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 單價值準 備金 時,要保 人得 在保單價 值準 備金範圍 內向 本公司申 請保險
單借款,未償還之借款本息, 超過其保 單價 值準備金 時, 本契約效 力即 行停止。 但本 公司應於 效力停
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廿六條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契約為分紅保險單,但保險單紅利的部分並非本契約之保證給付項目,本公司不保證其給付金額。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規定於每一保單年度終了,以 本保險單計算 保險費所採用 的預定附加費
用率、預定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五)及預定死亡率(台灣壽險業第四回經驗生命表之死亡率)為基礎,
以每一保險契約之貢獻比例為原則(詳附件,如有修訂者,改以本公司網站(www.cathaylife.com.tw) 所公
告之分紅保險單紅利分配辦法為依據),計算該保單年度之紅利。
前項保險單紅利,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二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付:
一、抵繳應繳保險費。但繳費期滿後仍屬有效的契約,若要 保人於繳費期 滿前未通知本 公司選擇繳費
期滿後的保險單紅利給付方式時,本公司以第二款(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二、儲存生息:以本公司宣告之儲存生息利率,依複利方式 累積至要保人 請求時給付, 或至被保險人
身故、完全殘廢、滿期或本契 約終止時 ,由 本公司主 動一 併給付。 但在 本公司給 付受 益人保險金
而終止契約的情形,要保人未請求的部分由該保險金受益人受領。
前項宣告之儲存生息利率不得低於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 日牌告二年期 小額定期儲蓄 存款之固定利
率之平均值。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第三項 給付方式。同 一保險單年度 有一次以上 之
變
更時,以最後到達本公司之書面通知的下一保險單年度起,變更保險單紅利給付方式。
要保人如未選擇保險單紅利之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者,保單
紅利以儲存生息方式處理。
第廿七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
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
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
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
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
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保
單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計算。
第廿八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 險人同意 變更 受益人, 如要 保人未將 前述 變更通知 保險 公司者, 不得對
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 檢具申請 書及 被保險人 的同 意書送達 本公 司時,本 公司 應即予批 註或發
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 人身故, 除要 保人已另 行指 定受益人 外, 以被保險 人之 法定繼承 人為本
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廿九條 變更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