
6 10
單位:元/每萬保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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