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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國泰人壽美利多金利率變動型美元終身壽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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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美利多金利率變動型美元終身壽險
(祝壽、身故或喪葬費用、完全殘廢保險金、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契約與以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間,不得辦理契約轉換)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傳真:0800-211-568;電子信箱(E-mail)service@cathaylife.com.tw
中華民國 105 7 29 105070614
【保單條款導讀】
為使要保人(以下稱“您”)充分了解本商品的特色,並維護您的權益,在投保前請詳細閱讀本保單條款導讀
及條款內容。如您對條款內容有任何疑問,可洽詢您的服務人員。
您擁有的重要權益
契約撤銷權…………………………………………………………………………………………………………第七條
由於保險契約大多屬於長期繼續性的契約,您投保時應審慎衡量自身需求及繳費能力。為使您有充分時間了解
本商品內容,在您收到保險單翌日起算十日內,可以通知本公司撤銷保險契約,保險契約撤銷後,本公司將無
息退還保險費。
第十
可以行使契約撤銷權的期間經過後,您仍然可以隨時向本公司提出終止本契約的申請。本公司將於接到申請後
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
被保險人享有的保障……………………………………………………………………………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
第十三條 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方式及通
第十四條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五條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
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六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及限制
申領保險金的權……………………………………………………………………………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發生保險契約所約定的保險事故,受益人有權利向本公司申領保險金,申領保險金時請依條款約定檢
附相關文件,本公司將依保險契約給付保險金。
您應履行的義
義務…………………………………………
您與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對於要保書中有關被保險人健康情況之書面詢問事項有據實告知的義務。若您或被保
險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可能嚴重影響您的權益。
保險………………………………第十
當本契約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您或受益人應於知悉保險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
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您應特別注意的事項
定義…………………………………………
已針款中業名這些本商一環您的
益,請您詳加閱讀。
匯款相關費用……………………………………………………………………………………………………第四條
由於本契約商品貨幣為美元,因此有關本契約相關款項之收付,可能會產生匯款相關費用。為確保您的權益,
請您詳加留意。
匯率風險……………………………………………………………………………………………………………第五條
您或受益人須自行承擔就本契約商品貨幣(美元)與他種貨幣進行兌換(例如將新臺幣兌換為美元繳納保險費
或將領取之保險金由美元兌換為新臺幣),所生之匯率變動風險。
責任…………………………………………第二十
被保險人如發生第二十三條所列情形,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條款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二條 名詞定義
第三條 款項之收付
第四條 匯款相關費用之負擔
第五條 匯率風險揭露
第六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七條 契約撤銷權
第八條 保險範圍
第二章 契約效力
第九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
第三章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第十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四章 契約終止
第十一條 契約的終止(一)
第十二條 契約的終止(二)
第五章 保險金給付範圍
第十三條 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方式及通知
第十四條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五 繳保險費加計利的退還、身故
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六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及限制
第六章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失蹤處理
第十七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八條 失蹤處理
第七章 各項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九條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保險
申領
第二 退繳保險費息的
第二十二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第八章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喪失
第二十三條 除外責任
第二十四條 受益人之受益權
第九章 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二十五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十章 保單服務相關約定事項
第二十六條 減少基本保險金額
第二十七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二十八條 不分紅保險
第十一章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九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十二章 受益人及其他約定事項
第三十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三十一條 變更住所
第三十二條 時效
第三十三條 批註
第三十四條 管轄法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商品貨幣」:指本契約保險金額、保險費、各項保險金、解約金值回饋分享金、保險單借款
及保單價值準備金等之計價貨幣,並經記載於保險單上者(本契約商品貨幣為美元)。
二、「匯款相關費用」:指匯出銀行、收款銀行及中間行所收取之匯率差價、匯款手續費、郵電費及其
他費用。
、「增值回饋分享金」:指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險單週年日,按當年度宣告利率平均
值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百分之一點二五)之差值,乘以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所得之值。
本款所稱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以該保險單年度期
初及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加總除以二之值。
四、「宣告利率」:指本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適用於本契約之當月利率,該利率係參考十年期
美國政府公債次級市場殖利率及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累積資產的實際狀況而訂定。如當月未宣
告者,以前一月之宣告利率為當月之宣告利率。本契約宣告利率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www.cathayholdings.com/life)。
五、「當年度宣告利率平均值」:指本契約保險單週年日當月(不含)起算,往前推算十二個月之宣告
利率平均值或本契約之預定利率(百分之一點二五),兩者較高者為準。
基本:指本契,如所變後之
準。
七、「累計增加保險金額」:指就每一保險單週年日依第三條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
計之值。
八、「總保險金額」: 「基本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加總之值。但被保險人為未滿
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或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
能力者,應依第十五條約定辦理。
九、「保單價值準備金」: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
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十、「解約金」: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
總之值。
十一、「保險年齡」:按被保險人投保本契約時之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
歲,之後須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始加計一歲。
十二、「保險單週年日」: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算屆滿一年之翌日為第一保險單週年日,屆滿二年之翌日
