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商品貨幣」:指本契約保險金額、保險費、各項保險金、解約金、增值回饋分享金、保險單借款
及保單價值準備金等之計價貨幣,並經記載於保險單上者(本契約商品貨幣為美元)。
二、「匯款相關費用」:指匯出銀行、收款銀行及中間行所收取之匯率差價、匯款手續費、郵電費及其
他費用。
三、「增值回饋分享金」:指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險單週年日,按當年度宣告利率平均
值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百分之一點二五)之差值,乘以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所得之值。
本款所稱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險單週年日,以該保險單年度期
初及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加總除以二之值。
四、「宣告利率」:指本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適用於本契約之當月利率,該利率係參考十年期
美國政府公債次級市場殖利率及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累積資產的實際狀況而訂定。如當月未宣
告者,以前一月之宣告利率為當月之宣告利率。本契約宣告利率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www.cathayholdings.com/life)。
五、「當年度宣告利率平均值」:指本契約保險單週年日當月(不含)起算,往前推算十二個月之宣告
利率平均值或本契約之預定利率(百分之一點二五),兩者較高者為準。
六、「基本保險金額」:指保險單所載本契約之保險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
準。
七、「累計增加保險金額」:指就每一保險單週年日依第十三條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
計之值。
八、「總保險金額」: 指「基本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加總之值。但被保險人為未滿
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或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
能力者,應依第十五條約定辦理。
九、「保單價值準備金」: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
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十、「解約金」: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
總之值。
十一、「保險年齡」:按被保險人投保本契約時之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
歲,之後須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始加計一歲。
十二、「保險單週年日」: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算屆滿一年之翌日為第一保險單週年日,屆滿二年之翌日
為第二保險單週年日(例如契約生效日為105年1月1日,則第一保險單週年日為106年1月1日,
第二保險單週年日為107年1月1日),以此類推。
第三條 款項之收付
本公司收取或返還保險費、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增值回饋分享金、保險單借款及返還保單價值準
備金等款項,均以本契約商品貨幣(美元)為之,並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存撥之。
第四條 匯款相關費用之負擔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收付,若產生匯款相關費用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或要保人、受益人依第十八條第二項約定歸還所繳保險費
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予本公司時,由要保人或受益人負擔匯款銀行及中間行收
取之相關費用,但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款手續費由本公司負擔。但要保人選擇由本公司指
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並以自動轉帳方式繳交保險費時,其所有匯款相關費用均由本公司負擔。
二、本公司給付解約金、各項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保險單借款及返還保險費、保單價值準備金
時,由本公司負擔匯款銀行及中間行收取之相關費用,但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款手續費由
收款人負擔。但收款銀行為本公司指定銀行或本公司因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約定而加計利息退還保險
費者,其所有匯款相關費用均由本公司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