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所稱「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其金額為「保險單上所記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或「保險單
上所記載保險金額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取其較小者。
第廿四條 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
單借款,借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
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廿五條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契約為分紅保險單,但保險單紅利的部分並非本契約之保證給付項目,本公司不保證其給付金額。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規定於每一保單年度終了,以本保險單計算保險費所採用的預定附加費
用率、預定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五)及預定死亡率(台灣壽險業第四回經驗生命表之死亡率)為基礎,
以每一保險契約之貢獻比例為原則(詳附件,如有修訂者,改以本公司網站(www.cathaylife.com.tw)所公告
之分紅保險單紅利分配辦法為依據),計算該保單年度之紅利。
前項保險單紅利,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二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付:
一、抵繳應繳保險費。但繳費期滿後仍屬有效的契約,若要保人於繳費期滿前未通知本公司選擇繳費期
滿後的保險單紅利給付方式時,本公司以第二款(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二、儲存生息:以本公司宣告之儲存生息利率,依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被保險人
身故、第一級殘廢、滿期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但在本公司給付受益人保險
金而終止契約的情形,要保人未請求的部分由該保險金受益人受領。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給付方式。同一保險單年度有一次以上之變
更時,以最後到達本公司之書面通知的下一保險單年度起,變更保險單紅利給付方式。
要保人如未選擇保險單紅利之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者,保單
紅利以儲存生息方式處理。
第廿六條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
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
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險費。如在發生保險事故
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計算保險金額。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者,本公司
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計算保險金額,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四家
行庫局十二個月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利率」之平均值計算。
前項所稱「四家行庫局」,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但若將來因故變更時,則依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參考行庫
局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