為第二保險單週年日(例如契約生效日為10511日,則第一保險單週年日為10611日,
第二保險單週年日為10711日),以此類推。
第三條 款項之收付
本公司收取或返還保險費、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增值回饋分享金、保險單借款及返還保單價值準
備金等款項,均以本契約商品貨幣(美元)為之,並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存撥之。
第四條 匯款相關費用之負擔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收付,若產生匯款相關費用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要保人、受益人依第八條第二項約定歸還繳保險
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予本公司時,由要保人或受益人負擔匯款行及中間行收
取之相關費用,但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款手續費由本公司負擔。要保人選擇由本公司指
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並以自動轉帳方式繳交保險費時,其所有匯款相關費用均由本公司負擔。
二、本公司給付解約金、各項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保險單借款及返還保險費、保單價值準備金
時,由本公司負擔匯款銀行及中間行收取之相關費用,但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款手續費
收款人負擔。收款銀行為本公司指定銀行或本公司因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約定而加計利息退還保險
費者,其所有匯款相關費用均由本公司負擔。
非屬前項各款情形所生之匯款銀行及中間行收取之相關費用,由匯款人負擔,但收款銀行收取(或
除)之匯款手續費,由收款人負擔。
第五條 匯率風險揭露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收付均以商品貨幣(美元)為之,要保人或受益人須自行承擔就商品貨幣(美元)與
他種貨幣進行兌換(例如將新臺幣兌換為美元繳納保險費,或將領取之保險金由美元兌換為新臺幣),
所生之匯率變動風險。
第六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於要保人以本契約商品貨(美元),存匯入躉繳保險費至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
款帳戶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要保人存匯至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戶之躉繳保險費時,本公司應負之
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保險費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
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
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
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八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致成完全殘廢程度或於保險年齡到達一百零五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
生存者,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二章 約效力
第九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扣除停效期間的
險費未償依第條第保險金額
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
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
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
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
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本公司應主動退還
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三章 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第十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
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
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
不行使而消滅。
第四章 約終止
第十一條 契約的終止(一)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費累有保值準止契時,公司接到後一內償解約
逾期司應利息,其息按率一算。約歷年解額如險單約金
附表。
第十二條 契約的終止(二)
本契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效力即行終止:
一、祝壽保險
金」)。
二、險人(本第十給付身故保險金葬費險金退「所繳保
加計」,第二三項免給付「險金葬費險金,而
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被保險人完全殘廢診斷確定(公司按第十條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或因第二十條第
三項約定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而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五章 險金給付範圍
第十三條 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方式及通知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險單週年日,以增值回饋分享金作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
保險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
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應依第十五條約定辦理。
本契約之增值回饋分享金自第七保險單年度起,得依要保人之申請,變更為儲存生息之方式,逐月
以各月宣告利率,依據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殘廢或本契約
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但在本公司給付受益人保險金而終止契約的情形,要保人未請求
的部分由該保險金受益人受領。
如被保險人於該保險單週年日保險年齡未滿十六歲者,本公司將增值回饋分享金改依儲存生息之方
式,逐月以各月宣告利率,依據複利方式累積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的保險單週年日時,
並以此累積之金額,作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險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未滿十六歲因身故、完全殘廢或本契約終止時,本公司應退還依前項計算歷年
累計之增值回饋分享金。
本公司於每一保險單週年日應就本條約定計算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或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以書面
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人或提供查詢介面供要保人查詢。
第十四條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於本保險零五年日
「總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第十五條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於本有效間內故者本公按身日,列二算方所得之較
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總保險金額」所對應之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三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被人於約有期間險年未滿十六歲身,本公司以下方式,不
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身故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費;
「加息」以「保險」為,以之一,依據年式,算自
保險費應繳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止之利息。
訂立約時精神礙或他心缺陷不能識其為或依其識而之能
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司)得超立本時遺及贈法第條有產稅喪葬除額,其過部
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約,投保葬費險金合計前項之限,本公司承保費用額範
圍內各要所載保時先後約給葬費險金至前葬費上限止,
如有以上公司險契要保相同法區要保時間後者保險司應
任。
前二形,司於應給之喪費用金時其限之計被保人身為其
率之,該按三行收入即匯率值為但身非為三家營業,則
以次一營業日為計算匯率之時點。
前項家銀,係臺灣行股有限、第商業行股限公及合庫商
股份有限公司,若因故需變更時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第十六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及限
被保於本有效內致所列全殘之一者,司將全殘斷確
日,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較大者,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總保險金額」所對應之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三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未滿十六歲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
