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廿四條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
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無「滿期保險金」給付項目之「展
期定期保險」,其「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之給付金額為申請展期當時「當年度
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為準。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
延期間如附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
保險費時,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金」,其給付
金額如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紅利、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
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支付的保單紅利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
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所稱「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其金額為原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
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廿五條 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
單借款,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
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廿六條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契約為分紅保險單,但保險單紅利的部分並非本契約之保證給付項目,本公司不保證其給付金額。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規定於每一保單年度終了,以本保險單計算保險費所採用的預定附加費
用率、預定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五)及預定死亡率(台灣壽險業第四回經驗生命表之死亡率)為基礎,
以每一保險契約之貢獻比例為原則(詳附件,如有修訂者,改以本公司網站(www.cathaylife.com.tw)所公告
之分紅保險單紅利分配辦法為依據),計算該保單年度之紅利。
前項保險單紅利,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二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付:
一、抵繳應繳保險費。但繳費期滿後仍屬有效的契約,若要保人於繳費期滿前未通知本公司選擇繳費
期滿後的保險單紅利給付方式時,本公司以第二款(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二、儲存生息:以本公司宣告之儲存生息利率,依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被保險人
身故、完全殘廢、滿期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但在本公司給付受益人保險金
而終止契約的情形,要保人未請求的部分由該保險金受益人受領。
前項宣告之儲存生息利率不得低於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合作金庫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二年期小額定期儲蓄存款之固定利率之平均值。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第三項給付方式。同一保險單年度有一次以上之
變更時,以最後到達本公司之書面通知的下一保險單年度起,變更保險單紅利給付方式。
要保人如未選擇保險單紅利之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者,保單
紅利以儲存生息方式處理。
若被保險人於保單年度中身故、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時,本公司按該保單年度經過期間
之日數比例計算該保單年度之保險單紅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