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人壽金滿福團體養老保險
(身故、殘廢、滿期保險金給付)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
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以避免權益受損)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
核 准 文 號
中華民國 64 年 12 月 12 日台財錢第 22830 號
中華民國 83 年 1 月 14 日台財保第 832051039 號
中華民國 85 年 9 月 9 日台財保第 852369957 號
中華民國 86 年 7 月 17 日台財保第 862397215 號
中華民國 87 年 1 月 20 日台財保第 872432061 號
中華民國 87 年 9 月 28 日台財保第 871866181 號
中華民國 90 年 8 月 1 日台財保第 0900706509 號
中華民國 90 年 9 月 20 日台財保第 0900708624 號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 90 年 8 月 7 日國壽字第 90080126 號
中華民國 92 年 5 月 12 日國壽字第 92050132 號
中華民國 92 年 12 月 23 日國壽字第 92120415 號
中華民國 95 年 1 月 16 日國壽字第 95010213 號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或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約
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準。
本公司同意承保時,應發給各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作為承保之憑證,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
單號碼、保險範圍、保險期間、保險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人員。
本契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