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前項所稱「所繳保險費」,指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迄被保險人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止,所
費;係以」為之一,以
式,計算自保險費應繳日起至被保險人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止之利息。
同時以上度者完全
金。
第六章 險事故的通知與失蹤處理
第十七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八條 失蹤處理
在本失蹤宣告司根時日
準,依本契約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
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
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
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
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
第七章 項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九條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一條 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請
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
費加計利息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申請書。
三、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二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殘廢診斷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同意
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七第二項
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八章 外責任及受益權喪
第二十三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
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按第十五條的約定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時,本公司按第十
六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者,本契
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未滿十五足歲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五條第二項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
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二十四條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
人。
第九章 還款項的扣
第二十五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時,如要保人有
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十章 單服務相關約定事
第二十六條 減少基本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
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一條第三項之約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
限如附表二,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
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
返還者,本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二十八條 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十一章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九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
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
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
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
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部分的保險費或按原繳保險費與應
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要
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部分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
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十二章 受益人及其他約定事項
第三十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
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
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祝壽保險金之受益人於得申領該保險金前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要保人為該保險金
之受益人。
金或時或本人行指
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二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三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條約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
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四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完全殘廢程度表
項別
雙目均失明者( 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
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 (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
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係指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
者。
而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附表二:各保險單年度可借金額上限
可借金額上限
保險單年度
可借成
1
70%
2 年及以後
85%
可借金額上限=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 × 可借成數
附表三:匯款費用
收取費用之
銀行
匯款項目
匯款相關費用
匯入銀行手續費
匯出銀行
中間銀行
匯入銀行
要保人交付保險
原則
要保人
要保人
本公司
式繳交
本公司
本公司
本公司
各項保險金
饋分享金
單價值準備金
原則
本公司
本公司
要保人、受益人
收款銀行為本公司指定銀行
本公司
本公司
本公司
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補足短繳保險費、歸還所繳保
險費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要保人、受
益人
要保人、受
益人
本公司
退
本公司
本公司
本公司
美利多金利率變動型美元終身壽險費率表 單位美元/每千美元基本保額
投保年齡
男性
女性
0
279
279
1
283
283
2
286
286
3
290
290
4
293
293
5
297
297
6
301
301
7
305
305
8
309
309
9
312
312
10
316
316
11
320
320
12
325
325
13
329
329
14
332
332
15
337
337
16
341
341
17
346
346
18
350
350
19
354
354
20
359
359
21
363
363
22
368
368
23
372
372
24
377
377
25
382
382
26
386
386
27
391
391
28
396
396
29
401
401
30
406
406
31
411
411
32
416
416
33
421
421
34
427
427
35
432
432
36
437
438
37
443
443
38
449
449
39
454
454
40
460
460
41
466
466
42
472
472
43
478
477
44
483
483
45
490
490
46
495
495
47
502
502
48
508
508
49
514
514
50
521
521
51
527
527
52
534
534
53
540
540
54
547
547
55
555
554
56
563
563
57
570
570
58
577
577
59
584
584
60
593
593
61
604
604
62
612
612
63
619
619
64
628
628
65
636
636
66
644
644
67
652
652
68
660
660
69
669
669
70
677
677
71
690
690
72
699
699
73
708
708
74
716
716
75
725
725
76
741
741
77
750
750
78
759
759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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